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相关内容解读重庆市通信管理局.doc
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4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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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宽带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宽带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渝通信[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宽带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渝通信〔2009〕61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8]31号)和《关于印发〈市委三届四次全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8]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和投资环境,现就重庆市宽带城市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重庆宽带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庆是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是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直辖10多年来,重庆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城乡“数字鸿沟”明显,统筹城乡发展任重道远。
作为统筹城乡信息化试验区建设中重要的组成力量,重庆通信业近年来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年均增速12%以上,占全市GDP[1]总量的2.3%,推动了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面发展。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全国统筹城乡信息化改革的深入,赋予了重庆通信业新的历史使命。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立足于重庆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发挥优势、改进不足,将重庆市打造为宽带城市是建设长江上游信息中心、通信枢纽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展示重庆新形象的需要,是全面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会、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需要,更是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提供示范的需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电信无线宽带信息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电信无线宽带信息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渝办发[2008]280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电信无线宽带信息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办发[2008]2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中国电信重庆公司将加大对我市CDMA网络升级改造投资,同时,结合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趋势,在我市同步进行无线宽带信息网络建设。
为配合做好我市电信业改革重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中国电信在我市的无线宽带信息网络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意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确定了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等新一轮中国电信业改革重组方案。
此次电信业改革重组,是国家推进电信业加快发展、增强有效竞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实现电信强国的重大战略举措。
支持国家电信业改革,并力争在全国率先完成电信业改革重组,是我市在电信领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委进一步扩大开放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我市统筹城乡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通信基础设施,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为我市建设西部地区重要的通信枢纽,打造西部地区宽带互联网第一城,提升重庆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的CDMA网络资产和客户转移是此次电信业改革重组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中国电信重庆公司顺利完成了重庆CDMA网络资产清查工作,即将接手CDMA网络和业务运营。
但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重庆CDMA网络存在基站布局不合理、网络覆盖严重不足等问题,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升级改造。
重庆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信基础设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电信基础设施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保障电信网络安全与通畅,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前款所列项目的建筑红线内的电信管线、桥架等线缆通道和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机房、配线设施、电力接入等电信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依法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线路交越】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电信管线和水、电、气管线安全;涉及需要变更规划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灾害防护】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抗震、防雷(强电)、防火、防电磁干扰等要求。
第七条【应急工作】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自然灾害等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影响电信网络安全和通畅的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电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从事建筑、公路、电力、市政、水利、林业等工程建设活动、农田建设活动可能危害电信基础设施的,或者建设电信基础设施可能妨碍建筑、公路、电力、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活动、农田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电信基础设施所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后建设工程服从先建设工程、相互提供必要便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并由后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采取有效的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重庆颁布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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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颁布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18期
本报讯近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
此项立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在《重庆市电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重庆市电信行业的地方立法体系,对保障通信建设通行权、保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保护社会各方合法权益、加快重庆“宽带中国”和“互联网+”战略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促进重庆通信行业和谐友好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具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加大各级政府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二是推动电信设施建设更加规范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与当地城市建设风貌相协调。
三是增强电信设施的保护力度。
《办法》强调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保护职责,对电信设施所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规定了配合、协助义务,对电信设施保护分别提出了限制措施和禁止规定。
四是突显对电信用户权益的保护。
《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之间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用户自主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
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小型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外市电引入线路、设备等。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电信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国土房管、环保、规划、市政、文化、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市电信、经济信息、环保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安全、电磁环境水平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保护意识。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
《AA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相关内容解读
《AA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相关内容解读按: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日市政府颁布了《AA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渝府令第30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一、立法背景电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电信设施的科学建设与有效保护是发展电信业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加大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力度,对于大力推进“大数据”、“互联网+”行动和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市电信行业虽然得到迅速发展,但同时出现了电信设施建设难、保护难、被迫拆除等矛盾和问题。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目前电信行业管理领域专项制度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法规,距今已15年。
在这15年里,由于电信行业经历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多次重组等重大变化,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在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规定较为滞后,产生了很多空白点。
我市于1998年出台、2002年修订的地方性法规《AA市电信条例》,尽管对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有一些规定,也比较原则,还需要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和补充。
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厘清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责任义务,确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具体措施,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保护意识,促进我市电信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内容(一)关于电信设施建设。
办法根据电信业改革的新精神,对电信设施建设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划,不仅明确要求电信设施建设要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还要求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应当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避免重复和浪费。
二是强调了电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
《重庆市电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电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电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11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德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电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及过程2009年,市人大财经委在开展财经类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中发现,《重庆市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我市电信监管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工作的具体做法不尽一致;通信工程建设中基础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居民小区和商住楼驻地网的规范化建设及各电信企业服务的平等准入等,亟需进一步加以推进;电信业务经营出现了新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加以规范;电信和网络安全需要加强,尤其是要尽快建立在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通信机制。
以上问题,也为近年来一些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所关注,有必要尽快通过修改和完善《条例》加以解决。
市人大常委会因此将《条例》的修订作为2010年立法预备项目。
市人大财经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以及与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协商情况,负责牵头组织《条例》修订工作。
今年以来,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通信管理局一起,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和《条例》修改稿起草工作。
在《条例》修改稿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市经信委、市文广局、市建委等十四家相关部门,长寿区、綦江县,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等九家电信企业,以及有关法学、电信专家的意见,并在其基础上对修改稿进行完善。
经征求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和市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渝通信[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通信〔2009〕112号)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商,重庆市互联网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各项互联网管理重要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结合重庆市网站备案实际情况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重庆市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网站备案率的备案信息准确率,支撑互联网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结合重庆市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当前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是互联网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各相关单位克服网站备案信息数据量大、信息核实难、人员不足等困难,围绕提高网站备案率、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撑服务等三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网站备案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截至2009年4月30日,全市已备案网站(主体单位在重庆市的网站)达到了41203个,比去年同期增长43%;我市接入服务商(ISP)接入全国的网站34086个,比去年同期增长15%。
网站备案信息的不断增加和完善,在净化网络环境,以及奥运、两会等重要时期应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接入服务商责任尚未落实到位,接入未备案网站、不履行备案信息核实和更新责任等违规行为依然存在;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不高,还难以充分满足当前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建设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等工作的需要。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渝通信[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通信〔2008〕44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网通重庆分公司、铁通重庆分公司、卫通重庆分公司:根据信息产业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关于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制定《2008年度重庆市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度重庆市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二○○八年三月四日2008年度重庆市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2008年度,重庆市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努力把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结合新形势对通信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努力实践监管为民、发展为民的理念,坚持把服务社会、服务大众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行风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促进全行业在转型中实现和谐发展,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深化行业整体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紧紧围绕重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通信行业的要求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做好行风建设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积极主动地把行风建设工作融入行业发展建设的全过程中,在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全行业以“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广泛宣传通信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密切联系消费者协会和电信用户组织,通过举办“3?15”、“5?17”系列活动,虚心听取用户意见,关注民生和谐,使通信业的改革发展与人民生活改善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渝通信发〔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通信发〔2016〕98号信息通信发展处、信息通信管理处、网络安全管理处:《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16年11月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一章适用原则第一条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和受委托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渝通信[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的通知(渝通信〔2008〕6号)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网通重庆分公司、铁通重庆分公司、卫通重庆分公司、各相关单位: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对取得重庆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检单位1、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重庆分支机构;2、2007年12月31日前获得我局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批文和国内多方通信商用试验批文的企业;3、2007年12月31日前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核准手续的经营单位;二、年检机构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我市持证单位的年检工作。
对持证单位2007年度经营主体、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依法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
三、年检工作安排(一)材料报送时间:1、我局发证(文)单位应当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送年检材料;2、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重庆分支机构应当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送年检材料;3、跨地区增值电信经营单位提交资料详见。
对2008年3月15日前尚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纳入年检整改范围,限期在2008年3月31日前提交相关年检材料。
2008年3月31日后不再接收年检材料,同时向社会公示已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渝通信〔2010〕61号
渝通信…2010‟61号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10]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局决定立即在通信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通信运营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的内容各企业要重点检查本单位安全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通信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通信网络运行安全情况;应急通信管理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此次检查从4月1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采取企业自查和管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各企业要把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迅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治理、自查工作。
通信管理局将于5月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
四、相关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把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迅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工作。
(二)全面深入,突出重点自查工作既要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防范通信要害部位的安全,做好通信局站的防雷、防火工作,加强通信建设施工现场的隐患整治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16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2月23日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小型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外市电引入线路、设备等。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电信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国土房管、环保、规划、市政、文化、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增值电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增值电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增值电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发展的“3.14”总体工作部署和“6.25”讲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全面提升我市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市电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在征求各电信运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增值电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增值电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电信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产业,电信网是信息化最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
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积极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增值电信业务作为电信产业链上的多元载体,以基础电信网络为主要支撑,具体应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开发潜能、推动创新、解决就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全面提升我市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市增值电信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推动重庆“加快”“率先”发展,始终按照扶持、开放、引导、规范的监管思路,加强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推动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促使我市增值电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形成产业链完善、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基础电信业和增值电信业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务支撑。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重庆市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重庆市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重庆市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通信运营企业:现将《关于重庆市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重庆市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意见》二○○九年元月七日关于重庆市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加快发展,高起点推进城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通信枢纽,高质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现就2009-2012年我市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信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开放不足是制约我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进一步扩大开放是实现全市加快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推动重庆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是我市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试验区建设,努力开创重庆发展新局面的又一重要举措。
全行业要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
改革开放30年来,通信行业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最重要支撑产业之一,年均增速12%以上,占全市GDP比重为2.3%。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速蔓延,全球经济受到严重冲击,我市经济增长逐步显现减缓趋势。
通信业发展紧紧依托于经济的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通信业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和任务。
加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西部重要通信枢纽意义重大。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村通宽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村通宽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渝通信[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村通宽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通信〔2009〕55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做好我市行政村通宽带工作,按时完成我市2009年-2012年行政村通宽带任务,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8]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重庆市行政村通宽带工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行政村通宽带工程。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行政村通宽带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8]191号)文件精神,我市在实现06年行政村通电话率达100%、08年自然村通电话率达96.5%的基础上,启动行政村通宽带工程。
为确保该项工程顺利完成,特制订行政村通宽带工程的实施方案。
一、行政村通宽带现状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8655个行政村,其中4250个行政村已通宽带,4405个行政村未通宽带,行政村通宽带率为49.1%。
我市互联网宽带接入发展不平衡,主城6区和双桥区已经实现全部行政村通宽带,未通宽带的行政村集中在其余33个区县(自治县)。
二、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按照未通宽带行政村总数的“25%、35%、30%、10%”比例逐年分步实施,确保到2012年我市8655个行政村全面实现通互联网宽带,使我市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达到西部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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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 ××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公司特点的薪酬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薪酬分配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原则。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四条公司薪酬分三个部分,基本薪酬、激励薪酬、间接薪酬。
第五条基本薪酬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有限公司固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司龄津贴、外勤津贴三个部分。
(基本薪酬标准见附表)(一)基本工资。
对应不同的职务和岗位,基本工资分A、B、C、D、E、F五个层次,每个层次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
具体为:
A层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基本工资标准待定;B层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基本工资标准为1800元;C层为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基本工资标准为1500元;D 层为业务经理,基本工资标准为1300元;E层为业务主管,基本工资标准为1000元;
F层为业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为1000元;
(二)岗位工资。
在每一层次再分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体现不同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的差别。
具体为:A1层级为总经理、A2层级为副总经理,岗位工资标准待定;
B1层级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岗位工资标准为1200元;
C1层级为部门经理,岗位工资标准为1200元;C2层级为部门副经理,岗位工资标准为900元;
D1层级为业务经理一级,岗位工资标准为800元;D2层级为业务经理二级,岗位工资标准为700元;D3层级为业务经理三级,岗位工资标准为600元;D4层级为业务经理四级,岗位工资标准为500元;
E1层级为业务主管一级,岗位工资标准为700元;E2层级为业务主管二级,岗位工资标准为600元;E3层级为业务主管三级,岗位工资标准为500元;E4层级为业务主管四级,岗位工资标准为400元;
F1层级为业务员一级,岗位工资标准为300元;F2层级为业务员二级,岗位工资标准为200元;F3层级为业务员三级,岗位工资标准为100元;F4层级为业务员四级,岗位工资标准为0元;
(三)司龄津贴。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晋升办法,在本公司司龄在3年以内的,每满1年增加20元,不足一年按1年计算;司龄在4—6年的,从第4年开始,每满
1年增加30元;司龄在7—9年的,从第7年开始,每满1年增加40元。
司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每满1年增加50元。
第六条激励薪酬:主要体现为奖金、补贴等。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奖金总量调控机制,各部门(子公司)的奖金总额根据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与本部门(子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挂钩浮动。
第七条间接薪酬(即各种保险福利)。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等各种保险福利制度,在公司利润许可的前提下,可考虑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八条年终绩效奖金。
参照××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每年12月份公司按年度考核情况对员工加发年终绩效奖金:
凡年度考核定为称职及以上的公司人员,可全额享受年终绩效奖金;定为基本称职的按年终绩效奖金的80%发放,定为不称职或因违纪处分的人员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旷工一天扣年终绩效奖金50元;连续旷工3天或者累计旷工7天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事假(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公休假除外)一天扣年终绩效奖金20元;超过3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扣年终绩效奖金30元。
全年事假超过30天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病假(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公休假除外)一天扣年终绩效奖金10元;超过7天的,从第8天开始每天扣年终绩
效奖金15元。
第九条新参加工作员工薪酬标准。
原则上,高中、中专、中职毕业生新参加工作的,对应F4业务员四级;大专、高职毕业生新参加工作的,对应F2业务员二级;本科毕业生新参加工作的,对应E3业务主管三级;硕士以上毕业生新参加工作的,对应D2业务经理二级。
第十条有工作经验调入本公司的,其薪酬待遇对应层级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试用期薪酬:员工在试用期间,按其职务和岗位对应的层级的基本薪酬的80%发放,其他薪酬一般不得享受;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从考核合格后的次月起发给全额薪酬。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工资计算期间,一年为12个月,一个月为21天。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