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20151014(提交稿)
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PPP项目(第一批)实施方案(送审稿)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月目录一、前言........................................................................................................... - 1 -(一)项目背景........................................................................................... - 1 -(二)编制依据........................................................................................... - 1 -(三)编制原则........................................................................................... - 3 -二、项目概况................................................................................................... - 5 -(一)项目名称........................................................................................... - 5 -(二)工程概况........................................................................................... - 5 -(三)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必要性 .......................................................... - 6 -(四)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可行性 .......................................................... - 7 -(五)项目意义........................................................................................... - 8 -三、PPP运作方案........................................................................................... - 9 -(一)项目运作方式................................................................................... - 9 -(二)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 11 -(三)项目公司融资安排......................................................................... - 12 -(四)项目合作内容................................................................................. - 12 -(五)项目合作期限................................................................................. - 13 -(六)内部收益率及回报机制................................................................. - 13 -(七)管廊可用性服务费......................................................................... - 14 -(八)绩效考核机制................................................................................. - 18 -(九)合同体系安排................................................................................. - 18 -四、项目产出分析......................................................................................... - 20 -(一)主要边界条件................................................................................. - 20 -(二)测算结果......................................................................................... - 21 -五、社会资本的选择..................................................................................... - 22 -(一)社会资本的选择方式..................................................................... - 22 -(二)社会资本资格条件要求................................................................. - 24 -六、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 - 26 -(一)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 26 -(二)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机制................................................................. - 26 -(三)项目公司财务制度....................................................................... - 27 -(四)退出机制......................................................................................... - 27 -七、项目总投资和建设管理......................................................................... - 28 -(一)项目总投资的确定......................................................................... - 28 -(二)项目总投资调整范围..................................................................... - 28 -(三)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 29 -(四)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审计......................................... - 30 -八、相关事项安排......................................................................................... - 32 -(一)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 - 32 -(二)风险分配机制................................................................................. - 32 -(三)市住建委权利和义务..................................................................... - 36 -(四)政府方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 37 -(五)社会资本权利和义务..................................................................... - 37 -(六)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 - 38 -(七)履约保证......................................................................................... - 39 -(八)建设管理......................................................................................... - 40 -(九)运营期届满的项目设施移交......................................................... - 41 -(十)项目合作期限满后的处理............................................................. - 41 -(十一)一般补偿..................................................................................... - 42 -(十二)运营期的终止............................................................................. - 43 -(十三)股权转让限制............................................................................. - 43 -(十四)权益处置限制............................................................................. - 44 -(十五)争议的解决................................................................................. - 44 -九、长沙市政府承诺事项............................................................................. - 45 -(一)收费及补贴政策............................................................................. - 45 -(二)配套政策......................................................................................... - 45 -(三)其它保障措施................................................................................. - 47 -十、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 49 -附件1: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PPP项目(第一批)明细表..... - 50 -附件2: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PPP项目(第一批)财务分析. - 51 -一、前言(一)项目背景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中明确提出将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36个大中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它是为了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和避免对地下管线的损害而制定的。
正因为它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
一、背景地下管线主要包括电力、通讯、给水、燃气等各种管道,它们的安全性对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地下管线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一旦发生问题,往往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因此管理管线建设,防止对管线的损害,进行科学and 有效的管线保护和管理,切实防范管线事故的发生,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范围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线建设管理的目的、原则和规范;2、管线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职能;3、管线建设的审批程序和要求;4、管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5、管线监理管理和验收要求;6、管线维护、修缮及更新换代要求;7、管线事故的应急管理措施;8、管线违法行为的处罚;9、管线建设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管线管理阶段及要求1、管线建设前期管理:(1)前期调研:在进行管线建设之前,需要对建设区域进行尽可能完全的调研,包括有关地质、土壤、水文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制订安全的管线建设方案。
(2)管线建设方案编制:通过前期调研之后,我们需要在满足正常运行管线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制定合理的管线建设方案。
2、管线施工管理:(1)施工前期准备:针对管线施工,需要确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环保、质量等各方面工作的责任人及其职责范围,以确保施工的顺畅进行。
(2)施工安全管理:在施工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标准,做好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
(3)环境保护管理:在施工期间,一定要遵守环保规定,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严禁违规倾倒工程垃圾。
3、管线验收管理:(1)验收前期准备:管线建设完成后,再进行管理验收,验收前期需要对管线完整性、系统性、使用环境、使用寿命等方面进行检测,以确保管线的运行安全。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7号)《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2日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规划、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县以上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县以上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湘建城〔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县以上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建城〔2021〕16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轨道交通、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依法推进、创新方法”的工作原则,注重堵漏洞、强弱项,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全面启动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简称设施普查)工作,统筹推进设施隐患风险点排查整治,在现有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按规定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升级完善工作。
同时加强设施普查工作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有效衔接及成果运用。
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附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附建地下空间指同一建筑主体中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建设的地面以下的建筑。
独立地下空间一般指单独建设于地面以下,其地面以上没有建筑物的地下建筑。
单独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建设、合理利用、安全有序、生态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落实人防要求和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改、环保、园林、城管执法、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公共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报建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长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2日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长沙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供电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长沙市城市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导则(试行)doc
长沙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规程长沙市城市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导则(试行)2017年7月6日发布 2017年9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1.1编制背景 (2)1.2编制内容 (2)1.3编制目的 (3)1.4编制原则 (3)1.5适用范围 (3)第二章编制依据 (4)2.1法律法规 (4)2.2相关政策 (4)2.3规范及标准 (4)第三章管线综合设计标准研究 (5)3.1管线综合设计标准 (5)3.2管线迁改设计标准 (14)3.3碰撞分析 (25)附录:管线综合计费研究附图前言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长住建发【2014】33号),规范各设计单位在城市管线综合及管线迁改设计过程中的技术行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管理、统筹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与维护,以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有序,同时保护设计单位合法收益,经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长沙市城市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导则》研究,以规范管线综合设计,明确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审查有关要求。
本规定共分3章、1个附录、1个附图,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引用规范和标准、文件编制深度及附录、附表、附件以及附图等内容。
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湖南省建筑设计院、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由于编写时间和水平所限,导则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曙光中路181号,gxc762@),以供修改参考。
主编单位: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员:冯强、樊亮亮、李明、蔡洪都、杨建民、刘明敏、焦世珺、张鹏、殷虹主要审查人员:王伟胜、竺钦军、汤伟、汪东国、高守平、王新夏、肖南、李梦军1第一章总则1.1编制背景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就像人体内的“血管”和“神经”,是城市的“生命线”。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8【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收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1992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雕塑、喷泉等道路设施;(二)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及桥涵附属设施;(三)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四)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及防洪附属设施;(五)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涵、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长沙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水利、电业、交通、港务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工程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市政工程设施容量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增加设施容量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长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国防通讯等)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地下管线)。
二、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岳麓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内与道路同步建设和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三、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水务、公安、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和使用、建设单位(以下称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专业管线的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长政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附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附建地下空间指同一建筑主体中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建设的地面以下的建筑。
独立地下空间一般指单独建设于地面以下,其地面以上没有建筑物的地下建筑。
单独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建设、合理利用、安全有序、生态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长住建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42号)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轨道集团、市拆迁办、市建设执法支队,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房产建设局、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市燃气热力局,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区重点办,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燃气供应企业及在长各管线权属单位:为深刻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活有序正常,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请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一、凡需要进行土方开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之规定,须及时向设计、施工等单位提供《拟建工程项目周边环境调查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
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等地下设施资料,以及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的各类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质,进一步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目标,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国家试点建设工作基础上,全面推动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地上、地下设施的协调发展,解决地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的城市弊病,综合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构建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地下综合管廊体系。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加强城市规划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立足长远,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区位、布局,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目标及任务。
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城的关系,按照“宜建则建、能进皆进”的原则开展,要与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要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要与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排水防涝、海绵城市、河道治理、人防工程等建设统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建城函[2017]3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湘建城函〔2017〕33号)各市和部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48号)要求,我厅通过调度了解到,各地均不同程度开展了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但进度差异较大。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湘政办发〔2015〕48号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级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地级城市完成80%的普查工作任务,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机制体制。
截至目前,我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郴州市、张家界市、娄底市、临湘市、洪江市、攸县等13市县已基本完成了省政府既定的2016年度任务目标,其余市县虽开展了普查工作,但与省政府任务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二、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一)基础信息普查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省累计完成各类地下管线普查长度共56790.70公里。
株洲市、益阳市、郴州市、湘潭市、岳阳市、张家界市、临湘市、洪江市、攸县等9个市县已基本完成各类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长沙市、衡阳市、邵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浏阳市、醴陵市、韶山市、武冈市、资兴市、祁阳县、澧县、邵东县、华容县、桂东县、慈利县等16个市县正在开展各类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工作。
怀化市、常宁市、冷水江市、祁东县等4市县尚处在项目招标阶段,工作较为滞后;永州市、湘乡市、耒阳市、汨罗市、津市市、沅江市、涟源市、吉首市、沅陵县等9个市县尚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工作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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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6月3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的国土、规划、建设、改迁、安全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以下统一简称地下管线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以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统一简称城市道路)为载体,以及管线专用规划控制红线围的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弱电通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道、地上杆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一简称城市地下管线)。
第三条:[管理体系]1、成立“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管线相关部门(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电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
2、成立“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线办)。
管线办为领导小组常设机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副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各管线相关部门副主任或副局长任副主任。
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管线办职责: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网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有关城市管网统筹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服务规程、流程;参与制订地方性城市管网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或补充地方工程造价定额,推广综合管沟建设。
②、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市政公用管网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市政道路围综合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
③、参与市政道路围各类管线建设的前期审查;参与市政道路围各类管线的设计综合和施工图审查。
④、协助审查道路挖掘许可,对因城市道路建设、维护以及管线建设需要进行道路开挖的市政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根据建设(维护)单位提交的项目规划红线(道路维护)围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调查情况及保护措施方案、既有管线保护协议、配合施工协议(含费用分担方案)、工程建档登记手续、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等资料和条件提出意见。
⑤、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市政道路围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道路围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效果评价。
⑥、协调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工程档案、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管线地理系统数据的建设和维护。
⑦、负责路灯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路灯建设计划,安排路灯建设维护资金,并做好路灯维修事项的督办工作。
⑧、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成立“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站”。
副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专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网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编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和市政道路围综合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对道路管线建设挖掘许可前的方案进行审查;对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各区的管网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全市地下管线的普查、接收和编制地下管网现状图并进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网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管线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管网专家委。
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管理科、信息技术科、监督管理一科、监督管理二科、执法监察科。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改、工信、财政、公安、城管、测绘、安监、园林、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法规体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当全面纳入现有的建设法规管理体系。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六条:[原则]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发展原则。
第七条:[技术推广]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八条:[鼓励政策]政府鼓励弱电通讯管线项目由统一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鼓励城市道路及全部附属管线项目由同设单位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专项规划]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控制详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修建详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相关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二条:[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小区规划]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小区的管线建设,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小区的开发配套建设。
由相应的开发单位在开发项目前期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章用地第十四条:[土地权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分担成本]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分担道路建设单位的拆迁成本。
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用地协调]道路建设单位为地下管线建设的用地提供统一的协调和服务。
在道路设计中统筹安排电源点、机站、交接箱等附属设施的位置。
第四章建设第十七条:[基本建设制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依法执行基本建设制度,实行招投标、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建设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相关容告知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建设计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单位申报的建设计划,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招投标]参加地下管线建设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资质]承担地下管线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专项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监理、施工任务。
第二十一条:[技术规]城市地下管线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计、施工的技术规。
第二十二条:[设计]地下管线项目方案设计时必须考虑城市地下管线的种类、平面布置、管径、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
初步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管线位置、电源点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和新建管线的概算。
施工图设计时必须解决各类管线的具体位置、具体坐标、检查井坐标、用材、规格、施工工艺、工法等容。
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应该优先给盲道留好位置,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盲道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共沟]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沟技术。
地下管线共沟应当有偿使用,管线共沟的具体实施规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许可]城市地下管线的新建、改造、迁移和拆除,必须先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后才能施工。
涉水、涉堤的管线工程,按照水务局的行政许可规定办理审批,之后再办理施工许可。
占道破路的管线工程,按照城管局的行政许可规定办理审批,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
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不得办理开挖施工许可;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质安监督]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做好行业管理和相关业务指导。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施工配合]在开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协商确认管线土建工程的具体容、责任分工及费用分担方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进度需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签订配合建设协议书。
在施工中,地下管线专业与道路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地下管线土建工程共同监理、共同签证确认工程量。
第二十七条:[统筹协调]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统筹协调道路设计和管线设计的综合工作;(三)事先通知管线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竣工测量]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隐蔽回填之前,必须进行竣工测量和分部工程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三维坐标的竣工测量。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督促管线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竣工档案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联合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道路建设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加联合竣工验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