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
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
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
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
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
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
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
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
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
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
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
2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
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
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
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
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

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
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
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
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
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
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
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
诺如下: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
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
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
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
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

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
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
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
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

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

食品及原料贮
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