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中小学教师评职称新规3
陕西中小学教师2018评职称新规第七条职能划分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
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人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
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_0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三、一级教师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联盟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通过参加是一个合格的教师,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学教师、高等教师推荐职位竞争,打算雇到合适的人职务等级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符合相应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和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流动在当地的水平。
由学校(单位)和计划招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以校宣言,竞争对手。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汉教发[2008]54号
本文由ahthieep贡献doc汉教发[2008]54 号2008 汉中市教育局关于 2008 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局属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经研究,现就 2008 年全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 2008 年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从 4 月中旬开始,9 月底全面结束。
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 月中旬到 5 月初):市上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评审工作;各县区将工作落实到各个学校,将政策规定和文件精1神传达到所有教师。
第二阶段(5 月中旬到 7 月上旬):各县区开展岗位核定,组织实施拟晋升人员上示范课,填报评审表及相关材料,研究审定推荐上报晋升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三阶段(7 月中下旬):各县区报送材料,市上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
第四阶段(8 月):分别召开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会,评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量化打分,投票表决。
第五阶段(9 月份):向省、市职改部门报送材料。
各县区及局属单位的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材料均须在 7 月 30 日前一次性报送市教育局人秘科。
二、上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的种类。
个人申报材料的种类。
每一位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都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申报中级职务者一式三份,申报高级职务者一式五份。
填写中应注意将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包括个人专著、教研教改成果、主要教学内容及成绩等)逐年逐项载明。
2、《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综合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
县区职改部门须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和“综合考核结论鉴定”2栏签注考核结论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3、《教学人员任课情况登记表》一份。
本表由学校统一填写,教导主任、校长签字(如申报晋升职务者系校长的,还须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学校盖章后方可视为完整、有效。
汉中市2017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2017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相关教育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5号)文件中有关教师职称评审要求,结合教师队伍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评审对象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在职在岗,并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教师在空岗编制范围内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凡在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临聘人员,且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教师,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评审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4.申报人员任现岗位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5.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年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6.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1.三级教师(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思想品德端正、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市中小学职称评定工作方案
市中小学职称评定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本市中小学职称评定工作旨在全面推动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二、评定对象评定对象为本市中小学教师,包括教师、教研干部等,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细则进行评定。
三、评定程序1. 提交申请:教师根据评定标准,主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部门初审:评定部门对教师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进入评定流程。
3. 评定表决: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评定表决。
4. 发布结果:评定结果通过学校公示,申请者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四、评定标准1. 专业水平:教师教育理论水平、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2. 教学质量:教师的教学效果、课堂管理、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评价。
3. 教育科研:教师在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和贡献。
4. 师德师风:教师的职业操守、教育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五、奖惩制度1. 优秀者奖励:对评定结果为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并向上级部门报送,予以适当奖励。
2. 不合格者惩罚: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者,降低等级并限制其晋升机会。
六、工作保障1. 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评定委员会,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资金支持:为评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宣传推广:加强对职称评定制度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评定氛围。
七、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到公平公正。
2. 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评定申请的质量。
3. 落实评定结果,为优秀教师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以上是本市中小学职称评定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促进全市中小学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为培养更多优质教育人才做出贡献。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汉中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汉中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统筹实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质量。
2017年前,建立起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政策保障机制,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显著提升,城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力争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
确保数量。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足额配备乡村学校教师,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
完善乡村教师培训机制,加强乡村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强化师德修养,提升实践能力,提高专业素养。
稳定队伍。
完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逐年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改善生活待遇,优先评职评优。
促进交流。
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进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有序、有度、有效流动。
二、工作原则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体系。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 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 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用人依据,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 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 分类管理, 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 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积极稳妥、协同推进, 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幼儿园)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 原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 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019年年度汉中市教师职务述职报告
年度汉中市教师职务述职报告各县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市直有关教育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汉人社发〔20XX〕6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XX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对象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在编在岗,并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且所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教师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凡在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临聘人员,且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教师,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评审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评审条件20XX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标准条件,执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汉人社发〔20XX〕66号)中附件二《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对其中有关标准条件明确如下:(一)关于教科研课题或校本研修任务。
教科研课题支撑材料,必须有教科研机构出具的立项通知书和结题证书,以及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和结题报告等过程资料。
校本研修支撑材料,必须有学校校本研修启动阶段的实施方案(或研修计划)、实施阶段完整的过程资料和总结评估阶段的总结报告,各阶段资料学校审查真实性、有效性,并签注评价意见。
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可作为校本研修成果,仅是支撑材料之一,不能代替校本研修所有的材料。
(二)关于班主任经历或社团活动经历。
申报一级教师职务,任二级教师期间必须有连续2年以上或累计4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连续2年以上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学校认定的),且指导学生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授予学校集体荣誉、或教师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
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任一级教师期间必须有连续3年以上或累计5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学校认定的),且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授予学校集体荣誉、或教师个人获得县级以上荣誉。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试行)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一)过渡人员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全市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电教馆等教育管理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具体办法(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程序(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二)材料审核申报单位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相关表格、过渡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任职资格证书。
(三)过渡人员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高级教师由县区人社局收集,报市人社局汇总,报省人社厅审批;一级教师由县区人社局收集汇总,报市人社局审批;二级、三级教师由县区人社局审批。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汉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用人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幼儿园)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原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通过评定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比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职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汉政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建设一支适应全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推动我市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和核心要素。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改革创新,顺利实现了“两基”攻坚目标,基础教育进入了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全面提高质量、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阶段。
但我市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政策引领和机制约束不力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影响我市教育质量提升的主要因素。
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依据,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升教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切实形成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进一步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深化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培养培训,加大资金保障和督导考核力度,用五到十年时间,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队伍。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2: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本单位须有岗位空缺。
五、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中高级不少于80学时,初级不少于40学时。
七、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_0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业务条件一、三级教师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三、一级教师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联盟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2O21年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通知
2O21年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
审通知
2022年汉中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一)严格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修订<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1001号)执行。
(二)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学科定为:语文、数学、外语(包括英语、日语等)、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劳动、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科学、艺术、心理健康、五大领域、特殊教育、少先队活动(“少先队活动”专业,仅限少先队课专职教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5年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含)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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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汉中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思想品德端正、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出具岗位空缺证明。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表决。
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
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
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
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
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
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
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
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
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
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汉中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
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评审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