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犯罪死刑之废除
论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问题
[内容摘要]死刑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百多年。
近些年来,经济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又倍受关注。
的确,经济犯罪有诸多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经济性特征,所以对经济犯罪分子应否适用死刑,需要深入探讨。
本文通过对经济犯罪的经济性特征的分析,对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不合理性一、经济犯罪的概念分析目前,学界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有不同角度的理解。
大体分为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应当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三大类。
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大类。
三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以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特色的,而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仅指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以经济犯罪仅指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外均不认为是经济犯罪。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条文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颁布于1979年,并于1997年修订。
刑法分则共350个条文,共设422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76个,占总罪名数的18%。
从经济犯罪来看,第三章共有92个条文,共设97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高达16个,占经济犯罪罪名总数的近17%,占整个刑法可适用死刑罪名的21%,这两个比例与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所规定的死刑条款相比,应该是比较高的。
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刑法如此规定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当我们再次审视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时,我们会发现它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
三、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的不合理性分析 1.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是该原则的内容之一。
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来讲,“罪”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害,破坏经济秩序,“刑”即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
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浅析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营模式的不断丰富,经济方面的犯罪日益突出,而且形式和内容都比以往复杂。
但是尽管如此,从经济犯罪的特征、刑罚的实际功效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刑罚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设置和适用死刑的社会成本高于收益,不但背离刑法的价值追求,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轻刑化”的发展模式。
寻求合理有效的预防经济犯罪的方法与途径,比严酷地惩治犯罪,有着更为积极而长久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作者简介:王渝,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助教;马吉波,重庆大学法学院,2010及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以来,针对原有经济体制的弊端,我国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入改革。
由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过渡到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市场经济并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因此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
经济体制逐步由建国初期基本封闭型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快速发展,经营模式的不断丰富,这个时期内经济方面的犯罪也如雨后春笋日益突出,而且形式和内容都比以往复杂。
一、关于经济犯罪(一)经济犯罪概念解读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
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中,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其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
对于经济犯罪这个概念,国外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形成各种学说,比如社会学论中由美国著名的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教授提出的“白领犯罪”。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理由之评析
作 者简 介 : 群 , 海交 通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 后 研 究 人员 。 骆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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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犯 罪废 除 死 刑 理 由之 评 析
所 剥 夺 的 权 益 的价 值 不 得 大 于 犯 罪 所 侵 犯 的 权 益 的 价
其 所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机 会 成 本 : 刑 特 别 而 又严 格 的 诉 死
利 , 质 财 富 可 以 失 而 复 得 . 死 却 不 可 再 生 。 经 济 犯 物 人 而 罪 所 导 致 的危 害 一 般 与 人 的生 命 没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且 并 低 于 人 的 第 一 权 利 的 生 命 权 以 . 经 济 犯 罪 中 配 置 所 在 死 刑 不 符 合 刑 罚 正 义 的 价 值 是 . 等 价 的 角 度 来 看 , 于 从
死 刑 可 以 说 是 一 种 最 古 老 的刑 罚 而 . 着 人 类 社 会 然 随 的 进 步发 展 . 死 刑 的存 废 之 争 也 日益 成 为 各 界共 同关 对
注 的 话 题 国 虽 然 对 此 介 入 得 较 晚 . 目前 主 流 的观 我 但
点 认 为 我 国刑 罚 中仍 应 保 留死 刑 . 是 可 以逐 步 废 除 经 只
罪 ”简称 “ 坏 市场经济秩序 罪 ”; ( 破 ) 中义 的经 济 犯 罪 概 念 不 仅 包 括 《 刑 法 ) 则 》 3章 , 包 括 《 刑法 > ( 分 第 还 ( 分则 》 第 5章 “ 犯 财 产 罪 ” 广 义 的 经 济 犯 罪 概 念 除 了 包 括 侵 :
《 刑法 > ( 分则 》 3章 、 5章 之外 , 包括 《 刑法 ) 第 第 还 ( 分
的 阐释 思 维 之 后 . 现 阐释 者 的理 由 与所 需 证 明 的结 果 发 之 间是 否 存 在 着 必 然 的 因果 关 系 . 者 说 阐释 者 的理 由 或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1000字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1000字
经济犯罪死刑是指以特定的犯罪为前提,对此犯罪的主体责令死刑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一定的威慑力度,从而杜绝有关经济犯罪的发生,保护我国金融和经济安全,达到社会法律秩序完善的目标。
但是近年来,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重大经济案件,尽管触犯到重大刑法处罚,但因为涉案人数较多,受害者实际情况杂乱或罪犯的表现态度等种种原因,最终不能施加死刑,也没有造成太多的惩罚。
因此,可以说应当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这一制度,综合考虑全部的因素,对重大经济犯罪的处罚采取最大限度的制度要求,涉案人员都应该受到严厉到不可太过的惩罚,以有效地遏制犯罪发生,促进改正,同时尊重司法公正原则,以保障犯罪受害者得到公平、安全的司法保护。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完善法律机制,对经济犯罪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明确,根据一定的情况下的刑法最高犯罪,包括职务犯罪行为采取最严格的刑事处分,以此严格打击经济犯罪,保证社会秩序,强化投资者和民众的意识;其次,应当提高犯罪常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经济犯罪中介组织及其成员对经济犯罪的认识,采取主动性措施,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营造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此外,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的公正公平性,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的保护,最终切断经济犯罪的发生。
总之,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这一制度有利于彻底消除犯罪,促进
中国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享有司法公正,改善我们的法治水平。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浅谈
4 经 济 犯 罪 废 除 死刑 理 由及 评 析
4 . 1 经济犯罪死刑与人权理念的发展不符 对于任何一种生物 , 生命都是极其 宝贵的. 都应该珍惜 。 无论是 自 然 因素 的发展还 是社会 因素 的组成等所有 的一切 都是建立在有 生命 个体存在 的基础上。 我们人类也 当让好不例外 所 以我们个体的生命 权是第一权利 . 无 需证明本体存在 的 . 所 以保护第 一权利 的发展 和延 续事关重大。一个人要想 更好 的享受本 身的健康权 、 自由权 以及 社会 经济权利 . 最基本 的就是维护好个 人生命权 . 完整 的生命才可 以使人 的其他权利得以存 在的价值 。 相对 的, 生命一旦终止 . 依附于生命 的所 有权利也将毫无意义 近几十年 中. 随着人权观念越 发的深人人心 . 社会 法治化建设 越 发的完善以及人 道主义 的提倡 . 废除死刑 的呼声越来越 高 死刑是现 代刑罚体系 中最古老 的刑罚方法 . 是刑 罚体系 中最严厉 、 最血腥 的惩 罚方法 。对于保 障国家利益和社会 的稳定确实起 到了一些积极地作 用. 但是对于罪犯来说就 没有 了改过 自 新 的机会 . 这是对 社会资源 的 种浪费 , 随着人们对死 刑的深入认识 . 了解以及对人权 保障意识 的 不断加强 .废止经济犯 罪死刑 已成 为国际人权运动 中不可逆转 的潮 2 经 济犯 罪 的特 征 流。 4 . 2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生命权理念相违背 ( 1 ) 以获取不法利益为 目的。 从法律 意义的角度上来讲 , 经济犯罪 生命权 是生命权是公 民权利 的基础 . 神圣不可侵犯 。生命权及 时 的行为人应 是积极主动地 寻求危 害结果 的发生 . 从 主观上应属故意也 人 的最重要 的权利 . 又是人 的所有权利的载体与存在的前提 法律 的 就是说 犯罪人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 目的 但是任何事情都存在意外情 价值 在于秩序 . 公平与 自由 而生命的享有正是这三大精神得 以存在 况. 例如, 我 国的刑法第 3 章有 明确规定 : “ 签订、 履行 合 同失 职被骗 的前 提与基础 。 如果没有 了生命权 . 那么 自由平等也 就成 了无 源之水 。 罪” 和“ 中介组织人员 出具 证明文 件重大失实罪 ” 就 只能由过失构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法西斯 的残酷暴行给人们 敲响了警钟 . 各国人 民都 ( 2 ) 发 生在商 品经 济活动 中。顾 名思义 , 其犯 罪行为是 发生在消 越发 的注重对生命权的保护 . 废 除死刑 的国家越发的增多 . 国际社会 费、 分配 、 交换 和生产 的领域 以及 和此相关 的经济管理 活动。 越来越认识 到死刑是对生命权的严重侵犯 . 要求 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 ( 3 ) 国家 的经济活 动和正 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是经 济犯 罪侵害的客 的呼声更是 日 渐高涨 经济犯罪虽然对国家. 社会 . 个人 的利益造成 了 体 只要是经济犯罪肯定是会给 国家 的经济秩序造成影响或不 同程度 定 的危害 . 但不 同于暴力犯罪危害他人的生命 . 和暴力犯 罪相 比, 经 的损 害 比如金融犯罪势必会给 国家 的金融秩序 以及市场规律带来不 济犯罪 的危害还是相对较小的 . 所以用死刑最为 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 同程度 的破 坏 . 在此时如果有 假 冒伪 劣产 品的 出现 . 那么对 正常的生 显然是严而且 . 死刑“ 不可能是有 益的 . 因为它为人们提供 了残酷的榜 产秩序 的影响是必然 的 样 ” 而且 , 死刑 “ 不可能是有益 的. 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残酷 的榜样 ” ( 4 ) 经济犯罪违反 了经济 法规 . 对此最好 的阐述就是 任何违反经 对生命权规定最为完善和系统的是联合 国大会 1 9 6 6 年通过的 《 公民 济法规的行为都是经济犯罪 。就如 同走私就违反 了海关监管 的法规 ,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 公约第 6 条第 1 、 2 款 明文规定 : “ 人 人有 金融诈骗就违反 了金融管理 的法规等等 固有 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 法律保护 。不得任 意剥夺任何人 的生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摘要】经济犯罪死刑在当今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围绕经济犯罪死刑废除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这一议题的背景,指出当前经济犯罪死刑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
接着分析了死刑与经济犯罪的关系,探讨了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效果和预防效果。
然后提出了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影响这一决定的因素。
最后就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提出建议,展望未来发展,并进行总结。
通过本文的讨论,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的思考,为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威慑效果、预防、必要性、影响、建议、发展展望、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取非法私利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或者转移财物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经济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惩治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有期徒刑以及死刑。
死刑作为最高的刑罚,一直被认为是对经济犯罪的严厉打击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有关死刑是否适用于经济犯罪的讨论也变得日益激烈。
一些学者和专家认为,经济犯罪死刑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对人权的侵犯、对经济犯罪的威慑效果不明显等。
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死刑的实施进行深入的反思和讨论。
本文将通过分析死刑与经济犯罪的关系、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效果、死刑对经济犯罪预防的有效性等方面,探讨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和影响因素,最终提出关于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1.2 问题提出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需要经过深入思考和综合分析。
目前,许多国家都将经济犯罪列为刑事犯罪的一种,但是对于是否适用死刑这一严厉惩罚仍存在争议。
问题提出了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废除后可能出现的影响和挑战。
面对日益普遍的经济犯罪现象,是否应该坚持死刑作为惩罚手段,或者应该探讨更为有效的、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求的制裁方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浅析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浅析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道主义的不断强调,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反对死刑并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死刑。
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一、从道德伦理角度分析道德伦理是人类社会的基石,它为人类行为指明了方向和标准。
对于死刑一事,不少人认为,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死亡或生命威胁,那么就没有必要采用死刑来进行惩罚。
尤其是经济性犯罪,很少存在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影响。
因此,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是有必要的。
二、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在很多国家中都存在,而一些国家也已经取消了这一犯罪的死刑。
比如,欧洲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普遍取消了死刑,并且在不断努力打击经济犯罪。
在中国,经济性犯罪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第三类无论数额大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会钻法律空子,故意减少犯罪金额,达到避免最严厉惩罚的目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判处更为灵活的惩罚方式。
三、从实现社会公义角度分析每个人都应该有公平正义的机会与权利,在处理经济犯罪时,应当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各个人群。
对于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来说,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也是符合社会公义的要求。
因为,经济犯罪分子的行为虽然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他人的生命并不存在威胁。
而放过了更危险的暴力犯罪分子,反而对非暴力犯罪分子实施死刑,这样显然是违背了社会公义的原则。
综上所述,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和法治社会发展趋势的选择。
当然,在保障社会安全和公义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健康。
四、从人权保护角度分析作为一个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人权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政府的重要任务。
经济犯罪往往与财产有关,判处死刑等严厉惩罚对于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和人权将造成极大的侵害。
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之探讨的开题报告
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之探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增加。
如何惩治经济犯罪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对部分经济犯罪实行死刑,但这一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了一些争议,因此有必要探讨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首先对经济犯罪的定义、分类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分析,进而探讨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实行死刑的现状和问题。
接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
1.从人权角度分析:死刑是一项极端的刑罚,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利。
从人权角度出发,本文将分析废除死刑是否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并探讨是否有更加适合的惩罚措施。
2.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如何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通过分析司法实践,本文将探讨如何对经济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打击,从而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率,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3.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政策,它的目标是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探讨废除死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4.从刑罚理论角度分析:刑罚理论是刑罚制度的基础。
本文将以经济犯罪为例,探讨刑罚理论对于经济犯罪的适用性,以及如何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对其进行惩罚。
三、预期目标和研究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的原因和必要性,提出新的惩罚措施,并探讨其可行性。
该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加强对经济犯罪的认识: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定义、分类、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增强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2.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改革: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新的惩罚措施,促进相关立法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3.促进公众对死刑制度的理性认识: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废除死刑是否合理有效,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死刑制度的理性认识。
4.提高对人权保护的关注:本文将从人权角度出发,探讨死刑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促进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和提高人权保护的水平。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浅谈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浅谈【摘要】在我国,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如今全世界废除死刑呼声高涨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以公共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死刑是否正当,是废除还是存臵已受到质疑。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死刑,也称生命刑,刑罚中古老而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有刑罚之极刑。
中国古代又称极刑,英文中CAPITAL PUNISHMENT亦取最大、最重之意思。
生死的最重刑罚,死刑历受重视。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罚学者贝卡里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呼吁废除死刑以来的200余年间,死刑的存废问题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不是一个完全的死刑废除论者,笔者赞同保留对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在没有更好的方法予以有效遏制之前,对其中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应施以极刑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的存废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经济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效果并未达到立法学家的期望,同时也剥夺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国经济犯罪死刑是否应该废止,这个问题还有待商榷。
1 经济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始于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该决定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且很快得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认可。
但是,在这个法规中经济犯罪被称为“经济领域中的犯罪”。
我国刑法立法并没有将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是刑法学者为研究的便利而提出的,目前理论界对经济犯罪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最广义”、“广义”、“狭义”。
“最广义”的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以及第八章规定的犯罪。
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
全文共计4987字
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
纵观我国现行刑法学界对死刑的态度,无非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是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另一便是保留死刑的适用。
两者此消彼长,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呼声的不断高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主张在各国的刑法中不断废除死刑的适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既然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自然刑的刑罚适用都主张废除死刑,那么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配置予以废止的呼声更是空前高涨,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罪名死刑配置的现状我国经六次修订后的刑法典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规定了约104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8个,占总量46%,其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种罪名,占经济犯罪总罪名数的14%,显然,我国对经济犯罪采用的是重刑主义的立法模式。
二、现行我国理论界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探讨的成果总结本文所要探讨的经济犯罪均是指狭义的经济犯罪说,即只限于我国刑法典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
我国理论界就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如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国内原因;二是国际原因。
(一)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国内原因 1,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反了刑罚等价原则根据学术界主流的观点,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与罪之间是一种前因与后果,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刑与罚之间的这种关系客观上要求刑罚必
1。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摘要】经济犯罪死刑在现行制度下存在诸多问题,而死刑并不能有效解决经济犯罪问题。
国际上普遍认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符合人权和法治精神的。
本文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了建议并探讨了废除对社会的影响和必要性。
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将为构建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推动社会正义与公平。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历史背景,问题,解决,国际看法,利弊分析,建议,社会影响,必要性,法治社会,贡献1. 引言1.1 经济犯罪死刑的历史背景经济犯罪死刑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许多国家对经济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手段,包括处死刑。
中国古代的“贪赃枉法”制度规定了对盗贼和贪官污吏的处罚,有些罪犯甚至被处以死刑。
在古罗马帝国,经济犯罪也被严厉打击,一些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以警示其他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逐渐成熟,对经济犯罪死刑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
一些国家逐渐放宽了对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范围,转而将重点放在加强监管和打击犯罪的预防措施上。
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对经济犯罪死刑的使用,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罚。
经济犯罪死刑的历史背景可以反映出社会对犯罪的态度和对待犯罪的方式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对经济犯罪死刑的看法也有望得到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1.2 现行经济犯罪死刑的问题经济犯罪死刑存在法律适用不严谨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经济犯罪的定义模糊不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裁量空间。
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无辜被误判或者定罪过重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经济犯罪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正的问题。
在审判阶段,很多被判有罪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有的甚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大打折扣,导致了死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
经济犯罪死刑的执行成本较高,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经济犯罪的死刑效益
Legal Sys t em A nd Soct et y 曩圈圆圈懑重ii竺竺!!里里f叁墨!查塾金从歹E刑存废之争看经{齐犯罪①酌歹E刑效益杜跃荣骆俊整摘要回望人类历史,死刑作为惩罚手段,其存在的历史远比国家悠远。
而自J6世纪首次出现关于废除盗窃罪死刑的观点后,有关死刑存与废的争论已持续数百年之久。
除理论上的争论外,在司法实践中,废除死刑已成必然趋势,而目前许多国家业已彻底废除死刑或减少其执行。
而我国,由于各方条件尚未成熟,死刑的彻底废除尚待时机,且须循序渐进。
作为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其死刑的废除从效益上而言,正面效益比负面效益大。
从这一角度而言,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势在必行。
对此,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死刑的效益做一番考察。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效益刑罚处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一28802一、经济犯罪死刑的正面效益(一)“强有力”的成慑效益自古以来,死刑一直以独特的魅力位居于刑罚之首,更是历代统治者爱不释手的治世良方。
道也是,凡夫俗子,孰不惧死?故而战场有逃兵,乱国出奸人。
死亡,正是因其能够消灭一切行为和感知而使人畏惧,也正是死亡的可预见性和可期待性给那些罪孽深重的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的同时也给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强有力”的威慑力量,迫使他们因惧于死亡而不敢颠越是非的界限。
因为,在世俗的世界观里,死刑无疑仍是最严厉的刑罚。
(二)不差的平民愤效益经济犯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财产,而这财产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侵犯的财产不是具体的个人财产,而是相对抽象的公共财产或集体财产,对此,结合经济犯罪虽普遍存在却又难以全部查出而施之以刑罚处罚的现状,民众们因此而滋生不平的心里;加之经济犯罪涉及的数额愈来愈巨大,而对经济犯罪的惩罚却不如以往严厉,民众们因此而油生不公的心里。
因此,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罪犯判处死刑的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平息民愤。
浅析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废除
杨 洁 杨 静
(. 1 四川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四川 成 都 6 06 . 10 62 四川 西 南科 技 大 学 四川 绵 阳 6 1 1 ) 2 00
摘 要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在 今 年 的 8月 2 3日审议 了《 4 f - 法修 正 案 ( ) ( 案 ) 草 案 取 消 了 1 八 》草 , 3个 经 济性 非暴 力犯 罪 的 死刑 。 我 国是 世 界 上保 留在 经济 犯 罪 中适 用 死 刑 为数 不 多的 国 家之 一 , 提 倡废 除死 刑 , 在 实施 人 道 主 义 的今 天 , 得 格 格 不入 , 否到 了废 除 经 济 犯 罪 死 显 是 刑 的 时刻 了呢 ?本 文将 从 多个 方 面 对应 废 除死 刑 在 经 济犯 罪 中适 用进 行 分 析 。 关 键 词 : 死刑 ; 济犯 罪 ; 除 经 废 中图 分 类号 : 9 2 D 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0 9 2 1 ) 0—0 5 0 17 9 2(0 0 1 18— 1 我 国现 行刑 法 的第 三 章 规定 了 经 济 犯 罪 , 就 是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也 经济秩序罪。这类罪的相似点是 : 故意违反 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 在市 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 活动, 严重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 经 济秩 序 的行 为 。在 今 年 出 台 的《 法修 正 案 八 》( 案 ) , 取 消 刑 草 中 拟 1 个经济犯罪中的死刑适用。草案一 出, 3 公众一片哗然 , 对此评价诸多, 其 中 一些 观 点认 为 取 消经 济 犯 罪 中 的死 刑 , 对 经 济 犯罪 的放 纵 , 法 治 是 对
政策在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法律严厉 、 执行从轻 , 效果不显著的特点 。经济 犯罪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 的,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 物, 其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法律需对此种现象加 以规 范, 但是 要用 死刑这 种极其严重的刑罚作为处罚手段 , 作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 以应废 除经济 所 犯 罪 中死 刑 的适 用 。 废 除 死刑 在 经 济犯 罪 中 的适 用 是 人道 主 义 的基 本 要 求 联 合 国 《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际 公 约 》 立 的人 权 委 员 会 在 19 公 成 99 年发 布 了一 个 决议 , 主 要 内 容是 敦促 所 有 仍 保 留死 刑 的 国 家 , 要 将 死 其 不 刑适用于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 。这足以表 明经济犯罪在国际公约 中不属 于“ 严重的罪行 ” 对其适用死 刑是不符合 人权, 最 , 违反 了人道 主义的。 所谓人道主义 , 就是在适用刑罚时应保护罪犯基本 的人权, 保障其人格尊 严和合法的权利, 抛弃野 蛮、 残忍的刑罚 , 给罪 犯基本的人 道主义待 遇。 人道主义在刑法 中的具体表现有: 刑法的宽容性 、 轻缓性和道义性。反对 重刑 和 酷 刑 , 张 少 用 、 用 死刑 。经 济 犯罪 所 侵 害 的客 体 主要 是 市 场 经 主 慎 济秩 序 和 财产 所 有权 , 对 于 自然 犯 直 接 针对 他 人人 身 健 康 、 命 安 全 、 相 生 国家 及 公众 安 全 社会 危 害性 小 , 观 恶 性 弱 , 主 可改 造 性 强 , 此 应 给 与 罪 因 犯改造 自己, 重新做人的机会 , 比直接录 夺罪犯生命更 符合人道主义。 这 4 经济 犯 罪 的判 罚 多是 以数额 和危 害 情 节 为 依 据 的 , 节 严 重 与 否 是 一 个 情 非常模糊的概念, 在实践中很不好认定 , 即使 因为某项经济犯罪导致一些 人 员 自杀 或 杀人 或 是 其他 , 因果 关 系 理 论上 来 看 , 亡 等 结 果仍 与该 经 从 死 济犯罪无直接关联 , 并不能作为判处罪犯死刑的依据; 如果仅从数额上判 定死刑 , 无异于将人的生命与金钱 做比较 , 不但违背人道主义 , 这 而且贬 低生 命 的 价值 , 不合 理 的 。 是
简析经济犯罪死刑废止
简析经济犯罪死刑废止摘要:经济犯罪死刑配置问题在我国历来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
对于经济犯罪配置死刑,虽然使得刑法的严厉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开展,经济形势的转变,死刑面对经济犯罪的迅速上升显得力不从心起来。
而且从世界犯罪内来看,刑罚的轻缓化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死刑在刑罚配置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对于经济犯罪这样一种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犯罪形态而言,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经济型犯罪的死刑废止是我国现阶段在死刑控制问题上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和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刑罚配置一、经济犯罪概述(一)经济犯罪的含义经济犯罪的概念是在近代社会提出来的。
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历经初生向繁荣发展过渡,资本主义在极大提高生产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社会贫富分化的日益扩大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和激化,尤其是资本家为了争夺市场,追逐利润,相互展开的毫无顾忌的竞争,不当的手段使市场经济的运行被破坏。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制定国家政策,利用国家形式组建国家金融机构,直接调控市场,对于严重危害经济秩序。
1872年,预防与抵制犯罪的国际会议在英国伦敦举行,英国学者希尔针对当时英国国内经济领域犯罪日益突出的情形,在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的演讲中首先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个词。
荷兰学者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违反了所有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行为。
日本学者神山敏雄认为,侵害一般消费者、企业及公共机关、交易方等经济主体的财产上、经济上利益的行为是理论上的经济犯罪。
[1]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将经济犯罪违反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和法令;另一类是国家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刑事法律规范。
在此基础山,凡违反这两类法律法令,且干扰和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均为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
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经济类犯罪是刑法所注重规范的犯罪行为之一,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
近些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斷出台,经济类犯罪中已经不再设有死刑的刑罚。
这样做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并将在本文中进行分析讨论。
标签:经济犯罪;死刑;合理性引言: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类犯罪的惩罚力度很大,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后,更是严惩不贷。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废除死刑也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我国法学界在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之后,决定逐步减少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我国废除了经济类犯罪中的许多罪名,例如第一百九十四条的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
正文:对于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到底是否正当呢?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并且将结合贝卡利亚和边沁的犯罪学理论来说明这一点。
一、贝卡利亚与死刑的废除问题:(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弊端: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他反对大量使用死刑,其理由主要有:死刑并不是威慑犯罪人的最灵验的手段;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犯罪人的同情和怜悯;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死刑败坏社会道德;死刑没有补救措施。
而就经济类的犯罪来说,其犯罪的主要特征是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都是被害人的经济权利。
它所侵犯的权益只是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社会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死刑应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而只有至少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犯罪才属于最严重的犯罪。
(二)、从刑法效果上看:贝卡里亚说过:“(丧失自由)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们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
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人开始认识到“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
”死刑虽然是比自由刑更严厉的刑种,但这并不必然代表死刑就比自由刑更具威慑力。
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
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
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
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
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
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
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
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
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
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试论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试 论 经 济 犯 罪 死 刑 废 除 的 必 要 性
陶思 惠
( 西 民族 大学 ,广 西 广 南宁死刑的废 除问题越来越 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大家对 此各持 自已的观 点,我认为经济犯罪的死刑应 当 除。经济犯罪的贪利性和智 废
能性决定了经济犯罪不宜配置和适用死刑;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明显违背 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废 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 关键词 】死刑;经济犯罪 ;废除
理 论 界 关 于 死 刑 废 除 的 问题 一 直 争 论 不 休 , 现 今 大 部 分 学 者 的 观点是 死刑废 除是一个渐 进性 的过程 ,要 逐渐废 除死刑 。而 大家又 把 关注 的焦点投 向了经济犯 罪 ,因为经济犯 罪作为 非暴力性犯 罪有废 除 死 刑 的 可 行 性 。 而 且 经 济 犯 罪 问 题 逐 年 上 升 也 使 得 人 们 对 经 济 犯 罪 适 用 死 刑 的 效 果 产 生 了质 疑 。作 为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 为 了有 效 惩 治 严 重 犯罪和 维护社会秩 序 , 目前不宜 立即废除死 刑 。但 是我 国一直受重 刑 传统思 想的影 响,确实是 世界上 保留死刑 较多 的国家之一 。随着人权 观念 的重视 ,我们确实 要对废 除死刑作 出一定 的努 力 。而刑 法修正 案 ( )正是其体 现 。刑法 修正案 ( )取 消 了l个 经济性 非暴力犯 罪 八 八 3 的 死 刑 罪 名 , 占 死 刑 罪 行 总 数 的 l . % 这 将 是 l 7 年 新 中 国 刑 法 颁 9 1。 99 布 以来 , 第 一 次 削 减 死 刑 罪 名 。 我 国经济 犯 罪适 用 死刑 的现 状 ( )经 济犯 罪 适用 死 刑 的范 围大 一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对 经 济 犯 罪 概 念 大 致 有 以 下 三 种 说 法 ①: 一 是 宏 观 经济 犯 罪 概 念 。认 为经 济 犯 罪 是 侵 害社 会 经 济 关 系 的 犯罪 。 包 括 刑法 分 则 第 三 章 破坏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秩 序 类 罪 中的所 有 犯 罪 ; 刑法 分 则 第 五 章 侵犯 财 产 类 罪 中 的所 有 取 得 财 产 的犯 罪 ;刑 法 分 则第 八 章 贪 污 贿 赂类 罪 中 国家 工 作 人 员利 用 职 务 之便 ,在 经 济 管 理过 程 中实 旋 的 职务 犯 罪 ; 以及 分 散于 分 则 其 他 各 章 中涉 及 经 济 利益 、财 产 利 益 的犯 罪 。二 是 中观 经济 犯 罪 概 念 。认 为经 济 犯 罪 是 侵 害 一 定 范 围 的经 济 关 系 的 犯 罪 。所 谓 一 定 范 围 的经 济 关 系 , 即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和 经 济 协 调 关 系 。 这 样 就 把 经 济 犯 罪 的 范 围 限 定在 刑 法 分 则 破 坏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秩 序 罪 和 有 关 的经 济 管 理 的读 职 罪 的范 围 内。 侵犯 财 产 犯 罪 不 再属 于 经 济 犯 罪 。三 是 微 观 经济 犯 罪 概 念 。认 为 经济 犯 罪 就 是 破 坏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秩 序 犯 罪 。这 种 观 点 将 经 济 犯罪 的范 围限 制 在刑 法 明文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把 侵 犯财 产 罪和 贪污 、贿赂 罪等 与经 济 有关 的犯 罪 均排 除在 外 。 笔 者 比较 赞 同第 一 种观 点 ,认为 经济 犯 罪是 侵害 社会 经济 关系 的 犯 罪 。 所 以本 文 所 讨 论 的 经 济 犯 罪 的 范 围 是 宏 观 经 济 犯 罪 的 概 念 。 从 全世 界 范 围来 看 ,尽 管有 许 多国 家仍 然保 留有 死刑 ,但 废 除 或 严 格 限 制 经 济 犯 罪 死 刑 已 经 是 各 国 刑 事 立 法 的 通 行 做 法 。 目前 国 际 社会还有 1 个 国家 仍保 留对 非暴力经 济犯罪 适用死刑 。我 国是 世界上 7 少 数 几个 保 留经济 犯 罪死 刑 的国家 之 ~ ,我 国由于 一 直深 受重 刑 思 想 的 影 响 , 经 济 犯 罪 适 用 死 刑 的罪 名 就 多 达 2 个 。 19 年 刑 法 中 规 定 O 97 最高刑 为死刑 的罪 名有6 个 ,而经济 范 围适 用死刑 的是分则第 三章破 8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罪中l个 罪名,第 五章侵犯财 产罪 中的盗窃 6 罪和抢劫 罪,第八 章贪污贿赂 罪 中的贪污罪和 受贿罪 ,罪名数 量为2 O 个 , 占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点 四 。 ( )经济 犯 罪适 用死 刑 的效 果 不好 二 在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对 经 济 犯 罪 适用 死 刑 是 与 我 国 的 国情 相 适 应 的 ,但 是 随 着 社会 的进 步 和 发展 ,经 济 犯 罪 适 用死 刑 的 问题 就 暴 露 出来 了。 借 鉴世 界 上 其 他 国 家 的经 验 ,那 些 废 除非 暴 力 经 济 犯 罪 死 刑 的 国 家 ,它 们 的经 济 犯 罪 率也 没 有 上 升 。所 以作 为 一 个 当代 的 民主 国 家 ,我 们 应 该 以积 极 的姿 态 寻 找 更 好 的 办法 来 应 对 经 济 犯 罪 现 象 , 而 不应 单 纯 地 制 定 死刑 ,我 们 既 要使 罪犯 受 到 应 有 的 惩罚 又 要 达 到更 好 的社 会 效 果 ,尽 可 能 地 使 他们 给 社 会 造 成 的损 害 予 以恢 复 。我 们 当前 更 需要 做 的是 完 善经 济 犯 罪 的预 防 措 施 ,完 善 经 济法 律 法 规 ,提 高 行政 执 法 力 度 以及 提 高 打 击 经 济 犯 罪 的执 法 效 率 。同时 还 要调 整和 完善 经 济犯 罪 的刑 罚结 构 。 二 、经 济犯 罪可 以废 除死刑 的理 由 ( )对经 济 犯罪 设置 死刑 违 背 了罪 责刑 相 适应 的原 则 一 经 济 犯 罪 是破 坏 了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虽然 有 时 也 造 成 了严 重 的 危 害 ,但 是 其 根 本 上 侵 害 的是 经 济 关 系 和经 济 利 益 , 所 造 成 的损 失 是 由财产 来 衡 量 的 。财 产和 人 的 生 命 根本 就 没 有 可 比 性 。所 以用 死 刑 来 判 决那 些 对 经 济 关 系和 经 济 利 益造 成 损 失 的 罪 犯确 实 是有 违罪 责刑 相 适应 的 原则 。 另 外对 经济 犯罪 分 子的 惩罚 也是 通过 犯罪 分子 所造 成 的财产 损 失数额来 衡量 的。犯罪 的数额越大 ,其应受 的处罚也就 越重 ,反之亦 然 。但 是,到底达 到多大 的数额才 能适用死 刑?随着 社会 的进 步和发 展 ,这 个标准 也就会跟着 改变 。同时各个地 区的发 展程度不 同其衡量
论经济犯死刑的存废问题
论经济犯罪死刑的存废问题杨佳微法学1101班【内容摘要】经济犯罪1作为一种新兴犯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目前,我国对经济犯罪的处罚手段之一的死刑在刑法规定中仍旧占了很大比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呼声的不断提高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主张在刑法中不断废除死刑的适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存废生命价值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2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如何对经济犯罪合理适用死刑,尤其是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以改善我国刑罚制度的质量,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心,是我国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时代课题。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兴犯罪,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正是由于经济犯罪的历史条件所决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首先对经济犯罪进行了界定。
英国学者希尔1872年在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作了题为《犯罪的资本家》的专题演讲,第一次从犯罪学角度提出了经济犯罪的定义。
1932年德国学者林德曼又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
但是,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刑事法律目前都还尚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而只是一个学理概念。
对它的本质属性也一直是众说纷纭。
根据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应当包括以下三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3)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
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
[之路,死刑,我国]浅议我国死刑废止之路
浅议我国死刑废止之路一、死刑废止的全球考察二、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我国的死刑废止之路(一)我国的死刑废止之路―以经济犯罪为突破口的立法废止从目前公布的《草案》中可以看出,此次分则调整的死刑罪名和《刑法修正案(八)》相类似,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
但其中一大亮点是对于实践中适用较多的经济犯罪――集资诈骗罪亦予以废止,极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进程。
1.我国当前不适宜立法上一步废止死刑死刑制度是刑事法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环境、立法、司法、价值观念等多领域、多方面的问题。
从国内外社会环境的重大变革到我国死刑立法与司法改革困境,以及我国死刑观念改革遇到的阻力,都成为了推进死刑废止的阻碍因素。
博登海默曾经说过,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职能,就不仅要致力于实现社会正义,而还需要致力于创造安定秩序。
就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步到位地全面废止死刑还不合时宜,但也不能因此而固步自封,停滞不前,而应找到难题的突破口,解决我国死刑废止之路上的难题,逐步推进我国死刑废止的进程。
从上述的《刑法修正案(八)》及《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正在为实现全面废止死刑而不懈努力,其以逐步而及时地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为突破口,打开我国废止死刑的大门,为全面废止死刑奠定基础、创造环境。
多数学者主张通过渐进的方式先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以为废除死刑创造各方面的条件,逐步降低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最终废除死刑。
2.经济犯罪死刑应予废止的原因(1)从死刑报应论的角度分析。
当前死刑保留论者主张的根据主要是报应根据。
其属于报应主义理论,是一种向后看的理论,它从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之间的对称性、相称性来寻求死刑的正当性,讲究死刑的惩罚性和有效性。
康德曾经说过:“对谋杀者必须处以死刑”,对于爆炸、谋杀等严重危及人身生命健康安全等暴力性犯罪而言,适用死刑尚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理论背景。
然而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明显不具有同样的报应根据,经济犯罪主要是贪图钱财的行为,其恶害主要表现为物质损失,可以弥补;而死刑是国家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权利,其恶害表现为剥夺犯罪人仅有一次的生命,无法挽回,与经济犯罪的危害显然不对称,更谈不上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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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警察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 3 17
【 摘
要】 生命权 、 从 价值 论 、 改善 人权 形 象 、 国际 司法协 作等 角度 , 阐述废 除经 济犯 罪死 刑 的理论 基础 和 现 实意
义; 同时 结合我 国历 史传统 和 当前 形 势 , 分析 阻碍 经 济犯 罪死 刑废 除 的 因素。在 阐释 、 分析 的 基础 上 , 出渐进 废 除 提
经济犯 罪死刑 的一 些 建议 。 【 关键 词 】 法修 正案 ; 济犯 罪 ; 刑 ; 除 ; 制 改革 刑 经 死 废 刑 【 图分类 号 ] 95 中 D 2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6 3 3 12 1)5 06 -0 17 —29 (0 20 - 0 1 2
范 围。 ( ) 除 经 济犯 罪死 刑 的 现 实意 义 二 废
( ) 除 经 济 犯 罪 死刑 的理 论 基 础 一 废
死 刑存置论和死刑废 除论之争在我 国法学界 由来 已
久 , 于废 除死 刑 尤 其 是废 除经 济犯 罪 死 刑 的理 论 依据 , 关 已
经被讨论得 比较充分, 在此选择三个方面作简要论述:
一
、
废 除经 济犯 罪 死 刑 是 大 势所 趋
严 重 的 罪 行 ” 出 了 明确 定 义 , “ 罪 行 已直 接 导致 了犯 给 即 该 罪 对 象 的 死 亡 或 丧 失 生 命 的 危 险 以及 其 他 极 端 严 重 的罪 行, 并且 该犯 罪 的主 观 方 面应 是 故意 ” 我 国 19 。 9 9年 签署 了 《 约 》 虽然 至 今 未得 到 人 大 的批 准 , 必 负全 面 履 行 该 公 , 不 公 约 的义 务 , 我 们 必须 正 视 国 际法 治 的 发展 方 向 , 好立 但 做 法、 司法 准 备 , 便将 来 《 约》 准 后 可 以顺 利 过 渡 。 以 公 批 参照 《 约》 《 障 措 施》 规 定 , 国 《 法 》 4 公 和 保 的 我 刑 第 8条规 定 的 “ 行 极 其 严重 的犯 罪分 子 ”其 范 围就 应 该受 到 严格 限制 。 罪 , 经 济 犯 罪 既 不 可 能直 接 导 致 犯 罪 对 象死 亡或 丧 失 生 命 , 也 不 属 于 叛 国 等极 端 严 重 的罪 行 , 明显 无 法 纳 入 死 刑规 制 的
1改善 我 国的 人权 形 象 。 当前 , 世 界 上 24个 国家 . 在 2
和地区 中, 绝大部分在立法中废 除了死刑或者事实 上不执
行 死 刑 , 有 5 个 国家 和 地 区 法 律 规 定 并在 过 去 1 年 内 仅 6 0
适用过死刑。为数不 多的保 留死刑的国家 中, 真正执行 的
大 , 不 可 能 和 生命 等价 。既 然 不 等 价 , 么对 于 犯 罪 人 , 也 那 死刑便是一种不公正的刑罚。 3法 律基 础 。 . 早在 16 年 1 96 2月 1 6日, 合 国就 在 《 联 公 民权 利 与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约 》 以下 简 称 《 约》 第 6条规 ( 公 )
2l O 2年 5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u a f Hu iUnvest f Poi e o r lo be i r i o lc n y
M a . 01 y2 2
第 5 总 第 18 期 2 期
No5 e. . S rNo. 28 1
浅 议 经 济 犯 罪死 刑 之 废 除
属性 , 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 于个人对 自己的 自然权
利 的割 舍 , 个人 无 权 割舍 生 命 权给 国家 , 但 国家 也无 权 剥夺 任 何 人 的生 命 , 由此 证 明死 刑 是不 合 逻 辑 的 。 2对 价 值 论 的 分析 。从 价 值 的 角度 考 察 经 济 犯 罪 中设 . 置 死刑 是 否 有 助 于 实现 公平 和 公 正 。 西 方 的传 统 观 点 来 从 看 , 德 认 为 , 罚 之恶 应 该 与 犯 罪 之 恶 对 称 。 格 尔 也认 康 刑 黑 同 等价 报 复 , 为刑 罚 的价 值 应 当 和犯 罪 损 害 的价 值 相对 认 应 。我 国汉 高 祖 刘 邦 的 约法 三 章 , 出 “ 提 杀人 者 死 , 人及 伤
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 。 这不仅严重阻碍我们国家向民主文
明社 会 迈进 , 同 国际 潮 流 相 左 , 有 可 能 授 人 以柄 , 为 也 更 成
1 “ . 生命 权 ” 对 的尊 重 。“ 命 权 ” 人 至 高 无 上的 自然 生 是 权利 , 蕴有三: 生俱来性, 意 与 出生 就 拥 有 ; 遍 性 , 有人 普 所 都拥 有 ; 可 剥 夺 性 , 有 者 不 能 转 让 、 不 拥 出售 或 者 赠 予 他 人 这 一权 利 。 死刑 废 除论 的鼻 祖 贝 卡利 亚 根 据 生 命 权 的 这些
也 是 极 少 数 。像 美 国 2 0 0 6年全 国才 执 行 5 O多个 人 , 日本
每年不到 l 0个人被执行, 他们的死刑也主要适用于情节严
重 的杀 人 罪 , 而非 经 济 犯 罪 。反 观 我 国 , 17 从 9 9年制 定第
一
盗抵罪” 同样采取 了等价报复。在这种考量下 , , 只有伤害 他 人性命 的犯罪才会 被处 以死刑 。人的生命价值至 高无 上 ,远非 经 济 价 值 所 能 比拟 ,经济 犯 罪 侵 害 的财 产 价值 再
部 刑 法典 到 1 9 年 刑 法修 订 , 国可 以判处 死 刑 的 罪名 97 我
不 但 没有 减 少 , 扩 大到 许 多 经济 犯 罪 , 中 国现 行 刑 法 的 还 在 4 4个罪 名 中 , 判 处 死 刑 的 罪 名有 6 4 可 8个 ,占刑 法规 定 的 罪 名 总 数 的 1.%, 5 3 使我 国成 为 世 界 上规 定 死 刑罪 名 、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