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科学提升牧场环保管理水平,促进养殖业可持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农办议〔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21号普尔巴·图格杰加甫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库尔勒香梨品牌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标准化管理问题多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化生产,加强标准制定,加快推广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截至2018年4月,我部共制定发布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2695项,其中,针对大宗粮食作物、优势特色果蔬、畜禽制定了1500多项产品标准。
涵盖农业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限量、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方面,基本建立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基础、企业标准为补充的4级标准体系框架。
二是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
2017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新疆开展绿色高产高效整建制创建,集成推广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技术模式,引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示范带动大面积增产增效。
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新疆开展绿色高质高效创建。
拓展创建内涵,提升创建层次,促进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助力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把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作为质量兴农的重要措施,构建完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
同时,根据新疆农业发展的实际,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库尔勒香梨等区域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助力乡村振兴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关于加大品牌保护问题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大力推进品牌强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1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养殖用海是传统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对保障广大渔民生产生活、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养殖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沿海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养殖用海布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养殖生产管理衔接不畅、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养殖清退工作不规范、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海水养殖产品供给,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现就我国内水、领海内优化养殖用海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
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
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各地区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农办议〔2024〕164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0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4〕164号于东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东北地区分散畜禽粪污处理模式促进黑土地保护效能提升的建议收悉。
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统筹部门合力,提升治理效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涉及种植、养殖、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统筹形成工作合力,打通种养循环链条,对于提高畜禽粪污治理效能非常重要。
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2021年10月,配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指导全国611个畜牧大县依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土地承载力为基础,引导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促进种养循环。
2021年11月,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协同监管,规范和促进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关于政策引导扶持分散畜禽粪污处理,促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十三五”以来,农业农村部联合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启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兼顾分散养殖,支持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整县域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2022年6月,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细化设施建设要求和7大类设施建设内容,实现养殖主体全覆盖。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农办议〔2024〕45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453号张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更高水平保障粮食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力度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整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程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项目,支持和引导种养主体建设完善粪污处理、粪肥还田设施设备,提高粪污处理利用能力,引导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建设第三方粪污处理机构,培育壮大粪肥还田社会服务组织,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新格局。
二、关于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肥料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近些年,国家持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工作。
“十三五”期间,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实施了“农业废弃物厌氧发酵及资源化成套技术与设备研发”、“集约化养殖粪污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黄淮海集约化养殖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等项目,建立了农业有机废弃物厌氧消化-沼渣制肥-资源化利用的成套技术和智能装备工程;研发了集约化养殖粪污收储运智能化控制系统及关键技术设备;在黄淮海地区开展了畜禽粪污好氧发酵与厌氧消化污染控制等技术与装备的集成推广。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 (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案〔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08号潘碧灵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生态养殖,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提案”收悉。
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法规体系,严格管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已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控进行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等对科学合理养殖、水源保护禁止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等对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湖泊生态环境修复、养殖水域滩涂“三区”划定及规范管理等方面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以下称《绿色发展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要改善养殖环境,推进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依法依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管控措施,共同保护水产养殖生态环境。
二、关于加大绿色生态水产养殖科技攻关力度为推进绿色生态水产养殖,“十三五”期间,科技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围绕水产生物种质创新、健康养殖和资源养护等关键技术环节都部署了项目,为推进我国水产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今年我部印发了《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以下称“五大行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农办议〔2021〕324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05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324号郭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耕地质量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补贴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开展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回收利用、农机深松整地、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耕地质量。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86.5亿元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支持674个县,以点带面提升秸秆利用能力;累计安排资金296亿元实施整县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723个县提升粪污利用能力,实现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
此外,国家还投入资金深入推进农膜回收行动,在100个农膜回收重点县打造农膜回收示范样板,在西北6个县开展农膜回收区域补偿机制试点,加强重点地区农田“白色污染”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继续健全以绿色高质高效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积极争取加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相关政策的资金投入,持续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夯实农业绿色发展基础,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二、关于扩大耕地保护利用试点范围我部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利用工作,一方面加强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畜禽粪污还田等地力提升措施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以提升耕地质量和产能为导向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退化耕地治理试点等工作。
针对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包括辽宁在内的东北4省(区),积极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66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66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农办议〔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66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74号楼向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拓展农业大数据应用场景精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协同机制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
在《“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对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进行了部署安排,重点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农业建设规划》,明确了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的重点任务和建设内容。
二是完善基础设施。
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工程,加快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发展,截至2023年底全国行政村通5G比例超过80%。
不断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累计建设益农信息社46.8万个,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各类信息服务超过10.8亿次。
三是推动数据互联互通。
以“全农码”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农户、承包地块、宅基地宗地等对象赋码。
建设国家农业遥感应用与研究中心,绘制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开发可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的大数据公共平台基座。
目前,粮、棉、油、糖、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全产业链大数据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政策体系,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和“十五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中,明确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的具体任务安排。
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农产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农业管理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我国乡村产业有了长足发展,强化了农业食品保障功能,拓展了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功能,凸显了乡村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但仍然存在产业链条短、融合层次低和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顺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要求,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上,以生态农业为基、田园风光为韵、村落民宅为形、农耕文化为魂,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促进食品保障功能坚实稳固、生态涵养功能加快转化、休闲体验功能高端拓展、文化传承功能有形延伸,打造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乡村,推动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立足特色、市场导向。
立足乡村特色资源,面向市场需求,挖掘特色产品,以特色产业培育优质企业,以优质企业带动产业提升,更好发挥政府政策配套和公共服务作用,推动乡村特色资源加快转化增值。
——立农为农、链条延伸。
紧扣“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种养业前后端延伸、上下游拓展,由卖原字号更多向卖制成品转变,推动产品增值、产业增效,促进联农带农和共同富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生态农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生态农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生态农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生态农场建设,促进农业绿色低碳转型,我们制定了《推进生态农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推进生态农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生态农场是依据生态学原理,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多样原则,通过整体设计和合理建设,获得最大可持续产量,同时实现资源匹配、环境友好、食品安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当前,三农工作重心已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生态农场建设意义重大。
(一)推进生态农场建设,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农业是个生态产业,农村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要保持战略定力,制定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举措,以钉钉子的精神精准推进。
生态农场作为市场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具有生产决策权和要素使用权。
推进生态农场建设,能够精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精准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精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是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生态农场建设,是探索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生态农场是将生态农业技术、现代先进装备、绿色低碳理念等引入农业发展的实践主体。
推进生态农场建设,既能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又能够有效减轻生态环境压力,是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措施落地的有效载体,是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有效实践。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2.05
•【文号】农办牧〔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畜牧总站,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蜜蜂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国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限制畜牧业发展的不合理壁垒,增强畜牧业发展活力。
坚持防疫优先。
将动物疫病防控作为防范畜牧业产业风险和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着力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绿色发展。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策引导。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农办议〔2024〕142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7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4〕142号欧阳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水利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提高财政资金补助标准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支持各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上农田基础设施短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一是加大投入支撑力度。
“十四五”以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累计安排资金超过3000亿元,支持各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2023年底,又安排增发国债资金1254亿元,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5400万亩,同时将中央亩均补助标准提高至2000元以上,补助标准大幅提升。
从2024年开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高标准农田投资亩均补助标准同步提高。
二是差异化落实补助标准。
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2023年底增发的国债资金中,对东北地区、粮食主产区亩均标准按照新建2400元、改造提升2200元,其他地区亩均标准按照新建2200元、改造提升2000元。
同时,在会同财政部测算分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按东、中、西地区并考虑财政状况,对西部地区给予差异化适当补助。
三是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将田间设施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重点支持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土壤改良、农田输配电和防护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灌溉和排水条件,促进当地农业生产。
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超过10亿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大幅改善,为粮食丰收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7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8•【文号】农办议〔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209号杨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确保人民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农业保供给、保收入、保安全、保生态的压力越来越大,农业发展已经到了必须更加注重合理利用资源、更加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注重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新阶段。
我部高度重视发展生态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国家高度重视生态循环农业,出台了多项政策扶持农业绿色发展。
国务院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和《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目标要求和重点举措。
同时,我部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多方面、多举措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在社会化服务方面,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银行贷款方面,2016年,人民银行出台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政策框架,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引导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1580亿元,支持农业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助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12•【文号】农办案〔2024〕79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摘要农办案〔2024〕79号唐冬生等6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破解耕地“碎片化”的提案》收悉。
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新综合种养模式,构建绿色种植制度2022年10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耕地粮食生产功能,保持水稻生产主体地位,科学利用稻田水土资源,提高水稻和水产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多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发展规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采取系列政策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了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罚则。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决策部署,2021年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2023年建立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耕地“非粮化”等重大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稳步推进稻渔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继续抓好防止耕地“非粮化”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强化监测监管,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2017年,我部印发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
《试行规范》发布以来,对规范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在全面总结评估《试行规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9月4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4号(农林水利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4号(农林水利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15•【文号】农办案[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54号(农林水利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6]52号一、关于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组织领导一是关于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产业规划,重点培育粮食生产和养殖业家庭农场。
农业部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据34万户家庭农场统计,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占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大多数,平均经营规模在170亩左右,呈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关于把握适度规模的准入关。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出,家庭农场的规模应保持适度,而不是越大越好。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近年来,各地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中,也注重引导家庭农场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如江苏省提出重点扶持土地经营规模100至300亩的家庭农场;广西提出重点扶持50至1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这些措施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指导各地健全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等措施,重点培育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并引导其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二、关于从基础设施和金融支持两个方向,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服务力度一是关于加大对家庭农场农田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8.04•【文号】国标委联〔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标委联〔202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有关部署,推动重点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就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结构合理、衔接配套、科学严谨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科技创新,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强化顶层设计。
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系统谋划、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调动各部门、各地区、各主体积极性,统筹做好相关标准制修订规划,分年度分重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注重协调统一。
立足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总体要求,促进畜禽粪肥还田、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监督评价等各方面标准有效对接,推动温室气体管控等标准与国际接轨,增强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3号(农业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3号(农业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案〔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3号(农业水利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52号刘新乐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内蒙古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家林草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起,国家启动实施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禁牧补助标准由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
通过政策实施,草原承载压力逐步降低,草原生态得到有效恢复。
2018年国家林草局成立后,继续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深入实施退牧还草、退耕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
2018年以来,通过退牧还草工程累计向内蒙古投入中央资金7.5亿元,开展人工种草176万亩,补播改良614万亩,围栏封育539万亩,治理毒害草98万亩;通过退耕还草工程向内蒙古投入中央资金5.1亿元,安排退耕还草任务51万亩;通过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累计向内蒙古投入草原生态修复资金12.2亿元,在包括农牧交错带的区域开展人工种草75.5万亩,围栏封育1154.6万亩,建设贮草棚143.7万平方米。
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支持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累计向内蒙古投入资金11.6亿元,已完成人工种草61.2万亩,补播改良187.4万亩,围栏封育177.4万亩,有害生物防治11647.2万亩,建设防火隔离带3158公里。
下一步,国家林草局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强化草原资源保护意识,切实加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草原资源保护修复支持力度,促进草原资源和生态的保护恢复。
农村环保与畜禽养殖业的协调发展
农村环保与畜禽养殖业的协调发展农村环保与畜禽养殖业的协调发展,是一个与农村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议题。
现代化畜禽养殖业的不断发展,给农村带来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如何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的协调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环境污染问题现代化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尿液等有机废物排放,导致周边土壤和水体受到污染,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此外,大量养殖场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等化学物质,容易造成环境和食品安全隐患。
2.资源浪费问题农村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饲料和水资源。
然而,现在很多养殖场为了增加产量,过度投入饲料和水资源,导致资源浪费严重。
同时,农村养殖业还存在着饲料浪费和饲料质量不过关的问题,影响了养殖业的发展。
3.环保政策与执法为了解决农村环保与畜禽养殖业的协调发展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
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的环保政策执行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环保措施难以有效实施,让畜禽养殖业的环境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4.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要实现农村环保与畜禽养殖业的协调发展,必须依靠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发展绿色畜禽养殖技术,推广循环农业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是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同时,通过产业升级,引导现代农业发展,提高畜禽养殖业生产效益。
5.加强环保意识和法制建设农民是农村环保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加强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开展环保教育宣传,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让农民从根本上意识到环保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重要性。
6.建立环保监测体系为了及时掌握农村环境质量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情况,需要建立健全的环保监测体系。
通过监测收集环境数据信息,为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为畜禽养殖业的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7.推进畜禽养殖业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农村环保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有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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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包括中小奶牛场在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用的地方进行奖补。
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包括中小奶牛场在内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今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明确推进奶业保险扩面、提标,大力支持奶业振兴。
下一步,将探索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养殖场抵押贷款及订单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奶牛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关于保障奶农与乳企合理的利益分配推动奶业振兴、提升全产业链,需要着力构建乳企和奶农的利益共同体,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和谐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奶业意见”)和农业农村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养殖与加工利益联结、合理分配养殖加工利益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了具体路径。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奶业意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理顺奶农与乳企的利益联结关系。
一是推动奶业主产省建立生鲜乳
价格协商机制,发布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督促乳企和养殖场严格执行,保障双方合理收益。
二是监督签订并履行规范的生鲜乳收购合同,对收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探索在主产省建立地市级的生鲜乳收购第三方质量检测中心,减少购销争议,构建公平合理的生鲜乳购销秩序。
三是依法查处、公布不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以及捆绑销售饲料、兽药等养殖生产资料的行为,规范生鲜乳交易。
三、关于支持养殖企业发展乳制品加工近期,我部正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的相关政策措施,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乳制品加工布局半径和日处理能力等准入门槛,支持奶牛养殖企业开办乳制品加工厂,生产适销对路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奶酪等乳制品,分享下游加工和销售环节红利。
二是探索利用现有农产品检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施和能力,为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提供检测技术服务,降低检测成本投入,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三是出台融资贷款等政策措施,开展试点示范,加大典型模式宣传推介,营造支持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的良好氛围。
一、关于避免盲目淘汰畜禽规模化养殖场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投入力度,支持585个畜牧大县整建制推进粪污治理,重点对环评不达标,但具备改善提升条件的生猪、奶牛、肉牛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支持贫困县地区,目前共支持了129个贫困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技术指导,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达到环评要求,切实维护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
二、关于健全完善环保评价体系和技术规范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
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评制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治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
201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强化对粪污的治理措施,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农业农村部颁布了《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目前正在组织起草《畜禽养殖粪水还田技术规范》《粪肥还田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着力解决我国畜禽粪污农用标准缺乏的问题。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技术规范,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环评提供技术支撑,破解粪污治理与达标
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科学提升牧场环保管理水平,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
《奶牛》2019年10期
36
提案答复
排放、适用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瓶颈。
三、关于维护养殖场合法利益
今年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将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确需关闭的养
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进行整改,依法保护养殖场户利益。
一、关于生鲜乳抽检及结果公示
自2009年开始,我部连续11年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重点监测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抽检项目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违法添加物、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2016年以来,我部组织以年度《中国奶业质量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展示我国奶业发展成效。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生鲜乳生产形势变化和监管要求,探索细化分类分步公布信息的方式,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乳制品抽检及结果公示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措施,每月对全部已获配方注册且在售的国产和进口婴幼儿配
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产品,依据标准规定进行全面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及时性的基础上,探索进行分级分类公布。
三、关于营造良好的食品行业发展舆论环境近年来,我部举办四届中国奶业20强峰会,开展小康牛奶行动、奶酪推广行动、推介休闲观光牧场等活动,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宣传了奶业发展成效,提振了消费信心。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奶业宣传引导,为奶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乳制品相关舆情监测和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科学解读,加大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力度,深入开展国产奶业的正面宣传引导,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两微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展示奶业发展的新成效。
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生鲜乳、乳制品抽检及结果公示的建议”
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事关农村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关系农村能源革命,关系改善土壤地力、治理好农业面源污染,是一件利国利民利长远的大好事。
2017年以来,中央加大支持力度,以畜牧大县为重点,整建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处理主体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探索有效治理模式,推进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支持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
术模式,配套设施设备,集中连片推进实施。
同时,中央财政加大农村环保“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地方开展包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在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目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地方。
吉林省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支持方向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代表所提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措施,推动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体系健康可持续运行。
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力度的建议
”
《奶牛》2019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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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