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
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水行政执法,是我国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法规定对相关人员从事的水事活动进行管理。
水行政执法是我国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水事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笔者以具体水事违法案件为例,对我国基层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善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建议。
关键字:基层;水行政执法;问题我国对于基层水行政执法非常重视,希望能够通过水行政执法对我国水资源进行保护,让我国的水利建设更有秩序。
在我国进行基层水行政执法建设过程当中,不断对执法管理体系进行建设,分别出台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多种法律文献,配合基层水行政执法的执行,提升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力度。
1.具体案件分析A市位置坐落于我国长江流域下游地带,市内有多条河道流入,并且市内也有很多湖泊,本文主要以A市内的B湖泊的水体污染以及排污不畅现象为例。
B湖泊以及护城河水体水域总面积以及达到了43.5万平方米。
有三条河流汇入B湖泊。
当前,B湖泊的排涝工作存在隐含,湖泊附近有三个易涝点,并且流域附近地势相对较低,排水压力比较大。
另外,B湖泊附近的绿化面积相对比较下,且附近环境治理问题严重,垃圾随意堆放。
B湖泊开发利用不尽合理,湖泊面积近几年不断缩小,且附近工场随意排污,严重影响湖泊水体水质。
附近已经出现了污水化现象。
A市B湖泊附近排水排污问题严重,A市相关水利执法部门并没有做到及时处理,导致B湖泊排污治理影响比较久,据当地居民反应,B湖泊排污问题已经出现大概2年之久,执法部门才进行执法,可见当地水利执法部门执法意识较差。
2.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出现的问题根据以上水利案例,我们对当地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为以下几点;2.1水事法规宣传不到位,民众水法意识薄弱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是对地区水利工程以及水活动的管理部门[1],不单单具有管理和控制水事活动的责任,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宣传义务,让地区内企业、居民对我国的水利法规有一定的认识,让居民和企业有一定的水法律意识,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做到保护水资源,不破坏水资源。
浅议水行政和谐执法
水能经济浅议水行政和谐执法程红 杨卫东【摘要】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这三个特征决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规范执法、人性执法成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水行政执法为例浅议水行政和谐执法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对策。
【关键词】水行政;和谐;执法天津市北大港水库管理处 天津 300270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当前我国社会在有关土地征迁、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中频频发生暴力执法,甚至衍生出较大的群体事件,这无疑激化了社会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精神背道而驰。
1、行政执法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土地资源日趋紧张。
在此背景下,各地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法规如雨后春笋纷纷“亮相”,任意侵占土地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随之也产生了另一个社会矛盾:人们向河争地、向水面要地的态势加剧了。
虽然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水行政执法力度,但由于诸多原因,执法过程中常受到干扰,也由此引起了许多社会矛盾。
1.1 行政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水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理者心服口服,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常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执法中队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一直处于对立的状态。
由一起案例谈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管理
由一起案例谈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管理作者:石万宝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年第17期摘要:水政执法是水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水行政执法工作,实现水行政执法的规范、和谐、有效,是我们面临的新的课题。
关键词:采政执法;产生问题;分析研究;法律法规证据;调查;法律文书;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三步式;注重细节水政执法是水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科学治水的重要手段。
在水利行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热潮中,水政执法也要认真总结和反思。
如何用科学的理念来指导执法工作,来实现水行政执法的规范、和谐、有效发展。
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就本市发生的一起执法实践谈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案件的处理方法。
1案情回放:天津市某地热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私自开挖一眼地热井,并投入使用。
执法人员于2009年3月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证实其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该单位人员辩称,“我们已经办理了地热采矿许可证,不需要再办理取水许可证”。
同时百般阻挠我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正常的调查取证工作。
之后,天津市水利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该单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天津市水利局的决定。
2产生的问题问题,1、根据有关规定,分析该单位主张的“我们已经办理地热地采矿许可证,不需要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并结合天津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内容,分析市水利局作出的1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否合理。
分析:(1)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取用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故本案中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关于对水行政执法问题的思考--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
•60 •水行政执法水攻,k 5备源2017年第1期关于对水行政执法问题的思考----以江西省吉安市为例彭金平(江西省吉安市水利局,吉安343000)摘要:近年来,江西省吉安市水利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围绕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精准发力,有效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为吉安市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和支撑,保障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问题思考;吉安市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江西省吉安市经过 多年的不懈奋斗和艰苦创业,尤其是2011年以来水利 大投入、大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灌溉、防洪、排 涝和供水的水利工程体系,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也存在着不少与建设全国生态 文明先行示范区不相称的现象,水资源浪费屡禁不止、水库水质污染治理难度大、水土流失加剧、河道管理范 围内无序开采和乱弃乱建而影响行洪与堤防安全,水利 工程遭受破坏。
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保护 好和充分发挥这些水利工程的效益,为全市经济和社会 发展提供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证,促进和 谐社会发展,这是水行政执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1吉安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吉安市水行政执法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 法治水,有效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为吉安市水利事业 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和支撑,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 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了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1.1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执法水平逐渐提高各地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目标,建立健全了 各级执法机构,完善了各项制度,强化基础设施和队伍 建设。
全市现有在岗水政监察人员138人,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水政监察机构网络。
注重执法队伍的教育培 训,水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逐 渐提高。
1.2水法规宣传引导和依法治水环境逐步形成依托“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大活动,深入扎实 开展宣传活动。
通过在城区及乡镇主要街道悬挂宣传 横幅、张贴宣传画、发送宣传短信、摆摊设点等方式进行收稿日期:2016-07-28作者简介:彭金平(1963 —),男,大学本科,吉安市水利局局长,主管全局工作。
供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供水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正常运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水资源管理的日益严格,供水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供水纠纷的法律分析,探讨供水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家中自来水水质问题,多次与供水公司B公司发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影响了其家庭生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将B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自来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 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水质保障义务?3.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自来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 水质感官指标:颜色、气味、味道等;2. 水质理化指标:pH值、溶解氧、氨氮、总硬度等;3. 水质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本案中,张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自来水水质在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方面均未达到国家标准。
因此,可以认定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水质保障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公布检测结果。
本案中,供水公司B公司虽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但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检测结果,也未及时向用户通报水质状况。
因此,供水公司B公司未完全尽到水质保障义务。
(三)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因自来水水质问题,导致家中电器设备损坏,有权要求供水公司B公司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B公司未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也未尽到水质保障义务,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判决供水公司B公司赔偿张先生因水质问题造成的损失。
浅析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根据多年的水政执法工作实践,就当前水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水政执法;问题;原因;解决对策1当前水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水权所有者和水政执法者混为一体受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有些地方的水利水保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机构和体制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
具体说来,就是水政执法者与水权所有者没有分离,由于二者处于不平等地位,有时甚至是对立面,导致水政执法难以作到公正合理。
另外,在这一管理体制下自己管理自身的水事行为,事实上也缺乏对有效的法律监督。
水所有权和水行政监督权合二为一,直接影响到水政执法的公正性。
1.2对水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水政执法乏力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水政执法不仅要保障水资源的正常开发利用,更应该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另外,水政执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水政执法不仅要保护人工建造的水利工程,而且范围已扩展到对自然形成的排洪沟道的管理,河道采砂的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等领域。
但是,由于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库区内随意整改河道,乱采河砂等事件屡禁不止。
社会各界对水政执法还缺乏应有的重视,致使水政执法工作显得理长气短。
1.3水政执法依然存在着执法不严和管理混乱的现象依法执政要求水政执法工作者应公正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图私利。
但是,在处理某些具体水事案件的水政执法过程中,某些行政当事人利用工作之便同水政执法工作人员打得火热,请吃请喝。
有些水政执法工作者碍于私情在处理时以赔代罚或是只罚不赔,更有甚者,重者轻罚,轻者重罚,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公正处罚。
另外,水政执法管理不严还体现在具体执法操作的随意性。
例如:本人所在的原州区境内有水库多座,在灌溉期间,有些水库负责人根据需要自己制定灌溉制度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而且由水库管理人员自行负责实施。
水库管理人员本身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自己制定的灌溉制度也不具有行政法规效力,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规范行为,因而水政执法公正性更无保障。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
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
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
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
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
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调查结束后,水政监察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分析
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等环境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进行分析。
一、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定义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是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执法职能和执法权利,协同开展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性执法活动。
二、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重要性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是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和水环境健康的重要法律和制度保障,对于推动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及水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开展水资源的综合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能够帮助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维护水环境的卫生水污染、水体黑臭等环境问题影响着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可以加强水环境的监管和治理,保证水环境的卫生和生态安全。
3. 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水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有助于维护人类生态环境的平衡。
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要求相关执法机构对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出要求,促进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构成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由四个方面组成:法律、制度、执法人员和执法手段。
1. 法律法律是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基础。
当前国家与地方的水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包括水资源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对水行政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2. 制度制度是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依托,包括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监督制约、协调机制以及行政执法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
除此之外,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水行政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3.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水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一起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体会
季度巡查中发现。 一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大量采石、 取土, 存 在着破坏水土资源的情况 。 随即通知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本着为企业做好服务的原则, 执法人 员三番五次去做工作, 宣 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 希望得到该厂的理解和支持 , 主动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费。 由于该 厂在 与执 法人员 初 期接 触 中对执 法 工作有一 些看法 , 同时对 水 土保持 法 的认 识 和了解 也 不多 , 虽
龙里 县水 利局水 土保持监督 执法 站执法 人员 在 20 00年第
一
院提起上诉 , 要求重新审理, 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处罚 决定。根据相关规定 ,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事关重大, 我 站根据其上诉请求做出了书面答辩。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黔
南 中级 人民法院于 l 2月 2 1日做 出了该厂应缴纳水 土保 持补偿
() 4 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前应收集完备相关的证据证词, 做
好充分 准备。执法人员 在执法过 程 中必须 严谨 , 具有 高度 的工
来, 我站则指 出:贵州省 水 土流失 防治 费征 收管理 办法 》 《 的附 表中已明确将以水泥为产品 的企业 列入 收费对 象 , 对其进 行征 费是依法办理 ; 厂通 过 占有 、 该 利用 国家 水土 资源 而达 到 获取
作责任心和对企业认真负责的态度。 () 5 执法必须坚持公平 、 公正 公开的原则 , 不能厚此薄彼,
优亲厚友 , 否则会极 为被动。
利益的目的, 进而拒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
定的。因此 , 对其进行处 罚是 恰 当、 法 的。庭 审后 , 院法官 合 法 为进一步掌握补偿费征收 的有 关执行依 据 , 地 向拥有解 释权 特 的省水利厅进行了咨询 。省厅领 导十分 重视 这场行政 诉讼 , 专 [ 作者简介 ]罗天刚(90 , , 贞丰 县人 , 17 一)男 贵州 助理工 程师 ,
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疯狂采砂船的覆灭”在咱们那条大河里,有一伙人开着采砂船就像发疯了一样,不分昼夜地采砂。
这可不得了啊,不仅破坏了河床的稳定,还影响了航道安全呢。
咱们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是吃素的,悄悄展开调查,掌握了确凿证据后,来个突然袭击。
采砂船的老板还想狡辩,说自己就采了一点点,执法人员直接拿出证据,那老板就像泄了气的皮球。
采砂船被依法扣押,老板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罚款加上责令恢复河道原状,看他以后还敢不敢乱采砂了。
案例二:“污水乱排的工厂现形记”有个工厂,在大家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把污水排到了附近的小河里。
那河水本来清澈见底,小鱼小虾在里面可欢快了,结果被这污水一搞,变得又黑又臭,鱼虾都翻肚皮了。
周围的居民气坏了,向水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执法人员顺着污水的流向就找到了这个工厂。
工厂的负责人还想蒙混过关,说是什么意外泄漏。
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这哪是意外啊,分明是长期故意偷排。
于是,工厂被要求停产整顿,还得交一大笔罚款来治理被污染的河水,这就叫自作自受。
案例三:“水库违建的拆除风波”有人在水库边上偷偷盖房子,觉得那地方风景好,盖个小别墅自己住肯定很惬意。
可是他不知道,水库周围是有严格规定不能乱建的。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这个违建后,就上门去劝说。
违建者还挺横,说这是自己的地,想怎么建就怎么建。
执法人员耐心地给他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告诉他这是为了保护水库的安全和生态环境。
可是这人油盐不进,没办法,执法部门只好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
到了拆除那天,违建者还想阻拦,不过在执法人员的坚持下,违建最终还是被拆除了,水库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案例四:“非法围垦湖泊的教训”有个村子里的一些村民,看着湖泊周围有大片的浅滩,就打起了围垦的主意。
他们觉得把这些浅滩围起来种点庄稼多好啊。
于是,大家就纷纷动手,用土堆、石头把湖泊的一部分围了起来。
可是,这严重破坏了湖泊的生态平衡啊。
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后,赶紧来制止。
取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农民,居住在某市某县某镇。
2019年,张某某在其承包的100亩耕地上种植水稻。
为了灌溉,张某某从附近的河流中取水。
然而,张某某并未向当地水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也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2020年6月,当地水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张某某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河流中取水,用于灌溉其承包的耕地。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取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张某某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 张某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取水,已经构成了非法取水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张某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张某某应当立即停止非法取水行为,不得再从河流中取水。
(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张某某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如向水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3)罚款:张某某应当依法缴纳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水事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地水资源保护纠纷案为例,分析水事法律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探讨水事法律在解决水资源纠纷中的实际应用,为我国水资源保护提供借鉴。
一、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我国水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在水资源保护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某地水资源保护纠纷案为例,分析水事法律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为我国水资源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地地处我国南方,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水资源丰富。
然而,由于当地政府和企业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水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某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周边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农田干涸,居民饮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对此反响强烈,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水事法律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1)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和责任,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水资源进行行政监管,对违法取水、污染水环境等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水资源安全。
(3)水资源保护的司法救济。
当水资源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案例中水事法律的应用(1)某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取水,违反了《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方式和取水量取水。
”(2)某企业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周边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取用地下水。
”(3)当地居民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依法对某企业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水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缺乏监管手段和执法不严格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地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水行政执法工作,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 水行政执法、问题意识、监管手段、执法不严格、对策建议、监管体系、总结反思、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而水行政执法作为维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日益受到关注。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围绕水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现状展开,作为管理和维护水资源的行政执法机构,水行政执法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
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监管手段不足、执法不严格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必要对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唯有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就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为构建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1.2 问题意识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行政执法也暴露出一系列存在的问题。
针对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执法体系,形成有效的执法机制,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深刻认识到水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加强问题意识,找出问题的症结,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2. 正文2.1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水行政执法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水是生命之源,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频繁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严峻,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因此需要加强水资源水行政执法,从而更好保护好水资源,确保工程及防洪安全,达到水行政执法的作用,树立水行政执法权威,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问题;对策1、关于水行政执法简述水行政执法的概念通常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水法对相应的人使之获得相应的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并对其的权利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广义的水行政执法则是指国家有关水行政主管机构执行有关水法的法律与法规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制订、完善有关水方面的法律与规章制度。
即把所有与水事有关的政府管理通常就叫水行政执法。
本文所阐述的是狭义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水行政有关审批手续的管理,是各级水行政管理单位按照水法的法律条文与规章制度对某个人、某些人或某单位、某集体给予的一种权力。
(2)水行政监督与检查,就是水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对被管理的对象依照水法进行监督、检查,并使之遵守水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3)关于水行政处罚,主要是指水行政主管单位对不遵守水法的法律规章制度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或行政制裁。
(4)关于水行政强制式执行,是指水行政主管单位对所违反水法的人或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之后,被行政处理的对象没有按行政处理的结果执行,水行政主管机构可以依法实行强制性的措施来迫使其执行。
2、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2.1、水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基层水行政执法对宣传工作重视不足,受经费、人员等因素的制约,加之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宣传工作存有急功利近的想法,水法宣传工作不能做到经常化、持久化,仅靠“水法宣传日”、“世界水日”及“中国水周”等有限的几天进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从已查处的水法案件中可以看出,水法案件的发生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对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认识而违反了法律2.2、水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不够健全目前在我国水行政执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多时候没有按法办事、或者即使按法办事也不是很严格,走过程,搞形式。
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
• 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水行政 处罚行为指向的客体仅仅是水事违法行为, 其他行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水行政处罚的 管辖范围。 • 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水行 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 必须是实施了违法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是确定 的、客观的,而不是主管想象的。
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
前言
• 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当 是立法、普法和执法。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 执法是保障。 • 广义的执法包含了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 执行。法的遵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国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的适用指的是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适用法律对有关案件作 出处理的活动。法的执行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 依法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 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
• 一是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发现违法行为 后,首先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 水政监察员证,表明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 二是现场调查,认定事实。根据发现的违 法行为,及时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采取 拍照、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等方式 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 • 三是告知权利,听取申辩。水政监察员在 认定事实,决定给予当场处罚后,应当告 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了什么法 律法规,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及罚款的数 额,并告知当事人有当场陈述、申辩的权 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
• 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程序进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 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 1、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 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 法和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范围如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 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当然,对以上案件并不是必须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 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浅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进行水利建设的过程中,就水政而言,需要将造成执法难的相关因素及时找出,特别是水政监察大队,其在进行水政执法时扮演重要角色,能够公正的处理一些不利于河势的违法事件,故而,要重视对水政执法的强度,确保能够有效的运行水利工程安全,进而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针对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引言水行政执法具有执法环境复杂、执法涉及范围广、执法难度大等特点。
随着我国近几年水利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水行政执法水平也得到了提升,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国特色的水行政队伍和水法规体系的执法网络。
但是管理中依然还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体制不顺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直接影响我国水利事业稳定的发展。
1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水法规宣传不到位虽然水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依然存在水法规认识水平不够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力度。
一些单位虽然进行了宣传,但是由于宣传内容单一、宣传声势小等因素,导致宣传效果无法达到要求。
由于大部分人不了解什么行为是应该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反水规的,导致群体性水行政违反案件层出不穷,增加了基层水行政执法的管理难度。
1.2执法力量十分薄弱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局,承担着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管理和水利规费征收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新时期下的水政监察工作显得力不从心,水政执法工作处于应付、被动状态。
同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对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够熟悉,在很多案件中,反复信访、企业与水利部门关系紧张等情况经常出现。
当前环境下,水行政执法正在向综合性执法方向发展,形势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要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紧缺是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
浅析水行政执法
浅析水行政执法第一篇:浅析水行政执法浅析水行政执法[摘要]:依法治水是水利工作的行为准则,要想适应新的形势水政工作,首先要认清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水法规的宣传方式和方法需要改变;二是执法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三是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不健全;四是执法力度不够;五是水行政执法中调查取证难;六是执法装备不全,办案经费没有固定渠道;七是某些水法规操作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水政执法工作:一要将《水法》及水法规的宣传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二要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三要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四要落实经费来源,配全执法装备;五要提高水法规可操作性。
[关键词]:水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途径和措施[正文]:自从开展水政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市按照水利部“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监督经常化”的标准,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水行政执法体系已经构成并开始运作。
但是,水政工作要想适应新的形势,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解决当前水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水政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水政工作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经济社会发展对依法治水和管水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水是水利工作的行为准则。
随着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们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对水的需求越来越高,社会对水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水利提供更加可靠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作既要抓好水利的建设、管理、改革,以水利的发展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要加强涉水事务管理,搞好水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创造良好的水事环境,促进人水和谐。
(二)依法治水和管水是水利工作的重要法宝之一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是重要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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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或者接到案 “水事违法案件呈批表”呈报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水政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予以立 案,制作“立案通知书”,进入到处理水 事案件的一般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不予立案告知 书”,告知当事人不立案的理由;属于其 他机关管辖的,出具“移送管辖通知书”,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三是勘验、检查。是水政监察员对与水事 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 实地勘察、检查,以发现和搜集水事违法 活动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 勘验、检查作为调查取证的一种重要方法, 也应当由法定人员进行,就是说也必须由 两个以上水政监察员进行,必要时,可以 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同时,为保 证勘验、检查的公正性,也可以邀请与案 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员参加,还可以 通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 勘验、检查工作的进行。勘验检查也要制 作笔录。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
• 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程序进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 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 1、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 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 法和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范围如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 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当然,对以上案件并不是必须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 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 2、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及要求 • 应用简易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一般是水 政监察员发现违法事实后,直接出具罚款单 或者作出处罚决定书。对于笔录的制作、告 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告知诉权等 程序则很少进行或进行得不规范,由此造成 了不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按照《水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水 事违法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水行政 处罚行为指向的客体仅仅是水事违法行为, 其他行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水行政处罚的 管辖范围。 • 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水行 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 必须是实施了违法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是确定 的、客观的,而不是主管想象的。
• 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的相同之处有:1、由法定 人员进行。也就是说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必须 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水政监 察员,且必须是2人以上。2、必须保障被询问人 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对被询问人必须个别进行,应当到被询问人的单 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传唤或者 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同时必须遵守法 定时间,若超过24小时即为非法拘禁。3、必须 出示水政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并向被询问人 告知调查的事项和范围。4、必须制作笔录。制作 的笔录都必须经被询问核实后签名并按上手印。 必要时,水政监察员可以让被询问人书写书面材 料或者证言。
(二)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 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如下程 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及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强制执行、结 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 须经过以上所有程序。如强制执行程序就只有在 当事人拒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启动。
• 四是查证分析,作出决定。针对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进一步加以分析,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然后据此作出 处罚决定。如果通过申辩使案件趋于复杂而 当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证据不确凿的, 则应当决定转入一般程序处理。对当事人进 行当场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 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时,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 人一视同仁,不带任何偏见,公正对待,同时将 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过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开。 •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 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其 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法律法规规 定的义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 境。
(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
• 一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惩戒性,直接对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 • 二是行政处罚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水行政 处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其 他行政部门不能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水 政监察队伍也只能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授权,才能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否则就属于主体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 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对 违法行为应当由谁来处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给予什么样 的处罚、处罚都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进行等,都要按照法律 的规定来进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对象、 内容、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就必 须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行 为就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违法行为。
• 四是鉴定。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 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 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取证措施。
• 五是其他调查取证方法。如收集物证、书 证和视听材料等。其主要方法有抽样取证、 登记保存和复制等。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 据,可以采用先行取证、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经水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当事 人在场或者有关人员参加的,还可以先行 登记保存,但必须制作“先行取证、登记 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清 单”。
• 一是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发现违法行为 后,首先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 水政监察员证,表明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 二是现场调查,认定事实。根据发现的违 法行为,及时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采取 拍照、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等方式 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 • 三是告知权利,听取申辩。水政监察员在 认定事实,决定给予当场处罚后,应当告 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了什么法 律法规,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及罚款的数 额,并告知当事人有当场陈述、申辩的权 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主要 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诉 权、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赔偿权 等。这是限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 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 • 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 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 定,水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 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案件来源
• 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反水 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水事案件的来不外 乎以下几种,即:检举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 部门移送交办、自己发现等。 • 对巡查发现的案件,应当有“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因检 举控告获得的案件,应当有检举或者控告材料;有关部门 或者组织移送交办的案件,应当有移送交办的材料;上级 交办的,应当有上级交办的有关材料;下级报送的,应当 有下级报送的有关材料。
• 一、水行政处罚概述 •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 • 三、水行政处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一、水行政处罚概述
(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 (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 (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
• 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 制裁,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容 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五是当场执行,上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政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首先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 罚款的。其次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最后是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员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 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水政监察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 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水政监察员收缴的罚款,应 当自罚款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主 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 银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水事案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后,水政监察员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其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3、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 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查明水事违 法案件的真相,获得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 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 关行政措施的活动。
• 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主要有以下措施: • 一是询问当事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 了证实水事违法事实,依法对水事违 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调查活动。 • 二是询问证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收 集证据、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知情 人进行了解的调查活动。
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
前言
• 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当 是立法、普法和执法。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 执法是保障。 • 广义的执法包含了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 执行。法的遵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国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的适用指的是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适用法律对有关案件作 出处理的活动。法的执行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 依法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 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