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技校毕业生培养实施细则(试行)0711
毕业生管理实施办法
毕业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管理,依据《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成绩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必修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二)没有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三)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四)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五条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条毕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后,发放至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学生办理好相应的毕业手续后,持本人身份证和办理好的毕业手续到自己所在教学单位签领。
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被代领人身份证,方可代领。
第七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学习困难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最多申请延长二年的学习时间(延长的学年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条严禁给无学籍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三章换发毕业证条件第十一条因未修完毕业所规定的各类课程而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换证补考一次;属于其他条件不达毕业标准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交顶岗实习手册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补考职业资格证、补交学费等。
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细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价值观引领、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协调统,加快构建“三全育人”教育体系,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扎实推进中国思想融入专业、融入课程、融入课堂、融入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构建人才培养大思政体系,把立德树人融入到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设置等方面。
深化对专业、课程自身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认识,促进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有机统,强化对学生价值引领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推进课程思政建设。
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贯彻落实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加强专业建设与思政教育、通识教育及信息技术相融合,提升专业内涵,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规范,促进专业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浙教办高教〔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2〕109号各有关高职高专院校、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教职成〔2012〕26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具体工作的通知》(浙教职成〔2012〕34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浙江省五年制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12〕76号)等文件精神,2012年我省首批“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院校及试点专业已经确定,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做好我省首批“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
“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是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起点,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中高职统筹,共同实施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的职业教育形式,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各地和各试点院校要正确认识,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上着眼于五年统筹,加强中高职衔接,真正体现“一体化”。
二、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制订好五年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开展“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的基础。
各地和各试点院校要成立“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指导这项工作的开展。
作为责任单位的高职院校,要在设区市教育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合作的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沟通和衔接,牵头研究制定和完善中高职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
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毕业生管理,保障毕业生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劳社…2003‟134号)、《关于技工院校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246号)、《广州市技工院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学生学籍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穗机高技…2014‟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工作包括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毕业离校工作、毕业照拍摄、毕业证验印及发放工作、档案建档及发放工作。
第二章顶岗实习安排与要求第三条本章适用对象为第五、第六、第七或第九学期开始下厂实习的学生。
第四条根据《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穗机高技…2014‟66号),学生在下厂实习前,每学期第十二周由系校企合作部统一在招生就业处领取《实习申请表》、《顶岗实习手册》及《实习协议书》,按实际人数分发到各班,并督促班主任指导学生按要求填写。
第五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六周前,学生处协助招生就业处组织即将下厂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同时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
第六条系负责组织实习生进行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和签定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并指导班主任开展以顶岗实习安全为主题的班会。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七条本章适用对象为第六学期、第八学期或第十学期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周,各系学工部负责组织收集毕业生档案建档所需资料。
系学工部到学籍中心统一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及学生档案袋,按实际人数分发到各班,并督促班主任指导学生按要求填写。
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各系学工部负责收齐各班填写完整的《毕业生登记表》,并存放系学工部。
第九条班主任负责收集学生的技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类奖励证书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以班为单位整理好,交系学工部存放,以备将来办理毕业生档案。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八周前,班主任将本班学生的相关档案资料收齐并整理好,交到系学工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人社部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持续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覆盖范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持续做好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培训任务等情况,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更多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支持职业院校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统筹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两目录一系统”(即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统一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两目录一系统”,并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各地要发挥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统筹作用,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两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6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了推动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部拟在今后几年内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对全国所有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一次水平评估。
今年首先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今年将选择3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开展评估试点工作,上半年评估4至5所,下半年评估25所左右。
二、参评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三年以上,并有一届毕业生。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推荐二所参加今年评估试点的备选学校,我司将选择其中一所进行评估。
四、上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5至6月份,下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9至11月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于3月10日前将推荐评估的备选学校及拟评时间书面报我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今年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我司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津石、常建军联系电话:************E-mail:************************附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附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技工院校毕业就业实施方案
技工院校毕业就业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形势也在逐渐改善。
然而,由于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制定针对性的就业实施方案,以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二、就业实施方案1. 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技工院校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开设更多的实践课程和技能竞赛,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使其更加适应市场需求。
2. 实习实训机会学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实训机会。
通过与企业合作,学生可以在校外获得更多的实践机会,增加就业经验和技能。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实习实训选拔优秀学生,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3. 就业指导服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
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讲座、就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就业市场和职业发展前景,提高就业竞争力。
4. 就业信息发布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学生发布各类就业信息。
通过校园招聘会、就业信息网站等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空间,帮助他们更好地找到理想的工作岗位。
5. 就业政策支持学校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就业政策和政策变化。
通过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享受各项就业政策支持,提高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
6. 就业质量评估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就业质量评估体系,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通过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和数据统计,及时了解就业情况和就业质量,为下一步就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总结技工院校毕业就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目标。
同时,学校还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为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4.26•【文号】劳人培[1983]45号•【施行日期】198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1983年4月26日劳人培(1983)45号)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
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
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
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是把无条件的统包统配改为有条件的统筹安排,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和“三结合”就业方针,择优分配。
高职、技校毕业生培养实施细则(试行)0711
高职、技校毕业生入职培训培养实施细则(试行)1、目的为有效建立高职、技校毕业生入职培训培养机制,保证培训培养效果和质量,使毕业生能尽快融入公司,掌握操作技能,成长为生产操作的熟练工和多能工,为公司生产的持续发展培育和供给中青年技工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太平洋造船集团的生产基地入职的高职、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3、管理网络3.1为确保培训培养工作有序开展,各基地应在集团人力资源部统筹指导下,成立毕业生培训培养的行政管理网络和专业管理网络。
3.1.1行政管理网络包括基地公司级行政管理网络和部门级行政管理网络。
公司级行政管理网络由基地指定的公司级行政领导担任组长,成员有:基地人力资源部、总经办、保卫部、安环部、品保部和各培训部门的部门长及专兼职人员以及毕业推荐的学生干部组成。
部门级行政管理网络由各培训部门的部长(副部长)、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组成。
各培训部门在岗毕业生人数达到50人以上,经批准后则设定专人专职管理。
3.1.2专业管理网络包括基地公司级专业管理网络和部门级专业管理网络。
公司级专业管理网络由基地各专业(工种)专业人员组成,需由2个部门、3位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
部门级专业管理网络由各部门班组带教师傅组成。
4、管理职责4.1本管理职责将列为各相关领导及部门长的人才培养责任及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4.2各部门/领导管理职责:5、培训培养进程5.1毕业生培训培养进程分三个阶段: 入职集中培训阶段、生产部门一线实习培养阶段、岗位培养及专业培养阶段。
5.2具体进程内容:6、辅导老师/带教师傅/专业组成员任职要求6.1、辅导老师6.1.1各部门主管以上管理干部,或星级员工;或部门推荐的其他优秀员工;6.1.2职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品行兼优;6.1.3本公司工龄两年以上。
6.2、带教师傅按《人才培养“师带徒”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3、专业组成员6.3.1班组长以上生产管理人员,或部门推荐的优秀专业人员;6.3.2岗位业务知识全面,工作业绩出色,有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公司技术等级评定高级以上证书;6.3.3本公司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高职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
高职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普及化程度越来越高。
高职及以上高校的毕业生素质普遍较高,是社会中的宝贵人才资源。
然而,由于就业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毕业生面临就业难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高职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一套有效的就业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细则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a. 为高职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成为人民满意的劳动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b. 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c. 确保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2. 原则:a. 高职及以上高校要将毕业生就业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高就业实效。
b. 毕业生要增强就业竞争力,积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健全就业意识和素质。
c. 政府要加大对高职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力度,提供一系列就业政策和措施。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1. 毕业生就业指导a. 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制定个性化职业规划,并提供就业机会信息和实用的就业指导书籍。
b. 毕业生要积极参与就业指导活动,并配合学校进行就业调查,及时反馈就业情况,以便进行后续的指导和改进。
2. 就业创业培训a. 学校要开设就业创业培训课程,提供就业创业指导。
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市场信息分析、求职技巧、面试辅导等。
b. 学校要配备专业的就业辅导师资力量,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规划、职场行为指导和求职技巧辅导等服务。
3. 择业信息发布a.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择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各行业、各地区的就业信息。
同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b. 学校要对就业信息进行筛选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就业创业政策支持a. 政府要加大对高职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为毕业生提供创业资金和就业补贴等支持措施。
b. 政府要加大对创业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毕业生创业就业,培养更多的新兴产业。
技工学校学生毕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学生毕业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确保学生毕业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技工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具备相应的技能水平,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毕业条件第四条学生毕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2. 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3. 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4.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 体检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三章毕业手续第五条学生毕业需办理以下手续:1. 提交毕业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经历、技能鉴定情况等;2. 提交学生档案,包括学籍档案、成绩单、职业资格证书等;3. 交纳毕业证书工本费;4. 学校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确认无误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生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加盖学校公章,作为学生毕业的凭证。
第四章毕业证书管理第七条学校设立毕业证书管理办公室,负责毕业证书的印制、颁发、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毕业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学生毕业证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九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需办理补发手续,补发证书时需缴纳工本费。
第五章毕业就业服务第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推荐就业等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十一条学校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如需再次就业推荐,可联系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学校将根据学生情况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技工学校能够确保学生毕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学校还将不断完善和优化毕业管理制度,以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6•【字号】藏政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07)10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暂行)(自治区教育厅)为积极推进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师范毕业生是我区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来源。
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师范生资源,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区师范毕业生一直实行计划分配的就业制度,对保证“两基”攻坚的教师配备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两基”攻坚工作的基本完成,师范生继续实行统招统分的就业制度与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凸显。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教育事业整体水平,建立开放的教师培养体系,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结合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实施师范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也势在必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冀劳社[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3]7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现将《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尽快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社部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培训工程)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3]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的实际问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就业服务为手段,集中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势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转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择业观念,为其多渠道就业和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实施范围我省实施培训工程的重点城市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较重的唐山、石家庄、邯郸等市;重点院校是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重点高职院校名单另文通知);重点服务对象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且本人自愿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工作管理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工作管理办法为严格落实《XX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学生毕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管理对象为XXXX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三二连读和五年贯通学制中职阶段学生。
二、毕业条件学生需同时达到以下要求,方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二)修满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S)考取学校规定的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操作员证书);(四)顶岗实习鉴定合格。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三、品德成绩管理(一)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德育活动、社团活动、学生自主管理活动,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与社区活动。
(二)学生须遵守学校规章规范,在校期间无违纪情况发生,或者违纪处分已经解除。
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暂时发放结业证,待处分解除换发毕业证书。
开除学籍处分不发结业证。
(三)学生操行评定和成绩应以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四、学业成绩管理(一)学业成绩的考核方式有考试、考查两种。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学习活动。
学生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法,由以下四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出勤、纪律、作业等)、期中与实践考核成绩、期末成绩,按照3:3:4比例划分;实践考核方式及所占比例可适当调整,由教研组长学期初提报教务处审核确定;音体美课程平时成绩可占学业成绩50⅝o每学期末,由各任课教师负责填写学生的学业成绩,各学院负责落实、汇总,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考核管理。
(二)学生文化及专业基础课程考试由青岛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其余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职业资格鉴定由学校组织,委托青岛市内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考核鉴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浙教高教[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23号)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门成立课题组,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
现将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参照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根据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要在国家、江苏省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毕业生的相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在分管盐领导的指导下,由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指导各系开展工作。
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把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新的水平。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基本原则,全心全意地为毕业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院的社会声誉,影响到学院的招生,进而影响到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因此,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已经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现实作用。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1、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广泛宣传上级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
2、负责按规定统计上报全院毕业生资源信息,每年都编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信息》。
3、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进校园召开毕业生小型供需洽谈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指导各系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和校友创业报告会,对毕业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5、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举办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政策教育和艰苦创业教育,6、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协调,做好具体的派遣事宜。
7、统计我院每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开展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改革研究和经验总结,进行有关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与研究,为学院的招生、学科建设和专业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
水平评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4.20
•【字号】浙教办高教〔2007〕46号
•【施行日期】2007.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
估的通知
浙教办高教〔2007〕46号
各有关高职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职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4号),决定对你们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07年5月20日至6月22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二、评估依据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16号)。
三、其他事项
(一)各校要认真按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方案(试
行)》,扎扎实实做好自评和迎评工作。
(二)专家实地考察期间,请尽量简化接待程序,切实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评审费和评审接待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各专家要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评估纪律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完成评估工作。
对内部讨论的意见及评分和等级要严格保密。
(三)评估专家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2007年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时间安排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08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5.02
【实施日期】1995.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
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劳资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逐步推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按本《通知》要求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上述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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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技校毕业生入职培训培养实施细则(试行)
1、目的
为有效建立高职、技校毕业生入职培训培养机制,保证培训培养效果和质量,使毕业生能尽快融入公司,掌握操作技能,成长为生产操作的熟练工和多能工,为公司生产的持续发展培育和供给中青年技工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太平洋造船集团的生产基地入职的高职、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3、管理网络
3.1为确保培训培养工作有序开展,各基地应在集团人力资源部统筹指导下,成立毕业生培训培养的行政管理网络和专业管理网络。
3.1.1行政管理网络包括基地公司级行政管理网络和部门级行政管理网络。
公司级行政管理网络由基地指定的公司级行政领导担任组长,成员有:基地人力资源部、总经办、保卫部、安环部、品保部和各培训部门的部门长及专兼职人员以及毕业推荐的学生干部组成。
部门级行政管理网络由各培训部门的部长(副部长)、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组成。
各培训部门在岗毕业生人数达到50人以上,经批准后则设定专人专职管理。
3.1.2专业管理网络包括基地公司级专业管理网络和部门级专业管理网络。
公司级专业管理网络由基地各专业(工种)专业人员组成,需由2个部门、3位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
部门级专业管理网络由各部门班组带教师傅组成。
4、管理职责
4.1本管理职责将列为各相关领导及部门长的人才培养责任及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4.2各部门/领导管理职责:
5、培训培养进程
5.1毕业生培训培养进程分三个阶段: 入职集中培训阶段、生产部门一线实习培养阶段、岗位培养及专业培养阶段。
5.2具体进程内容:
6、辅导老师/带教师傅/专业组成员任职要求
6.1、辅导老师
6.1.1各部门主管以上管理干部,或星级员工;或部门推荐的其他优秀员工;
6.1.2职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品行兼优;
6.1.3本公司工龄两年以上。
6.2、带教师傅
按《人才培养“师带徒”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3、专业组成员
6.3.1班组长以上生产管理人员,或部门推荐的优秀专业人员;
6.3.2岗位业务知识全面,工作业绩出色,有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公司技术等级评定高级以上证书;
6.3.3本公司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7、培训培养各阶段考核
7.1每个阶段结束后,均需对毕业生和辅导老师/带教师傅进行考核。
7.2组织部门:基地人力资源部
7.3考核方式
7.3.1对于各培训部门部长(副部长)
在第二、三阶段,每年度对各培训部门部长(副部长)以毕业生保有率(≥80%)、培养合格率(≥70%)两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与年度绩效挂钩并作为中层任免的依据。
保有率每低控制线10%则年度绩效扣罚10%,依此类推;保有率在50%以下,则降职、免职。
保有率=本年度期末在岗毕业生人数/本年度内输入到岗的毕业生总人数*100%;
培养合格率=本年度期末考评合格的在岗毕业生人数/本年度期末在岗的毕业生总人数*100%。
7.3.2对于带教师傅考核
按季度由培训部门对带教师傅的目标完成情况、徒弟对带教师傅的满意度进行考核。
师傅季度考核表见《人才培养“师带徒”实施办法(试行)》。
7.3.3对于辅导老师考核
通过调查表和培训成果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通过调查表综合分析学员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综合考察学员参训后的合格率。
辅导老师考核评估表见附件二。
7.3.4对于毕业生考核
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每阶段总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将安排再次培训,两次以上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8、激励措施
8.1对于提供授课的辅导老师将根据讲师等级支付一定激励费用,标准范围按照内训师管理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部根据辅导老师的考核得分比重发放课时费,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全额发放,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每低10分,则发放90%课时费,依据类推。
对特别优秀的辅导老师,基地人力资源部可提议再给予专项奖励。
8.2对于带教师傅的激励按《人才培养“师带徒”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包括按季将100 元/月.人标准的带徒奖励费划拔给部门,由部门按考核结果发放。
8.3对于兼职人员根据部门毕业生人数给予每月100元—200元的管理补贴,考核后发放。
部门毕业生人数在31-49人的给予200元/月补贴;10--30人的给予100元/月补贴;10人以下的不发放固定补贴,在绩效奖金中体现。
8.4对于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管理和沟通工作的毕业生干部,根据所属学校人数给予每月50元—100元的管理补贴。
30人以上的给予100元/月补贴;10-29人给予50元/月;10人以下不给予补贴。
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干部,可给予提前转正与晋升。
9、其它
9.1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基地及培训部门、辅导老师/带教师傅应制订详细的培训培养计划,由基地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9.2各基地的阶段性考核情况,应及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2011年7月5日
附件一:主要岗位的应知应会基本知识与技能要求大纲
附件二:辅导老师培训考核评估表
附件三:生产部门一线实习培养计划(焊接、装配、起重、火工、舶舶电工、舶舶钳工、管工)
附件一:
高职、技校毕业生应知应会知识与技能要求大纲
附件二:辅导老师培训考核评估表
附件三:生产部门主要岗位一线实习培养计划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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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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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