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颁布日期:1997/08/11实施日期:1997/08/11标注: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六)装饰工程为1年;(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有关单位。
埠外来淮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按此执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反馈到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应予以记录第四条未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少报多建、肢解工程的.第六条工程类别、工期未经核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的,擅自施工的。
第八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第九条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
第十一条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十二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第七条进行施工图审批,擅自施工的.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交付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建设部发布建监(1997)60号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行为的活动情况。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及被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五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因受理责任不对口的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辖市、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掌握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公正地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建筑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三、投诉接受及处理流程1. 投诉渠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可直接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可通过监理机构或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2. 投诉受理:接到投诉后,受理部门应立即登记记录,并进行初步核实。
对于紧急情况,要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核实处理。
3. 处理流程:核实投诉后,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4. 解决方案: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制定解决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需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备案管理1. 对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备案工作。
备案资料应完整、真实,包括相关材料、处理过程及结果等。
2. 对于频繁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件,应加强监督检查,并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六、处罚制度1. 对于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投诉事件,相关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 对于故意欺诈、造假等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七、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下发整改通知。
2. 对于督促整改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合同、罚款等。
三、人员培训1.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的重要环节,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施工质量问题。
当居民或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疑问或不满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投诉处理程序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处理程序及建议。
第一步:投诉受理当居民或单位发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时,首先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或信函,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如电话或面谈。
在投诉中,应明确陈述投诉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例如照片、视频、文件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二步:问题调查一旦投诉被受理,有关部门将进行问题调查。
这需要对投诉的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并了解相关的技术情况。
在调查中,有关部门还可能会与施工方和投诉方进行沟通,以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步:技术评估在问题调查完成后,有关部门将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是为了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并评估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
评估结果将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如果发现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则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
第四步:整改要求在确认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后,有关部门将向施工方发出整改要求。
整改要求应明确要求施工方采取何种措施进行整改,以及整改的具体时间要求。
同时,有关部门可能会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步:整改验收当施工方完成整改后,有关部门将进行整改验收。
验收过程将对施工方的整改结果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检查。
如果发现整改合格,则有关部门将予以验收通过,并告知投诉方。
然而,如果整改结果不合格,则有关部门将要求施工方进一步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总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程序是解决施工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
投诉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有关部门将依据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评估和整改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在建筑领域,质量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指标,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安全和持久性。
然而,偶尔会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这时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投诉并处理。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项目调查在进行质量投诉之前,我们需要先进行项目调查,确保自己的投诉是准确的、有事实依据的。
项目调查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搜集证据:收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照片、文件、合同等证据,确保投诉具有说服力。
2. 验收标准:对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进行研读,了解应该符合的质量要求,找出与之不符的问题。
3. 测量检测: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测量检测,以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持。
二、投诉准备在进行投诉之前,我们需要做好投诉准备,确保我们的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理。
1. 写好材料:准备一份详细的问题清单,清楚列出发现的质量问题,并附上相应的证据。
2. 联系方式:准备好自己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以便投诉部门与我们取得联系。
3. 投诉渠道:确认投诉的渠道和部门,例如建设局或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等。
三、投诉过程在进行投诉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投诉方式:可以选择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但书面投诉更有说服力,可以保留证据,留下投诉记录。
2. 投诉内容:在投诉材料中,我们需要清晰地列出质量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据。
3. 投诉要求:在投诉中,我们需要明确提出自己的投诉要求,例如重新整改、赔偿损失等。
四、投诉处理一旦我们进行了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投诉进行处理。
1. 受理投诉:投诉部门会受理我们的投诉,并进行初步核实。
2. 证据调查:投诉部门将会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判断投诉的合理性和事实性。
3. 处理结果:投诉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我们反馈处理结果。
五、维权途径如果投诉处理结果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可以选择维权途径。
1. 申诉:如果我们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诉,寻求更高层次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建设部发布建监(1997)60号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工程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设计缺陷、材料质量问题、工期拖延等问题。
二、受理方式1. 投诉途径工程质量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电话投诉: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2)网上投诉: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在线投诉。
(3)书面投诉: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表,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寄至相关部门。
2. 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不受理。
三、受理程序1. 投诉受理投诉人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质量问题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将按照投诉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情况后进行备案。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实地核实,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澄清事实真相。
3.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相关部门将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通报。
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投诉,相关部门将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4. 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将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归档备案,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四、保密原则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五、受理机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投诉事项进行受理与处理工作。
六、投诉结果1. 对被投诉方若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要求整改,并适当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投诉人若有恶意投诉行为,将责令其停止投诉,并可视情况对其做出申诉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理。
七、制度定期审查为使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更加完善,相关部门将对制度进行定期审查,及时修订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一、投诉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进行或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投诉权。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和标准;3.工程验收不合格等问题;4.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
二、投诉途径为了方便群众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多种投诉途径:1.书面投诉:群众可以向相关建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投诉基本信息、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
建议投诉人在书面投诉中尽量明确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有助于问题的准确核实和解决。
2.电话投诉:建立公开投诉电话热线,提供投诉受理服务。
群众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3.网络投诉: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平台。
群众可以通过网上填写投诉表格,上传相关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三、投诉受理1.投诉登记: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并颁发投诉受理凭证。
2.初步核实: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投诉问题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情况。
如情况简单明了,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即时处理;如情况较为复杂,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3.调查取证:如投诉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证据收集等工作,确保问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问题解决: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如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反馈结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投诉人提供处理结果的书面反馈,并说明处理意见和结果。
四、时限要求为了保证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设定了以下时限要求:1.投诉受理期限: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日内完成投诉登记和初步核实,并通知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属下列情形者,应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投诉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
1、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投诉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换房、退房的。
2、业主或使用人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
3、投诉反映质量问题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4、投诉反映非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条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质量投诉中心)是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第五条质量投诉中心是受理质量投诉的窗口,统一受理质量投诉工作。
中心实行值班制度,有专门值班人员,中心成员每周轮流带班(节假日电话值班)。
第六条值班人员在中心值班,应认真作好当天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对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工作,接待对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对所有来电、来访,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待,耐心解答,维护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形象。
第七条值班人员对每天受理的投诉详细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中心主办,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工程最初报建名称具体房号或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全称;2、投诉反映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及相应证据;3、通过投诉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4、投诉时间;5、是否向责任单位反映过。
主办人员根据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中心受理的问题给予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转办给监督科室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投诉处理的重要性、投诉的途径和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投诉处理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复杂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了施工质量的重要性,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在这种情况下,投诉处理成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诉处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质量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我们要了解投诉的途径。
投诉的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
在现代社会,网络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诉途径。
人们可以通过网上投诉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将自己遇到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曝光和投诉。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投诉的效率,还可以借助网络的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传统的投诉方式也不可忽视,毕竟面对面的沟通更能够直接传达投诉者的诉求和情绪。
然后,我们要探讨如何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
首先,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其次,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评价。
对于频繁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企业,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取消其资质,以示警示。
此外,还可以加强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作用,通过组织行业评估和监督,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
最后,要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投诉处理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淮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参照兄弟市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建筑设计管理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门、图纸审查机构有义务参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整改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开发)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应牵头做好施工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责任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条当事人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再向当地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摘要投诉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的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证据和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市、县(市)投诉处理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立案。
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的请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立案.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立案处理的之外,其它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
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省投诉处理机构转交办理的投诉后,应按规定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备案.对涉及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处理。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理卷宗,并报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意见书》认定被投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正当民事权利,其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举报内容的性质和涉及的主体,分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建设工程行为举报。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是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的主体,负责接受、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投诉举报,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涉及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控告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备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答复理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对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的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设计不合理、工程材料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质量投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对投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通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属实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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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参照兄弟市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
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建筑设计管理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门、图纸审查机构有义务参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整改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开发)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应牵头做好施工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责任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条当事人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再向当地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九条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一)投诉人姓名、房屋地址、联系电话和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第十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但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
(二)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三)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五)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
(六)涉及经济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
(七)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八)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九)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正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的重复投诉。
(十)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
第十一条对于上述十条规定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下列反映解决的渠道和方式:(一)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投诉人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权部门反映;
(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事故或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经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三次协调,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投诉人应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确定承办人员;在投诉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必要时
对质量问题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因设计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由设计管理部门牵头监督投诉处理;
(三)因建筑节能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由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牵头监督投诉处理;
(四)因商品混凝土方面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由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门牵头监督投诉处理;
(五)被投诉的工程,其建设方的项目负责人,监理方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是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按下列情况进行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工作: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由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质量问题难以界定的,由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部位、内容、数量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工程原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对技术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施工质量问题,除进行检测外,必要时由建设单位在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检测专家名册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形成专家鉴定意见,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向责任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质量问题整改,并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上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被投诉的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选择在江苏省司法鉴定名册中的检测机构,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被投诉工程的建设单位先行垫支,最终由质量责任单位承担。
投诉人申请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检测存在主体结构安全问题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投诉事项。
情况复杂的,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对工程质量责任方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
在实施中,先由建设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管理失误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人撤诉;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
(四)投诉人在责任方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落实整改期间,人为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给予批评、公开曝光。
情节严重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对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
(三)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中态度消极、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投诉受理、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投诉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