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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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题1分,10分)
二、多项选择题(1题2分,10分)
三、判断题(1题1分,10分)
四、名词解释(1题3分,15分)
五、计算题(1题10分,10分)
六、简答题(4题,25分)
七、案例分析题(20分)人身、财产
绪论
保险学的创立与发展
保险实践: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
14世纪意大利17世纪18世纪
保险理论:
保险法学→保险精算学→综合保险学→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
16世纪初17世纪19世纪20世纪初20世纪70年代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1风险及其特征
一、风险的概念(Risk)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二)风险的度量
1、损失频率-用于度量事件是否经常发生
2、损失程度-用于度量每一事故造成的损害
二、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三、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一) 风险因素
定义:风险因素又称为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加剧的条件。
种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二) 损失
定义: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的两种形态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间接损失(无形损失)§2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的不规则变动、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如各种自然灾害。
动态风险:是指社会经济、政治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公司所保的)和投机风险
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依法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法律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无法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因生、老、病、死、残而导致的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保险公司不保)
§3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最小,安全保障最大
风险管理工具概要及其合适的用途
损失频率
低高
低
失
程
度高
§4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收承保的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
须为纯粹风险、偶然性风险、意外风险,须为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职能
§2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分散危险(手段)
保险补偿损失(目的)
职能派生职能—积蓄基金(由分散危险派生)
监督危险(由补偿损失派生)
§4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专营机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形式
可保利益—前提
大数法则—物理基础
保险基金—物质基础(源于保费的基础)
第三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合法
二、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赔偿性和给付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客体:可保利益
内容:保险条款(权利、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
1、保险人(一般为法人)
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2、投保人
(1) 概念: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投保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
①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义务:缴纳保险费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
1. 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 受益人(受益权—排他性)
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权的特点
1、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
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条款又称为保险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3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投保人提出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①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②保险人同意承保。
③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缴费义务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义务提供单证的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二) 保险人的义务—确定赔偿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在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被保险人不得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
①因期满而终止②因解除而终止③因违约失效而终止④因履行
全部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
①来源不同
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②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
人身险—–投保时
③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须是合法的,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
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告知的内容:①投保时,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②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情况③索赔时,保险标的受损情况
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一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保险人履行义
务的条件。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一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但若将告知订入合同,其性质则转化成保证.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需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弃权的法律后果
弃权的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丧失基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某特定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3 近因原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4损失补偿原则计算题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保险人的赔偿额≤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额(以最小者为准)
≤可保利益额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也就是说,按实际损失额与保险金额的较小者赔付。
比例赔偿方式
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不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投保程度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重复保险分摊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
按投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日期的先后顺序赔偿。
第五章 人身保险
§1 概述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
区别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不同 人的生命和身体 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保险金额的确 按个人的经济保障需 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 定不同 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 处确定
力
合同性质不同 约定给付型 价值补偿性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物之 的应用不同 人之间的关系,强调 间的关系,强调出险时要 投保时要存在 存在
保险期限不同 多为长期性 多为短期性
风险特征不同 相对稳定 波动较大
=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购买目的不同保障性兼具储蓄性保障性
§2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
(一)传统寿险
1、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定期寿险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对于收入低,保障需求高的个人或家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有效补充;改善信用的有效手段;
保单失效率高;逆选择风险高;保险消费者容易产生‖吃亏‖行为.
2、终身寿险: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约定的年龄时仍然活着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4、两全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保险。
(二)现代寿险
万能寿险:缴费方式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保险。
人寿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年龄误报条款、自杀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合同构成条款或完整合同条款、犹豫期或免费观望期条款。
§3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构成伤害事件必须有三个要素:
a.致害物-造成伤害的物体或事物。
强调是外来的
b.侵害对象-致害物所侵害的客体。
强调是人的身体
c.侵害事实-致害物以一定发生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
体的客观事实。
一般包括:碰撞、坠落、坍塌、灼烫、中毒、掩埋、倾覆等。
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层含义:
1、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残疾。
3. 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伤亡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4 健康保险
注意: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的特征
具有补偿与给付的双重性。
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
§2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 适用范围
投保人—企业、团体、机关单位、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
保险标的—不动产、动产
(二) 保险责任
1.火灾及相关危险(火灾、爆炸、雷电)
2.各种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
3.有关意外事故(飞行物体坠落等)
4. 施救费用
(三) 费率—固定级差费率(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占用性质、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少、地理位置、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措施)(四) 保险金额的确定
团体火险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法、重置价值法、估价法
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任意月的帐面余额
家庭财险房屋及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投保人自行确定
(五) 赔偿
1. 分项理赔
2. 扣除残值及免赔额
3. 赔偿方式
团体—不定值保险
家庭—
例: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人家中失火,当:
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
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
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
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
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
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第七章责任保险
§1 概述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
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共性
1、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在性质上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2、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财产范畴
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法律
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被保险人间接—受害人
承保标的特征—各种无形的民事法律责任
承保方式的特征—多样化(独立承保、附加承保、组合承保)
赔偿处理的特征 1. 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
2. 赔偿的处理权在法院或执法部门
3. 保险人只具事故责任处理参与权
4. 保险赔款非被保险人所有而为受害人所有
§2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场所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
3、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4、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具体特点如下:
1、保险标的无形: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
形标的。
2、采取―事故发生制‖:
3、独立处理理赔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4 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与业务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职业病而依法或依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特点:
1、契约责任保障: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为基础;
2、承保责任单一:仅承保雇员从事职业有关工作时的人身伤亡,不负责任何财产损失;
3、独立处理理赔: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5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较普遍)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前置了。
实务中,保险人为控制责任,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一般为3-5年),即保险人仅对追溯日以后、保险期满日以前发生的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赔偿责任。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