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提供者,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以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2024年决定实施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的行动计划。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拔具有优秀能力和素质的人才,为事业单位提供高素质、高水平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原则1. 公开性原则:招聘工作将采用公开形式,通过媒体和网络广泛发布招聘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2. 公平性原则: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遵循岗位要求,选拔最适合的人才。
3. 共享性原则:允许多个事业单位联合招聘,共享资源,提高效率。
三、考聘范围和岗位设置1. 考聘范围:本次考聘面向全国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岗位包括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多个类别。
2. 岗位设置:考虑到不同事业单位的需求,制定了多个岗位,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研究岗位等,以满足不同专业和能力的人才需求。
四、考聘流程1. 招聘需求确定: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提出招聘需求,包括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2. 招聘广告发布:将招聘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渠道广泛发布,包括岗位要求、报名方式、考试科目等。
3. 报名和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确保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4. 笔试和面试: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形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能力测试和素质评价。
笔试包括专业知识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面试主要对报名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评估。
5. 考察和体检:对经过笔试和面试筛选的报名人员进行考察,并进行体格检查,以确保身体健康。
6. 考核和录用:对考察和体检合格的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并根据综合排名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五、保障措施1. 防止腐败:严格遵守招录纪律,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招聘程序公正透明,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北京公园管理中心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心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0〕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直属各单位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各单位要在机构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
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
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
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
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
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11.20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增加,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北京市决定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文将介绍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1. 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市决定对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进行改革。
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为员工提供更稳定的就业环境。
2. 实施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教育机构等。
3. 基本原则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的招聘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任人唯亲或者裙带关系。
稳定就业:事业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员工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实行竞争机制:招聘方式应该公开竞聘,通过考核选拔人才,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
透明度:事业单位应该公示招聘信息、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简化程序:简化事业单位的聘用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 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作职责: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
聘用期限:规定员工与事业单位的聘用期限。
薪酬福利: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
职业发展:提供员工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解除合同: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5. 招聘方式和程序事业单位的招聘方式和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发布招聘信息:事业单位应发布招聘信息,包括职位岗位、条件要求、薪酬待遇等。
笔试和面试:事业单位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选拔。
公布结果:事业单位应该及时公布招聘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聘用合同:通过面试合格的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聘请行为,提高人员素养,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暂行规定》(年第6号部令)、《省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人发号)和《市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府厅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全区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聘请。
第三条公开聘请由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开聘请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聘请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聘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部门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的领导以及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聘请工作组织,负责聘请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次章聘请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聘请人员应当面对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有聘请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不得设置卑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聘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聘请方案;(二)发布聘请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依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的职工。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聘用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事业单位在聘用职工前,应当向职工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事业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职工姓名、住址及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四)工作地点;(五)聘用期限;(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劳动报酬;(八)社会保险;(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第九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职工严重违反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二)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四)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58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58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重要途径之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开招聘要实行回避制度。
三、公开招聘应制定招聘工作计划、工作纪律、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应聘申请、考试、考核、公示等基本程序,经用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按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受聘人员。
市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所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应报区县人事局备案。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程序予以聘用。
四、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国有企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推动社会经济GDP增长的重要经济体。
以下为北京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北京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招聘职工时,由单位提出招聘计划,当地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核同意,汇总本系统招聘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根据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从本市城镇常住失业人员中招聘。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市劳动局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从农村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招用劳动者。
三、地下矿山、铁路、公路、装卸、建筑企业等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收工人的,必须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核同意,并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求的综合平衡,执行招聘政策,审批下达各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就近招聘的原则确定招聘区域,审核男女职工比例,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招聘工作。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招聘单位的招聘规则,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聘计划,将招聘任务分配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办理招聘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并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聘任务,公布招聘通则、文化考试成绩和排名,组织报名,公布招聘人员名单。
五、各单位的招聘时间,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按规定进行,也可以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聘。
六、招聘单位要制定招聘细则。
招聘指南的内容应包括:(1)企业的所有制性质;2.招聘人数和工作类型;3.受教育程度、男女劳动者比例、各类劳动者对身体条件的要求;4.工资福利;5.工作地点;6.其他需要规定或者说明的事项。
招工简章由招工地区的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并由有关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公布。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10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京人社调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2〕42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市属机构人事处,市属各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集中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的优势,为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领域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人才需求与重大项目的对接,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打造形成以集中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测评选聘机制、重点产业单位广泛参与为特点的首都人才引进公开招聘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用人单位广泛甄选人才的制度环境,逐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引进人才新模式,现将《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对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进一步扩大选才引才的视野,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京创新创业。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计划及流程及早筹划,确保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正、按时完成。
附件: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2.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北京事业编考试流程
北京事业编考试流程
北京事业编考试流程如下:
1.考生报名:根据招聘公告中的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指
定的报名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初审:招聘单位对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审核
通过的考生可以参加笔试。
3.笔试: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以参加笔试,考试科目通常包括公
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专业知识等。
4.成绩公布:笔试成绩公布后,招聘单位将根据考生的成绩确定进
入面试的人员名单。
5.面试备考:进入面试的考生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了解面试
形式、内容、题型等,并做好心理准备。
6.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沟通表达能力
等。
7.体检:面试合格的考生需要进行体检,以确定身体状况是否符合
招聘要求。
8.政审:招聘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审查。
9.录用与上岗:通过政审的考生被录用后,需要按照要求参加岗前
培训,并正式上岗。
以上是北京事业编考试的基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因不同的招聘单位和岗位而有所不同,考生需要关注具体的招聘公告和要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0]4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包括定向招聘、专场招聘,以及各种人才招聘会等,都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文件要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需通过考试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命题应坚持“为用而考”、突出选拔性、题量适度等原则,围绕岗位需求,突出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进行分类命题。
命题机构、命题人员及组织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签订保密协议。
对泄露试题、涂改成绩等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考生的考试和聘用资格。
笔试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原则上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
面试人选应依据笔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3至1:5的比例确定。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
(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第三条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发、公布其招聘信息,不得强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应聘人员,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者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人才信息网络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中发布招聘信息。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的⼈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聘⽤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通过签订聘⽤合同,确定单位与个⼈的聘⽤关系,明确双⽅责任、权利、义务的⼀种⼈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职⼯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禁⽌事业单位⾮经国家规定和未履⾏审批⼿续聘⽤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单位)和与之建⽴聘⽤关系的⼈员(包括聘⽤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及新进职⼯)。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
依法⾏使⾏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本办法。
第六条北京市⼈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政主管部门。
第⼆章聘⽤合同的订⽴第七条签订聘⽤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
第⼋条聘⽤程序(⼀)公布聘⽤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法;(⼆)采取个⼈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拟聘⼈选;(三)按⼈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选;(四)签订聘⽤合同,办理聘⽤⼿续;(五)公布聘⽤结果。
第九条聘⽤单位聘⽤管理⼈员,应实⾏任职回避。
不得聘⽤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母、⼦⼥、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政副职和⼈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条聘⽤合同由聘⽤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书⾯委托代理⼈与受聘⼈从确⽴聘⽤关系之⽇起签订。
聘⽤合同采取书⾯的形式,⼀式三份,当事⼈双⽅各执⼀份,⼀份存⼊个⼈档案。
第⼗⼀条聘⽤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聘⽤合同期限;(⼆)⼯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作条件;(四)⼯作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作纪律;(七)聘⽤合同终⽌的条件;(⼋)违反聘⽤合同的责任。
聘⽤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条聘⽤单位与受聘⼈员订⽴聘⽤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劳动)部门,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后,有接收单位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无接收单位或被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处理的,原单位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的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于事业单位中的不辞而别、超假逾期不归人员,单位应通知其回单位参加人事制度改革。
通知不到本人的,应通知其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通知,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期;在受送达通知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通知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本人仍不回单位的,单位可按照《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中的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原《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失业保险扩大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6号)停止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文件的规定,“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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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
第十二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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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八条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
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九条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
专家等组成。
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
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体检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七条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
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