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合集下载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颁布日期: 2000-3-22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川计政策[2003]444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川计政策〔2003〕4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

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

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备案不得变相审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备案人纠正。

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指定媒介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预审的要求和条件,按评标的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省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

续建省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省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市(州)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

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

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严肃处理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行政主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授意、指使或强令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人员违法核准招标事项的;(二)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的;(三)不依法核准招标范围的;(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的;(五)以授意、打招呼、递条子、下发带歧视性文件、不拨付资金、不办理相关批文等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向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代建机构和投标人的;(六)在项目审批工作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文件或者规定的;(二)违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核准、备案等事项,或者超越法定监督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三)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四)无正当理由拒收备案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备案文件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对送达的备案文件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五)不依法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的;(六)对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八)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07
•【字号】川办函[2005]138号
•【施行日期】200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5]138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问题作了规定,原则划分了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

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本通知下发前进行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在本通知下发之后仍未处理完结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履行监督职责。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大概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大概国家融资的项目;三)利用国际组织大概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置惩罚、垃圾处置惩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川府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1月19日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包括:(一)国家在川重点项目;(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四)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七)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四个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地区、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严肃处理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行政主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授意、指使或强令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人员违法核准招标事项的;(二)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的;(三)不依法核准招标范围的;(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的;(五)以授意、打招呼、递条子、下发带歧视性文件、不拨付资金、不办理相关批文等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向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代建机构和投标人的;(六)在项目审批工作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文件或者规定的;(二)违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核准、备案等事项,或者超越法定监督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三)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四)无正当理由拒收备案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备案文件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对送达的备案文件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五)不依法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的;(六)对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八)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01]7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印发川办发〔2001〕7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派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省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委确定,或由省计委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3至4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在省计委或省级有关部门的现职公务员中选拔。

第五条省计委设立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3-22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稽查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稽查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稽查办法《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方法》差不多2003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资融资的,经省级以上进展打算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有治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其中,国家直截了当治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稽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稽查特派员依照本方法规定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工作。

稽查特派员配备助理。

稽查特派员助理依据稽查特派员的安排开展工作。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统称稽查人员)依法开展稽查工作,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条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操纵在经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畴内。

第六条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的中标价格低于该项目概算投资额的,原批准机关应当相应调减概算投资额。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稽查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省稽查办公室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组织核查处理或者按治理权限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稽查人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能够采取经常性稽查和专项性稽查的方式。

经常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专项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资融资的,经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其中,国家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稽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稽察特派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配备助理。

稽察特派员助理依据稽察特派员的安排开展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统称稽察人员)依法开展稽察工作,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条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的中标价格低于该项目概算投资额的,原批准机关应当相应调减概算投资额。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稽察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省稽察办公室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组织核查处理或者按管理权限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稽察人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

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

经常性稽察项目名单由省稽察办公室确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列入经常性稽察的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1式2份报省稽察办公室和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稽察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中标人名单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一条稽察人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稽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干预正常的评标工作,不得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省稽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活动稽察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罚,并可以取消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参加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代理的资格。

第十五条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以权谋私、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对被稽察单位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