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途径法律探析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机制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退出机制是指基金投资者将投资所获得的股权转为现金的过程。
退出机制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基金投资者实现收益的途径,也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进行退出管理的方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约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通常由基金合同来约定。
基金合同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基金运作的各类规则。
在基金合同中,退出机制是一项核心内容,需要明确规定退出的条件、方式、时间等。
二、普遍采用的退出方式1. IPO退出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最为常见的退出方式之一。
当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上市条件时,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实现退出。
2. 委托专业机构执行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选择将退出责任委托给专业机构执行。
通过委托,基金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提高退出效率和成功率。
3.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常用方式之一。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和交易的方式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具备投资能力和兴趣的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退出。
三、退出条件1. 盈利条件基金投资者通常希望在企业有一定盈利后再进行退出,以确保投资回报的可观性。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中通常会约定盈利条件,即达到一定盈利水平后才能进行退出。
2. 年限条件基金合同中也会约定退出的年限条件,即在一定持有期限后才能实现退出。
这样可以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发展和成长,提高退出时的估值和回报。
四、退出流程1. 确定退出方式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需要在退出时共同确定退出方式,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准备退出文件基金投资者需要准备相应的退出文件,如退出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
3. 退出谈判和协商在退出过程中,基金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确定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研究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私募机构更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这不仅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更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
退出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关键一环,对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保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分为IPO上市、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和清算五种,IPO上市因为投资回报率最高在各种退出方式中备受青睐,尤其是创业板的推出更是促进了 IPO退出的发展,但是根据我国wind数据库的统计,兼并收购却在各种退出方式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成功退出的比例较小,仅有13%,因此如何实现成功退出、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退出体系便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五种退出方式,并进行比较研究,描述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结合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因素分析,针对我国国情,从多元化发展、建立二级市场、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分析及策略探讨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分析及策略探讨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并购交易在中国的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而言,选择合适的并购退出模式对于投资回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策略。
一、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的种类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退出模式的种类主要包括IPO上市、二级市场交易、股权转让和资产剥离等。
IPO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者最为期盼的退出方式之一。
通过公司的上市,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的发行获得丰厚的回报。
二级市场交易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投资回报。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所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资产剥离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所投资的公司进行资产剥离,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或机构。
二、不同的并购退出模式的优缺点不同的并购退出模式具有各自的优缺点。
IPO上市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退出方式,通过公司的上市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而且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更容易吸引投资者。
IPO上市的时间周期较长,以及上市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而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级市场交易的优点在于交易速度较快,可以快速获得回报,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可能难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而且交易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股权转让的优点在于可以快速获得回报,降低了退出的时间周期,但是也存在股权估值和交易透明度的问题。
资产剥离的优点在于可以快速获得回报,但是也可能导致原公司价值的下降,同时也需要考虑税务和法律上的问题。
三、选择合适的并购退出模式的策略针对不同的情况,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选择合适的并购退出模式,并制定相关的策略。
对于有较强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企业,可以选择IPO上市的退出方式。
在私募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好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品牌价值,以满足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前人主要集中在退出渠道、退出时 机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在退出渠道方面,学者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应多元化退出 渠道,如IPO、股权转让、资产剥离等。在退出时机方面,多数研究认为私募股 权投资机构应准确把握市场时机,在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的同时降低退出风险。
在退出方式方面,学者们认为应以并购为主,因为并购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 险,同时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收益。然而,这些研究多理论层面,对实际案例的 分析不足,导致研究结果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概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是指基金在完成投资后,将投资变现并实现收 益的过程。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上市、并购、回购、清算等途径。一个合理、有效 的退出机制有助于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确保投资项目的流动性,同时为投资者提 供获取投资回报的途径。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 机制现状及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推动企 业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价值提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的成功不仅仅依赖于投资决策,还与其退出机制息息相关。本次演示旨在 研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提供 有益的参考。
结论
本次演示对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分析文献综述和私 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选择,本次演示认为选择合适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需 要考虑多个方面,如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市场环 境和法律法规等。此外,为了支持私募股权投资退出,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未来研究方向可以是进一步探讨不同退出机制的优缺点和市场反应,以及如何设 计更加有效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等方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未上市企业通过私募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但是其会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但是并不能够控制企业,再等待合适的时机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将会按照出资比例划分投资收益,并且要承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者在投资于目标企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三到五年,被投资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后,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转化为资本的一种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想要获高回报,一定要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合理的决定,必须要制定具有灵活性的退出方案,能够在合适时机选择适当的方式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募股(IP0);兼并与收购;股权回购和股份转让以及清算五种方式。
在所有上述方式中IPO成为了最为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如果能够通过此种方式退出的话,私募股权投资的机构将会得到比通过其他任何一种方式获得的利益都要高,并且能够促使被投资企业持续的发展下去。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在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IPO退出机制的发展有所裨益。
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章详细阐述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基本理论,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的内涵、特点、退出途径及优劣分析,为后文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所存的现状为切入点,厘清其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制度的内容进行介绍,归纳总结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0退出机制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从法律制度、退出标准及中介机构的事前监督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Analysis of Exit Mechanism of China PrivateEquity Investment Funds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时代的进步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逐渐备受关注。
私募股权的发展不仅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为企业融资的运作过程中提供了有利件。
作为私募股权运作的投资基金,其退出是整个运作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上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研究作为主体,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些相关基本理论,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系统全面的介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如创业板不完善、市场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欠缺、投资者不成熟、中介服务不成熟等;继而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市场机制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and capital market gradually improve, private equity funds also gradually attention.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not only promotes the perfection of the capital market and national economic growth, at the same time for enterprise financing operation provides a good thing. As private-equity investment fund operation, the exit is a key link in the whole operation process, but also on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exit mechanism in our country has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study the exit mechanism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s the main body, first of all, introduce the basic theory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on private equity funds to exit mechanism, on the basis of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and exit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such as the gem is not perfect, imperfect market system, lack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vestors are not mature, intermediary services such as immature; Then by referring to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exit mechanism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in China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Key words: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Exit Mechanism; Market Mechanism目录前言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基础 (1)1.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1.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2)1.2.1首次公开上市 (2)1.2.2股权转让 (2)1.2.3破产和清算 (3)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现状 (3)2.1高准入标准的首次公开上市 (4)2.2浪潮中的股权转让 (4)2.3困难重重的破产和清算 (4)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4)3.1创业板不完善 (4)3.1.1创业板功能发挥的缺失 (4)3.1.2创业板与投资者 (5)3.1.3创业板机制不完善 (5)3.2市场制度不完善 (5)3.3法律法规欠缺 (6)3.4投资者缺乏实践经验 (6)3.5中介服务不成熟 (6)4结合欧美国家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6)4.1欧美国家先进经验 (7)4.1.1美国 (7)4.1.2欧洲 (7)4.2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7)4.2.1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8)4.2.2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8)4.2.3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次级市场 (8)4.2.4抓紧培养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业人才 (8)4.2.5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管环境 (9)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PE基金的IPO退出机制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指的是PE基金投资的企业在IPO上市后,PE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退出的一种机制。
本文将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进行研究。
一、相关法律1、公司法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益的退出方式,包括股东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等方式。
其中,股东协议是PE基金退出的重要方式,通过协议中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在退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条件和限制。
2、证券法我国《证券法》是PE基金退出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审批、发行和交易等相关规定。
PE基金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来实现退出,就需要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例规定了PE基金的管理、投资范围、退出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PE基金退出时所需遵守的程序、条件及限制。
1、PE基金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退出的优点(1)多元化投资:PE基金可以选择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风险并提高回报。
(2)IPO优质企业:PE基金可以选择IPO优质企业进行投资,优化投资组合。
(3)股东权益保护: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保护股东权益的透明方式,PE基金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退出方式便利:公开发行股票是一种市场化的退出方式,PE基金可以在发行股票市场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退出。
(1)IPO条件苛刻:我国的股票市场存在着较高的门槛,企业要IPO上市必须符合诸多门槛,例如盈利条件等,这对PE基金的退出构成较大的限制。
(2)退出机制不够多样化:我国的PE基金市场中,IPO退出依然是主流方式,缺乏其他的退出方式,如二级市场交易、并购等。
(3)退出周期不确定:我国IPO审核周期长、程序复杂,导致PE基金的退出周期不确定,增加了PE基金的退出风险。
浅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浅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一、引言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见等方式。
出售持股获得。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风险投资(V 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Per-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私募股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动性特点。
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多少、投资回报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家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由于创业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对此,不同学者对退出方式有不同的见解,主要概括下来有首次公开发行、二板上市或OTC柜台交易、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管理层收购、二级出售、破产清算等七种模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一、引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是以专业化、长期化和多元化的投资手段来管理和投资资金,从而获取超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实体。
私募基金通常通过投资未上市公司、收购控制权或者股权投资等方式实现对投资标的的管理和控制。
在私募基金的投资中,退出机制一直是关键而又复杂的问题。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向外部投资者进行股票发行,成为上市公司。
私募基金通过IPO退出的方式,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票转变为市场上可买卖的股票,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退出。
私募基金的IPO退出机制,是私募基金投资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进行研究。
1. 《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公司上市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对私募基金的IPO退出机制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根据《证券法》,私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选择在公司IPO时出售所持股票获得退出,也可以选择在公司上市后适时出售所持股票。
《证券法》还规定了私募基金在公司IPO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信息披露、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要求。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也包括了对私募基金IPO退出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办法,私募基金在进行IPO退出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运作、管理和股东的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私募基金进行IPO退出时,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IPO退出机制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文件规定,存在一些法律条文的空白和不明确性。
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浅析
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是一个循环过程,主要分为“从少数投资者处募集资金—将募集所得资金投资于选定的具有高发展潜力的企业—投资后对企业经营及资金投放速度等进行跟进式的投中管理—判断到达退出时点后及时退出—再投资”四个阶段。
其中,不同的PE投资在判断退出时点与退出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但相同的是投资机构会根据接收到投资的企业现阶段的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要素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将投资变现撤出,从而获取高额风险收益,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在上述私募股权投资的四个阶段中,退出是投资过程中最后的一个阶段,也是体现PE对于市场判断与公司价值评估准确性的最为困难的一个阶段。
成功退出的PE项目才是一个完整的并且能带来投资声誉的PE项目,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成功退出的PE项目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与再投资的基础。
本文简要阐述了我国PE的传统退出方式,结合我国PE退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PE退出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与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对于选择通过IPO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其投资的企业成长达到一定的目标,满足了相关的有关的条件和标准后,基金在一级市场向非特定的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从而将私有权益变换为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的公共股权。
在出售股权时,一般会获得比期初投资时更高的回报,从而实现初期资本的回收与投资人投资的价值增值。
IPO作为PE的一种常用退出方式,存在以下优势:(1)实现高收益。
PE机构一般将投资企业的IPO上市作为期初的目标,如果顺利上市,PE机构持有的股份转变为在二级市场上可以流通转让的股份,实现了流动性与收益率的双重回报,这一般也作为PE机构的最优选择;(2)为机构带来良好声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退出机制对投资回报和市场稳定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然后概述了退出机制的基本原理。
接着分析了影响退出机制的因素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最后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改进退出机制的建议,探讨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运作机制,为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提供参考和启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和特点、影响因素、现状与问题、发展趋势、建议、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营和投资决策的重要机构和工具。
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退出机制问题备受关注。
退出机制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和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表现备受瞩目,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和法律规定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面临着众多挑战和障碍。
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成为当下研究的焦点之一。
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不仅可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有助于提高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的效率和质量。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进行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的内容将围绕以上观点展开,深入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本文后续内容的展开奠定基础。
1.2 研究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其退出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拓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路径,提升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解析一、引言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
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由于创业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对此,不同学者对退出方式有不同的见解,主要概括下来有首次公开发行、二板上市或OTC柜台交易、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管理层收购、二级出售、破产清算等七种模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研究
我 国私 募 股权 投 资基 金退 出方式研 究
陈 丽 萍 ,高
( 哈尔滨商业 大学 , 黑 龙江
【 摘
艳
哈尔滨 1 5 0 0 2 8 )
要】 现 阶段 , 我 国私 募股 权投 资 基金 存在 着退 出形 式单 一 、 相 关法律 不 完善 、 投 资者投 资理念 不 成熟 以及
相 关 中介机 构 发展 滞后 等诸 多问题 , 制约 了私 募 股权 基金 的 退 出 。我 国政 府 应 强化 私募投 资退 出的资本 市 场环 境 , 完善 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 加 强 产权 市 场规 划 ; 私 募投 资机构 应 就 每一 笔投 资进 行详 细的计 划安排 ; 中介 服务 机 构应 实
o u s l y i mp r o v e t h e i r o w n q u a l i t y a n d t r u l y r e a l i z e t h e i r s u p p o r t i n g r o l e . T h e p i r v a t e i n v e s t o r s s h o u l d c o n t i n u e t o e n h a n c e l e a r n i n g nd a a v o i d b l i n d i n v e s t me n t . Me a n wh i l e , t h e g o v e r n me n t s h o u l d e s t bl a i s h a n d p e r f e c t mu l i t - l e v e l e x c h a n g e ma r k t e nd a i n ro t d u c e r e l e v a n t p o l i c i e s a s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法律问题研究(韩晓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硕士学位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学号:22011100550作者:韩晓晨指导教师:李长城副教授完成日期:2014.3.4摘要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被视为20世纪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其繁荣发展对于促进初创期企业成长、调整产业结构和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模式意义重大。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资本退出是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其退出路径可分为经被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退出,经被投资企业兼并收购退出,经股权回购退出和经被投资企业清算退出四种主要方式,其中经IPO退出的投资收益最为优厚,是私募股权基金首选的退出路径。
长久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和配套法制建设的缺陷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构成了制约,严重影响其投资收益和再募资。
本文从支撑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关涉四种主要退出方式的法律制度两方面着手,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进行了分析,并着重研判其中的障碍性因素。
同时,以资本市场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综述和探讨了该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实践,最终以此为借鉴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并将特别注重将法律分析与调研数据及现状考察相结合,以增强结论的现实参考价值。
同时,本文重视研究的时效性。
由于诸多关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和法律规范均在2013年下半年方才出台,本文探讨的许多内容并不曾在此前的研究中涉及,包括PIPE融资后退出及PE二级市场等私募股权投资产业中的前沿发展也将在本文中得以体现。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比较法美国Abstract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is widely regarded as the most successful financial innovation in the20th Century,whose prosperity fosters the growth of enterprises in their start-up stage,the restructure ofindustry as well as the innovation of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ethod. The exit of capital is the pivot in PE funds operation.It can be performed through four channels,including the invested entity’s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mergers&acquisitions(M&A),share buy-back and write-off.Exit through IPO,however,is considered the most profitable and ideal exit method for PE funds.For so long,the deficiencies in China’s capital market structure and related legal system have impeded PE fund’s exit and substantiality hindered its re-investment and re-fundraising.This thesis intends to analysis this exit mechanism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multi-level capital markets and legal system regarding to the four exit routines,with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the obstructive factors within them.Meanwhile,the thesis takes the US,who has the most mature capital market,as the object of comparative study,reviews and discusses its practice of PE exit,and basing on that proposes suggestions to improve PE exit mechanism in China.The thesis majorly adopts the methods of comparative study and empirical study,with particularly stress on the combination of legal analysis with research data and actuality observation,so as to enhance the conclusion’s validity for reference.Additionally,the thesis weighs the timeliness of the research.As some of the significant policy adjustments and legislation are carried out in the latter half of2013,much content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are not involved in earlier studies.Also, frontier developments in PE industry,including 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and secondary PE market are encompassed.Key WordsPrivate Equity Fund Exit Comparative Study the US.目录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1)引言 (7)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7)2.国内外关于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现状 (8)2.1国外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研究现状 (8)2.2国内关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研究现状 (10)3.研究方法及思路 (12)1.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概述 (14)1.1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 (14)1.1.1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14)1.1.2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15)1.2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 (16)1.2.1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意义 (16)1.2.2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 (17)2.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退出机制 (21)2.1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现状 (21)2.1.1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平台:多层次资本市场 (21)2.1.2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总量与选择 (23)2.1.3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配套法制建设 (25)2.2关涉首次公开发行退出的法律规制 (25)2.2.1关涉境内首次公开发行退出的法律规制 (25)2.2.2关涉境外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制 (27)2.3关涉兼并收购退出的法律规制 (29)2.3.1关涉股权交易方式的法律规制 (29)2.3.2关涉反垄断审查和持股比例限制的法律规制 (30)2.3.3关涉“借壳上市”退出的法律规制 (31)2.4关涉股份回购退出的法律规制 (32)2.4.1关涉公司股权回购的法律规制 (32)2.4.2关涉股东、管理层和员工回购的法律规制 (33)2.4关涉清算退出的法律规制 (33)2.4.1关涉协议清算退出的法律规制 (34)2.4.2关涉提请法院解散公司并清算退出的法律规制 (34)2.4.3关涉破产清算退出的法律规制 (35)3.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及参考 (35)3.1.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平台:多层次资本市场 (35)3.1.1美国的主板市场 (36)3.1.2美国的二板市场 (36)3.1.3美国的三板市场 (38)3.1.4退市标准与转板机制 (39)3.2美国关涉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制建设 (39)3.2.1关涉首次公开发行退出的法律规制 (40)3.2.2关涉兼并收购退出的法律规制 (41)3.1.3关涉股份回购退出的法律规制 (42)3.1.4关涉企业清算退出的法律规制 (43)4.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45)4.1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45)4.1.1强化三层次场内市场梯度 (45)4.1.2疏通场内交易退市机制 (46)4.1.3健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 (47)4.2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 (48)4.2.1完善公开募股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 (48)4.2.2完善企业兼并收购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 (49)4.2.3完善股权回购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 (50)4.2.4完善公司清算退出机制的立法建议 (50)结语 (51)致谢 (52)参考文献 (53)引言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被视为20世纪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1。
详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退出的四种方式
详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退出的四种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是“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具体而言,此过程分为四个阶段:资金募集、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基金退出。
其中,基金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股权转化为资本,从而获利或降低损失的过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核心环节,不仅关系到投资人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收益,更体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特点。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及操作非常重要,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的四种退出方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退出此方式一般在被投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当被投企业公开上市后,基金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
这种方式可以使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理想的退出方式。
(一)IPO退出的优点1、投资者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
例如阿里巴巴于2007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
IPO是金融投资市场对被投企业价值评估的回归和投资的价值凸显,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使PE退出获得高额的回报。
2、此方式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径。
在投资者获得回报的同时,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所持股份也会获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级市场套现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被投资企业由私人企业变为公众企业,不仅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也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IPO所募集的资金保障了企业规模经济和战略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满足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张的需求。
3、此方式有利于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知名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一、引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一种通过购买股权或股权资产来参与并管理公司、并通过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或者股东结构进行价值创造,最终以退出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形式。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整个过程中,退出机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退出机制直接关系到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
本文将从市场情况和基金运作两个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进行研究。
二、市场情况1. 股权上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将所投资公司股权上市是一种常见的退出方式。
在公司股权上市之后,基金可以通过出售所持股权或者股权份额来实现退出。
股权上市也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融资机会,对于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股权转让除了将股权上市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选择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退出。
在投资基金退出时,如果其他投资机构或者战略投资者愿意购买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这些投资者。
3. 公司收购另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是通过公司的收购。
在公司增值或者存在战略价值时,其他公司或者企业集团会对该公司进行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与收购方进行谈判,将所持股权出售给收购方,实现退出。
4. 清盘或者清算在某些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并不符合预期,或者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投资基金难以实现预期的退出目标。
这时,基金可能会选择通过清盘或者清算的方式退出,即将所投资公司进行解散或者清算,将公司资产变现并返还给投资人。
三、基金运作1. 投资期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有较长的投资期限,通常为5-10年不等。
在这个期限内,基金需要在5-10年的时间内选择合适的退出机制,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退出。
投资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基金的退出策略和退出方式的选择,因此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需要在投资初期就对投资期限有一个明确的规划。
2. 投资组合管理除了单个公司的退出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进行多个公司的投资,形成一个投资组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期限结束或者投资项目达到出售条件时,将所持有的股权或权益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一种机制。
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投资回报、变现的重要途径之一。
1. 上市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将所投资企业推荐上市或者直接上市,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来实现退出。
上市退出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投资回报率,并且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2. 转让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将所持有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者公司来退出。
这种方式常见的是将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 分红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获得企业分红或者回购所持有的股权来实现退出。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企业有盈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相应的分红比例。
在选择退出机制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投资回报率:选择退出方式要考虑是否能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以保证基金的投资收益。
2. 退出时间:不同的退出方式所需时间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考虑根据投资周期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
3. 退出条件:退出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被投资企业是否具备上市条件、是否有战略投资者愿意接手等。
4. 市场环境:选择退出方式时需要考虑当前市场环境,选择有利于投资回报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选择在于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以及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合适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以实现投资回报和资金变现。
政府政策和市场环境对退出方式的选择也有一定影响,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深入研究和了解不同退出方式的优缺点,以及选择合适的退出机制非常重要。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锁定期之法律解读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锁定期之法律解读私募股权基金(PE)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组成的主要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股权回购、兼并收购、公开上市和清算破产等几种方式实现盈利。
其中,公开上市是最为成功的盈利模式。
诸多投资者寻找境内优质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投资并牟取在短时间内上市后退出获取丰厚回报.在此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锁定期(或称“禁售期”)的长短决定了其盈利预期和回报效率,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所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则,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退出期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供大家分享。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证券市场退出锁定期之相关规定(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在首发上市前进入的时间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锁定期也不同。
1。
作为发起股东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的,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改,因此在股改后自然成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起股东在首发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
2.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发生比较少,一般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占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但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
3.作为增资股东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前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的主要方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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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途径法律探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投资基金是与公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以投资作为主业赚取收益的基金,与发起设立主体姓公姓私无关。
目前规范公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
可以说,只有依据该法设立的基金可以称之为公募基金,除此以外的都属于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多种多样,其中股权投资是最重要、最主要的领域之一。
专以股权作为投资领域的基金可以称之为股权投资基金。
这里的股权是从广义上讲的,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包括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主要是有别于公募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的证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基本形式包括契约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和公司型;其中又以有限合伙型为国际上最普遍采用的形式。
尽
管存在一定的问题,私募投资基金目前在国内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有限合伙型合理的组织形式:基金经理负责经营管理,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分享基金收益。
二、股权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概述
私募基金投资股权的目的很明确:为了给出资人带来高于投资上市交易证券的收益。
该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是中小企业良好的成长性带来的价值增长;其二是股权上市流通后由于流通便利性等带来的估值增长。
另外,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持续的分红也会不断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
由于私募基金的出资人单纯以赚钱为目的,希望尽快见到回报,私募基金一般不会和产业投资一样,做长期投资准备,而往往倾向于较短期的投资,在投资增值后能顺利变现退出。
所以退出途径对私募基金而言,非常重要,在项目投资之前就会
预先做出规划。
私募基金要变现收益,主要有以下几条退出途径:
(一)上市退出
这是所有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途径。
(二)管理层回购
这是保障投资能顺利退出的最重要设计。
(三)股权转让
这是通过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退出。
下面对上述退出方式予以深入探析。
三、上市退出之路并不平坦
因为良好的流通性带来的较高估值,选择上市退出几乎是所有投资基金梦寐以求的。
但是上市之路并不平坦,既有法律上的障碍,也有市场方面的问题。
(一)首先要决定在国内A股上市还是境外上市
选择A股上市的理由很多。
A股市场较高的估值,意味着企业可以募集较多
的资金,股东将来更可能把股份卖个好价钱。
对于客户或消费者都在国内的企业来说,A股上市还可以树立形象,增强客户或消费者信心。
A股上市也面临着选择的问题。
首要的决断就是上市中小板还是创业板。
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五月一日起生效,为企业上市创业板提供了主要的依据,业内普遍预计开闸创业板的时间大概在今年十月。
同时主板和中小板IPO重启在即。
由于无法兼顾,拟上市企业必须在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之间做个选择。
因为有众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等待开闸上市,无论选择哪个市场,都面临激烈的竞争。
排队等待上市的企业太多,是国内上市退出的主要问题。
(二)境外上市也是很多企业的选择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对于一些国外已经有成功模式的行业,如互联网、网络游戏等,境外上市可能得到较高的估值。
外资主导的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也
倾向于选择境外上市。
由于准备上市的优质资源相对少,境外上市不需要和国内企业一样排长队,这对于急需资金发展的企业无疑有巨大的吸引力。
境外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政策方面的:
其一,从根本上说,政策并不支持国内企业境外上市,仍然希望把优质的资源留在国内,所以对直接上市设置了所谓的456的门槛(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美元”),对以红筹形式上市也规定了严格的步骤。
其二,境外上市要遵守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不会批准限制类禁止类企业境外上市(详细内容请见拙作《红筹公司曲线海外上市法律问题探析》)。
从市场方面来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境外资本市场普遍低迷,筹资困难。
另外,笔者认为:对于一家管理机构、
营业场所和市场都在国内的企业,选择境外市场并非上策。
以史玉柱的巨人网络在美国上市为例。
巨人的运营机构设置在国内,资产在国内,推出的网络游戏的主要市场也在国内,却不远万里跑到美国上市,而且还面临着规避外资投资电信增值业务限制的法律风险,史氏初衷大概是避开国内上市面对的不确定性和太长的等待周期等。
笔者认为:如果企业上市的资本市场与产品(服务)市场相一致,二者可以相互促进,无疑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三)无论选择境内还是境外上市,都无法绕过的一个问题是:二者只能择其一,无法兼顾
选择海外上市的企业,一般要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注册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将国内的资产和业务由离岸公司收购,作为子公司。
国内的企业被收购后,在形式上成为外资企业(实际上也被当作外资企业对待。
国家商务部部长在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后,
就曾对媒体表示,审查的是两家外资企业的收购,而非外国企业收购国内企业)。
目前国内A股市场上上市的外资企业只有一家宁波东睦,外国企业尚没有先例。
尽管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上市A股一直在讨论,证监会甚至还出台了红筹回归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政策的阳光照到急需资金发展的中小企业身上显然还有太长的路要走。
换言之,选择了海外上市,基本也就放弃了境内上市。
这是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尚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四、管理层回购
管理层回购是指根据私募基金和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由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商定价格购回股权。
为了确保管理层能回购股权,私募基金一般要与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自己的股权。
企业有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要求
实际控制人为回购主体,或者由实际控制人对名义上的控股股东的回购提供担保。
强调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权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而名义上的控股股东却未必有能力履行回购义务。
需要满足的条件一般是关于企业上市方面的,如几年之内无法上市。
也可以以企业的经营情况作为条件。
企业由控股股东回购股权系股东之间的转让行为,不必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针对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转让股份公司股份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由实际控制人回购就会存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问题。
回购价格一般规定为出资额加上适当的利息。
之所以与控股股东签订回购协议,而不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是因为根据《公司法》,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回购股权(股份)都受到限制(《公司法》仅允许出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及用于奖励职工等几种特定目的的回购),私募
基金因退出要求企业回购于法相悖。
而且回购还要经过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周期也比较长。
管理层愿意接受回购条款,是因为对企业情况非常了解,对其前景比较看好,对其价值心中有数,对企业股权增值很有信心。
管理层回购是保障私募基金投资安全性的重要措施,尤其是在上市退出渠道不畅以及企业经营环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
对于最初以可转换债权形式进入被投资企业的,退出相对比较简单:债权到期后,不行使债权转换为股权的权利,要求债务企业清偿债务即可。
但是以可转换债权形式投资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障碍:私募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借款(债务形成方式)不受法律保护,由此所做的约定亦同。
现实中有私募基金会设计出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使投资合法化。
但是这样无疑要增加投资的成本和不确定性。
五、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除了上市以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也是重要的退出途径。
该方式适用于上市无望、上市前景不明或继续独立发展受到行业规模限制等企业。
一般来说有两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其一是所投资的企业被整体收购,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体股东都将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其二是私募基金单独转让股权。
如许多互联网企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大量的用户,但是却缺乏可行的盈利模式,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自身也难以长期维持,愿意被收购。
另外,对于所投资企业已经上市,但私募基金持有的股份尚未流通的情况,向第三方转让部分股权也不失为一个选择:既可以控制住风险,锁定收益,也可以降低持股的成本。
在私募基金进入较早,所投资企业股权增值很高的情况下,即使企业上市可能性很大,有些私募基金也愿意选择转让股权变现退出。
这都是稳健型私募基金愿意采取的策略。
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在法律关系上与
管理层回购相同。
即使第三方并非公司股东,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无非与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相同。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以海外上市形式退出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同时有市场方面的问题;其他方式退出,主要面临的是市场问题,法律方面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