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宁波市关于占用水域补偿费收缴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
宁波市关于占用水域补偿费收缴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3日宁波市物价局、财政税务局、水利局发布)各县(市、区)物价局、财税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992]浙价费联第51号文件“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水域,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安全及正常功能的发挥,决定对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收缴占用水域补偿费,并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占用水域是指永久性或临时性占用本市境内河道(包括江河、溪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范围内的水面与港域。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面、沙洲、河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水面、坡面、沙洲、滩地。
二、确因需要,必须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报批:省级河段(甬江干流、姚江余姚市姚镇以下及奉化江亭下水库以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段,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航道等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港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三、凡经批准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造成水量损失的还应增加水量损失补偿费。
四、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如下:┌─────┬─────┬─────────────┐│占用性质│单位│收费标准│││├──────┬──────┤│││地段│金额(元)│├─────┼─────┼──────┼──────┤│││县以上城区│80~120 ││永久性│平方米│乡镇│60~100 ││占用水域│││││││农村│40~80│├─────┼─────┼──────┼──────┤│││县以上城区│0.30││临时性│平方米/天│乡镇│0.25││占用水域│││││││农村│0.20│├─────┼─────┼──────┼──────┤│水量损失│立方米││10││补偿费││││└─────┴─────┴──────┴──────┘五、占用水域补偿费分段、分级收缴和分成。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一)涉河桥梁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如桥梁与堤防(岸)立交,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及防撞等附属设施)占用水域及管理范围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
如桥梁与堤防(岸)平交,除计算桥梁下部结构占用的面积外,还应计算桥面占用的面积。
(二)码头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码头占用水域面积应包括其栈桥及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
(三)穿河管线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从规划河床底部穿越的不计收其占用河床的水域面积。
如穿河管线穿越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应计算其占用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的面积。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计算规定:(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
(二)对于水库及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1、水库: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
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
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
4、水塘:包括山塘及池塘,有挡水建筑物的为山塘。
山塘按前述水库的规定,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池塘按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
5、河道:有堤防(河岸)的,按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
无堤防(河岸)但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并以该设计洪水位确定本河段的管理范围。
6、二线海塘:如二线海塘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按建设项目占用二线海塘及其管理范围计算占用面积;如二线海塘未划定管理范围的, 按建设项目占用二线海塘塘身断面计算占用的面积。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标准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标准摘要:一、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背景和目的二、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主要内容三、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四、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加,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
该指标旨在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用海填海规模和占用岸线长度,实现以最小的海域空间资源消耗服务海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海域海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依据节约优先、节约高效、保护岸线、陆海统筹的原则,具体规定了主要建设项目用海集约管控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海域利用率、岸线利用率、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开发退让距离及围填海成陆比等。
通过这些指标的控制,有利于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实施以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各项建设项目中,用海面积得到了有效控制,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得到了提高,海域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
同时,通过用地控制指标的引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的未来发展方向面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首先,要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等指标要求。
其次,要针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用海控制指标。
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请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函》(浙水河〔2011〕27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收费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见附件2。
各地按对应的地区分类档次(见附件3)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收费主体。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2.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3.全省县、市、区分类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备注:1、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2、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浙江省浙政令214号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政令第 214 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水河[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07]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二OO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六月)前言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第七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农业区域规划、滩涂围垦规划、水产养殖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浙江规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规费征收标准及依据来源:时间:2003-12-26 0:00:00 阅读 1125 次(一)水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甬价管[2003]210号文件精神予以征收。
(二)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造成水量损失的还应增加水量损失补偿费。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注:1、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根据甬价费[1997]309号、甬财政综[1997]523号文精神予以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1)对草地、林木等植被设施,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手征收1~2元;(2)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试验场地、谷场、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1)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防治的项目按防治措施投资预算加10%管理费征收;(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其排弃的弃物每立方米3~5元征收。
(3)挖砂等乡镇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等生产、建设可根据产品产量按下表征收。
上表未包含者,按产品销售收入0.5~1.0%征收。
(四)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收费标准根据甬价费[1993]111号、甬财农[1993]569号文精神,经批准占用水域进行各类建设的,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占用水域建设保证金。
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计收方法
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计收方法1. 引言自然保护区是维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护区域。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建设项目可能需要占用部分自然保护区的面积。
为了合理计收这些占用面积的费用,并且确保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种科学有效的占用面积计收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种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计收的方法,旨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的平衡。
2. 计收方法的原则在制定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计收方法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性原则计收方法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2.2 保护性原则计收方法应确保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2.3 可操作性原则计收方法应具有较高的操作性,易于实施和管理。
2.4 科学性原则计收方法应基于科学数据和评估,确保计收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5 可持续性原则计收方法应符合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遵循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
3. 计收方法的步骤基于以上原则,可以制定如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计收方法:3.1 阶段一:评估在建设项目确定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前,应进行科学的评估。
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评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和生物多样性,确定占用面积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
- 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评估建设项目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社会效益,确定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的合理性。
3.2 阶段二:计算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面积。
计算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面积比例法:根据占地面积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占用面积。
- 生态补偿法:根据评估结果和占用面积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补偿计划,将补偿费用作为占用面积的一部分。
3.3 阶段三:计收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费用的计收。
计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次性付费:建设单位按照占用面积计算出的费用一次性支付。
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计收方法
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计收方法
背景
海洋资源对于建设项目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
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的计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需要制定一种合理的计收方法,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目标
本文旨在提供一种可行的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计收方法,以确保相关计收工作的有效进行。
计收方法
1. 制定计收标准:建立一套针对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的
计收标准,包括计量单位、计收范围和计费标准等内容。
这些标准
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2. 测量和评估:对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进行准确测量和评估,采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结果准确可信。
3. 计收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计收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核准和缴纳等环节。
要求建设项目开发者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申请,并履行相应的审核和缴费义务。
4. 多方参与: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机制,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和监督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的计收工作。
通过多方参与,可以确保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审查和监督:建立一个审查和监督机制,对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的计收工作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
及时纠正计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计收方法的有效实施。
结论
建设项目占用海洋资源面积计收方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建立合理的计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测量和评估工作,
并引入多方参与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管理建设项目对海洋资源的占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上方法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必要性在哪里?答:我市素有“岭南水乡”的美誉,河流纵横,湖库密布。
但长期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水域资源的同时,忽视了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占用水域的问题日益突出,据调查,2005年至2009年我市水域面积年均减少2.98%;珠江近百年来河宽缩窄约200m,平均缩窄率约50%。
水域面积的衰减,导致水环境容量减少,河湖纳污能力减弱,自然净化能力降低,水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进行系统、具体的规范,使其走上依法、科学、有序的轨道,以达到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排涝、供水和生态安全,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构筑以花城绿城水城为特点的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广州将打造成为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安全有效保障、水环境生态自然、水文化异彩纷呈、水管理高效科学、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水和谐的岭南生态水城。
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要严格水域管理,根据“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落实《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制度,有利于《条例》更好的实施。
当前,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工作存在水域保护意识淡薄,随意占用水域;现行的水法规对水域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水域占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本次立法针对当前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将为我市水域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一次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一次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一次修订)(2012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二章水域保护与监督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摘要:一、背景与目的二、主要控制指标1.海域利用率2.岸线利用率3.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4.投资强度5.容积率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7.开发退让距离及围填海成陆比三、政策影响与实践案例四、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正文: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资源开发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海域海岸线资源,提高海域开发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实施了《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
这一政策旨在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用海填海规模和占用岸线长度,促进海域海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主要控制指标1.海域利用率:要求项目用海面积应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域利用效率。
2.岸线利用率:合理规划岸线资源,降低岸线占用。
3.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保护海洋生态空间,确保生态用海。
4.投资强度:合理配置投资,提高海域开发效益。
5.容积率: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使海域开发更为集约。
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合理规划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降低非生产性用地占用。
7.开发退让距离及围填海成陆比:控制开发距离,确保海域生态安全。
三、政策影响与实践案例《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的实施对我国海域资源开发产生了积极影响。
政策出台后,各地在建设项目用海时需遵循规定,严格控制用海面积,提高海域利用效率。
许多地区在政策指导下,积极开展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随着海洋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政策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未来,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同时,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海域资源开发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总之,《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为我国海域资源保护与开发提供了有力保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4月24日《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4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岸线在100米以上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第七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农业区域规划、滩涂围垦规划、水产养殖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2017年5月目录引言 .......................................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 2 -4 总则 ....................................... - 3 -5 控制指标 ................................... - 5 - 附录1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主要控制指标值......... - 9 - 附录2 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值............ - 10 - 附录3 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类型说明.......... - 11 -引言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海域和海岸线是稀缺的海洋空间资源,是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海域海岸线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落实生态用海理念,提高海域海岸线资源精细化管理能力,制定《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
《指标》规定了主要建设项目用海集约管控指标和要求。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用海时,要依据《指标》衡量项目用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的合理性,促进单个建设项目用海(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提升用海效率和投入、优化平面布局。
《指标》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国家海洋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海要求和《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本《指标》。
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在符合本《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省(区、市)的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1 适用范围《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和造地工程等建设项目用海。
永顺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试行)
永顺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永顺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2019年4月1日永顺县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州级河流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水面率不减少。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水域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河流、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的水体、过水的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组成的区域,不包括开挖的鱼塘。
水域范围按照河道划界要求及标准划定的范围界定。
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一)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及河汊;(二)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本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名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者编制专业的水域保护规划。
水域保护内容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为基础,包括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目标、范围、等级和措施,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确需占用或者调整水域的,其水域占用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可行的水域占补平衡措施并经科学论证,需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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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一)涉河桥梁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如桥梁与堤防(岸)立交,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及防撞等附属设施)占用水域及管理范围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
如桥梁与堤防(岸)平交,除计算桥梁下部结构占用的面积外,还应计算桥面占用的面积。
(二)码头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码头占用水域面积应包括其栈桥及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
(三)穿河管线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从规划河床底部穿越的不计收其占用河床的水域面积。
如穿河管线穿越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应计算其占用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的面积。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计算规定:
(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
(二)对于水库及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
1、水库: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
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
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
4、水塘:包括山塘及池塘,有挡水建筑物的为山塘。
山塘按前述水库的规定,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池塘按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
5、河道:有堤防(河岸)的,按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
无堤防(河岸)但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并以该设计洪水位确定本河段的管理范围。
6、二线海塘:如二线海塘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按建设项目占用二线海塘及其管理范围计算占用面积;如二线海塘未划定管理范围的, 按建设项目占用二线海塘塘身断面计算占用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