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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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潍政办字〔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推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潍发〔2023〕7号)重点任务攻坚突破,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高质量建设实验室体系。

抢抓国家和省实验室体系重塑机遇,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重点支持内燃机与动力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潍坊现代农业山东省实验室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基础性、应用性、关键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字号和省级创新平台晋升。

力争年内新增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0家左右。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潍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按照“政府跟着市场走,基金跟着项目走”的理念,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弯道超车、新兴产业换道超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潍坊市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要求,聚焦特定领域和行业。

对符合潍坊市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可设立项目基金支持。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基金的管理方式参照子基金执行。

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直投”)。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可择优参股财政部出资的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一)政府引导。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潍政字〔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潍政字〔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加快推动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15日关于加快推动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元宇宙是引领未来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的重要领域,是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新赛道。

为推动我市元宇宙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元宇宙技术创新与产业之都,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元宇宙产业高端谋划1.支持关键项目招引。

支持有影响力的元宇宙企业或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创新平台、生产制造基地等。

对新招引落地后两年内达到规上限上企业规模、或落地后三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元宇宙上下游重点企业,在其租赁生产厂房(含科研、办公场所)时,参照周边同类条件厂房(办公楼)租金价格,按照正式员工人均办公面积15平方米或人均生产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租金前三年免除、后两年减半政策,奖励期间不得转租。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2.科学谋划产业发展。

坚持规划引领,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专业和主导作用,高水平制定元宇宙发展规划,进一步明晰产业定位、优化空间布局,拟定发展思路,明确实施路径,为元宇宙产业突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高新开发区管委会)3.保证元宇宙产业发展空间用地。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优先保障元宇宙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元宇宙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保障。

对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元宇宙产业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潍科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科发〔2023〕3号各县市科技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为引导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2023年8月1日潍坊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优化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配置,引导和支持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充分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从事研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的机构,包括(不限于)企业自办的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研究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功能单元,以及建在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引智示范推广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补助是指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初次通过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的企业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政策落实等工作。

“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

“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

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双招双引”即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方案旨在充分发挥我地区资源优势,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同时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措施1.完善政策体系(1)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吸引更多企业到我地区投资兴业。

2.加强招商团队建设(1)选拔一批具有丰富招商经验的人员,组成专业招商团队。

(2)开展招商培训,提升团队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创新招商方式(1)开展线上招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招商信息,拓宽招商渠道。

(2)举办招商推介会,加强与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与合作。

4.优化营商环境(1)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地区投资环境。

5.引进高层次人才(1)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引进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2)建立人才储备库,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吸引更多人才到我地区发展。

6.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1)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循环经济。

(2)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

三、工作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了解我地区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优势与不足。

(2)研究国内外招商引资政策,借鉴先进经验。

2.制定方案阶段(1)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方案。

(2)明确招商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3.实施阶段(1)加强招商团队建设,开展招商活动。

(2)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企业投资。

(3)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动产业发展。

4.监测与评估阶段(1)定期监测招商成果,分析招商效果。

(2)对招商方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加强考核评价将“双招双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激发工作积极性。

4.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双招双引”政策,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

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5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0月25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潍政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潍政发〔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刘运同志代表市政府所作的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日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12月27日在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潍坊市市长刘运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22年工作回顾2022年是极不平凡、极不寻常的一年。

面对多重困难和风险压力,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市人民,迎难而上、创新实干,有力有序有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迈出新步伐。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全面落实。

面对新冠疫情冲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坚定不移落实中央、省防控策略方针和各个阶段方案措施要求,充分发挥平战融合指挥体系优势,持续加强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广大医务人员、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志愿者以及各条战线的抗疫战士坚守一线、连续作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齐心协力,为抗击疫情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扎实做好稳增长工作,保持了稳中有进、进中提质的良好发展态势。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潍坊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潍坊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潍坊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潍政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潍坊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潍政发〔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9日潍坊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2年,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应对多重困难挑战,全市经济运行保持稳中有进、进中提质的良好态势,较好地完成了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306.5亿元,同比增长3.7%;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7%;进出口总额完成3419.9亿元,同比增长30.6%;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6.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08亿元;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2352.2亿元,较年初增长10.1%;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0007.2亿元,较年初增长12.8%。

动能转换加速突破,“四新”经济增加值同比增长9.6%,动力装备集群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

投资消费拉动有力,基础设施建设加速突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45.3亿元。

2024年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2024年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2024年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了2024年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发展,各地对人才需求的增加使得招聘和引进人才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双招双引工作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推动人才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在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施双招双引政策,以促进人才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

首先是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文章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接下来是第一章节,详细阐述了2024年双招双引工作的主要内容;紧接着是第二章节,探讨了该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然后是第三章节,在该章节中详细阐述了该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途径;最后是结论部分,总结回顾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果,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介绍2024年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深入分析该方案的内容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期推动人才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与升级产业发展。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解决途径,为确保方案顺利实施提供参考建议。

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人才交流与合作,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

2. 第一章节:2.1 主要内容一:在2024年双招双引工作实施方案中,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优秀人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以便在招商引资和引才引智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果。

首先,针对招商引资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个重要举措。

首先,建立完善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包括提供税收优惠、土地政策支持等。

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具有影响力的推广活动,宣传当地的投资环境和潜力。

同时,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与国际机构、跨国企业进行密切合作,吸引更多外资进入。

其次,在引才引智方面也应采取相应措施。

为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人才引进政策,并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优良的工作环境。

聚焦潍坊双招双引新发展 探索招引新路径

聚焦潍坊双招双引新发展 探索招引新路径

作者: 张传玲[1]
作者机构: [1]潍坊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国产经
页码: 36-37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2期
主题词: 双招双引;顶格推进;对策建议
摘要:近年来,潍坊响应全省号召着力抓好"双招双引"工作,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两个方面,坚持高标准国内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助推潍坊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市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潍坊先后采取了"双招双引"激励政策、百日会战和顶格推进机制等诸多有效举措,2020年1-11月份,全市立项项目1187个,投资额6219.98亿元,引进百亿元大项目9个、世界500强项目1个、新增上市企业1家;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和专家人才347名、双一流人才1096名.双招双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双招双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短板,寻求招引工作的新路径.。

山东发展投资集团:打造双招双引“桥头堡”

山东发展投资集团:打造双招双引“桥头堡”

192023年12月·山东国资国企担当山东发展投资集团:打造双招双引“桥头堡”招才引智、招商引资是经济发展的“双引擎”。

如何将双招双引这“一池春水”转化成山东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活水”?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发挥国企担当,交出了自己的 “答卷”。

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发展投资集团”)是省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省政府批复设立的首批省管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100亿元,功能定位为支持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产业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投融资主体。

企业前列,利润总额年均增长超过30%,连续三年主体及债项评级保持AAA 级,先后获评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社会责任企业、山东创新力品牌企业。

以园区为基础,探索双飞地模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产业园区作为实体经济承载主体,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主引擎、主阵地,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大使命任务。

目前,山东发展投资集团在深圳、上海、北京、济南等地开发、运营专业园区9个,总面积约30万平方米。

山东发展投资集团秉持投行思维,高效配置政府、园区、企业资源,探索打造“科创孵化在外、产业转化在内”的双飞地模式。

集团将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优势与山东省的产业资源、要素保障优势进行链接,打造科创飞地、科技企业孵化飞地,既服务我省地方企业科技创新,又招引孵化专精特新企业。

同时,在我省打造产业园区,服务科创飞地孵化成熟的企业进行产业化运作,为双飞地模式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深圳东华在深圳、东莞、济南运营3个产业园区,目前均已成功被□ 通讯员 高嵩近年来,山东发展投资集团打造了绿色科技实体产业、绿色投融资、双招双引和园区运营管理三大业务板块。

其中,集团以双招双引、园区运营管理为载体,为绿色科技产业发展、绿色投融资提供企业和人才支撑,发挥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上海齐鲁投资集团、(北京)中纺大厦置业公司等二级权属企业的“窗口”作用,推动鲁沪、鲁深、鲁京间资本、产业、园区对接,在北上广布局产业园区孵化器,在山东省各地市布局一批产业园区加速器。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潍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潍政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五月九日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的属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节能环保和公共服务等重点产业的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投资补助政策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属重点扶持项目。

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

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等额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2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8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100%返还。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项目;(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其中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四)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酒店项目;(五)国内100强、省内20强零售业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项目;(六)投资1000席次以上的呼叫中心项目和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外包项目;(七)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造价5000元(含配套设施和土地)以上的5A商务写字楼项目;(八)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娱乐场所;(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十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物肥料项目、农药项目、农机具加工项目和农业良种开发项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潍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和《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利用外资提质扩容1.实施“外资优先”和“一把手工程”。

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开放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在项目建设上优先使用外资。

落实利用外资“一把手工程”,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利用外资第一责任人,每年梳理一批增资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包靠组织专班推动。

深入研判国际产业链布局新走势,大力引进、并购处于产业链头部和关键环节的大高强外资项目,迅速扩张总量、提升增幅和质量,在全省利用外资第一方阵中进位争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开放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扩大外商投资准入。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全面落实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举措,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落户潍坊。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潍坊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3.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潍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日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金融机构、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母(子)基金或增资现有投资基金,并积极申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重点支持潍坊市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

对符合我市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基金支持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出资需经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基金决策委员会实行“3+N”会商解决机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以及基金涉及到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组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运作等工作。

第五条母(子)基金应优先投资潍坊市内项目。

(一)产业类基金投资潍坊市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

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

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

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2012-06-26 10:48:00 来源:评论:0点击:607(一)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m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贴。

(二)自运营之日起,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每年给予50%补助。

(三)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等额奖励。

三、鼓励产业链式配套发展(一)市域外配套企业进驻我市,并为我市汽车、装备、石化、特钢、新能源、纺织服装、电子信息、食品加工、造纸包装九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配套项目的,适用以下政策:1.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物流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 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

2.对投资额1—2亿元的,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

(二)龙头企业向市域内配套企业采购配套产品,配套值达到50%—70%,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3%给予奖励;配套值达到70%以上,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

奖励额不超过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

(三)龙头企业投资建设配套工业园区的,项目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四、鼓励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实施技术改造,新增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的,适用以下政策:(一)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

双招双引制度

双招双引制度

双招双引制度是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

在任务分解方面,可以推行区经开区、乡镇办主体招商,区直部门配合服务招商,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同时下达内外资目标任务和新引进项目、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平台等目标任务。

此外,可以加强与通旺公司等企业的合作,引进相关企业入驻产业园。

针对不同产业,如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招商引资。

双招双引制度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引进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可以推动当地产业升级、增强经济实力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计划和政策,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和招商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以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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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为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加快引进新变量、创造新组合、培植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投资激励。

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对同时符合投资额奖励和税收奖励的招商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条政府引导基金支持。

鼓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

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招商激励。

对引进落户符合招商奖励政策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四条项目用地支持。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两级政府储备土地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出让价与储备土地承担债务及其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项目未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按照《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9〕8号)执行。

第五条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

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为200万元—500万元,其中,引进符合规定的高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万元—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以需定招,谁引进、谁投资”的原则,负担对引进院校的投资建设、启动经费、生均补助经费、奖励经费等各项支持经费。

市政府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补。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潍坊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双招双引”激励。

对“双招双引”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通报表扬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对市直部门(单位)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或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单位招商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对特别重大的“双招双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享受以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享受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5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5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涉及到的支出,除明确负担机制的外,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自行负担。

对引进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利用外资项目、引进人才激励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我市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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