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中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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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量也在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道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也日益严重。

超限超载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还给路面、桥梁等设施带来严重的损坏。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货运源头单位需要加强治理,建立相关制度。

下面从立法、行政管理、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四个方面阐述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立法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限超载的定义、惩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超限超载的定义可以减少对超限超载的理解模糊,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实施。

制定惩罚措施可以对超限超载行为予以合理的处罚,加大违法成本,形成震慑力。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明确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追责主体,提高依法追究责任的效果。

行政管理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首先,应建立健全车辆购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车辆的购置数量和参与运输的资质。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车辆检查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运行状态符合相关标准。

另外,还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包括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法意识。

经济手段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收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引导运输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合规运营。

比如,对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或优先通行权益,激励运输企业更好地管理和运营车辆。

另外,还可建立超限超载责任保险制度,要求运输企业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超限超载对社会的影响。

技术手段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货物智能化管理水平。

比如,可以应用物联网技术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测,提前预警超限超载行为。

同时,还可以使用智能化称重设备和自动化识别系统,对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准确测量和识别,以确保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合规运营。

总之,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需要从立法、行政管理、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四个方面综合施策。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以下:一、治超工作要求治理超载领导组成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做好.二、治超领导组的责任1、明确领导组成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培训;3、明确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的责任人;4、明确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人;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治超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三、治超领导组成员职责:1、不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2、不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3、不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4、不为车辆超标装载、配载;5、不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6、应当按规定装货、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7、应当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8、按规定认真填写治超销售台帐.治超领导组全体人员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第二号政府令的规定,抓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如果发现领导组成员不按本管理制度执行,违规人员除在本公司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政府令移交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从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杜绝我公司出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办法:一、人员安排:开票员:负责车辆证件的审核,填写货运源头车辆装载登记表.计重员:负责车辆过磅计重、兼管开票.销售副部长:负责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销售部部长:负责全面指导工作.二、工作原则:认真按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暂行办法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开票员应认真执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原则,不准为非法车辆、无证车辆开票.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原则,做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三、责任追究:为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到人,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谁放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罚款由个人承担.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落实货运源头治理政策,确保本单位对运输车辆“每车一票,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单吨相符”做到零超装,对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处罚.一、未执行车辆查验登记制度,一次罚款100元.二、未执行车辆装载制度,一次罚款100元.三、对屡犯不改罚款在二次以上的调整岗位.治超统计报表制度一、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2号令对来公司运货全部车辆进行货运源头管理.二、服从上级治超领导,积极配合治超工作.三、按上级治超要求,进行逐车查验登记.四、将登记逐车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五、完成需上报的基本相关资料.车辆查验登记制度一、请司机出示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二、对照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进行车辆检查核对,检查内容包括车牌号、车型、车厢尺寸是否相符,对检查出的非法改装及证照不全、证车不符的车辆出示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记录表后方可进行货物装载.三、查验员应在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记录表上签字.计重开票放行制度一、计重员根据填写过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进行过磅,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和不进行登记的车辆进行过磅计重.二、计重标准:二轴车不准超过原始几何尺寸及车货总重量不准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重量不准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重量不准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重量不准超过50吨,6轴车车货总重量不准超过55吨.三、计重时超过计重标准的车辆劝其卸货,符合标准后可以过磅、开票.四、开票员对符合计重标准的车辆可以开票,并填写治理非法超限超载销售台帐.五、开票准则:单票限开、票吨相符、一车一票.六、放行员对符合以上几条的车辆进行放行,并在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上签字.车辆装载制度一、装载司机应先对照货运源头车辆装载登记表,对查验员登记的车辆可以装载.二、装载司机不准为不登记的车辆以及私闯的车辆进行装载.三、装载司机不准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和非法改装的车辆进行装载.四、装载标准:二轴车不准超过原始几何尺寸及车货总重不准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重不准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重不准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重不准超过50吨,六轴车车货重不准超过55吨.五、装载机司机应严格按照装载标准进行装载,对每天所装车辆,在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进行签字.开票员工作职责一、严格按照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暂行办法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追究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二、在开票时要认真填写,不准涂改,车票要相符.三、坚持以单票限开、票吨相符、一车一票为原则.四、对不符合计重开票放行制度规定的车辆,不予开票.五、对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开票放行、签字.过磅计重员工作职责认真按照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暂行办法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和不进行查验登记的车辆进行过磅计量.过磅标准:二轴车以下不准超过原始几何尺寸及车货总重不准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重不准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重不准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重不准超过50吨,六轴车车货总重不准超过55吨.计重时超过过磅标准的车辆,一律卸货,符合过磅标准后方可过磅计量.装载机司机岗位职责一、严格按照二个“办法”的规定;二、严格按照车辆装载制度执行装载标准;三、自觉遵守厂部及科室的各项治超管理制.。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途中检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专列运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伟中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货运专业常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3)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4)第四章途中检查 (8)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9)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1)第七章专列运输 (12)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2)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3)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4)第十一章附则 (15)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6)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7)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0)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1)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8)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30)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1)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2)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4)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5)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6)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7)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8)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0)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公司货物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货物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货物超载超限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货物超载和超限问题,促进运输安全和合规经营。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

二、定义:1. 货物超载:指货车装载货物的总质量超过车辆允许的最大载重限制。

2. 货物超限:指货车装载的货物在长、宽、高等方面超过车辆允许的最大尺寸限制。

三、责任和义务:1. 公司:- 提供合格合规的运输车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 向运输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了解超载和超限的危害以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 对违反货物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

2. 运输人员:- 明确责任和义务,合理安排货物装载,确保不超过车辆的承载能力或尺寸限制。

- 定期检查货物的重量和尺寸,并及时汇报和处理超载和超限情况。

- 配合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自身的意识和能力,杜绝超载和超限问题的发生。

四、控制措施:1. 车辆检测:- 运输人员应定期检测和维护车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 确保车辆的载重和尺寸限制明确标示,并随时可查。

- 每次运输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载重和尺寸限制,并记录在运输记录表中。

2. 货物装载:- 运输人员必须按照车辆的承载能力或尺寸限制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载。

- 货物的重量和尺寸应及时测量并记录,并与车辆的限制进行比对。

- 如发现超载或超限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3. 处罚和纠正措施:- 对违反货物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等措施。

- 针对超载和超限问题,开展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合规意识。

五、监督和改进:公司将定期进行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和投诉机制,积极听取和处理相关问题和建议,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

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运输公司超载超限规章制度

运输公司超载超限规章制度

运输公司超载超限规章制度一、为了规范运输公司的运输行为,维护交通安全,保障道路设施的正常使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运输公司制定了超载超限规章制度。

二、运输公司对超载和超限行为做如下规定:1、车辆超载(1)车辆超载是指车辆在超过其设计荷载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超载会导致车辆的稳定性降低,制动距离增加,加大车辆对道路的损坏,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2)运输公司要求严格按照车辆的设计荷载标准进行装载,禁止超载运输。

超过车辆设计荷载标准的货物需分批次运输,保证车辆不超载。

2、车辆超限(1)车辆超限是指车辆在超出法定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超限会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容易造成其他车辆的挤压和碰撞,加重道路的交通负担。

(2)运输公司要求严格按照法定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装车,禁止超限运输。

如有超限情况必须提前申请审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运输。

三、运输公司对超载超限行为的处理:1、对于超载行为,一经发现,运输公司将立即责令车辆停止运输,将超载货物卸载,重新装载符合要求的货物后方可继续运输。

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并记录在公司的违规记录中。

2、对于超限行为,一经发现,运输公司将责令车辆停止运输,检查车辆的超限情况,督促车主进行整改。

如车主拒不整改,运输公司将暂停其运输资格,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运输公司的管理措施:1、运输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要求的装载标准。

对于发现超载超限情况的车辆,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将停止其运输资格。

2、运输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要求他们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载超限运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3、运输公司建立违规行为的记录系统,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和司机将加强监管,必要时进行处罚。

五、运输公司对超载超限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必须立即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运输公司希望通过规范超载超限行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水平,为交通事故的减少做出贡献。

新大型物件运输管理规定(3篇)

新大型物件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物件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物件,是指重量、体积超过道路运输车辆核定的载重、体积限制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重型机械、大型设备、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型物件运输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物件运输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六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设备、设施;(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运输车辆、设备、设施清单;(四)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期满前30日内,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运输车辆及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驾驶大型物件运输车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十四条大型物件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3)第四章途中检查 (8)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8)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1)第七章专列运输 (11)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2)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2)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3)第十一章附则 (14)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5)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6)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19)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0)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7)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28)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29)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0)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2)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3)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4)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5)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6)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7)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9)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

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19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货物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并与道路监管云平台对接,实行信息共享。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运输部辖区内所有道路运输车辆的超载管理工作。

第三条超载是指道路运输车辆在载运货物时超过规定的额定载重量、轴重、限载重或限载人数的情况。

第四条运输部应当依法组织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运输部应当定期组织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货源合同、承运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二)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三)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额定载重量、轴重、限载重等技术标准;(四)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货物装载情况;(五)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称重设备;(六)对存在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扣留和加固等处罚措施。

第六条运输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超载监测。

第七条运输部应当对超载行为进行计量认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对于超载行为,运输部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向承运人、车主等相关责任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超载行为,并限期整改;(二)对存在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现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留、暂扣驾驶证等;(三)对超载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四)对存在严重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车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营运证。

第九条运输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运输部应当及时公布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向社会公众提供便利。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输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公开征

《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公开征

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治超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及《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是指负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站点)处理处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责令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运车辆承运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承运人)改正,并监督其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应当就近引导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现场实施。

用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的检测站点,包括交通部门自有的场地设施和租赁第三方设置的场地设施。

第四条交通部门设立检测站点,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

已设立的检测站点发生位置迁移的,需报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交通部门租赁第三方场地设立检测站点,首次设置需经市交通部门同意,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执法机关治超执法工作需要,位于公路沿线或者重要节点,交通便利,周边公路、桥梁状况及通行条件较好。

(二)场地所有人同意该场地用于设置治超执法场所,场地经营方(以下简称场地方,包括经营者及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执法机关需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资产权属及使用维护、违约责任等。

(四)设有相对独立的围墙或围栏,供执法机关的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原则上,用于货物保管的仓库(雨棚)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本区域主要超限货物类型不适合仓库保管的除外)。

公司货车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货车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货车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1. 背景
本公司为了加强对货车超载超限的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和合规性,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2. 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货车的负载限制,防止货车超载
超限,确保车辆运输安全,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3. 负载限制
3.1 每辆货车的负载限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标准。

3.2 公司将根据货车类型和运输路线制定具体的负载限制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要求。

4. 超载超限的处理
4.1 如果发现货车超载或超限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
通知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

4.2 超载超限的货车将被暂停运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4.3 违反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驾驶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5. 培训和宣传
5.1 公司将定期组织货车驾驶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他们的管理意识和遵守规范的能力。

5.2 公司将通过内部宣传和培训材料,向所有员工普及货车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内容,确保大家的知情度和理解度。

6. 监督和改进
6.1 公司将建立监督机制,对货车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6.2 员工和驾驶员可向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以上即是公司货车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所有员工共同遵守并推动其执行。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运管大件管理制度

运管大件管理制度

运管大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件运输管理,保障大件运输安全,促进交通运输顺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件包括超限、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等在公路运输中超限或超载的货物,以及单车净重在5吨(含)以上、超限或超载的货物。

第三条大件运输是指在公路运输中重量大、体积大、数量少、装卸不便,需要采用特殊的运输方式和技术手段,且运输风险大的货物。

第四条大件运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路线、超越限界、超载行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

第五条大件运输应采取科学的组织管理措施,做好运输前、中、后的各项工作,确保大件运输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大件运输准备阶段第六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提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路线规划和检查,明确运输路线和时间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体积、装卸条件等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运输安全。

第八条大件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包括装卸方案、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行车速度、交通管制等内容,确保运输合理有序。

第九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办理所需手续和证件,避免因各种原因造成运输拖延或中断。

第十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大件运输执行阶段第十一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按照运输方案的要求,组织装卸作业,确保货物顺利装载和卸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行车速度和路线行驶,保持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大件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和运行性能。

第十四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运输方案,遇有交通管制、气候恶劣等情况时应及时停车或改变路线,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大件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将货物送达目的地,避免造成拖延和损失,确保客户满意。

(现场管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管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管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超限超重货物装载加固和超限、超重等级划分等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

第六条铁路局和站段必须高度重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委员会,各有关站段要成立以主管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

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铁路局货运处(青藏公司为营运部,下同)是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的请示、批示,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资质审查等。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超限超重车的运行组织和运行掌握,以及装运超限超重货物所需空车的调配。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发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资料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要求托运人提供下列资料:1.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三视图(必要时应附有货物照片)、外形尺寸、重心位置(以“+”号标明)、支重面长度和宽度。

必要时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文件。

2.自轮运转超限超重货物的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运行限制条件、安全运输应急预案和车辆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等,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车辆动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既有架桥、铺轨等铁路工程建设用自轮运转铺架机械设备应提供铁道部建设司核发的复查合格证。

国外进口和新研发、试制及重大技术改造的设备,需提供铁道部科技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合格证明文件。

3.申请装运超限超重货物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必要时应附相关说明)。

使用企业自备车时应提供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且货物发到站(含专用线、专用铁路)具备超限超重承运人资质的,发站应给予资料受理。

第十条资料受理后,发站须认真审查资料,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照资料核查货物实际,复核货物重量,测量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拟定使用货车的车种、车型及车数,拟定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计算超限(装后尺寸)等级和超重等级;向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主管部门提报铁路特种车使用计划、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

运输部超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控制车辆超载现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设施,加强车辆超载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运输部辖区内的所有车辆。

三、管理机构运输部设立车辆超载管理机构,负责车辆超载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由运输部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在各级运输部门设立车辆超载监督单位,负责具体执行车辆超载管理工作。

四、超载认定标准1. 货车:按照车辆的核定载重量标准,车辆超过核定载重的10%以上即为超载。

2. 客车:按照车辆座位数和车厢总重量标准,车辆超过核定载客数或核定重量的10%以上即为超载。

五、超载处罚办法1. 针对超载行为,管理机构将依据超载认定标准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照超载比例和超载时间长短来确定;同时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车辆超载管理系统。

2. 超载车辆一经查获,应立即责令停车整理并接受检测,超载行为确认后,应及时处罚并对超载车辆进行整改。

3. 对于多次违反超载规定的车辆,将采取暂扣牌照、吊销行驶证、拘留车辆等严厉措施。

六、超载检测设备为加强超载管理,提高超载处罚的效率和准确性,管理机构将统一配备超载检测设备,对于大型车辆将配备称重设备,在道路入口和出口设立超载检测站,对通过的车辆进行超载检测。

同时,车辆超载管理系统将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提高车辆超载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配合措施1. 运输部门将加强与交警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共同推动车辆超载的管理工作。

2. 运输部门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对车辆超载管理的重视和合作意识。

3. 运输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车辆超载管理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车辆超载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八、监督检查为加强对车辆超载管理的监督,运输部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级运输部门和车辆超载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公司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1.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运输活动中的超载和超限问题,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等。

3.定义
超载:指运输车辆货物总重量超过法定限制的情况。

超限:指运输车辆尺寸、高度、宽度等超过法定限制的情况。

4.责任与义务
公司:要求所有运输车辆严格遵守运输超载和超限的相关规定。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司机合规操作。

司机:负责监督和确保自己驾驶的车辆不超载、不超限。

定期
检查和维护车辆,确保其符合运输规范和要求。

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公司所有运输活动,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和路线,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超载和不超限。

5.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货物装车前的重量和尺寸,确保不超过法定限制。

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符合运输规范和要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协作,了解和遵守最新的运输超载和超限规定。

对违反超载和超限规定的车辆和司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和停止使用等。

6.培训和宣传
组织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司机的运输规范和安全意识。

制定宣传计划,向公司员工宣传运输超载和超限的危害,促使大家共同遵守规定。

以上就是公司运输超载超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都能认真遵守,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运输环境。

超限运输治理管理制度

超限运输治理管理制度

超限运输治理管理制度一、前言超限运输是指车辆、船舶或火车在行车过程中的高宽限超过规定标准,或者车辆的总重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超限运输不仅危害交通安全,还容易损坏路面和桥梁,影响道路使用寿命,给公共设施造成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超限运输的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控制和治理超限运输现象,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我国对超限运输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治理管理制度。

二、法律法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管理条例》、《车辆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超限运输的行为和处理办法。

其中,《车辆超限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进行了严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限运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车辆总重量超限: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总重量。

2. 车辆宽度超限: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最大宽度。

3. 车辆长度超限: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最大长度。

4. 车辆高度超限: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最大高度。

5. 车轴荷载超限: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超过规定的轴重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暂扣车辆行驶证、拘留车辆等措施,严格处罚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技术标准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行为,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超限运输技术标准,包括车辆载重、车辆限高、车辆限宽、车辆限长等方面的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经过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超限运输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检测手段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以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障道路安全。

四、管理制度1. 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行为的排查和打击,建立健全超限运输监管机制。

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现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不能姑息养奸。

2. 运输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对于发现的超限运输行为,运输企业要及时处理,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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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中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和现场作业,保证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货运中心管内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国铁)。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在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应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铁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时,应与接轨车站共同遵守本办法,并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组织管理。

1.设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成员:技术管理部部长、安全质量部部长、生产调度室主任、各货运车间主任、技术管理部主管超限超重运输组织、安全质量部安全监察、办理站货运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1-
输日常管理工作,联系电话:22214(超限超重)。

2.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1)加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组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2)负责制定本单位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负责管内车间、办理站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相关资料、条件的审核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超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标准;指导检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申请、货物受理、承运、装卸车、作业质量签认等工作,并监督相关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管内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工作;指定专人(一岗双人)管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专业人员外出时,保证有胜任人员管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3)负责协助有关站段技术科做好相关设备管理工作,共同建立并完善的限界管理制度,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证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限界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述规范、更新及时。

第4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各部门工作职责。

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生产调度室、各货运车间和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确保超限超重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1.技术管理部职责:
-2-
(1)技术管理部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铁集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货运中心实际制定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标准、管理办法、专项整治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2)装车时负责超限超重货物的装载加固方案(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加固材料、加固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等)、超限超重等级、采取措施(可旋转、可活动、易开放、易脱落等属性采取的有效措施)、特殊要求的现场装车指导检查。

(3)负责检查、监督货运车间超限超重专项整治活动计划制定及进展情况,建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安全问题库,进行汇总分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货运车间抓好超限超重专项整治,制定整治措施和明确整改责任,按照整改期限整改销号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处室上报。

2.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检查、监督各货运车间、装车站超限、超长、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检查、监督各货运车间、装车站超限、超长、超重货物装卸车质量,对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执行和装车过程进行现场监控。

(3)负责及时完成本科室与超限超重运输有关的其他-1-
工作。

3.生产调度室职责:
(1)负责收集和反馈超限超重车辆选用,装卸车作业和运输组织的相关信息。

(2)负责及时完成本科室与超限超重运输有关的其他工作。

4.货运车间职责:
(1)严把受理承运关,加强货物尺寸、重量等技术资料审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

(2)建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安全问题库,分阶段做好超限超重专项整治,制定整治措施和整改期限,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销号并及时上报。

(3)负责起草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申请电报,并严格按照货运部确认电报核对线路、托运人办理资质、限界数据及装运办法等。

(4)加强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和装车质量管理。

上报申请电报前,要认真测量货物尺寸;收到确认电报后,要认真核对电报内容,并核实装后尺寸。

严格落实装车质量签认制度,禁止无确认电报装车。

(5)超限货物装车完毕、具备挂运条件时,向集团公司调度所拍发挂运电报,同时抄集团公司货运部,严格把关,禁止挂运超出电报批示尺寸的超限车。

-2-
(6)发现限界因施工、改造线路造成限界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

(7)对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报告不及时,造成运输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委员会分析结果,确属货运车间责任的,由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小组从严追究有关货运车间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办理线路和车站
第5条货运中心范围内办理超限、超重货物发送、到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所在铁路线路已开办超限、超重货物运输;
2.车站已开办货运业务;
3.车站接发超限、超重列车固定线路和准许通行超限、
超重车线路的实际建筑限界和桥涵承载能力满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要求;
4.有合格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6条在非货运营业站临时办理铁路工程建设所需的架桥机、铺轨机、桥梁等超限超重货物到达、发送业务,按照集团公司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具体临时要求办理。

第7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办理站申请
车站申请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业务时,由分管副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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