基金会的理论和实践与《慈善事业法》序
慈善 法律
慈善法律慈善法律是指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并保护慈善组织的权益。
慈善法律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慈善活动的透明、合法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公共福祉的提升。
慈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它的现代形式始于20世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慈善活动越来越受到关注,并被认为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慈善法律主要包括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公开募捐、慈善财产管理、慈善信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是慈善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慈善组织是指在公益事业领域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慈善团体、慈善社会组织等。
慈善法律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依法登记,这样才能获得合法的慈善资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
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非法慈善组织的出现,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对慈善活动的开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公开募捐是慈善法律的另一重要内容。
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发起募捐活动,以筹集善款用于公益事业。
慈善法律对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慈善组织必须获得募捐许可证、募捐活动必须向公众公开、募捐款项必须用于公益事业等。
公开募捐的目的是确保募捐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捐款人的权益,同时也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推进。
此外,慈善财产管理是慈善法律的另一重要方面。
慈善财产是指慈善组织依法收到或取得的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财产。
慈善法律要求慈善组织必须规范管理慈善财产,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包括对慈善财产的保管、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慈善财产管理的目的是防止财产的滥用和浪费,保证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维护慈善组织的声誉和公信力。
最后,慈善信托管理是慈善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慈善信托是指将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由信托人委托受益人管理和使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慈善法律对慈善信托进行了专门规定,包括信托的成立、财产的划拨和信托财产的使用等。
《慈善事业法》及相关法律的关系处理
《慈善事业法》及相关法律的关系处理杨思斌[关键词]慈善事业法;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慈善服务[摘要]《慈善事業法》与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发生关联。
从法的形式看,与《慈善事业法》相关的立法有中央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从已有的具体内容看,有的可以且应当被《慈善事业法》所吸收,有的则需要废止或加以修改。
《慈善事业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涉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统一,关乎慈善事业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实施。
慈善事业立法需要重点关注并妥善处理其与民事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还需确立慈善服务等在立法中的合理定位。
慈善事业立法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涉及的不仅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或者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涉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更关乎慈善事业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实施,需要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慈善事业立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关系,从妥善处理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慈善事业法与多个法律部门发生关联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点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而社会治理创新亟须大力发展慈善公益型社会组织。
在此背景下,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步伐,以法制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宏观视角看,制定一部起支架作用的、系统规范中国慈善事业并能够引导、促进各种社会力量从事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律,是弥补社会法“短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微观视角看,对现行不同层级的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适时进行相应的整合,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质量法律,也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现慈善事业法制化的迫切需要。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经咨询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工作人员,目前非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慈善组织基金会均可申请设立,但建议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法》颁布后,新设的基金会绝大多数均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
一、适用法律法规非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税收优惠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可见慈善组织基金会具有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质,而根据目前规定,非慈善组织基金会不能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五、公开募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相较非公募基金会有如下特殊要求: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3、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可从事公开募捐。
六、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基金会除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慈善法》的规定。
七、示范章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
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2012年7月10日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016年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为我国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法治慈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明确把慈善作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其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栗战书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对执法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紧扣法律规定和慈善事业特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XXX、张春贤、白玛赤林担任组长,社会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
7月17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批示精神,听取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9个部门汇报。
8月至9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宁夏、浙江、辽宁、山西、陕西等5个省(区)开展检查,委托北京、黑龙江、安徽、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共邀请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以视频方式听取16位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意见。
《慈善法》将正式施行
《慈善法》将正式施⾏助⼒宗教慈善事业发展2016年3⽉16⽇,⼗⼆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1⽇起正式施⾏。
《慈善法》共计12章112条,不仅明确界定了慈善活动的⽅式和原则,同时因应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各个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在规范慈善组织设⽴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将扶危济困的慈善公益活动纳⼊法治轨道,助⼒社会建设进⼊“良法善治”新时代。
《慈善法》的出台也给宗教信仰和宗教⼯作提供了崭新的历史机遇。
众所周知,宗教是慈善之母,两者渊源深长、密不可分。
宗教教义指引⼈们修⾝⾏善、扶危济困,其精神与物质的⽆私施与奠定了古今中外宗教慈善事业的基⽯。
在当代中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泛赞誉。
其内在优势与潜⼒正逐渐被发现和挖掘,良好的社会、法律和国际环境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空间。
《慈善法》不仅为我国慈善事业指明了⽅向,也为宗教慈善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对于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极⼤地⿎励和⽀持宗教界投⼊慈善事业意义重⼤。
依照宪法和⽴法法的有关规定,随后,⽴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还将据此对《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件中的相应内容作进⼀步修订和完善,以利于依法保护和促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宗教慈善法治,有以下⼏个⽅⾯的意义:第⼀,提升了慈善⽴法位阶和效⼒,便于形成以《慈善法》为核⼼的宗教慈善法律体系,有助于消除相关法律⽂件冲突散乱造成的现实难题。
慈善是⼈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发挥着结社、社会第三次分配与⽂化教育等多项功能。
慈善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慈善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慈善事业作为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受到了广泛重视和支持。
然而,为了确保慈善事业的有效运作,合规管理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就慈善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展开探讨,以期为慈善组织提供参考。
一、慈善管理的法律法规1. 慈善事业法慈善事业法是我国对慈善活动的法律基础,其于2016年发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设立、注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为慈善组织合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非营利组织法非营利组织法作为我国慈善组织的重要法律依据,涵盖了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内容。
该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合规运作要求,包括财务报备、公告公示、年度报告等。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个法律外,还有一系列与慈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的税收减免、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二、慈善管理的合规要求1. 组织架构与管理体系建设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顺畅。
同时,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预防和应对潜在风险。
2. 财务管理与透明度慈善组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财务报告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编制,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项目管理与效果评估慈善组织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策划、实施、监督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需要定期开展项目效果评估,确保慈善资源最大化利用。
4. 信息披露与公开慈善组织应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布组织目标、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官网、公告、年度报告等方式进行,保证公开透明。
5. 人员资格与纪律慈善组织应确保人员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建立健全的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
同时,组织内部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防止腐败及其他不当行为。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文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增强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慈善基金会全称为XXXXXX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关爱、奉献、共享”为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慈善公益事业,推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第三条基金会的设立是基于明确的慈善事业目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法人。
第四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中国XX省XX市。
第五条基金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独立自主地开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慈善项目筹备、执行、评估等工作。
(二)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慈善活动、宣传和推广慈善文化。
(四)依法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财务管理(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途径。
第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款项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捐赠款物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并将收益用于慈善项目。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十条基金会由理事会和秘书处构成。
(一)理事会1.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重要捐赠人、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的成员由组织设立之初的章程中确定。
2.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慈善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二)秘书处1.秘书处是基金会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资金管理、慈善项目执行等工作。
2.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策并管理秘书处的工作。
第五章法律地位第十一条基金会作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法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基金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主动配合相关机构的工作。
第六章纳税优惠第十三条基金会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纳税优惠政策,并积极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法》的意义究竟何在
《慈善法》的意义究竟何在1. 引言1.1 介绍《慈善法》的背景《慈善法》是中国于2016年3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部法律,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管理体制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慈善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化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治理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与个人捐赠行为的监管,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慈善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慈善事业的重视和规范,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1.2 明确《慈善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慈善法》的出台,明确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为其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慈善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帮助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
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慈善法可以有效地防止慈善资金的滥用和浪费,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提升社会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打击慈善欺诈行为,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慈善法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可以增强社会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参与度。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规范了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作首先,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必须合法注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地运作。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非法慈善组织的出现,保障公众捐款的安全。
其次,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治理机制,要求设立合法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和财务管理制度,保障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有效避免腐败现象发生。
此外,《慈善法》还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公开报告义务,要求慈善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捐款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增加了慈善活动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更清楚地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提高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制定依据《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资金管理等事项,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慈善基金会的名称为X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一家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扶贫济困、灾害救助等公益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
董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重要事项,并对基金会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管理、项目评估、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独立于理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捐赠、遗赠、投资收益等。
基金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透明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定期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的信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基金会应根据慈善事业的需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计划,并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加强与相关合作伙伴的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基金会的理论和实践与《慈善事业法》之八 慈善组织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私人 的 物权 和其 他 权利 人 的 物权 受法 产及 其 增值 为社 会 公 共财 产 ,受 国家 善组织完成宗 旨或无法实现宗 旨需要注
律 保护 ,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 销时 ,剩余 财产要继续用于与其宗 旨相
4 . 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 的责任 。明
积极倡导文 明出行 。
《 慈善事业法 》 应当解决慈善组织 财产的权属和责任问题。 《 物权法》对
规定 “ 企业法人 以外 的法人 ,对其动产
慈善组织 的财产不属于 国家 、 集体 、 此 已留有空 间。 《 物权法 》第六十八条
个人 ,应是 “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其他权利人 的物权究竟是什么?
不属 于捐赠者个人 或企 业;慈善组织 的 财 产 ; ( 二) 劳 动群 众 集体 所 有 的财 是 法定 代表人对慈善组织财产的管理责 财产是 个人或组织捐赠 出来 的 , 不属于 产 ; ( 三 )用 于 扶贫 和 其他 公 益事 业 任 , 包括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
不 特 定 的需要 帮 助 的人 ,受 益对 象 具 也有这样 的规定 , “ 基金会 的财产及其
有 广 泛 的社会 性 ;慈 善组 织 的财 产来 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源 于特 定 或不 特定 个 人或 组 织 的捐 赠 得私分 、侵 占、挪用 ”。为此 , 《 慈善
应 当明确 的是 , 慈善组织 的财产不属 予 挪用 和毁 损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同或近似的事业 。
私人所有, 即便是个人或私营企业独 自 法 》第九 十 一条 规 定 : “ 本 法 所 称公
捐赠设 立并运行 的慈善组织 , 其财产也 共 财 产 ,是 指下 列 财 产 : ( 一 )国有 确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特别
慈善伦理的倡导者和践履者——访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卢德之
【 章 编 号 】6 4 2 (0 )9 0 2 — 2 文 1 7 —1 32 1 0 — 0 0 0 3 2
访华 民慈善基金会 理事长卢德之
邹 晓玲 ,赵梦琪 ,吴 鹏
(中国基金会 网,北京10 0 ) 00 6
2 1 年8 8 , 《 国基 金会 网 ・ 金 会 02 月 日 中 基 领 导 人 系列 访 谈 >走进 位 于 北 京 东单 的西 总布
使社 会 更 加和 谐 。 富人 将钱 给 了 需要 的人 ,社 会 就 实 现共 享 , 趋 向和 谐 。 第 三 ,凡 是 这 样 的基 金 会 ,都 会 存 在 着 某种 价 值
卢 博 士认 为 发展 非 公募 基 金会 有 非 常重 要 的意 义 。首 先 , 它是 一种 能 帮助 富人 成 为好 人 的 组织 形式 和 路径 。 第 二 ,它 能
导 ,发 出 官 民共治 的呼 声 。基 金会 行 业 的发 展 举步 维艰 。社促
会 基金 会 分 会作 为联 合组 织 的雏 形 ,以 团结 行业 力 量 、共 同 发
的发 展 现状 ,卢 博 士 有 自 己的理 解 ,他 十 分强调 非公 募基 金 会
创 始 人 应有 自己 的价值 观 ,并让 这种 价值 观逐 步 形成 基 金会 运 营的理 念 ,一代 代传承 下去 。
“ 从财 富观 来 讲 ,一 个 很和 谐 的社 会 ,实际 上是 一 个 共享
基金会分 会 :搭 建沟通 的桥粟
归 民 间 ,让 非 公募 基 金 会 有 一个 良好 的 发展 环
卢 德 之 ,伦 理 学 博 士 ,世 界 生产 力科 学 院
院 士 ,现 任 华 民慈 善 基金 会 的 理 事 长 、 中外 企 业诚 信 联 盟 副 理 事 长 、 中 国跨 国 公 司促 进 会 副 理 事 长 ,兼 任 北 京 大 学 、北 京 师范 大学 、 中央
慈善基金章程范文
慈善基金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慈善基金,以自愿捐赠为基础,以提高社会公益事业水平为目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条慈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遵循透明、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慈善基金事业应当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慈善基金依法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在公益项目筹款和项目实施中实现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防控。
第五条慈善基金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自我评估和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慈善基金应当依法进行设立和登记,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慈善基金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的程序,应向批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
第八条慈善基金的设立应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慈善基金的登记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第十条慈善基金应当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慈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是慈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慈善基金的捐赠人或捐赠人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并选举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慈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并按照理事会的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慈善基金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决策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第十四条慈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定期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资金和项目第十六条慈善基金应当根据募集的资金,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项目。
第十七条慈善基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确定项目的具体目标、实施流程、监督机制和效果评估。
第十八条慈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风险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慈善基金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于2016年3月16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于学习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心得体会:1. 强化了对慈善事业的法制保障:- 慈善法的出台为慈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慈善组织和捐赠者有法可依,提高了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设立、管理、监督等具体要求,使得慈善组织在运作中有了清晰的行为准则。
3. 规范了慈善募捐行为:- 通过慈善法的规定,公众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哪些机构有权进行公开募捐,以及如何辨别合法与非法的募捐活动。
4. 保护了慈善捐赠者的权益:- 法律赋予了捐赠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他们的善款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5. 加强了慈善信息公开透明:- 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和审计结果,增强了公众的信任感。
6. 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 慈善法强调了政府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推动政府从直接干预向提供服务和支持转变。
7. 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慈善法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源流向最需要帮助的人群和地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8. 提升了全社会的慈善意识:- 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人们对慈善的认识和参与程度有望提高,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氛围。
9. 推动了慈善行业自律发展:- 慈善法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
10. 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法为中国慈善事业与国际接轨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实施不仅对中国的慈善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关注。
了解并遵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慈善事业政策变迁的渐进主义——多源流理论分析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各方慈善力量迅速壮大,社会对慈善的理解和认知明显得到提升,各式各样的公益活动纷纷涌现,在各公益领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慈善事业的推动仍面临着政策和法规建设的不完备、监管手段的不完善、慈善活动的规范化不足、社会支持环境的匮乏,以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对接不紧密等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危机事件的频繁出现、公众舆论的力量、专家学者的呼吁倡导一次次影响政府对慈善政策的调整进程,有关慈善事业的多项政策法规出台,助推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前行。
一、理论基础:渐进——多源流理论随着我国政策问题和政策环境的复杂度日渐增加,单一政策分析视角无法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政策变动问题,“综合模式”逐渐被人们关注。
在我国的政策决策机制下,政策的更替和单一政策源流的演变中都存在渐进主义的影响,有学者将多源流理论和渐进主义理论融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政策理论分析框架,而慈善政策的构建过程同样是一个逐步递进、由不同源流互动博弈并最终达成妥协的动态过程。
立足于我国多元且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新时期的慈善机构政策有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无法避免受到之前政策的影响,是对之前政策的延展,显示出递进性和连续性的特色;二是其构建过程基本上是问题、政策、政治三个主要源流的相互博弈和妥协,最后实现三流合一,使得政策之窗得以开启。
因此,本文运用渐进——多源流理论分析中国慈善政策的构建过程,以有限的理性和协调The Incrementalism of Chinaʼs Charity Policy Changes — Analysis Based on the Multiple Streams Theory□ 文秀/邬卫东By: WEN Xiu / WU Weidong稳定的政策目标为核心考量,全方位审视新时代的中国慈善政策构建过程中的决策策略以及其逐步适应的特性。
二、慈善事业政策的发展与变迁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受到强烈的意识形态影响,我国对慈善事业的理解是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从1954年至1980年的近30年里,我国并没有出现任何志在从事和发展慈善事业的组织,因此慈善组织的发展相当滞后,整体政策立场偏向于整顿、排斥和禁锢。
基金会管理条例2022
基金会管理条例2022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平安、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那么。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置效劳、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开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开展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慈善事业发展计划
企业合作
与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企业捐赠、员工筹款等方式筹 集资金。
遗产捐赠
鼓励个人将遗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支 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加强项目策划与执行
组建专业的项目策划和执行团队,确 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完成。
建立项目监测和评估机制,对项目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确保项 目的质量和效果。
慈善事业发展计划
演讲人:
日期:
目录
• 慈善事业现状及挑战 • 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计划的重要性 • 慈善事业发展计划的核心内容 • 实施慈善事业发展计划的关键步骤 • 成功案例分享与启示 • 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01
慈善事业现状及挑战
当前慈善事业规模与结构
慈善组织数量及类型
01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
公开透明
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 众公布募捐情况、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
信息,增强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
志愿服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为慈善事业 贡献力量,同时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 感。
激励措施
建立合理的激励措施,如捐赠税收优惠政 策、荣誉证书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慈善 事业。
04
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多元化筹款方式
成功的慈善机构通常采用多元化的筹款方式,如定期捐款、一次性 捐款、企业合作等,以扩大资金来源。
强化公信力建设
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以及与公众的及时沟通,有 助于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创新发展模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慈善事业需要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如利用大 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筹款效率和项目效果。
提升慈善事业整体效能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54号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54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
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基金会积极筹集资金,努力规范运作,通过多种措施加大捐赠资金募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募集和接受公益捐赠行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好公益资金,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二、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列支公益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公益项目的费用,属于公益支出。
基金会应当有效控制公益项目的成本,尽可能将公益捐赠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三、基金会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向捐赠人公开,并向社会公示公益捐赠的支出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赠使用的监管。
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公益捐赠,依照以上精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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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亿 元 ,年公益支 出约 4 0 0 多 进一步修订和全面提升 ,当然前 者不是 作为慈善事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民政部 收入约 5 高度重视 ,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 亿元 。他们活跃在救灾 、扶贫 、慰劳 、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 基金会年度 善组织 ,是必须登记成立 ,还是 可以备
法宗 旨、法律体 系、慈善 的概念 、慈善 检查办法 》 《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 的若 案成立 ?慈善 组织如何分类 , 分 类的意 组织 、慈善信托 、募捐许可 、网络募捐 干规定 ( 试行 )》,每一年特别是 2 0 0 5 义何在 ?募捐资格如何取得 , 面 向公众 和其他一些具体 问题进行 了热烈而又深 年 以后对基金会进行认 真的年检 ,且要 募 捐 是公 募基 金会 特 有 的权 利 吗?在
刻 的讨论 ,林林总总 ,蔚为大观 ,可谓 求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使用统一 的年检 系 互 联 网 时代 如何 管理 募 捐?社 会监 督
仁者见仁 、 智者见智 。立法部 门只能择 统和年度工作报告模版 ,2 0 0 7年开始对 如何 实施 ?信 息 公开 如 何展 开?政 府
其精要 ,汇成最大公约数 。不可否认 的 基金会实施全面评估 , 从2 0 1 1 年开始 ,
展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坚持科学立法 、 抚孤 、助残 ,以及教科 文卫体等诸多领
后者的再版。
本 文将 从 分析 与 基金 会 相关 问 题
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 ,社会相关方广泛 域 ,弘扬真善美 ,传播正能量 ,弥补 了 人手 , 对 《 慈善事业 法 》 起草过程 中可
积极参与。到 2 0 1 4年年底 , 提交给全国 政府和市场的不足 ,促进了社会和谐 稳 能 遇 到 的问题 进 行研 讨 ,如公 益 、慈
行研 究,或许对 《 慈善事业法 》 起草有所裨益。
从本期开始, 本刊特约请参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事业法》起草工作 , 长期从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刘忠祥 , 从基金
会的理论 与实践入手 ,对 《 慈善 事业 法》起草 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
基金会的理论和实践与 慈善事业法 序
人大 的 《 慈 善事业法 》民间版本就有 7 定 。作为基金会 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 善 、 非 营利的 内涵和外延 ,三个 概念是 个之多 ,研讨会 、座谈会 、文章和言论 部先后制发 了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不胜枚举 。相关人士对法律的名称 、立
什 么关 系? 公益 性 如何 判 定?何 谓 慈
正在形成。近 3 0年特别是 2 0 0 4年以来 可能与未来出 台 《 慈善事业 法 》一一对 基金会的发展 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 应, 加之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限制 , 所 谈观 点只是一孔之见 , 聊胜于无而 已。 ●
基 金会 进入 了发 展新 阶段 。 自 2 0 0 6年 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经验可供借鉴 ,
法 》的起草具有重大的意义。
善意识逐 渐提《 慈善事业 法 》尚在起 草过 程
内容尚未确定 。 本文所涉及 的问题 不 第 一部关 于基金会 的行政法规 《 基 加大 ;围绕基金会 的公益 慈善领域业 态 中 ,
金 会管 理办 法 》颁 布 实施 于 1 9 8 8 年, 2 0 0 4 年《 基 金会 管理条例 》 颁 布实施 ,
编者按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 ( 以下简称 《 慈善事业法》) 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了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后,社
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到 2 0 1 4 年年底 , 提交给全国人大的 《 慈善事业法》民间版本就有 7 个之多。从 目 前情况看,参与
立法的部 门和社会公众 的建议更 多的是 来 自于基金 会的理论和实践 。因此 ,从分析与基金会相 关问题入手 ,对诸 多相关 问题进
e 文 I 刘忠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 以 起 ,基金会每年都 以两位数的百分率在 问题需要解决 ,这是人们对 《 慈善事业 下简称 《 慈善事业法 》 ) 被十二届全 国人 高速增长 , 截至 2 0 1 4年底 , 全 国经登记 法 》的希冀。从这个视角 ,可以说 《 慈
对慈善组织 、慈善 活动应如何支持和鼓
是 ,政府部 门和社会公众 的建议更 多的 每年发布《 基金会蓝皮书 ・ 中国基金会 发 励?对 慈善 的监 管应该 是 组 织监 管 还
是来 自于基金会 的理论 和实践 , 所 以研 展报 告 》; 研究基金会 的机 构和文章 著 是行 为 监管 ?如 何规 制 慈善 信 托? 如 慈善服务 、 慈善 志愿 究 《 基金会管理条例 》,总结基金会发 作如雨后春笋 ,为基金 会提供服务的支 何理解志愿服务 、 展过程 中的经验教训 , 对于 《 慈善事业 持机 构也 开始 涌现 ;社会公众 的公益 慈 服务 ?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