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村镇银行(简称“本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企业文化建设,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战略中;(二)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审议并通过相关专题报告,向董事会提交相关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三)负责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四)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相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规定要求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委员会可对本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改进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三、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四、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五、对我国市场监管的启示和推动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旨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监管合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市场监管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局面。
原有的监管体制和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部门之间的信息不通、协调不力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二、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1.提高监管效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提高了监管效率。
2.共享监管信息:通过联席会议,各部门可以及时共享市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等信息,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提高监管针对性。
3.完善监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总结市场监管经验,推动监管制度的完善,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4.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设立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
2.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监管工作协同推进。
3.信息共享: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市场监管信息,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4.协作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提升了市场监管水平,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我国市场监管部门正逐步形成大市场、大监管的格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5号各银监局:为引导各银监局有序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监局应当高度重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传达、认真落实银监会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工作安排,有序组织实施;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要求,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原则,制定本辖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制度,采取行为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完善组织架构。
各银监局应当结合辖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室建设,在职数配置和人员配备上给予保障。
要选配专业背景硬、工作经验足、协调能力好、沟通反应快、创新意识强的干部,适应不断发展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需要。
三、强化内部协调。
各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视为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处室与其他处室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提示当前阶段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以及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推动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念和要求充分体现和落实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
四、理顺外部关系。
各银监局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消费者保护相关政策变化,该落实的要坚决落实,该向银监会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在保持现行职责分工不变前提下,加强与辖内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以及货币政策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交流经验,有效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展;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加强与当地新闻宣传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研判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风险,既要协调消除虚假负面舆情的不利影响,也要督促引发真实负面舆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应对和改进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简称“三联”,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新闻出版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0个部门联合发起,在2017年3月23日正式成立。
该制度是对现有消费者维权组织、行业组织和政府管理机构的一种有益补充,旨在加强政府间的协调和合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二、主要工作职责(一)吸纳各方意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规划与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聚集了各相关领域的官员及专家,可以很好地听取通报国内外的消费者维权形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对消费者维权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预防。
联席会议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同,推动消费者维权进程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开展交流、研究和部署工作。
会议涵盖面广泛,参会人员众多,可以深入分析消费者维权现状,协调各部门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优化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加强警示教育,提高社会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发挥权威性、引领性的作用,倡导全社会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应对能力。
三、实际成效自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来,其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
先后完成了众多重要议题的研究和工作规划,提出许多系统且科学的方案,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立法、检查、评估、处罚、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由多个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旨在加强银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该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规范运作,提高消费者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来协调、研究和解决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问题。
会议成员通常包括银行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银行业协会等相关方。
会议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和制定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 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
3. 监测和评估银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5. 推动银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
决渠道的建设。
通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实现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同作用,提高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和保护水平,增强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任和满意度。
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1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12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银监发〔2012〕62号一、工作宗旨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通过广泛、深入、系统的金融教育,全面提升全社会对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培育银行业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科学地主张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行为监管,坚持行业自律,通过主动、严格、科学的监管措施,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准则。
二、工作原则预防为先。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市场准入审批的必要条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服务设计和审批之初,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之前,主动践行告知义务,实事求是地加强事先宣传讲解和风险提示;在开展营销时,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规范销售活动。
教育为主。
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判断能力和主动维权能力;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主动做好宣传讲解,通过提升消费者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化解矛盾。
依法维权。
本着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立一整套合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在实处。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解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协调处置。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纠纷的责任,并设置专门部门和人员落实这一责任。
银行业监管机构有责任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好消费者的投诉。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与消费者就投诉处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接受消费者的再次投诉,并将调查处置意见反馈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国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该制度是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联席会议组成和职责1.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措施,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2.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3.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4.监督和评估各地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审查和处理重大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事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1.定期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主任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
会议由主任单位代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讨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2.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收集和整理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3.工作小组。
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研究和工作事项。
工作小组由联席会议自行确定,根据各自成员单位的优势和专长进行组合。
三、联席会议的作用和意义1.加强统筹协调。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避免工作重叠和信息孤岛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2.推动立法完善。
联席会议作为重要的决策机构,能够提出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及时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3.提高公众参与度。
联席会议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激发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4.保障消费者权益。
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和处理重大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联席会议制度范文模板
联席会议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是指由相关部门自愿发起、自由参与的会议。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旨在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新经验、新方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联席会议设立联席会议主持人一名,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流担任。
联席会议设立秘书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各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会议职责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贯彻上级精神,讨论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促进工作合力。
(三)讨论研究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报和交流各部门工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会议规则第六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联席会议议题由各部门提前提交,经主持人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决定由与会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九条联席会议的决定由各部门共同遵守,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联席会议的工作,为联席会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决定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决议。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的工作接受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联席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联席会议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浙政办函〔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浙政办函〔2023〕40号省市场监管局:你局《关于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浙市监〔2023〕4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7日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营造有利于促进发展的消费环境。
(三)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组织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五)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推动各领域(行业)建立消费维权机制。
(七)强化调查研究,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分析消费维权动态,研究维权对策,总结推广消费维权工作经验。
联席会议制度范本(三篇)
联席会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工作的高效推进,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级联席会议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协同工作的原则,确保联席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各级联席会议的召集、议程设定、会议组织、工作安排和决策程序等方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联席会议的召集、组织、议事规则等事项。
第二章召集与参加第五条各级联席会议由主办单位召集,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六条联席会议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并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并积极履行会议职责,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联席会议应当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等非成员单位人员参加,并发挥其专业优势进行工作指导。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者指定一人主持会议。
第十条联席会议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应当听取与会成员的发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应当编制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交由召集人保存。
第四章工作安排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分解,并确保各成员单位按照计划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应当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和成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推动工作的互通有无、信息高效共享。
第五章保密与公开第十六条联席会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涉密事项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公开部分会议信息和决策结果,以促进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应当保守联席会议的商务秘密,禁止私自向外界披露会议信息和决策结果。
第六章修改与解释第十九条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经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维权联席会制度(三篇)
维权联席会制度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事件中,由相关各方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旨在解决维权问题和保护合法权益。
这种机制通常由政府、企业、消费者组织等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通过协商、沟通和合作来解决纠纷和问题。
维权联席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寻求问题的解决和权益的保护。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各方可以共同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协商解决纠纷,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维权联席会制度还可以提供一个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增强各方的理解和信任。
在实施维权联席会制度时,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方的参与和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
同时,还需要确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监督问题的解决和权益的维护。
总之,维权联席会制度是一种通过多方参与、协商解决问题的机制,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
维权联席会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维权工作,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公平正义,特制定本维权联席会制度。
第二条维权联席会是由相关利益方组成的合作机构,旨在共同协调、推动和展开维权工作。
第三条维权联席会的工作宗旨是坚持依法维权、依规维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维权联席会的任务是协调解决相关维权问题,促进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协作和合作。
第五条维权联席会应遵循公正、透明、高效、科学、有序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维权联席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第七条维权联席会应常态化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形成相关决策和推动维权工作的方案。
第八条维权联席会设主任单位和成员单位,其中主任单位负责联席会的召集、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主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将维权联席会的相关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维权联席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十一条维权联席会的组成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1.政府主管部门;2.行业协会组织;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4.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5.知识产权保护组织;6.相关企事业单位;7.其他相关利益方。
钦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钦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钦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相关成员主持。
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
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XX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XX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任务是:(一)研究制定本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推动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消费维权保护职责,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协同性;(三)开展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四)接受和处理社会各界群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议和投诉。
第四条联席会议设立联席主任,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副主任数名,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派遣。
第六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由主任召集。
第七条联席会议依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作为、慎作为等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和整改。
第八条联席会议将每一次会议的成果详细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成员单位第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消协等单位。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协作,积极推动本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联席主任和办公室的工作,配合开展相关调研、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二条联席主任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主持会议并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十三条联席主任有权要求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对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联席副主任负责协助联席主任进行工作,配合完成联席会议的各项任务。
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范文(3篇)
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范文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我市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吉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二)会商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三)加强各有关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执法工作,查处典型消费侵权事件;(四)整合我市消费维权工作资源,协调解决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治理;(五)加强对有关行业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1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市消协____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主持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任由市工商局主管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承担各成员单位的召集工作,协调、督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宣传、专项执法、信息互通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宁政办函〔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函〔2019〕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各部门间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广播电视台、市邮政管理局组成。
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具体联系人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相关继任负责同志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
(二)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
(五)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
(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力度。
消保会议记录
消保会议记录(原创实用版)目录1.会议主题2.与会人员3.会议内容4.会议结果与决定5.下一步工作计划正文一、会议主题本次消保会议的主题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服务质量”。
会议旨在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的研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满意度。
二、与会人员参加本次会议的有:各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人、相关企业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
三、会议内容1.各地消保部门负责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汇报,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分析了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2.相关企业代表分享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并对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3.法律专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并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四、会议结果与决定1.会议充分肯定了各地消保部门在过去一年所取得的成果,要求各成员单位继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会议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等。
3.会议决定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各地消保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制定具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2.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3.法律专家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020年年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xx年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努力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实现“十三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良好开局。
一、落实政策措施,不断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化建设xx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建议,围绕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完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规划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基础。
(一)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xx年8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质检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22个成员单位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xx年10月13日,工商总局牵头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是部门间协作机制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
(二)推动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xx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提出,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推动在xx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xx年9月29日,工商总局局务会原则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
送审稿坚持问题导向,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
一是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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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适应消费维权新常态,树立消费维权新理念,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基础作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X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考核办、金融办、电子政务中心、人民法院、科教体局、经贸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局、旅游局、统计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销联社、政府法制办、物价局、盐务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人行、、消费者协会等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政府办副主任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