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禁令”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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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简称“十个严禁”),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有下列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二)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三)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五)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六)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或采取强制措施;(七)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八)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九)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事项;(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范围、标准;(十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十三)违反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十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十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十六)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七)违反规定到企业集资或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十八)强行要求企业及下级单位订阅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十九)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二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二十一)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二十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二十三)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二十四)用公款旅游或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二十五)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二十六)私自以借为名占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车辆;(二十七)无故迟到早退,屡教屡犯;(二十八)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二十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打游戏或非进行集体组织的打球、游泳等健身活动;(三十)其他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冀公纪[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冀公纪[2010]172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条令》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令》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贯彻《条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

《条令》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安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对确保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保护和关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深远的、重大的意义。

它体现了党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体现了国家依法治警的理念;体现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权力、责任、利益的相统一;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从事关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从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公安队伍负责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条令》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全面把握,深刻领会《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条令》共3章、31条。

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面,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1996年1月23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执法过错(以下简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它是实施国家赔偿法和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深化与发展。

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中关于“在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全面实行”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在1996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的起草审定、建立组织、健全配套措施等实施准备工作,并开始试运行。

经过总结完善,于1996年7月正式全面实施。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其他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的特点,遂行行政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认真界定“执法过错”的具体标准、范围以及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认定形式等。

【法制制度】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法制制度】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法制制度】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规定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执行力,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根据《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问责行为本规定问责的行为是指办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问责原则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内容(一)贯彻执行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违反政治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二)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过失的;(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办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全办工作整体推进的;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四)不服从单位管理或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五)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或者处置不力,造成重大过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向办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存在重大偏差和漏洞的;(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委扯皮、工作效率低下、作风粗暴、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泄露家秘密、管理相对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以及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十)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职守、空旷脱岗,工作时间有炒股、玩游戏等行为的;(十一)违反本办服务承诺、一次告知、全程协办、限时办结等有关制度规定的;(十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的;有以上所列问责情形,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部门行为的,对部门主管或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关于深入学习落实集团“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

关于深入学习落实集团“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

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入学习落实集团“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各厂、矿、站、处、公司,机关各部:《XXXX集团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和《XXXX 集团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已经印发,现就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上述两项制度,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作作风,关系企业形象,关系企业盛衰和稳定。

集团出台廉洁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充分彰显了集团对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

当前,我们正面临“十二五”收官、“十三五”开局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此时开展作风建设,其主要目的是教育引导全体管理人员树立大局意识,弘扬求实作风,把全体管理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集团“十三五”发展战略决策上来,把管理人员的精力集中到不折不扣地落实集团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通过抓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管理人员的执行力和作风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使管理人员的作风进一步转变,务实清廉进一步树立。

各单位、部室一定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性,深刻认识集团抓转变作风的坚强决心,认真抓好《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领导带头,认真落实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改进作风领导是关键、是表率。

好的作风是抓出来的,也是领导以身作则、用模范行动带出来的,集团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标杆,形成自上而下改进作风的良好局面。

一要带头执行制度。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领导既是改进作风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也是实践者和推动者。

领导执行制度不能搞特权化、特殊化,要从自身做起、带动全员。

要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认真学习落实集团《十条禁令》和《责任追究办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务实、清廉上来,做执行制度的表率。

二要带头落实制度。

集团各级领导在改进作风上要身体力行、立竿见影。

尤其在保证政令畅通、商务接待、狠反“四风”、不参加宴请、不收受礼品、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等方面要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自我约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四风”,以朴素健康的工作和生活作风带动本单位良好风气的形成。

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十不准”启动行政问责

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十不准”启动行政问责
这 种 情 况 下 , 实 加 大 对 损 害 发 展 环 切 境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 于 深 入 推 对 进 干 部 作 风 建 设 , 全 面 提 升 机 关 效 能 ,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因此 , 必 具 有 要 对 损 害 发 展 环 境 的 行 为 在 问 责 情
外 , 于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条 款 主 要 是 由
下 原 则 : 法 依 纪 依 规 原 则 ; 权 统 依 责


责 罚 适 当 原 则 ;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按
针对 市 直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制 定 的 , 因
此 , 法 中还 同时 要求 各 县 ( ) 结 办 市 区 合 各 自实 际 制 定 具 体 规 定 。
导 全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准 确 掌握 《 任 责
形 、问责 主体 及 问责 方 式 等方 面 , 制 定 具有 刚性 约束 的具体 办 法 。根 据 市 委 、 政 府 的要 求 , 纪 委 等 有 关 部 市 市
门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织 起 组 草 了 《 任 追 究 办 法 》 论 稿 , 市 委 责 讨 经
办 法 还 对 受 到 问 责
处 理 人 员 的 学 习 教 育 问
景, 相关 部 门负 责人 向记者
表 示 , 去 年 以 来 , 家 庄 自 石
《 任追究暂行 办法 溃 出台, 关部 门召开新 闻发布会 。 相
题 作 出 了 规 定 : 对 受 到
市 通 过 开 展 干部 作 风 建 设 年活 动 , 抓 “ 个严 禁 ” 狠 十 的落 实 , 市 的发 展 环 境 有 了 较 大 改 全 善 , 影 响 发展 环 境 的深 层 次 问 题还 但 没 有从 根 本 上 完 全解 决 ,不 作 为 、 乱 作为 等 问题仍 然 不 同程度 的存在 。在

河北出台党员干部十不准

河北出台党员干部十不准

河北出台党员干部“十不准”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从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近日,河北省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结合河北省实际,明确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

“十不准”规定:不准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不准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对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不作为、乱作为;
不准拉帮结派,借组织成立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或者拜把子、结干亲,搞团团伙伙;
不准违反组织程序,擅作主张,擅离职守,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调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不准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家长制;
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或者跑官要官、拉票助选、诬陷诽谤;
不准泄露工作秘密,非经组织批准擅自发布、提供重要信息;
不准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参加宗教、非法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组织活动;
不准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干预人事任免、案件查处、土地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或者放任、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
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不准奢靡腐化、顶风违纪,利用职权影响或公款打高尔夫球、涉足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健身场所。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冀工商[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工商[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第一条为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加强对全省工商系统广大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不作为是指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乱作为,包括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址,将投诉不作为、乱作为举报作为重要信访问题予以受理,要建立专门的受理投诉举报档案,单独管理。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内容不详实,情节轻微的,责成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处理,本级予以督查督办;对反映投诉线索比较具体,问题严重,内容详实,影响恶劣的,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自查并纳入办案程序,监察室主任要提出具体的调查意见报纪检组长和局长批准,然后组成调查组,认真进行受理、初核、立案、调查。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0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五)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事项;(六)处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协调处理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限、责任认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九)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统计事项;(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认真学习《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认真学习《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认真学习《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衡建[2010]12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认真学习《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
行办法》的通知
(衡建【2010】1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挥霍公款、违反工作纪律等方面的不良风气,衡水市“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暂行办法》)。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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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修正)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修正)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执行【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7.24【实施日期】2015.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法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二)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三)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维持,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否定的;(五)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七)超审限,越权办案的;(八)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十)其他违法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冀法[2008]2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10.16【实施日期】2008.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法〔2008〕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工作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冀办发[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第六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次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

期满后,责任人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党纪和法规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

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特就政府法制机构所应做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及时掌握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制度,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经常性沟通联系,建立定期通报情况的机制,以期及时了解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后,要作为执法过错记录在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接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 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严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必须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安全生产承诺制必须拓展深化。

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制深化年活动,所有单位都必须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的内容要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

在企业内部进一步推行“三项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企业每个员工、每个工作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健全。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2人。

治超工作十条禁令

治超工作十条禁令

治超工作十条禁令第一篇:治超工作十条禁令治超工作“五不准”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治超执法“十条禁令”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安徽交通行政执法十项禁令一、严禁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或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三、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和无法定依据进行收费、罚款;四、严禁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五、严禁采取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七、严禁索要、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八、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执法;九、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服务对象;十、严禁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以及其他娱乐场所消费。

违反十项禁令,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暂扣、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冀劳社办[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22号)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和谐机关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工作秩序。

全厅干部职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在岗在位,履职尽责,不大声喧哗,不串岗闲谈;按时参加会议,保持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不接打手机;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语言得体,举止端庄;着装整洁,工作时间着正装、工作装。

二、严格“五条禁令”。

即: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严禁工作中态度冷硬、推诿扯皮、欺上瞒下,久拖不办。

三、落实请销假制度。

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出差、开会,事、病、休、婚、丧假等,要严格按照《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请销假。

需要长期治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要经主管厅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严禁擅离职守。

对无故长时间不上班者,要查明情况,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卫生。

自觉维护办公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办公室内要保持整洁,用品放置有序。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和杂物。

室内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五、加强督导检查。

把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作为创建和谐机关,打造一流队伍的大事来抓,建立考勤、登记、检查、通报制度,机关党委人事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全厅干部职工出勤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进行通报。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冀建监[2003]397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的通知(冀建监[2003]397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领导干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政纪条规,追究党政纪责任。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一、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活动。

三、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个人或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高消费娱乐旅游活动,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四、不准违反规定向建设单位介绍或推荐建筑施工队伍、向企业介绍或推销建筑材料等产品。

五、不准利用职权采取打招呼、写条子、暗示等方式干预正常的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活动。

六、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或以他人的名义在本地区从事本人主管行业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其主管行业有关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不准利用职权干扰阻挠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为执法相对人说情、开脱责任。

九、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十、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参加非法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

违反人民银行十大禁令的处罚

违反人民银行十大禁令的处罚

人民银行十条禁令
法律分析:
一、严禁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三、严禁违规接收使用地方政府、企业奖补资金;
四、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人员招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五、严禁违规购买兑换纪念币;
六、严禁违规查询反洗钱、征信等信息;
七、严禁系统内公务接待饮酒;
八、严禁违规借用多占单位住房;
九、严禁违规参与经营活动;
十、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正风肃纪十条禁令》为严守党的六项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禁令:一、严禁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三、严禁违规接收使用地方政府、企业奖补资金;四、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人员招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五、严禁违规购买兑换纪念币;六、严禁违规查询反洗钱、征信等信息;七、严禁系统内公务接待饮酒;八、
严禁违规借用多占单位住房;九、严禁违规参与经营活动;十、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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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简称“十个严禁”),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
(二)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
(五)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六)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或采取强制措施;
(七)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
(八)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九)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事项;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范围、标准;
(十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照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十三)违反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十四)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
(十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
(十六)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七)违反规定到企业集资或无偿占用企业钱物;
(十八)强行要求企业及下级单位订阅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九)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二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二十一)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
(二十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二十三)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十四)用公款旅游或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
(二十五)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十六)私自以借为名占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车辆;
(二十七)无故迟到早退,屡教屡犯;
(二十八)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
(二十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打游戏或非进行集体组织的打球、游泳等健身活动;(三十)其他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有本章所列问责情形,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对作风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单位,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降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上述方式,除辞退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作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专项检查中或以其他方式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对暂时离岗或调整岗位的,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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