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过程监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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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过程监视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保证测量过程满足计量要求,防止出现错误的测量结果,通过实施监视迅速地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计量准确,减少计量异议。

1.2 适用于公司的各类物资计量、各级能源介质计量以及其它涉及计量检测工作的监测管理。

2 职责

2.1 工程装备部

2.1.1 负责测量过程的监视管理。

2.1.2 负责协调和处理计量管理的具体工作关系,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适时修改和完善监视管理办法。

2.2 各相关单位及各级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3 工作要求

3.1 计量管理

3.1.1 测量设备配备

3.1.1.1 公司各车间凡需配备测量设备及其材料,配备计划应报装备部审核备案,供销部凭装备部审核的测量设备配备计划表购置。

3.1.1.2 配备的测量设备购回后,需经计量技术部门进行首次检定方可投入使用。

3.1.1.3 技改大修、新建及外委项目中计量检测设备的配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3.1.2 测量设备管理

3.1.2.1 各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测量设备台帐。

3.1.2.2 各单位需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

3.1.2.3 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标记封缄已损坏、经校准超差等不合格测量设备。

3.1.2.4 测量设备流转、封存、启封、报废等按规定执行。

3.1.2.5 对以下情况造成计量器具损坏的实行赔偿和处罚,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对使用不当、维护不周,在有效期内造成不合格者;

b.违章作业而损坏计量器具者;

c.私拆、私毁、私卖计量贵重金属者;

d.故意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造成计量失准者。

3.1.3 计量监督管理

3.1.3.1 对使用非法计量的,从严处罚。

3.1.3.2 逃避一级计量必须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3.1.3.3 重要的空白计量凭证、计量检斤印章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控制。

3.1.3.4 装备部指定专人管理计量技术档案和计量原始记录(包括空白单据),计量票据保存期5 年以上。

3.1.4 物资计量

3.1.

4.1 各类进出厂物资计量必须按一毛一皮过磅。

3.1.

4.2 用于商贸结算的各计量点,非计量和安保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计量中心,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进入计量中心,需登记后方可进入。

3.1.

4.3 装备部出具的检斤凭证(需加盖检斤专用章),是检斤物资结算数据的唯一依据。

3.1.

4.4 有多级计量的单位,最终出厂结算重量以III 级(商贸)秤数据为准。

3.1.

4.5 针对各类不同物资,计量部门制订具体的检斤操作程序,严格执行。3.1.5 能源介质计量

3.1.5.1 公司内部供能凡应计量的,不得留有计量空白点,直至满足班组核算的计量需要,由装备部和生产质量部组织相关单位合理配备。

3.1.5.2 测量设备维护单位按规定定期校准计量器具并做好重要计量点的巡检工作,对报出计量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3.1.5.3 新增或改造计量点,由委托(用能或产能)单位负责向装备部提报准确的设计参数,因提报参数不正确造成计量点失准,损失由委托单位承担。

3.1.5.4 因工况改变对计量产生影响时,用户应及时向装备部和生产质量部提出,装备部应及时进行调整。

3.1.5.5 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由装备部制订具体的规定。

3.1.5.6 用户应为二级以上能源计量点配备相应资源(供电、计量室等),因资源不足造成计量失效的,由用户承担损失,并给予处罚。

3.1.5.7 未经装备部允许,擅自调整计量器具者按弄虚作假处理。

3.1.6 其它检测计量

3.1.6.1生产质量部负责理化检验试验设备的量值溯源及传递,并对本单位理化检验的数据(结果)负责。

3.1.6.2 机动车间仪表负责生产工艺热工检测、电能电量设备及长度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及传递,并对上述检测设备的准确性负责。

3.1.7 计量异议及误差规定

3.1.7.1 进出厂物资的误差处理:进厂物资亏损应由工作站/供销部及时提出索赔;出厂物资发生对方索赔的计量纠纷由供销部及时报告,装备部负责调查处理。

3.1.7.2 误差处理的规定:

a.以国家规定的误差或合同双方认可的误差为处理依据。

b.物资在入库、发放、盘存中发生误差,应将误差量和原始票据量、索赔量综合统计,报财务认可入帐。

c.进厂物资发生亏损,由采购经手人负责索赔。

d.出厂物资发生计量异议,处理方法视同质量异议,由计量部门会同供销部负责处理。

3.1.7.3 厂内计量的误差处理:

a.误差在5‰以内,散装物资允许8‰的耗损。

b.热工仪表按配备规范和技术说明书规定误差判定。

3.1.7.4 发生内、外部计量异议,按《计量数据管理规定》处理。

3.2 测量系统分析

3.2.1 装备部负责建立需要进行分析的测量系统的目录,对各单位、部门的测量系统分析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按控制计划变更和及时更新。

3.2.2 装备部和生产质量部负责建立本专业所需进行分析测量系统的目录,根据测量系统分析的目录和测量系统分析参考手册,编制本专业范围内测量系统的分析方法。装备部负责量具的测量系统分析;生产质量部负责煤焦炭检验、分析、试验用测量设备的测量系统分析。

3.2.3 测量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按照测量系统分析方法进行测量系统的分析活动,填写并保存测量系统分析活动和结果分析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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