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士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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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一名,副三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由决定召开临时会议;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3.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4.硕士研究生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其他问题时,一般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8.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须经或副批准。

列席人员可根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不具有表决权。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会同副对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重要事项。

江苏自考各主考院校高校学位授予方法

江苏自考各主考院校高校学位授予方法

南京大学主考:法律、工商治理、行政治理、社会工作与治理、运算机及应用、运算机信息治理、广告学、公共关系专业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一、申请条件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如下五门课程考试总成绩达到350分以上(含350分):⑴法律: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爱惜法⑵工商治理(经济治理):治理科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财务治理学、企业经营战略、人力资源治理⑶行政治理: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事员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西方政策制度⑷社会工作与治理:集体社会工作、个案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问题、社会保险学⑸运算机及应用:运算机系统结构、操作系统、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⑹运算机信息治理:操作系统、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运算机网络技术、信息系统开发⑺广告学:传播学概论、市场调研与统计、广告策划与创意、广告设计实务、广告媒介实务⑻公共关系: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谈判、公共关系案例、市场调查、危机治理注:如打算调整,有关调整课程以相对应的课程代替。

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或通过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省学位办规定的有效期内(头尾六年)者。

注:四、六级证书超过年限的和其他条件免考本科段英语的,可参加江苏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报名时刻为每一年10月份。

(具体时刻以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以其他课程替代英语课程毕业的,不授予学位。

⒊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申请报名时刻及地址⒈申请报名时刻:每一年的3月上旬和10月中旬。

(具体时刻以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超期不予办理)⒉申请报名地址: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南京大学南园教学楼二楼继续教育学院)。

三、注意事项⒈假设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而又想取得学士学位的,可在毕业记录前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申请毕业,毕业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毕业条件、学士学位条件、学分替代等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毕业条件、学士学位条件、学分替代等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毕业条件、学士学位条件、学分替代等,请仔细阅读1.毕业条件(1)教育计划开设课程都在60分以上(2)通过江苏省计算机二级(3)公共选修课满12个学分2.学士学位条件(1)拿到毕业证书(2)CET-4大于等于390 注意:统招生不能参加校四级考试学韩语的,只需要韩语1-4课程通过,无别的要求(3)补考和重修之后,成绩未达70分/中等的学分累计数<203.学分替代(1)全国计算机二级可抵江苏计算机二级证书,但不可抵以前学过的计算机课程(2)江苏计算机二级通过可抵以前学过的计算机课程,视同70分(3)明年5月下旬-6月,学校组织校二级考试注意:江苏省计算机二级考试有缺考信息记录,若最近三次江苏计算机二级考试有缺考的,不得参加校二级考试(4)英语四级过390分,可抵大学英语(一)到(四)(5)公共选修课学分可用创新学分,拓展学分抵。

且,创新学分可抵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学分指参加全国或省一级比赛获奖,在校期间在期刊发表论文拓展学分指驾照,技能证书(会计上岗证)等资格证书,需要原件,复印件和在教育办填的申请表4.返校考试(1)拿不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毕业之后两年内有四次返校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2011.04-2011.05 2011.08-2011.092012.03-2012.04 2012.052012.04-2012.05 2012.08-2012.092013.03-2013.04 2013.05具体报名时间请同学们到时候提前打电话询问教务办(2)英语校四级及计算机校二级返校考试各30元;返校答辩及其他课程120元/学分5.重修学习(1)大四上学期只能重修对应的大一上,大二上,大三上的课程(2)大四下学期学校会为大四学生开设所有重修课程(3)若以前重修或者补考未过70分的,影响到拿学位证的,可去教务办申请报重修这门课程,课程多的,可以选择把握大的重修6.实习十一月下旬为联系实习单位的时间,寒假都要开始实习,到时会有实习手册,实习按周数算学分。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江苏理工学院学士授予办法

江苏理工学院学士授予办法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申请资格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全部合格,相应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达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良好”以上。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已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4、实践技能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二、申请时间和材料
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于当年或次年6月上旬向主考学校――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自考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时携带如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课程单科合格证书;
3、实践环节考核(含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证明;
4、英语单科合格证书或四、六级英语证书;
5、 2寸正面免冠彩照两张。

三、学位课程科目
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教育专业:哲学、数控技术与应用、机械制造技术、职业教育与心理学。

2、计算机科学教育专业: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C++、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其实践。

3、会计学教育专业:财务会、市场营销、管理会、审计学。

四、有关说明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继续参加自学考试中相关学位课程的考试,达到条件后再进行毕业登记。

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登记毕业的考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英语未能达到70分者,可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或全国外语等级考试。

学位证书于7月上旬颁发。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9—11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由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

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江苏技术师院本科毕业生首刨“三证书”毕业制

江苏技术师院本科毕业生首刨“三证书”毕业制

江苏技术师院本科毕业生首刨“三证书”毕业制
佚名
【期刊名称】《职业技术》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左健民近日在江苏常州召开的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研讨会上透露,该校在国内本科人才培养中首创毕业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证书的“三证书”毕业制。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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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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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申请资格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全部合格,相应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达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良好”以上。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已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4、实践技能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二、申请时间和材料
自考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于当年或次年6月上旬向主考学校――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自考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时携带如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课程单科合格证书;
3、实践环节考核(含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证明;
4、英语单科合格证书或四、六级英语证书;
5、 2寸正面免冠彩照两张。

三、学位课程科目
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教育专业:哲学、数控技术与应用、机械制造技术、职业教育与心理学。

2、计算机科学教育专业: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C++、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其实践。

3、会计学教育专业:财务会、市场营销、管理会、审计学。

四、有关说明
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继续参加自学考试中相关学位课程的考试,达到条件后再进行毕业登记。

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登记毕业的考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英语未能达到70分者,可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或全国外语等级考试。

学位证书于7月上旬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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