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程序中的指定管辖研究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目录一、案件管辖 .................................................................... ( )1二、受理、立案、破案、销案.................................. ( )2受理 (2)立案 (2)破案........................................................................................... ( 3) 销案........................................................................................... ( 3) 三、侦查 ............................................................................... ( )4调取证据 (4)讯问犯罪嫌疑人 (5)留臵盘问 (7)询问证人、被害人 (8)搜查扣押 (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1)追缴赃款赃物 (12)鉴定 (13)辨认 (14)通缉 (15)侦查终结 (15)补充侦查 (17)四、强制措施...................................................................... ( 18) 拘传 . (18)取保候审 (18)监视居住 (25)拘留 (27)逮捕 (30)羁押期限 (32)其他规定 (33)五、羁押 (35)六、律师参与刑事评论 (36)七、涉外经济犯罪案件 (38)八、办案协作 (41)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根据中公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发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侦部门及经侦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5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发票案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5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60、非法出售发票案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61、假冒注册商标案
6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8、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9、强奸案(第236条)
40、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案
8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4、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85、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86、窝藏、包庇案(第310条)
87、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
8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_龙宗智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龙宗智 白宗钊 谭 勇
《刑 事 诉 讼 法 》第26条 规 定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该规定确立了中 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 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 是管辖权明确, 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 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后一种情况,即 由指定而改变管辖, 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 的个案调整。 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 象、适用原则、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如侦查中的指定 管辖及其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等)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 中适用随意性较大,问题较为突出。 本项目主要采取实际 调 研 的 分 析 方 法 ,〔1〕对 指 定 管 辖 制 度 中 因 指 定 而 改 变 管 辖 问题进行研究。 在肯定该项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分析存 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探索较为合理的制度完善与实践规 制方案。
*本 文 系 2012 年 度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课 题 (自 选 )项 目 成 果 ,项 目 号CLS(2012)D198 。 〔1〕项 目 组 搜 集 分 析 了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管 辖 资 料 ,并 到 巴 中 、乐 山 等 地 区 的 法 院 进 行 了 调 研 。 〔2〕在法理与实践中,批捕服从于侦查,公诉服从于审判,一般不存在独立的管辖问题。 但侦查的职能、主体,程序性质均不同于审判,因此其管理 有相对独立性。 〔3〕其中有15件47人系跨两类案件的一案多罪案件。 以上统计数据系根据其主罪确定所属类别。
2.指定管辖的性质与内容。 从实践情况看,指定管辖 主要是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即本应有甲地侦查、审判 的案件,改由乙地侦查、审判。 本项目组所统计的全部指 定管辖案件,均具有地域管辖的移转性质。 因此可见,指 定管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特定地域因素对办案的不良影 响。但同时也兼有级别管辖上的指定管辖性质和内容。 因 前述的“一步到位”指定方式,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 或下两级、三级法院审理案件,已经带有指定级别管辖的 意义。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述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其焦点关键在于经济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和经济犯罪外延大小的划分。
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1、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2、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破坏经济秩序3、经济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4、违反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政策性特征较强,属于法定犯经济犯罪: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1、共同客体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一般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他客体。
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经济秩序,而只是侵犯了其它客体,那么应当认定构成它罪,而不能构成经济犯罪。
二、紧急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2、多数经济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以及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三、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1、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2、单位犯罪较多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经济犯罪在罪过形式上,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还有一些既可以使故意,也可以过失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所有无正规厂商的合法委托手续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原料、辅料、半成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者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的行为统统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现场——潜在性2、犯罪特点——行业性、产业链特征明显3、犯罪性质认定——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公、检交叉管辖的问题(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反之交换)三、剩余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1、犯罪地管辖2、协商管辖3、指定管辖4、级别管辖5、并案侦查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治理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1、完善与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3、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5、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而擅自销售保税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在我国内海、邻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等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及建议_概述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及建议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指定管辖案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其他途径,将一个案件由原来应该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地方或国家转至自己所在的地方或国家进行审理。
然而,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就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以及解决这些难点的建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讨论。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由引言、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解决指定管辖案件难点的建议、案例分析和结论五个部分组成。
首先,在引言中,我们将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其次,在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部分,我们将重点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司法管辖权争议以及跨国诉讼带来的挑战。
对于这些难点,我们将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然后,在解决指定管辖案件难点的建议部分,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和措施。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增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以及推动互联网法治化进程。
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些建议的原因和可能的实施路径。
接下来,在案例分析部分,我们将通过分享国内跨省指定管辖案件的实践经验、探讨跨国指定管辖案件的处理策略,并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下指定管辖案件应对方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指定管辖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并展望未来针对指定管辖案件发展的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和剖析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并基于此提出相应建议和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促进指定管辖案件处理工作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进步与完善。
2. 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2.1 法律适用问题在指定管辖案件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确定适用哪个法律体系。
跨国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每个司法管辖区域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规定。
因此,当面临指定管辖案件时,必须确定应该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
刑事二审指定管辖不可取
刑事二审指定管辖不可取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二审指定管辖是指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情况。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于这种制度表示质疑和不满。
他们认为,刑事二审指定管辖不可取,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刑事二审指定管辖不可取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
刑事二审指定管辖不可取的原因之一在于其可能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一些案件中,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决定可能受到地方政治势力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不够公正。
这样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给公众带来了不信任感,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刑事二审指定管辖不可取的原因还在于其可能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由于二审指定管辖需要将案件从一个法院转至另一个法院,这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司法资源和人力物力的投入。
繁琐的程序和费时费力的调查办案工作,不仅给相关法院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也让那些正等待审判的当事人受到了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
刑事二审指定管辖不可取的原因还在于其可能增加了司法效率低下的风险。
由于案件的转移和调度需要时间和精力,这样就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些案件可能因为管辖法院的变更而导致审判工作的延误,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和效率。
在刑事审判中,时间的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的丢失和不完整,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正性。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刑事二审指定管辖的制度确实需要重新审视和改进。
有关部门需要更加注重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二审指定管辖不会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和干扰。
司法机关需要在案件的调度和转移过程中加强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效率提升。
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对于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改革,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刑事二审指定管辖确实存在不少的弊端和不足,需要经过全方位的审视和改进。
各级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认识到这个问题的现实严重性,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以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流程是什么?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流程是什么?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流程是:受理案件、侦查阶段、决定立案等,对于经济犯罪的立案侦查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导致司法判决的错误。
一、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流程是什么?1、受理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2、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3、决定立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1、走私假币案2、虚报注册资本案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6、妨害清算案7、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1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16、伪造货币案1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1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19、持有、使用假币案20、变造货币案2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2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23、高利转贷案2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2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2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2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2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30、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3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3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等。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经侦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经济犯罪案件接受、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地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第六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坚持惩罚犯罪与挽回经济损失并重的原则,对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
同时要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第九条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插手经济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十二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经侦部门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经侦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经侦部门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
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第三章受案、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十条接受控告、举报事项时,要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控告、举报的内容要制作详细的笔录,并由其核对无误后签名。
经侦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经侦部门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应进行审查和案前调查。
在审查和案前调查阶段,不得查封、冻结财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对于接受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经过审查和案前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控告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经侦部门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部门对于一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到位,对此特别是在一些职能管辖内,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在下文章中为大家一一介绍了,请大家详细阅读。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侦跨省办案程序涉及的法条有哪些?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经侦跨省办案程序涉及的法条有哪些?导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百零九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上海市经济犯罪侦查法律条例
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上海市经济犯罪侦查法律条例第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刑事谅解书入室抢劫拘传公诉保释金防卫过当辩护词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敲诈勒索罪经济犯罪一般是在经济活动中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危害社会,企业或者个人的利益。
上海市政府对于经济犯罪制定了相关规定。
那么上海市经济犯罪侦查法律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为您准备了以下资料,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上海市经济犯罪侦查适用法律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调研报告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本次调研对管辖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调研报告如下: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管辖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处理情况,以及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1. 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获取案件相关数据和现场情况。
2. 分析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案件管辖和协作的情况。
3. 汇总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三、调研结果1. 管辖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诈骗等领域。
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协作配合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3. 部分地区存在着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调查不彻底等情况,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4. 目前司法系统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和执行困难。
四、建议和改进措施1.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加强对于案件办理规范和程序的培训和宣传,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法制意识。
3.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处理程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总结本次调研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希望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六、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各类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都会发生变化,对于管辖案件的处理和协作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能够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提供更好的保障。
七、致谢在此,感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次调研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也感谢所有参与调研的人员对调研工作上的努力和贡献。
望各单位认真阅读本次调研报告,并按照建议和要求积极落实,进一步加强协作、提高办案能力,共同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工作的稳步发展。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管辖权错误、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由下级法院管辖。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条如此规定的用意是:防止一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的方式控制二审,逃避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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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
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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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与管理体制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与管理体制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侵害他人财产、非法获取国家和个人财富等行为的总称。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也呈现出猖獗化、复杂化的趋势,因此,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和管理体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根本原则,侦查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侦查。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有些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法律规定不同,因此,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时,必须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特点,精准地掌握处理方式。
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以依法服从、合法行动为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侦查工作,不得违法操作或超越法定职权,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3.客观公正原则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不偏不倚地开展侦查工作,维护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同时,应客观地评价证据的价值和权重,不因个人情感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带有主观性。
4.操作监督原则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必须以操作监督为原则,有关领导和机关对案件侦查应进行全面监督。
在侦查中,必须要有书面的、审批的记录,涉及到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案件侦查的公平、公正、公开。
1.立法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国家应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定罪、处罚和预防等各个方面的细化、完善,以便侦查人员有条不紊地侦查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2.组织机构侦查经济犯罪案件需要专业化、高效化的团队,在组织机构上建立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专业的侦查人员队伍。
同时,要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和新型犯罪手法。
3.技术手段随着技术的发展,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如网络侦查、大数据分析、生物识别等,可以更加高效地开展经济犯罪侦查。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山东省公安厅2002年8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经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二条案件管辖。
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经济犯罪活动职责。
案件管辖范围为:1999年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明确经侦(保)部门案件管辖的通知》中规定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所列的犯罪案件。
其他警种及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受理的上述案件及发现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经侦部门。
经侦部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和其他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妨害司法活动犯罪的,除涉及的罪行重于经侦部门立案侦查的罪行应移交主管部门管辖外,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
对于涉及检察、审判、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地域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犯罪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单位犯罪的单位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一些问题
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一些问题昨天发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七),除了汇报学习心得外,又随笔写了指定管辖的一些常见问题,有的朋友说这些内容反而更多,不如单独放出来更好,故小编从上一期中复制岀来专门请大家批评指正,已看了上期汇报的请大家略过。
在这汇报实践中常被问到一个问题的理解,即上级法院、检察院经协商后指定原没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审理、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能否再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故小编按自己理解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在侦查阶段已指定侦查管辖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上级侦查机关指定无管辖权的市一级侦查机关侦查,市级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报上级检察机关商同级法院指定该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再交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理由如下:一是有明确规定。
市级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二是为善意理解。
此时上级检察院、法院的指定管辖,目的是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即将非犯罪地、居住地无管辖权的甲地获得管辖权,与案件的其他因素无关,并无规避等的恶意。
因此,市级检察院在审查后发现可以由基层院审查起诉的,可以根据上述《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但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前提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不能将刑诉法规定应由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再指定到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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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公诉、 审判 等 程 序 方 面衔 接 不 畅 , 时 甚至 发 生 冲 突 等 问题 , 案 件诉 讼 工作 带 来 一 定 困难 。为 此 , 明确 公 安 机 关 有 给 要 指 定 管辖 的效 力 , 顺衔 接 好 诉 讼 环 节 间 的 关 系 ; 遵 循 以 法 定 管 辖 为 主 , 指 定 管 辖 为 特 例 的原 则 , 理 应 以 防止 指 定 管辖 被 滥 用 : 办 理 指 定 管 辖 工 作 中 , 要 注 意 程序 . 要 重 视 对 案 件 实体 的 审查 ; 外 , 以制 定 《 安 机 关 办理 经 济犯 在 既 也 另 要 公
件 的若 干规 定 》 3条再 次得 到 重 复与 确认 。因此 , 第
在地域 管辖 方 面 , 成 了 以犯 罪 地管 辖 为原 则 , 形 以犯
罪 嫌疑 人或 者被 告 人居 住地 管辖 为 补充 的架构 。以
件 , 以 由共 同 的上 级公 安机 关指 定管 辖 。” 公安 机 可 《
《 事诉 讼法 》 刑 中并 未 明确规 定指 定 管辖 , 最 高人 民 《
法 院关 于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干 问 若 题 的解 释》 第 1 7条 中规定 :对 管辖 权 发生 争 议 的 , “ 应 当在 审 限 内协商解 决 ; 商不 成 的 , 协 由争 议 的人 民 法 院分 别 逐 级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人 民法 院 指定 管 辖 。 指定管 辖制 度 由此得 以确 立 。 公 安机关 办理 刑 ” 《 事 案 件 程序 规 定 》 基本 沿 袭 了上 述 规定 , 第 l 其 7条 第 2款 规定 :对 管 辖有 争议 或者 情 况特 殊 的刑 事案 “
一
、
指 定管辖 的 基本原 理
普 通 刑事犯 罪 案件 为考 量 蓝本 , 刑事 诉讼 法 》所 确 《
立 的上述 地域 管辖 架构 无 疑有 其科 学 、 理性 , 从 合 它 诉 讼 经济 的角 度 出发 , 有利 于 调查 取证 , 大 地节 约 极 了司法 成本 , 高 了司法效 率 。 提
性 因素 。
但 经侦 司法 实践 表 明 ,基 于经 济犯 罪 案 件所 固
有 的 特点 .经 常会 出现 管辖 权不 明或 者管 辖权 争 议 的情况 ,这 就 需要 有一 种法 律 制度 在 确定 管 辖权 方
面起 到定纷 止 争 的作用 ,指定 管辖 制 度在 这 方面适
《 刑事 诉讼 法》 以审判 为 中心来 进行 制 度设 计 是
可 以由被 告人 居住 地 的人 民法 院管 辖 。 ” 最 高人 民 《 法 院关 于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若
题 的解 释 》第 2条 规定 :犯 罪 地是 指犯 罪 行 为发 生 “
地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的财产 犯罪 , 犯罪 地包 括犯 罪 行为 发生 地和 犯罪 分子 实 际取 得财 产 的犯 罪 结果 发 生地 。” 述 两条法 律 规范在 《 安 机关 办 理刑 事 案 上 公 件 程 序 规定 》 1 第 5条 和 《 安 机 关 办 理经 济 犯 罪 案 公
21 0 0年 7 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 报
J 0URNA 0F J ANGXI L I PU L C E B I S CUR TY OL E I C L GE
J l 2 0 uy 01
No4 e . 1 . S rNo.41
第 4期 总 第 1 1 4 期
立 案是 刑事诉 讼 程序 的起始 环节 。 《 依 刑事 诉讼
法》 的规定 , 为有 犯 罪 事 实 的 发生 、 要追 究 刑 事 认 需 责任 、 享有 管辖权 是刑 事立 案 的三个 条件 。在经 侦 司
法实践 中 , 当犯 罪事 实 确定 发生 时 , 否享 有 管辖 权 是 则是某 一 公安 机关 对某 一具 体 案件 能 否立 案 的决 定
关 办理 经济 犯罪 案件 的若干 规定 》 结合 经 侦工 作 实
际, 《 对 公安 机关 办理 刑 事案 件程 序 规定 》 1 的 第 7条
收稿 日期 : 0 0 6 2 2 1 —0 — 0
作 者 简介 :赵斌 , , 安 部 经 济犯 罪侦 查局 副巡 视 员 ; 云清 (9 1 , , 西 吉 安人 , 男 公 曹 17 一) 男 江 江西 警 察 学 院教 授 , 究 方 向 : 研 民商
罪案 件 规 则 》 契 机 , 究规 范 公 安机 关 办理 经济 犯 罪 案件 指 定 管辖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研 关键词 : 济犯罪 : 查 ; 经 侦 管辖 ; 定 管辖 ; 1 D9 8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2 ( 0 0) 4 0 4 8 1 0 — 1 1 2 1 0 一o 6 —0
的。 审判 的地域管 辖决 定 了案件 侦查 的地 域管辖 。 其
第2 4条规 定 :刑 事案 件 由犯 罪地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 如果 由被告 人 居 住 地 的 人 民法 院审 判 更 为适 宜 的 ,
应 了 司法实 践 的需 要 。 理论 上说 , 定管辖 是法 定 从 指 管 辖 的补 充 ,适 用 于 解 决 特 殊情 况 下 的管 辖 问题 。
经侦程序 中的指定 管辖研 究
赵 斌 曹云清 2 ,
(. 安部 经济犯 罪侦 查局 , 1 公 北京 10 7 ;. 西警察 学院 侦 查 系, 西 南昌 3 0 0 ) 0 0 4 2江 江 3 13
摘 要 : 查 实 践 中 , 定 管辖 制度 可 以保 证 案 件 能 够得 到 正 确 、 时 的 处 理 , 免 出现 犯 罪案 件 无 人 管辖 的 不 利 侦 指 及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