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课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PPT课件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 法律责任
本条是有关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 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不仅针对燃气用户,也还针对相关单 位和个人; 关于直接关系燃气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七项行为; 第(五)项关于禁止“在不具备安全 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的针对性。
• 1、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 位可处以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
本条明确了设置和管理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实施的责任主体是燃气 经营者。 • 保护装置: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 • 安全警示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可辨识特征,规格、 式样、图形要统一、外观应清晰、明确、简洁、 明了,不产生歧义、误解 • 巡查、检测、维修、维护。
本条是对燃 气燃烧器具 售后服务和 安装维修管 理的规定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 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讨论:如何发现、共同制定保护方案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 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 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本条应重点注意!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3•【文号】建设部令第6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7日)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PPT课件
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 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 。(地方国企与央企、民营企业)
2、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 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
一、人民政府:(5项)
1.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T4)2 .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批;(T8-2)3.加大对燃气设施建
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T10)4.建立健全燃气应
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20年9月28日
1
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2020年9月28日
2
关于燃气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
▪ 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建设、规划、工商、质量 监督 、公安消防等)
▪ 统筹发展、重视规划(部分地区对燃气规划重视程度不够,重复建设、 随意建设、设施建设不配套)、
▪ 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调度制度 ▪ 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明确经营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本条例最初命名为: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贝限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课件
安全检查: 定期对燃气 工程进行安 全检查,确 保各项安全 措施得到有
效执行
信息管理: 建立完善的 信息管理系 统,及时记 录和更新燃 气工程的安
全信息
城市燃气工程安全管理的程序
制定安全管理制 度
建立安全管理组 织机构
开展安全教育和 培训
实施安全检查和 整改
建立安全档案和 记录
定期进行安全评 估和改进
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燃气安全 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燃气供应效率和服务质量 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燃气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燃气工程管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与设计概述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包括燃气管网、燃气设施、燃气供应站等规划
燃气供应包括燃气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
燃气输配包括燃气管网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环 节。
燃气使用包括燃气燃烧、加热、制冷等环节。
燃气管理包括燃气安全、环保、价格等环节。
城市燃气工程的重要性
保障城市能源供 应:城市燃气工 程是城市能源供 应的重要组成部 分,保障城市居 民的生活、生产 需求。
提高城市生活质 量:城市燃气工 程可以提高城市 居民的生活质量, 提供清洁、高效 的能源。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 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客户服务: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解决客户在使 用燃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信息管理:建立燃气设施和客户信息的管理系统, 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城市燃气工程运营管理的程序
实施运营管理:按照运营计 划,对燃气工程进行日常管 理和维护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体制的构成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制定 政策法规,监督执行情况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课件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的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深入了解城市燃气工程管理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并从中汲 取经验教训。
探讨燃气管网的设计原理、施工过程,以及如何确保管网的安全、高效运行。
燃气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介绍燃气工程管理在城市燃气系统中的重要性,包括管理流程、人员配备和安全措施。
燃气工程管理的标准与规范
深入研究燃气工程管理的国内外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燃气系统的运营符合安 全、环保要求。
燃气事故防范与应急管理
分享燃气事故的案例分析,以及如何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减轻事故影响。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 PPT课件
欢迎来到《城市燃气工程管理》PPT课件!在本课程中,我们将探讨城市燃 气工程的概述、设计与建设、管理的重要性、标准与规范、事故防范与应急 管理,以及案例分析。
城市燃气工程的概述
了解城市燃气工程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以及其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和 作用。
燃气管网的设计与建设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培训幻灯片PPT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 3、审批部门 •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完成后
实施; • 地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
组织实施。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 4、备案部门 • 全国性规划:不需备案 • 地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
部门备案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1.规划的种类: 1.1全国燃气发展规划 1.2地方燃气发展规划
— 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 — 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 — 县(市)燃气发展规划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 2、编制部门 •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组织编制; • 地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 《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 级如下:
•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有抵触的, 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的, 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 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 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 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Hale Waihona Puke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二)适用范围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以及较大的市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 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 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 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PPT课件
对燃气安全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
3、对危及安全泄漏的判断
据介绍德国对室内燃气系统总伐后的泄漏量判别标准: 泄漏量<0.99升/小时,可继续使用(是我国灶的14倍) 泄漏量1~4.99升/小时,限时(四周内)查出泄漏点并处理 泄漏量>5升/小时,立即停气处理 下列情况不受上述判别标准影响:
规定。 要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家
庭负责,对个人负责;要依靠团队合 作,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对完成 安全生产责任的信心和能力。
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的一点看法
八、认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燃气安全评价是以燃气供应系统或其
中某一部分(如一个场站,一条或一部 分管网,一个或一部分用户)为评价对 象,通过现场勘查、审阅文件和资料等 ,分析找出存在的风险及应对风险措施 的有效性,对评价对象的安全性做出评 价,及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这 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0.3起,降低了14.4倍
事在人为
对燃气安全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
七、关于安全设备 安全阀,超压切断阀,自闭阀熄火保护燃气泄漏报
警的及与联动的电磁阀等,是否均是“安全产品 ”? 安全产品——功能失效概率是可以接受的 功能产品——功能失效概率是不可以接受的 应用及推广中,对这两类产品应有区别.要慎重.
对燃气安全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
1、如果已经闻到燃气气味,则应立即找到漏点并即刻处 理; 2、如已发现泄漏或即将泄漏,则应立即处理 正常情况每12年应对户内泄漏进行一次检测 (城市燃气管网应根据泄漏情况每0.5年~2年进行一次泄漏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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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 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 工任务。 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验收。 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 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 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 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 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 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 火灾、 火灾、爆炸等 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 报告, 报告,重大燃 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 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 制度。 证后,方可生产。 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
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 录》,并向用户公布。 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令第62号) 建设部令第62号 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 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 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 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 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 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 气管理工作。 气管理工作。
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措施。 措施。 燃气器具生产、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使用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 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 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 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 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 业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 业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 --1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 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 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 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 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 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处理。 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度。 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 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