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借壳上市审批过程
借壳上市审批过程1、壳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该份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将由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审核借壳上市是否能全部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壳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票,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即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如下:(1)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十名;(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此外,如果壳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些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事项时,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3【实施日期】2008.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三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创新型、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以及成熟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了便利渠道。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总体目标是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
规则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交易标的的具体要求、交易结构的具体要求、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审慎义务的具体要求和监管措施。
总则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包括标的交易额度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或者标的交易额度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市值10%以上,并且存在控制权转让或重大资产业务调整的情况。
总则还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全面信息披露原则和预警风险原则。
交易标的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交易标的的适格性、资产评估和交易比例的要求。
交易标的必须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现金流和利润,并具备相应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同时,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原则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定的相关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合理。
此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交易比例也受到限制,对于标的交易额度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交易,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结构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交易方案的完整性、信息披露和交易的公开透明。
交易方案必须包括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交易方案的组成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分析。
同时,交易方案还应当充分披露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重大风险和交易影响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交易内容。
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也要进行公开透明,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标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
标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有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
扶持动漫产业增值税 、
营业税政 策继续执行
最近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下发
最近 , 证监 会发布 《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 员会 工作 规 程 》 2 1 ( 0 1年 修 订 ) 规 。《
最近 ,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下发
出 口免征 增值 税 。 营 本
编撰 、 象设 计 、 景设 计 、 画设计 、 形 背 动 分镜 、 画制 作 、 制 、 线 、 色 、 动 摄 描 上 画 面合 成 、 音 、 乐 、 配 配 音效 合 成 、 辑 、 剪 字幕 制 作 、 缩 转码 ( 向 网络 动 漫 、 压 面
21 0 2年 1 2月 3 日 1
率。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的代理人 和接
受方为境 外单位和个 人扣缴 增值 税 的, 按 照适用税 率扣缴增值 税。 七是 关于航
空运 输 企 业 。
证监会鼓励产业资本增持
中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负 责 人 最 近 介 绍 。为进 一步减 少 并购 重组行 政 许 可 事项 、 简化 并购 重组行 政 许可程 序 、 提
中国证监 会 出具 的初 审报告 ; 依法对 并
购重 组 申请事 项提 出审核 意见 。按 照
《 规程》 并购 重组委 委员接 受 中国证 监 ,
会聘任后 , 当如实 申报登记 证券账 户 应 及 持有上 市公 司证券 的情况。 持有上 市 公司证券 的. 当在 聘任之 日起一个月 应
高并 购重 组效 率 , 证监 会经 研 究 。 出 提 修 改《 市公 司 收购管 理 办法》 上 的部分 内容 , 消 因发 行 行 为 、 0 取 3 %以上 大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6•【分类】问答正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配套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2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规定的考量、征求意见情况、过渡期安排和执行中的技术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相关问题。
问:《决定》出台背景及配套工作考虑是什么?答:2010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7号文),明确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
为贯彻落实国发27号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围绕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促进并购重组,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了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专项工作。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为导向,形成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十项工作安排。
十项工作安排围绕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主线,涉及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各个层面的基础制度建设:既有规范内部规则、程序,也有完善外部政策环境;既涉及近期的工作目标,也涉及远期的工作目标;既涉及治标的措施,也涉及治本的措施,充分体现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
十项工作安排的落实和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证监会整体部署,逐项制订具体操作方案,统筹配套相关规则,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决定》是十项工作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一)受理,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初审。
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热门城市:隆化县律师莱西市律师莱芜律师台湾律师新泰市律师内江律师随州律师德清县律师榆林律师每一家在中国大陆上市的企,如果要进行并购重组等其他重大变动,都是需要将所有的申请材料递交给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那么在现行的证监会政策中,▲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请大家观看以下内容。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
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证监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证监发[2006]83号)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其审议的并购重组事项进行审核或提供咨询意见。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其并购重组事项所作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将其并购重组事项提交重组委审议。
第三条重组委通过重组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5•【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工作按《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执行,200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规程》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适应我会在证券市场全流通新形势下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推动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以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和《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证监公司字[2005]4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监管职责(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负责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法规政策,并对30%以上公司控制权变化及要约收购进行审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实施细则,组织证券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系统的建设;组织构建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诚信档案共享系统并制定相关执行细则;督促和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组织、指导、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工作。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中信证券)(2011年5月)
第一节 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30 第二节 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33 第三节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研究和完善建议 ...................................................................34 第四节 现金选择权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36 第五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独立董事作用 ...................................................................38 第六节 反向收购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39 第七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42 第八节 上市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 ...........................................................44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证监会:IPO、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汇总版)
证监会:IPO、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汇总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内幕交易防控,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55号文)提出要遏制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完善防控制度、实施重点打击。
《规定》作为落实国办发55号文,进一步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10年开始酝酿出台。
证监会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广泛调研,不断调整规范内容,并最终将落脚点确定在内幕交易防控的热点、难点以及中小投资者主要关注点——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上。
本《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实际上就是要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与重大资产重组密切联系起来,切实提高其保密意识和内幕信息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真正承担起各自应负的职责,并充分认识到做好自身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对促进企业发展和顺利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意义,从而在源头上做好遏制内幕交易的工作。
在制度设计过程中,证监会也充分考虑了公平与效率的综合平衡,一方面制定规则的出发点是要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利益方和相关主体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必须真正承担起对相关内幕信息的管理职责,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否则,因内幕信息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内幕交易,将直接影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推进。
另一方面,认真处理好防控内幕交易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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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证监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
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证监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
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15•【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各上市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现公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9月5日附件1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提交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
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一)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二)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三)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六)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第四条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离职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岗位等;(二)投资机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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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证监发[2006]83号)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布、公平和公平,提升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亮度,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设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布、公平和公平的原则,提升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亮度,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条并购重组委通过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并购重组委事务的日常治理以及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第六条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并购重组委委员为25名。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能够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平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熟知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奋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三章并购重组委及委员的职责第十条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审核财务顾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并购重组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并购重组委委员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奋尽职;(二)保守国家隐秘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隐秘;(三)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形以及其他有关情形;(四)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布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截了当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截了当或间接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赠送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审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六)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阻碍的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的;(二)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阻碍其公平履行职责的;(三)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咨询、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阻碍其公平履行职责的;(四)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阻碍委员公平履行职责的;(五)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阻碍其公平履行职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阻碍其公平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阻碍并购重组委委员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够在报送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讲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按照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同意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同意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并购重组委会议第十八条并购重组委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
第十九条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讲明理由。
第二十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刻、有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当签署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人员接触事项的有关讲明,并交由中国证监会留存。
第二十二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平地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批阅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在审核时,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一)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其关注的咨询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有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二)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咨询题以外的其他咨询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三)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阻碍明确判定的重大咨询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应当按照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按照会议讨论情形,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并购重组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申请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能够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同意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咨询。
关于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任何询咨询、意见及有关陈述,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并购重组委按照审核工作需要,能够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组织投票并宣读表决结果。
并购重组委会议终止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咨询进行书面反馈。
第二十七条并购重组委会议显现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表决结果显失公平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能够进行调查,并依法对有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能够提请并购重组委召开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能够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能够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三十条并购重组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并购重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章对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实行咨询责制度。
显现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能够要求所有参会的并购重组委委员分别作出讲明和讲明。
第三十三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违反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按照情节轻重对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判、解聘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