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由具有管辖权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和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受理、审批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文档
2020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特制定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文是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仅供参考!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卫生部近日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在中国,为了规范和管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许可证管理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适用范围,即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流通和进口等环节,以确保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
根据不同的经营环节,许可证分为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等不同类型。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提交申请并受理: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经过受理审核。
3. 审核评估: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生产加工设备、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估。
4. 抽检检验: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检验,以确保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5. 审批:审核评估和抽检检验合格后,监管部门将发放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2.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持证单位一直符合卫生标准。
3. 变更和注销:持证单位如需变更相关信息或者停止经营,需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持证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卫生管理良好、没有食品安全问题的持证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四、监督和执法《管理办法》对监督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相关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一、一般规定《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该办法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许可机构的职责、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等方面的规定。
二、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的种类包括初次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和延续许可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三、许可机构的职责《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许可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对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等方面的管理。
许可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
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许可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初次许可证,对于未符合条件的企业,许可机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合格后重新审查。
四、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企业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加工、包装设备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许可机构在审核通过后,应当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生产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并在颁发后告知企业。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许可机构有权撤销其许可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许可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宣传教育和培训《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许可机构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
许可机构可以组织培训班、开展宣传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科普知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的一种准许证明。
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都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食品卫生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食品安全,我国制定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将对其内容做详细介绍。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意义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并具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实施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举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全面从严治理,防范高风险食品的滋生和传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更名、扩建等重大变更,在开展以上活动前,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其中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餐饮服务、食品仓储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申领、审核、公示、核发、管理等各项程序及义务。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方式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申请和审核流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管理规定要求。
而食品监管部门则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审核力度,对于真正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其证书的有效期限,正常经营业务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质量监控。
食品监管部门也应通过日常巡查、抽检等多种方式,对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出售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我国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许可证的申请程序、颁发标准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许可证申请程序任何生产、经营、流通食品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表格:申请人应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格,如表中所示,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设备设施等情况的描述。
2. 技术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与生产、经营食品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原料采购渠道、卫生管理制度等。
3. 等候审查: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相关监管部门将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4.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中所描述的设备设施、环境等情况。
5. 审查决定:监管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现场检查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做出审查决定。
6. 许可证颁发: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申请人将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信息将登记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库中。
二、颁发标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颁发需要符合以下标准:1. 生产、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范,并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并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 人员健康要求:申请人必须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体检,以防止员工患有可能对食品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疾病。
3. 原料采购管理: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卫生要求,来源可追溯。
4. 生产工艺与工艺控制:申请人应明确生产工艺,保证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控制温度、时间、湿度等因素,从而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 产品质量检测与抽检:申请人应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并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三、管理要求除了颁发标准外,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对相关单位提出了管理要求:1. 许可证变更:持证单位在生产、经营范围、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引言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重要准入证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
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修订的背景和目的
北京市一直致力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
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亟
需修订,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和新的挑战。
修订的目的主要包括:
1.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意识:加强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深化监管机制改革:优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流程,提高
发放效率和监管水平。
3. 增强法制化管理: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依法行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 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并建立健全防止恶意申请的机制。
2.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3.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已发放许可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增加违规
成本。
5.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公开信息平台,提供
查询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6. 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
发现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
四、修订的实施措施。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 1. 具有法定经营资格; 2. 具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3.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 4. 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条个体食品生产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生产许可: 1. 具有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卫生条件的生产场所; 2. 从事的食品生产项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配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 4. 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技能。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或个体食品生产者应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理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要求整改。
情况严重的,可以暂停许可或吊销许可。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所有。
以上内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望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五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一、总那么为了加强对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平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户。
三、许可管理3.1 申请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在开展经营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许可。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文件•厂房平面图和施工图•员工健康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进证明3.2 审核许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申请的许可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法定资质、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等。
3.3 发放许可审核通过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申请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上载明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并在经营期间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4 许可变更食品生产企业如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通过后,新的许可证将发放给企业。
3.5 许可的有效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过期前,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60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续期。
经审核通过后,新的许可证将发放给企业。
四、许可监督4.1 定期检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原料采购质量管控、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措施等。
4.2 随机抽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检测、产品标签是否合规、生产记录是否真实等。
4.3 监督检查对于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等。
五、处分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方法的行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
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27日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档2篇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档2篇Beijing food business license mana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文档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关于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欢迎阅读!篇章1: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06]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药监发〔2006〕22号)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2002年印发的《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主题词:卫生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印发共印50份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及市场内各食品摊贩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前款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具有管辖权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凡在不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不在同一处的,要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的方式、内容及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3。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相关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按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具体规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具体规范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三种类别核定。
散装熟食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许可范围核定。
第五条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按照与登记注册管辖范围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第六条拟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并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食品经营场所应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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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疾控字[2004]9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2002年印发的《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管理通知
抄送: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及市场内各食品摊贩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前款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具有管辖权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道、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凡在不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不在同一处的,要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的方式、内容及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5.产品或试产样品全项目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标准(含企业标准);
6.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0.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11.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包括储存、运输等)及市场举办者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房屋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5.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6.根据规定提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餐饮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议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房屋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5.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加工经营产品品种;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给予书面补正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单,按照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只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单位不进行现场审查。
第八条在街头、夜市、早市、食品展销会、庙会等设摊从事加工、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凡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名称栏按申请的法定名称填写;
(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许可项目应按照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填写,生产经营方式有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范围按照《北京市食品及食品用产品分类》要求填写;从事送餐、学生营养餐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目录》要求填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必须在卫生许可范围内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标挂在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四条遗失、毁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必须立即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冷荤、凉菜、裱花糕点的单位须有一年内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资料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食品行业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和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卫生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20个工作日内改进,逾期仍无改进者,不予延续。
卫生审核主要内容:
1.对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核实;
2.对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3.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4.查阅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的卫生监督笔录。
现场审核应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它负责人、许可项目时,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核发卫生许可证。
对变更许可项目的申请,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原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或造成重大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颁布的《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