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津政办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机关建设,就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机关工作科学、准确、规范运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请示、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送。
上行文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
各类“专报”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市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加盖公章,也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
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8日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工作(以下统称值班工作),实现值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令全时畅通,信息接报及时准确,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值班工作。
第二章值班室设置第三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机关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单位要独立设置值班室,一般设置在机关办公楼的一楼,严禁与本单位保安室(司机室)或其他部门混用。
第四条值班室应配备以下设备、装备和资料:(一)有线座机值班电话(有录音功能或者连接录音设备),严禁将值班电话与传真机、热线电话及单位门卫、保安、物业等电话共用,值班电话严禁转移使用。
(二)满足值班工作要求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内网计算机、加密传真机、短信平台等通信设施。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工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文字号】津党办发[2015]8号【发布部门】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3【实施日期】2015.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5〕8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核心,依法公开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1.职权法定。
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三定”规定进行行政职权和责任的梳理、公开、履行和监督。
2.权责一致。
政府工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职权依法调整的,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3.简政放权。
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号】津民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津民发〔2018〕8号社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对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吴松林
副组长:刘丽红宋称意
成员:张震刘宝东甄凤英许武甲孔祥勇管凤坤马
雷郭泓洋王伟丛永健李金铸万莉曹阳陈才常振宗张永华刘春龄路宝坤张玉增王兴友王英梅王田玉张法
二、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研究提出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协调社管局、各处室(单位)抓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完成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根据人员变动自动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2018年3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部分组成人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部分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津政办函〔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部分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部分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长:段春华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孙文魁副市长于秋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杜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殷向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中启市编办主任王卫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林立军市市场监管委主任赵宏伟市审批办主任雷颖君市法制办主任苑广睿市财政局局长杨光市人力社保局局长李志刚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庞金华市政府参事二、协调小组专题组(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赵宏伟担任,副组长由市编办副主任舒令嘉担任。
(二)投资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王卫东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尹耀光、市建委副巡视员刘俊杰、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张志强、市环保局副局长谢华生担任。
(三)职业资格改革组。
组长由杨光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于茂东担任。
(四)收费清理改革组。
组长由苑广睿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王哲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张宝甫担任。
(五)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长由林立军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马超英、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担任。
(六)教科文卫体改革组。
组长由殷向杰担任,副组长由市教委副主任徐广宇、市科委总工程师王凤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党委副书记宋奇、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铁军、市体育局副局长李桂峰担任。
三、协调小组功能组(一)综合组(协调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已废止)
天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已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规划局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局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我局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常务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各行政、业务处室处长为成员。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报,负责向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并具体负责局行政公文信息公开和维护。
业务处负责局业务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业务信息。
信访办负责对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接待、登记、协调、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研究处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务网信息公开内容提供技术支持。
局机关其他各处室协助信息公开责任处室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应当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在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六条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指南以及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
(二)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城乡规划、地名规划;(四)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结果;(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七)测绘成果目录;(八)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和国家审核公布范围以外的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九)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结果;(十)规划设计方案公开招标(征集)信息;(十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199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9•【字号】津政发[1998]48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1998〕48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1998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总则一、本届政府正处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发展时期,受命于国务院宣布了对天津城市定位之后,承担着实现跨世纪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
为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共天津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总要求,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尽心竭力为人民办事,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过硬的工作作风。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要忠于职守,埋头苦干,扎实工作,讲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中共天津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的实施细则-
中共天津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的实施细则正文:---------------------------------------------------------------------------------------------------------------------------------------------------- 中共天津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就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突出工作重点.形成整体外宣格局外宣工作要坚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对外开放,增进相互了解,树立天津形象。
整合全市外宣资源,建立外宣、外事、外经贸、旅游、文化、对台、侨务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外宣格局。
使外宣工作的重点与招商引资的方向相一致,与可能带来的资金、技术、人才相一致。
以欧美、东北亚、港澳台为主攻方向,大力宣传我市对外开放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大举措.大力宣传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取得的巨大成就大力宣传我市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大力宣传在津投资企业的成功典型:大力宣传天津的历史文化、社会风貌、人文景观。
着力塑造天津作为中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沿海开放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形象。
二、借助强势媒体.扩大天津影响充分利用与世界知名媒体美国有线新闻网(CNN)建立的供片渠道,加强选题策划,进一步提高供片数量和质量。
巩固发展与凤凰卫视的合作关系,办好在该台播出的《城市的故事一讲述天津》栏目。
充分利用天津电视台作为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特约记者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增加在央视四套播出天津加大对外开放信息的数量。
三、利用已有外宣阵地.传播天津新闻信息继续办好在美国中文电视台定期播出的《中国天津》,在澳大利亚3CW电台播出的《你好!墨尔本,天津向你问候》,在美国《侨报》和《欧洲时报》分别开设的《今晚报?美国版》和《今晚报?欧洲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开设的《走遍天津》,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设的《中国之窗?天津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河北政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审批局成立后,实现了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责分离。
为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审批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一)区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事后监管部门。
区审批局办结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申请人基本信息、许可内容、范围、种类和审批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电子版材料可通过区政务网或电子邮件方式,纸质材料可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
区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共用市级业务系统的,无需进行信息推送。
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区审批局推送过来的申请人信息和审批结果,按照监管办法和监管程序,实施监管。
(二)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审批局。
监管部门收到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转送区审批局。
同时,将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反馈区审批局。
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结果和处罚原由及时反馈给区审批局。
如有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形的,要向区审批局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区审批局及时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申请人下达《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二、建立重点审批事项专项会商制度区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事项或与上述事项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津政办发〔2014〕10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体系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政务网》网上办公大厅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政务网》网上办公大厅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津政办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政务网》网上办公大厅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8〕1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政务网》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是服务公众、联系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天津政务网》网上办公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公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在线办事的综合栏目,是网上办事服务的顶层电子平台。
网上办公大厅的建设及内容保障,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公众和企业网上办事、网上办公事项咨询服务的需求,为人民群众带来更方便、更快捷的电子网络服务,对构建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网上办公大厅的建设水平和公众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满足社会公众及企业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大厅的建设,现就加强内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网上办公大厅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整体服务水平,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企业和公众服务,切实做好网上办公大厅的内容保障工作。
(二)建设原则:面向需求,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合力共建,资源共享。
(三)工作目标:完善内容、疏通渠道,便捷服务、“一口受理”;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公众对网上办公大厅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信息公开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一种信息服务,公众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到这些信息。
既然是政府发布的信息,就肯定会受到人们的关注,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那么,你知道▲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吗?在这里,就让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吧。
▲天津市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行政机关在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河东政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2月28日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为建立健全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如下审管协调联动制度。
一、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将新研发的“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不同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审查员制度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观察员制度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天津市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07年5月23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天津市信息化办主任余学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天津市信息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07年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该《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我市信息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及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信息化改造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十五”期间,我市提前两年建成城市宽带网和覆盖全市的有线电视传输网;初步建成了具有天津特点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包括信息化水平较高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等一系列服务平台;电子信息产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我市有40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五位(其中17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列第一),成为全国回报率最高的地区。
同时,天津在2005年和2006年连续被评为世界七大智能城市之一,信息化综合指标位居全国第三。
但是,与先进地区相比,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和规范,相对于信息化本身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立法还较为滞后。
据了解,在目前国家关于信息化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湖南、深圳、杭州已实现地方先行,制定出台了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北京、上海、重庆、浙江、江苏等14个省市也在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
天津作为国内信息化发展较好的城市之一,在信息化发展方面缺少直接的法规支持,不仅不能满足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将大大限制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巩固本市信息化发展现有成果,并进一步依法解决信息化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明确我市信息化发展的方向,制定并出台我市信息化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管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积极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政府办公厅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有效期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3日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40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40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常务副市长段春华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市长孙文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志强担任副组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殷向杰、朱清相,市编办主任高中启,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肖松,市市场监管委主任林立军,市审批办主任李连庆,市法制办主任雷颖君,市财政局局长姚来英,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孔长起,市政府参事室参事杨金海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张志强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朱军,市编办主任高中启,市审批办主任李连庆担任。
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审批办等相关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二)主要职责。
按照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求,在我市各地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地方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我市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获得荣誉
获得荣誉
2019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表彰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 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表彰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2021年6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协调处党支部被评为“天津市先进基层党组 织”。
现任领导
现任领导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务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拟订相关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2.协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含有关权责清单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组织推动有关部门提供优质、 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动审批和监管联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党群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办党组班子自身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建党务、群团组织、精神文 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综合处
主要职责:负责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公文、 机要、信息、档案、保密、会务、信访、接待以及调查研究、事记年鉴、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绩效考核、应急 值班、对口合作、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5.组织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网一次”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 探索推行政务服务全程代办帮办服务机制,全面推行政务服务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开展政务服务效能监督。
6.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 程,协调推动部门政务服务联通共享、业务协同、网上办理。建设管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处置回应平台。 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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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向所涉及行政机关发送《天津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书面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同意公开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按规定公开;不同意公开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六、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