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行政法总论部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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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论

行政法总论

一、行政法总论1、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一)国务院(二)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三)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五)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六)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二)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行政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2.公正原则:行政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公平、公正、公开。

3.合理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事,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权责平衡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与其责任相平衡,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对其行为负责。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和类型:1.管辖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2.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的行政责任。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干涉或参与。

4.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政决策,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

常见的行政行为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组织的类型和职能: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特设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

3.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受到监督,包括行政审查、行政复议等。

四、行政程序的要点: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2.行政程序的环节: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环节。

3.行政救济的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1. 行政权力及其限制:
行政权力:概念及种类;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性质;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行政权力的限制:法律原则、人权保障、程序保障、监督制约、公共利益原则。

2. 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行政机关:概念和种类;行政机关的设立和组织;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职权。

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行为的要件和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

3. 行政程序及其保障:
行政程序:概念和种类;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步骤;行政程序的违法和救济。

行政保障:行政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和种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终止。

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调解;行政争议的特殊解决方式。

5.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概念和种类;公共服务的实施和评价;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

社会管理:概念和种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社会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6. 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管理:
环境保护:概念和内容;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环境保护的实践与创新。

资源利用:概念和内容;资源利用的法律框架;资源利用的实践与创新。

能源管理:概念和内容;能源管理的法律框架;能源管理的实践与创新。

行政法学总论

行政法学总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是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不包含对一般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2、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从方法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消极说,也称扣除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它是建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的学术观点。

2、积极说,即试图从正面给行政下一个积极的定义或描述。

3、形式意义说,即以国家机关的行政为标准,凡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否为“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4、实质意义说,即着眼于活动性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5、综合说,即对行政多角度的界定。

3、我们对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认识,从如下特征的角度加以描述?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公益性。

3、行政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4、行政具有过程性。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自由)裁量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4、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5、行政权的内容?1、制定行政规范权。

2、许可批准权。

3、行政检查监督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裁判权。

6、行政权的特性?1、从属性2、法定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

7、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它的法语表达形式是droit ad-ministratif,法国因而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

8、学者们对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也存在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1、管理论2、控权论3、平衡论。

9、行政法的特征?1、内容广泛、易变。

2、形式多元,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3、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10、行政法的作用?1、保权说2控权说3、权衡说。

11、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1、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赵鹏行政法学知识点

中国政法大学赵鹏行政法学知识点

行政法学主讲: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联系方式:zhaopeng_1981@一、法律上明确“行政”的概念的作用:确定哪些活动属于行政活动,从而明确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一)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权力中行政分支的活动洛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分由行政、立法和司法;思考:1.是否行政机关所有的活动均由行政法调整?2.是否非行政机关的活动均不由行政法调整?(二)从形式上定义行政应当排除下列活动:1.“私法”后备行为:行政机关以平等主体身份开展的一些活动,适用民法来解决,不属于行政法调控的范畴;2.国家行为(统治行为):一些高层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高度政治裁量性质的活动,法律对其约束程度很低,发生争议也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接受裁判,这类行为被称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3.刑事司法行为: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追惩活动被定义为“司法”活动,不是行政法的规范对象。

《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实践中,国家为了管理需要,可能将一些行政任务授权或者委托私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行使,因此有必要从实质意义上定义行政。

(四)结论:我国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以形式上的行政机关的活动为主,但也包括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满足实质标准的活动。

考研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行政法是法律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总称。

考研法律学中的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介绍一些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行政法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研究的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个人产生强制效力的行为。

2. 行政法的特征是现实性、专门性和特殊性。

它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二、行政权力及其划分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社会和个人行使的强制性职权。

行政权力的划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行政权力的主体划分。

根据行政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权力和地方行政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划分。

根据行政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可分为管理权和公用事务权。

3. 行政权力的层次划分。

根据行政权力行使的层级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行政权力、地方行政权力以及特殊行政权力。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和个人产生的具体强制性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行政行为的主体。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法组织。

2. 行政行为的客体。

行政行为的客体是社会和个人,即行政机关对社会和个人进行管理和服务。

3.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策。

4. 行政行为的效果。

行政行为的效果是指行政行为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具体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效果。

四、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社会和个人之间通过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主体,即行政机关。

2. 行政客体。

行政客体是行政机关的对应客体,即社会和个人。

3. 行政权益。

行政权益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依法实施管理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法学各章资料整理归纳

行政法学各章资料整理归纳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什么是行政法。

调整的对象,调整结果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就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调控的,因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容的行政关系如何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约束和规定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种种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容3. .行政关系的含义及其类型所谓行政关系,就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⑴行政组织关系:指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或部构成关系。

⑵行政行为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活动中,与公民所产生的行政关系⑶行政监督关系:指对行政权力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

4.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合理性原则又称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条件、幅度和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基于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容,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5.行政当事人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6.行政法的容(划分标准:行政的事务围)1.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的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2.给付行政:又称福利行政,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为公民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3.计划行政: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把各项手段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行政活动.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责任法,行政监督或行政救济法7.行政法调整的围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关系、行政行为关系、行政监督关系8.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与根据就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即法律事实。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归纳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学科。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行政法在法学考试中经常被涉及并作为考点。

下面是行政法知识点及考点的归纳:一、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阳光性原则等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1.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类和特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2.行政行为客体的分类和特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有效性1.行政行为效力的成立条件:合法性、履行条件、履行方式等2.行政行为效力的可变更、撤销和失效条件和程序四、行政行为的违法和救济1.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五、行政组织及其法律地位1.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设立、权力划分等2.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六、行政程序及其保障措施1.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事先听证的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等2.行政程序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公开审理、异议申请、复审等七、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2.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条件和程序等八、行政法的修法与发展1.行政法的修法机制和程序:行政立法、司法解释、法律评估等2.行政法的发展倾向和前景上述行政法知识点和考点是比较常见的,但具体考试的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考试大纲来确定。

在备考过程中,需要熟悉各个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文,并能够灵活运用进行分析和解答。

另外,还需要关注最新的行政法修法动态和理论研究,以及最新的行政法案例和判例,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多做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和模拟题,提高对行政法的实际运用能力和解题能力。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在大家复习法学行政法与宪法的重点考点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门学科的概念和作用。

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法律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多个分支学科。

而行政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等内容。

下面,我们将围绕行政法和宪法的重点考点展开讲解。

行政法的重点考点:1.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复习时要重点理解行政机关的性质、分类以及职权的划分和行使方式。

2.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和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具体事务,它具有一定的主体要件和法律效力。

在复习时要掌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如合法性、归责性,以及法律效力如是否具有拘束力等重要内容。

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代表性权利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程序规范,它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诸如听证权、申诉权、申请权等一系列程序代表性权利。

在复习时要着重强化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程序代表性权利的理解。

4.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行政监察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追究责任。

复习时要了解行政监察的目的和方式,以及行政责任的种类和追究程序。

宪法的重点考点:1.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权利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性质和宗旨等,宪法权利则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参政权利。

在复习时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方式。

2.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机构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如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在复习时要了解这些权力机关和机构的职责和功能。

3.宪法的修正和宪法解释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是调整和解释宪法的两种方式,复习时要了解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的程序和条件。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

法学行政法与宪法重点考点复习在法学学科中,行政法与宪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领域。

行政法主要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而宪法则涉及国家政权组织、公民权利和政府职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法学考试中,行政法与宪法常常被列为重点考察的内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行政法与宪法,本文将重点梳理两个领域的考点以及复习方法。

一、行政法的重点考点1. 行政法基本概念与原则在行政法的学习中,必须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权力、行政机关等。

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有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对抗原则、过程正义原则等。

对于这些概念和原则的理解,以及其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的应用,都是行政法学习的基础。

2. 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多种形式。

在复习行政行为时,要重点理解其特点、效力和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行政权力的来源、种类、行使方式以及相关的限制和监督机制也是复习的重点内容。

3. 行政法的程序规则行政法的程序规则是保障合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复习时应重点关注行政法的程序规则,如听证、通知、陈述申辩、决定书形式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应了解行政争议解决渠道、起诉行政机关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4. 行政法的行政责任与监督行政行为不当时,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复习时要重点掌握行政责任的形式和条件,如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等,并了解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监督的机制和方式。

二、宪法的重点考点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复习宪法时,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等原则。

此外,还要了解宪法修正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复习宪法时,要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选举权等。

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述第一部分行政法總論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節公共行政一、公共行政之含義:機構含義、活動含義、職能含義二、公共行政之一般特徵第二節行政法之基礎概念一、行政法之規範與淵源:規範之淵源;規範之分類二、行政法之體系(結構)與功能:行政主體;行政活動,行政法上之保障,國家責任三、行政法之特徵及其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關係:國内法,公法;憲法,刑法,稅法,民法第三節行政法律關係一、行政法律關係之結構:主體,客體,事實,保障二、行政法律關係之類型:與行政相對人之關係,行政系統内部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第二章澳門行政法之一般原則第一節謀求公共利益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一、利益的分類:主體標準;保護程度標準二、公共利益:分類,基本原則三、謀求公共利益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之含義: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二節行政合法性原則一、起源與演進:國庫理論;整體合法性二、當代含義及其例外:基本法第65條,第3條第1款;第3條第2款第三節行政正義原則一、平等原則:第5條;法律含義,判斷標準,法律效果二、適度原則:第5條;適當,必要,比例;法律效果三、無偏私原則:第7條;第46-53條四、公正原則:第7條,法律含義;特徵第四節責任行政原則一、善意原則:第8條;利害關係人一般義務,第62條二、作出決定原則:第11條;決定義務,第36條;答覆義務三、效率及去官僚化原則:第12條;快捷義務,調查義務,第59-60條四、合作原則:第9條,第88條;行政合同中之合作第五節開放行政原則一、參與原則:第10條;公開評議,第108條;聽證制度,第93-98條,法律效果二、知情權:範圍,延伸,檔案開放原則之含義,第63-67條;保障措施第六節司法救濟原則及無償原則一、司法救濟原則:基本法第36條,行政訴訟法典第2條;第21/88/M號法律;第41/94/M號法令二、無償原則:第13條;經濟能力不足之證明及推定第二部分行政主體法律制度第三章行政主體導論第一節行政主體之一般原理一、行政主體之定義與特徵:行政主體,行政程序主體,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二、行政主體之形態:公法人,行政機關,私人第二節行政組織之一般原理一、行政組織之元素與模式:公法人,行政機關,行政部門;二、行政組織之形態:中央行政,邊緣行政;直接行政,間接行政,自治行政第四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組織第一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體系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機關: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機關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直接行政:簡單行政部門,行政自治部門,行政財政自治部門三、間接行政:公務法人:人格化政府部門,公共基金,公共設施四、自治行政:公法社團,澳門律師公會五、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獨立機構:廉政公署,審計署第二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地位,組成架構;基本法第61-66條,第2/1999號法律二、澳門合議機關之法律制度:第16-33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行政部門:類型,組織規則;D. L. n.o85/84/M第五章行政主體之權力與資源第一節行政權之基礎概念一、職責與權限:差別,共同點;產生根據;界定標準二、基本原則:特定原则;法定原则,法定原则之例外三、權限之類別:第2/1999號法律第17條四、權限之確定與控制:第32條;第35-36條;權限衝突,第34條、第44條第二節自由裁量權一、性質與類型:作爲裁量,時機裁量,措施裁量,内容裁量,附件裁量二、界限及近似現象:内部界限,外部界限;司法控制,目的第三節授權與代任一、授權之性質與種類:第37-38條,與「私法」授權之差別二、授權之要件:第37條第1款,第39條;有效性要件,效力要件三、授權之法律效果:授權人之權力,第41條;被授權人行爲之屬性、要件,第40條四、授權之界限與消滅:法定界限;禁止“完全授權”, 制度邏輯;授權之消滅五、授權之近似現象:簽名授權,取代六、代任:第43條第四節公共資源與公物一、公共資源:定義,分類,人力資源,財政資源;取得,動用二、公物之特徵:屬性,規則;取得,廢止;利用,保護三、行政主體對私人財產之特權:行政役權,第52/94/M號法令第六章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務人員一、公務人員之類型:主要官員,領導及主管,公務員,服務人員,散位人員,事實/表見公務員二、公職人員之聘任及甄選:概念;原則:機會均等,46o do ETAFP三、招考:原則,第47條;種類,第48-49條;效力,第50條;程序階段,第51-70條第二節公職法律關係一、公職身份之取得:任用,入職,就職二、任用:要件;方式;正常方式,特殊情況三、變更與終結:升職,第10-11條,轉職,第14條,調動,第31-34條;終止,第44-45條四、公職人員之權利與特殊保障:第278條;刑法保護,職業狀況保護五、公職人員之義務:第279條六、工作評核:類型,性質,效果;第8/2004號法律;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節公職人員之紀律責任一、紀律責任:構成,第281條:主體範圍,散位人員之特徵二、紀律處罰:種類,第300-306條,效果,第308-311條,科處,第316-317條三、受處分之事實及紀律責任之情節:第312-315條;第282-285條四、紀律權限:規則,第318-319條,處罰權限,第320-323條,執行權限,第324條五、紀律程序:實體規則,第287-299條;程序規則,第325-358條六、紀律處罰之執行及紀律責任之終結:第286條,第289條,第307條,第317條第三部分行政活動第七章行政活動概論第一節行政法上之事實一、法律事實:定義,類型二、行政程序:定義;類型,分類;發起,告知,一般原則三、時間對法律關係的影響:行政程序之期間,第73-75條;分類第二節普通行政程序之階段一、行政程序之開啓:第57條;申請,第76-81條二、調查及意見書:舉證責任,取證,第85-90條;聽證;總結報告,第98條;第91-92條三、決定:明示決定,默示批准,默示駁回;第100-102條四、通知:法律屬性;第68-72條,第121條;執行通知,第139條五、程序消滅之其他原因:撤回,捨棄,放棄,棄置,事後之不可能或無用,第103-104條六、妨害問題與臨時措施:主問題,第82條;先決問題,第33條,第83-84條第八章行政規章一、規章權:規範權之層次;規章權之存在理由,規章權之界限二、行政規章之要件:主體權限,事項權限,規章形式,規章之公佈:第105-109條三、行政規章之分類:分類之標準四、行政規章之效力:生效,停止生效;第2/1999號法律第3條,第10條五、與法律之關係:主體,客體,性質,内容之界限,效力層次,控制機制六、行政法規:權限與程序,基本法第50條第5項,第58條;效力等級第九章行政行爲第一節行政行爲之基礎概念一、行政行爲之特徵與法律屬性:第110條;工具行爲,預備行爲,效力充實行爲二、行政行爲之元素與要件:結構;要素,第112-113條;附件,第111條第二節行政行爲之形態一、行政行爲之典型形式:口頭,書面;要式,非要式二、行政行爲之分類及典型类型:許可,授權,核准,認可,接納,特許,判給第三節行政行爲之非有效一、非有效之特徵及類型:無效力,不存在,無效,可撤銷二、非有效之原因:非法性,不法性,意思欠缺,意思瑕疵三、瑕疵:類型,效果;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四、非有效之補救:行爲途徑,法律途徑,既決案問題;第126條第四節行政行爲之效力一、效力之類型與要件:即時效力、追溯效力、延遲效力;第117-119條;第120-121條二、效力之中止與消滅:行政中止,司法中止;失效,廢止第五節行政行爲之執行一、執行之基本原則及種類:行政行爲在先,比例原則,強制措施合法性原則;第141-144條二、不可執行之行為:無效行政行爲,無效力行政行爲,不具執行力行爲三、被執行人之保障:執行通知;行政訴訟之客體,稅務執行反駁第六節行政行爲之廢止一、廢止之性質及存在理由:二級行政行爲二、不可廢止之行政行爲:第128條三、廢止之種類:有效行政行爲、可撤銷行政行爲之廢止,第129條;第130條;逾期廢止四、廢止之效力:第133-134條;恢復生效問題五、廢止之外部要件:權限,形式,程式;第131-132條六、廢止之相似現象:變更行爲、取代行爲;第128條;更正,第135條第十章行政合同第一節行政合同實體規範【識別標準:主體,客體,程序,内容】一、行政合同之定義與特徵:第165條第1款;解釋之特徵,執行之特徵;第173-174條二、行政合同之法定類型及分類:第165條第2款三、訂約權限及契約自由之界限:第64/84/M號法令;第166條;第168條;第171條四、行政合同之非有效:種類,原因,認定;第172條,第175條五、行政合同之履行與消滅:自願履行、強制履行;解除,收回,協議廢除,失效六、行政當局之特權:存在理由;變更權,指導權,解除權,監察權,懲罰權第二節行政合同程序規範一、程序原則:合法性原則,客觀原則,公開原則,競爭原則,規則穩定原則二、合同程序之類型:第169條;第122/84/M號法令第5-8條三、招標程序之階段:公告,呈交標書,開標,甄選,報告書,名次表,判給四、合同之訂立:合同草稿,合同之簽訂;第171條第四部分行政法上之保障第十一章行政保障第一節概論一、澳門法制中之保障體系:合法性之保障及私人之保障;自力救濟之可行性,公共救濟之渠道二、行政保障之一般規則:種類,第145條;中止效力之種類;依據,正當性第146-147條第二節聲明異議一、客體及決定之特徵:第148條;第152條;單純確認行为二、提起期間與程序效果:第149-151條;中止效力第三節訴願一、前提與種類:第153-154條;等級關係二、程序規則:提起之期間與方式,程序效果,程序參與;第155-159條三、拒绝受理:特徵,原因;第160條四、終局決定:決定期間,内容,默示駁回;第161-162條第四節不真正訴願與監督訴願一、不真正訴願:第163條;前提條件,監管關係二、監督訴願:第164條;前提條件,監控關係,監督關係第十二章行政法上之民事責任第一節概論一、國家責任:類型;民事責任之含義,国家赔偿;產生根據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責任:國際法上之責任,國内法上之責任第二節行政法上民事責任之形態一、不法行爲之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第28/91/M號法令第2-3條二、客觀民事責任:風險,第28/91/M號法令第9條三、適法行爲之民事責任:第10條:公益徵收,公益徵用;《刑訴典》第209條第2及3款四、合同民事責任:毀約責任,違約責任;《民法典》第219條,第787-806條第三節民事責任之承擔一、賠償義務:存在前提,第8條;主體,第2-3條;求償權,第5條二、賠償範圍:物資損失,精神損失三、賠償時效:第28/91/M號法令第5-6條;《刑訴法典》第210條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士(夜間)課程澳門行政法*主要參考書目**1. 劉高龍、趙囯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澳門基金會2005年版2. Diogo Freitas do Amaral: 《行政法教程(第一卷)》,澳門大學法學院2009年版黃顯光輝、王西安翻譯3. Rogério Soares(蘇樂治):《行政法專集》,澳門大學法學院2008年版馮文莊翻譯4. 馮文莊:《澳門行政訴訟法教程》,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07年版。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行政法简介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法考备考中,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等。

在备考中,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规则。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为行使职权而进行的具体的行动。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要素、效力以及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等相关知识点。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从事某种活动做出的准许性决定。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许可的种类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效力等知识点。

4.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或强制执行行为。

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相关知识点。

5.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备考中,需要掌握行政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等相关知识点。

6.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程序。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基本概念。

三、行政法备考技巧1. 熟练解析题目备考中遇到涉及行政法的题目时,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意,准确把握题目要求,确定解题方法。

2. 培养综合运用能力行政法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备考中要善于将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进行综合运用,深入理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3. 多做模拟题模拟题是备考中重要的辅助工具,通过多做模拟题可以提高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技巧。

4. 多阅读相关案例行政法的知识点往往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过阅读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四、行政法备考常见错误1. 概念混淆备考中容易混淆一些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比如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等,需要注意区分并准确运用。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法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法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法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法一、引言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越来越重要,因此对行政法的学习与掌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重点知识,包括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行政法具有强制性。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2. 行政法具有单向性。

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对公民和非行政机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 行政法具有处罚性。

行政法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秩序。

4. 行政法具有公共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进行的行为。

职权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如下:1. 职权行为具有行政强制力。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强制性,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职权行为具有行政性。

职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特点。

3. 职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职权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结果,不能由个人或其他非行政机关代替。

四、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失职情况,将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停职、降级等处理。

2. 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涉嫌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将受到刑事追究的责任。

4. 财产责任。

行政法学总论详解

行政法学总论详解

行政法学总论简答题行政执法的特征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内容广泛性、单方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程序性、可诉性。

行政司法特征和行政执法区别特征1客体是法律法规规疋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2遵循准司法程序。

3由特左行政机关来主持或裁决。

区别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程序不同、目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及其保障权利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程序抵抗权、申请救济权、申请执行权。

保障执法机关应当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给予相对方充分说明理由的机会、作岀执法决定时、应当告知相对方在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泛滥、主体混乱、手段单一、违法执法现象严重、违法案件居高不下违法手段日益更新。

原因观念、立法、现实。

完善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行政执法转变 1.新特点行政相对方权利意识增强执法的技术性增强、难度加大若干新的执法行为岀现和发展。

2.从强制向非强制的转变。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规范性、槪括性、价值性、补充性。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指导着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制龙、修改、废止工作。

2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执法法律规范或者对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3可以指导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实施。

4还可以弥补执法法律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规范适用。

5对控制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确左的标准应当融入现代宪法精神。

2应当体现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

3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髙层次的规则。

4应当反映行政执法的目的。

5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6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要求。

7揭示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惟一性。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内容1依法执法原则。

内容主体法左、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受到追究。

意义有利于对执法活动的规范和控制、保护相对人权益、有利于推进法治。

行政法学总论

行政法学总论

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学总论是对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地介绍和阐释的一门课程。

作为行政法的入门课,本课程主要向学生介绍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使学生从理论上初步了解行政法的概念、特征、调整范围及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中国法律,就行政法而言,首先需要普及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法律术语,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政性;二是法律性;三是应用性。

所谓行政性,是指行政法产生于行政领域,服务于行政目的,以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为目标。

所谓法律性,是指行政法规范体现着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应用性,是指行政法直接适用于行政管理,解决行政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不仅如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作为社会规范,行政法也同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所以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违背,否则,国家法律将陷入无序状态。

作为法律体系的子法,行政法是特殊法,其规范性文件是由宪法规定的内容转化而来,因此它只能在宪法框架内活动,这就是说,行政法不得违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那么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什么呢?这里必须强调,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是平等的。

首先,二者调整的对象相同。

第二,二者都属于社会规范,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层次”。

第三,二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即行政法效力低于宪法效力。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和贯彻这样的原则: 1、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

2、遵循行政法制统一原则。

3、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利义务。

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5、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在行政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和贯彻这样的原则: 1、正确处理依法裁决的原则。

2、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原则。

3、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2、提高公务员素质,尤其是行政首长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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