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提起的条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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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及进行正、反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就被告而言有权利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反诉的,而在反诉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就发生了变化。

当然,对反诉的提出也是有具体条件限制的。

那大家知道▲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

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二、反诉的特点是什么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

反诉程序解析

反诉程序解析

反诉程序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以相同或者相关的事由,对原告提起的诉讼。

反诉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用于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对反诉程序进行解析,详细介绍其适用条件、申请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反诉程序的适用条件反诉程序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相同的或相关的法律争议,且反诉的内容与原告的主诉有直接联系。

具体而言,适用反诉程序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反诉内容与主诉有直接联系:反诉内容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联系,不能是与原告主诉无关的事项。

2. 独立存在的反诉权:被告应当拥有独立的反诉权,即被告有权要求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在法律上被允许提起反诉。

3. 反诉内容与原告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反诉内容与原告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法院可以根据反诉内容进行单独审理,而不需要参照原告的主诉。

二、反诉程序的申请过程反诉程序的申请过程如下:1. 提出反诉状:被告在适用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反诉状中应当详细说明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法院会对反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审查主要涉及反诉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以及反诉状的合法性。

3. 受理反诉:如果法院认为反诉符合适用条件,且反诉状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将受理反诉并通知原告。

4. 双方辩论:一旦法院受理反诉,双方将进入辩论阶段。

原告可以对反诉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5. 法院裁决: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院可能对原告的主诉和被告的反诉分别作出不同的判决。

三、相关法律规定反诉程序受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反诉的受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反诉。

同时,反诉与原告的主诉相对独立,法院可以根据反诉内容对其进行审理,而无需参照原告的主诉。

法院在裁决时,将分别对主诉和反诉作出判决,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审理。

简述反诉的构成条件

简述反诉的构成条件

简述反诉的构成条件反诉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以主张其自身的权益或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反诉的主体条件:1. 原告具备诉讼资格:即原告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具备反诉资格:被告必须是原告提起的诉讼的被告,具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和能力。

二、反诉的客体条件:1. 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诉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与原诉有直接的联系。

2. 反诉的法律关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反诉的法律关系应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即同一审判机关有权审理。

三、反诉的法定条件:1. 反诉请求的合法性:反诉请求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2. 反诉请求的确定性:反诉请求应具备明确的内容,不能是模糊的或不确定的。

四、反诉的程序条件:1. 反诉请求的提起时机:反诉请求应在原诉的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2. 反诉请求的形式:反诉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并符合法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3. 反诉请求的送达:反诉请求应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送达给原告,并经法院确认送达的事实。

五、反诉的合理性条件:1. 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反诉请求应合理、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反诉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充分性: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应充分、确凿,能够证明被告的权益或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起来,反诉的构成条件包括反诉的主体条件、客体条件、法定条件、程序条件和合理性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被告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仔细审查是否符合反诉的构成条件,确保反诉的提起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和审理。

同时,被告还需注意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和事实证据的充分性,以增加反诉的胜诉可能性。

最后,被告在提起反诉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反诉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的条件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提起反诉的条件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

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

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

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

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反诉是一种法律程序,在这个程序中,被告在面临原告的诉讼时,提起反诉以对原告提出法律诉讼。

反诉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对被告所提出的权利或诉讼的事实仍存在争议。

如果原告的权利或诉讼事实已被法院认可或判决,被告将不再有资格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与原告的主诉形成相关性。

这意味着反诉涉及与原告提出的主张有关的权利、权益或事实,并且与原告的主诉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3.反诉必须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

法律规定了可以提起反诉的具体案件类型和内容。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反诉通常包括追偿损失、声明权益或要求合同履行等。

4.反诉必须提前向法院提出。

被告应在法庭要求反诉之前或诉讼程序开始之初就向法院提交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反诉,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或推迟受理被告的反诉。

与提出反诉相应的,被告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持反诉。

被告应准备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反诉。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专家意见或相关法律规定等。

没有充足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或支持被告的反诉。

2.提供合理的法律理由。

被告需要合理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其反诉。

这可能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判例和法理学原则等。

被告应通过法律论证来证明他们对原告提出的权利或诉讼事实的责任。

3.提出明确的请求和诉求。

被告应在反诉中明确概述其请求和诉求。

这包括被告希望法院就其反诉做出的判决、请求诉讼费用的支付等。

4.合规和遵循法院程序。

被告在提起反诉时必须遵守法院的程序和要求。

这包括准时提交文件、参加庭审、按照法院要求补充文件和证据等。

总的来说,反诉需要满足条件和要求才能被法院受理和审理。

被告应与原告的主诉相关,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他们的反诉。

此外,被告还需要遵循法院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案件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问题。

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被对方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我们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不合理,我们可以选择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方的答辩状中提出关于原告的法律请求或者事实依据的诉讼行为。

反诉并不是随意提起的,它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反诉的条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法律争议。

这意味着双方之间已经发生了某种纠纷或者冲突,导致了法律上的争议。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有权利提起反诉。

反诉的要求是被告必须在被告状中清楚地提出反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必须明确说明原告的违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需要具备一定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反诉还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被告必须在给予答辩状的时候提出反诉请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给法院。

在提交反诉请求的同时,被告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的程序要求。

只有在符合这些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被告的反诉请求。

在提起反诉之后,法院会对原告和被告的双方进行审理,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成立,那么法院将会对原告和被告双方作出相应的判决。

反之,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那么法院将会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并继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被告在被告方的答辩状中提出关于原告的法律请求或者事实依据的诉讼行为。

反诉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存在法律争议、提出清楚的反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符合程序要求等。

在提起反诉之后,法院将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判决。

因此,在面对诉讼时,如果我们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不合理,我们可以选择提起反诉,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判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引言:在法律领域中,反诉是一种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即被告对原告提出了与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有关的要求。

反诉的目的是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相关的争议,并减少法庭的工作量。

本文将讨论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一、反诉的条件:1. 与原告的诉讼有关:被告提出的反诉必须与原告的诉讼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反诉应该是与原告提起的诉讼有关的事实或权利主张。

2. 在同一法院审理:反诉必须在同一个法院进行审理。

这是为了方便法院进行综合审理,避免多个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3. 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必须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提起,即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时或在开庭前提出。

4. 符合法定时限:反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起。

法定时限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具体的案件类型而异。

二、反诉的要求:1. 提交反诉状:被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反诉状,详细说明反诉的事实和权利主张。

反诉状应包括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的基本信息、反诉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2. 证据支持:被告在提交反诉状时应提供与反诉有关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合同、证人证言等。

证据应具备充分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3. 补充辩护:反诉可以作为被告的辩护措施。

被告在反诉中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进行抗辩,解释或否认原告的主张。

4. 合理性和合法性:反诉的内容必须合理且合法。

反诉不能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

如果反诉违反了这些原则,法院有权驳回或不予受理反诉。

5. 独立性:反诉应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独立。

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反诉仍然可以继续审理。

6. 诉讼费用:反诉可能涉及额外的诉讼费用。

被告需要支付与反诉有关的费用,例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诉讼费用。

结论: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被告必须确保反诉与原告的诉讼有关,并在同一法院的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被告需要提交反诉状,并提供与反诉有关的证据。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是当事人在被告的起诉基础上,就与原告之间涉及同一合同或事实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相对于原告的权利主张。

反诉的提起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介绍如何在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

一、反诉的基本条件在提起反诉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

首先,反诉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联系,即涉及同一合同或事实的法律关系。

其次,反诉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过了时效期的反诉将被法院驳回。

二、反诉的提起程序1. 表达反诉意愿当被告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答辩状或开庭时提出反诉意愿,并说明要进行的反诉事由和请求。

2. 书面材料的准备在提起反诉时,被告应当准备好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1)反诉状:反诉状应当明确列明反诉的事由、请求和相关证据,并签署、盖章后递交给法院;(2)证据材料:被告应当收集整理与反诉事由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反诉状中附上。

3. 反诉状的递交被告应当将反诉状递交给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的份数进行复印和归档。

4.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反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包括对反诉请求和相关证据的审核。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会受理反诉。

三、反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旦法院受理了被告的反诉,将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 庭前调解法院可能会安排庭前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双方的争议。

2. 庭审如果庭前调解未达成协议,法院将安排庭审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出庭参加。

3. 证据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4. 辩论和结案庭审结束后,法院会安排辩论和陈述环节,双方可以就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

最后,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四、反诉的效力和结果1. 反诉的效力当法院裁定支持被告的反诉时,反诉事项将作为独立的裁定内容。

该裁定具有与原告的诉讼权益相对等的效力,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的有力保护。

民事诉讼中被告之一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中被告之一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中被告之一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起诉了,其实被告也有权利向原告提起反诉。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告可以向原告提起反诉呢?针对原告提起反诉的理由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一、被告针对原告提起反诉的条件被告提起反诉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点:1.身份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只有当第三人、共同被告或同案被告能够在自己的独立诉讼请求中提出反诉,或将其提出在其抗辩中就能提出反诉。

2.有正当的法律理由被告提起反诉必须有正当的法律理由,要求可诉之权、自己有利于行使该权以及按照程序请求保护。

3.时间被告提起反诉追溯时间不能超过原告提起诉讼到达法院的时间。

如果追溯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就不具备反诉的条件。

二、被告提起反诉的理由当被告提起反诉时,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往往会提出一系列的诉讼请求,而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可以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进行订正。

有些时候,原告的行为会导致被告遭受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对原告进行订正。

三、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例分析下面我们以一桩实际案例,来详细分析一下被告如何提起反诉。

案例:小明与小红是一对恋人,双方同居多年。

之后,小明突然提出分手,导致小红遭受精神上的创伤。

小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对其进行道歉和赔偿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小明提起反诉,认为小红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不正当行为,其行为导致小明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针对小红提起反诉的主要理由是小红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小明遭受经济损失。

那么,小明提起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首先,小明是共同被告,其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反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指的是被告以被告的权益为基础,对原告提起诉讼。

当被告认为原告有与其无关的相关权益侵害行为时,可以通过提起反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反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的权益实施的所有讼让行为,应当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也就是说,被告要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进行审理,需要提起反诉。

二、反诉的条件1. 转向被告:反诉只有在原告向被告主张权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也就是说,反诉必须以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行为为基础。

2. 相对独立: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反诉诉讼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之间不能存在必然关系,反诉可以独立存在。

3. 有利于当事人:反诉应当有利于诉讼双方的合理权益。

如果只有原被告双方都作了反诉请求,那么法院应当将原告与被告的反诉请求予以合并审理。

三、反诉的程序1. 提起反诉: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反诉请求,详细说明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的反诉事实和理由。

2. 法院审理:法院收到反诉后,将反诉的请求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原告,并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3. 合并审理: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反诉,法院应当将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以确保双方的合理权益。

四、反诉的效力和结果1. 效力:原告主张的权益侵害行为如果属实,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并且可以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结果: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判决原告和被告的诉求请求,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总之,反诉作为一种维护被告权益的行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种诉讼权利和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反诉的法律法规

反诉的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反诉的法律法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存在与否而受影响。

因此,提出反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反诉的条件应该包括法定条件、程序条件、实质要件。

(一)法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1.反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

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

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我认为,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

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

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

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

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反诉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反诉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反诉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反诉简单说来就是原告变成被告被诉讼,那提起反诉需要有哪些必要的条件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成立反诉须具备哪些条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反诉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

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

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
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反诉是指被告在被告答辩的同时,对原告也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被告可能会选择反诉作为应对原告诉讼的方式。

反诉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本文将对这些条件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反诉的提起需要在被告答辩期限内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

在这个答辩期限内,被告可以选择是否提起反诉。

如果被告错过了答辩期限,一般情况下就无法提起反诉。

反诉的内容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联系。

被告提起的反诉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性,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反诉可以是对原告的权益提出抗辩,也可以是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反击。

在反诉中,被告可以提出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对立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提起反诉时,被告需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反诉请求。

因此,在提起反诉之前,被告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反诉的提起需要满足法院的受理条件。

法院对于反诉的受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反诉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标的额。

如果反诉请求的标的额超过了法院的受理限额,被告需要重新评估反诉的可行性。

此外,反诉的提起也需要满足其他法院受理的条件,例如,反诉请求应当具备明确的被告和原告身份,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具体的内容等。

反诉的提起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

法院对于反诉的提起有一定的程序规定,被告需要按照这些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例如,被告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反诉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相关证据。

如果被告未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操作,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反诉请求。

反诉作为一种应对原告诉讼的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被告在提起反诉时,需要在答辩期限内进行,内容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联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法院的受理条件,并按照法院的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提起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之间不发⽣反诉的关系;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等。

关于提起反诉条件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提起反诉的条件1、提起反诉的条件如下:(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之间不发⽣反诉的关系;(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不是反诉;(3)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4)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第⼀百⼆⼗⼆条、第⼀百四⼗三条⼆、民事诉讼被告反诉有什么特征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均不能提起反诉。

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各⾃具有原、被告的双重⾝份。

2、反诉请求具有独⽴性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终结。

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

反诉的独⽴性表现在三个⽅⾯:(1)第⼀,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式向法院提出。

(2)第⼆,反诉具有独⽴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3)第三,反诉⼀经成⽴,不因本诉的撤回⽽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失效。

总之,反诉与本诉⼀样,都有⾃⼰的独⽴请求,⼀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甚⾄迫使原告向被告履⾏⼀定义务。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围绕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二)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三)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提起的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反诉请求明确、具体;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反诉审理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反诉案件应当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原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反诉案件继续审理。

(3)反诉受理期限: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的提起: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反诉的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将反诉案件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3)反诉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反诉。

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条件

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条件

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条件反诉是指在⼀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的反请求。

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信息。

⼀、反诉是什么意思反诉是当事⼈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民事权益的⼀项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对⾃⼰和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

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系统解释⽅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

即要构成反诉,其⽬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反诉的特征(1)当事⼈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是特定的,⽽且反诉的当事⼈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性反诉具备诉成⽴的要件,是⼀种独⽴的诉。

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存在。

被告提出的反诉本⾝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规定第三⼗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的局限性。

反诉是什么

反诉是什么

反诉是什么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但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

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等等。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

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

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

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与答辩有根本区别。

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

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

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构成反诉的五个条件

构成反诉的五个条件

构成反诉的五个条件
1 构成反诉的五个条件
反诉是指当它人诉苦于一方而另一方在此过程中表示异议、否认、反驳的法律行动。

依照我国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反诉的条
件有五个:
1.具有反诉请求权的主体
反诉必须是有基础的、有根据的,没有权利的人是不能反诉的。

因此反诉的主体,必须具有反诉请求权,代表被告提出反诉。

2.被反诉一方
被反诉一方,指原告将其诉讼权利抗辩于被反诉一方,则该被反
诉一方有反诉权。

3.有被反诉内容
反诉的内容,必须涉及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抗辩或者增补
请求。

4.有反诉理由
反诉的理由,必须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其反诉理由及有效证据,必须按照当事人答辩的 duties of good faith原则,将真实客观及合理的证据提供给法院。

5.规范的请求程序
反诉必须遵循程序正确,并且按照法定期限及时提出,在反诉文书中必须准确清晰地说明被反诉一方情况,有明确的反诉请求及反诉理由及反诉证据。

综上所述,构成反诉的五个条件是:具有反诉请求权的主体、被反诉一方、有被反诉内容、有反诉理由、规范的请求程序。

要能有效地提出反诉,就必须做好这五个条件的准备。

民诉中的反诉

民诉中的反诉

民诉中的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被告对原告提起的一种诉讼请求。

反诉的出现为民事诉讼程序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本文将就民诉中的反诉进行探讨。

一、反诉的概念及作用反诉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也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指的是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主动向法院提起以原告为被告的另一项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起可以帮助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解决相关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反诉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与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有直接的法律关系;2. 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标的、程序环节等方面应具有合理的关联性;3. 反诉请求不得属于调整争议范围的行为;4.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请求应当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争议。

三、反诉的法律效力反诉的提起将对原告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1. 停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待反诉审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2. 原告在提起了反诉后,需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辩,以保障被告的权益;3. 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审理,加快诉讼进程。

四、反诉的诉讼程序反诉的诉讼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类似,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2. 原告需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对被告的反诉进行回应;3. 法院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进行举证、质证等程序;4. 法院在审理完反诉后,继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5. 法院将最终作出判决,并有权决定是否合并双方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的适用范围反诉适用于各种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

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的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六、反诉的实际意义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方面,反诉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集中解决,减少多个诉讼程序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反诉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解决双方的争议,便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反诉状

人民法院对反诉状

人民法院对反诉状一、引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有权提出反诉状,以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反击,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人民法院对反诉状的相关内容展开探讨,旨在明确反诉状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审理程序。

二、反诉状的定义及适用条件反诉状是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为了对原告方的主张进行抗辩或反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方在答辩期限内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状,符合以下条件:1.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有因果关系:被告方提出的反诉状应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2.适用同一法院管辖:被告方提出的反诉状应适用于同一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具有管辖权。

3.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提出的反诉状应包含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被告方在反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有所区别。

三、人民法院对反诉状的审理程序1.受理与立案:被告方提出的反诉状应提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在接到反诉状后,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符合受理条件,则予以受理并立案。

2.传唤和调解:原审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情况,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进行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束诉讼程序。

3.准备庭审: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原审法院将会安排庭审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

在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提出证据交换申请。

4.庭审过程:庭审开始后,原告方和被告方将依次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

法庭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质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辨认。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

5.判决与裁决:庭审结束后,原审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

判决或裁决结果将会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结论人民法院对反诉状的审理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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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小论文浅议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老师:吴杰学生:李强学号:20070301800838班级:2007级法律硕士(1)班科目:民诉法二○○七年十二月浅议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李强2007级法律硕士(1)班学号20070301800838[摘要]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本诉被告的无过错方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时及于本诉案外人,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

此类案件中,反诉并不具有抵消、吞并、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效能。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反诉被告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本诉的案外人(第三者)。

[关键词] 离婚诉讼本诉反诉当前,离婚诉讼与日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类反诉也层出不穷。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

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法院如何正确处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对于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这样一则案例:王某与周某结婚五年,后来,周某长期与蔡某同居,周某提出离婚,王某考虑到家中两个小孩,离婚对子女成长不利,不愿离婚。

于是,周某到B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经法院调解,周某以夫妻两人感情完全破裂,不可能和好为由,坚决要求离婚。

王某非常气愤,在法院判决前,王某以蔡某与周某勾搭成奸败坏善良风俗、破坏家庭生活、造成夫妻离婚、造成严重心灵创伤为由,要求法院在判决周、王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周某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蔡某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

B县法院以王某的反请求不构成反诉为由,驳回王某的反诉,告知她可以另行起诉。

我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妥。

一方面,王某的请求有实体法的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导致离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周某与蔡某非法同居,直接导致周、王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周某与蔡某确有过错;王某依法要求二人给予婚姻损害的赔偿,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分析,王某的反请求,不违反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管辖权等规定,符合反诉的基本要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诉被告的这一请求,并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一并解决王某向周某、蔡某提出的婚姻损害赔偿请求。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本诉被告的无过错方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反请求,同时及于本诉案外人,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

此时,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并不能抵消、吞并、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维护本诉被告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反诉被告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本诉的第三人和本诉的案外人。

此类反诉与人们通常所讲的反诉有明显的区别,本案中王某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出现较大分歧,是可以想象的。

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探讨其中反诉的相关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反诉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反请求。

通说认为,反诉的本质属性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独立之诉,从而将反诉的被告只局限为本诉原告。

由反诉的一般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反诉具有如下特征:诉讼主体的特定性和双重性;诉讼内容的独立性和牵连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反诉与本诉也可能没有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性,不少反诉并不必然对本诉有对抗性,而反诉被告更可能扩大到本诉的第三人甚至案外人。

这些例外的情形,在离婚诉讼的反诉中表现得更明显。

本文所讨论的这则案例,可能更突出地反映了目前通说的反诉特征的局限性。

对于离婚诉讼中提出的婚姻损害赔偿的反诉,这些特征不完全具有普遍性。

我甚至认为,身份关系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本诉被告,基于身份关系变更、解除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提出赔偿请求,都不具有目前大家公认的一般反诉的特征。

反诉被告是否只局限于本诉原告我国法律关于反诉制度的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同,要求反诉的原告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须是本诉的原告。

这种规定排除了本诉的第三人或案外人作为反诉的被告,此规定不仅与国外的司法实践有差距,而且有悖于相关民诉理论。

我国诉讼法学者邵明和房保国在研究反诉制度时提出:反诉可以扩大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即,本诉的第三人、本诉的案外人都可作为反诉的被告。

我认同此观点。

英国法律规定,被告如果认为不但需要对原告而且需要对其他人提出反请求,那么他就其反请求可以引进附加被告。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共同原告之间或者共同被告之间可以提起本诉(交叉请求)和反诉。

美国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h款规定,非本诉当事人的人可按该规则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成为反诉的当事人。

适当扩大反诉的当事人,在我国诉讼法理论界的认识也愈来愈趋向一致。

从司法实践看,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本诉被告提出反诉时,通常会将被告扩大到本诉案外人(第三者)。

本案中,王某与周某离婚,虽然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周某与蔡某的非法同居这一过错行为,但在本诉中,并不会将蔡某作为诉讼当事人,王某只会将蔡某与周某的行为作为一个证据提出,支持自己的辩论。

在反诉中,王某的请求及于造成婚姻损害结果的蔡某,对于将蔡某引入诉讼,合乎情理之义,中于法律之矩。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还不明确,但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鉴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有必要将此类案件中反诉的被告扩大到本诉的案外人。

是否可以进一步假设:在所有的身份关系诉讼中,本诉被告提出以财产为对象的给付之诉一类的反诉,都可能会扩大反诉被告的范围,而不仅局限于本诉的原告。

(希望在吴老师的指导下,能作进一步的探讨。

)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具有独立性通说认为,反诉相对于本诉具有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反诉符合诉讼的构成要件,反诉离开本诉也能独立存在,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仍不受影响。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如果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反诉,与一般反诉最大的不同在于:必须以本诉被告承认本诉原告的请求为前提,换言之,如果本诉被告不承认本诉原告的主张,本诉被告没有必要、也没有事实依据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完全可以通过反驳等方式,对抗本诉原告的离婚主张。

只有在认可离婚主张的前提下,本诉被告才有必要提出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可见,此类案件反诉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有人对此会提出疑问:离婚事实还未产生,怎么就提出了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呢?这与离婚诉讼的独特性有关。

众所周知,法院判决离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经法院调解无效。

以本案为例,法院已作调解,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的选择是唯一性的:判决离婚。

至此,无论是作为无过错方的王某,还是有过错行为的周某,以及居间裁判的法院,三方都能完全预见到即将发生的、二人离婚的事实。

王某基于夫妻离婚这一即将发生的事实,提出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并希望法院一次性解决王某与周某、蔡某之间的纠纷,是完全符合情理的。

对于即将必然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比如,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解决此种违约纠纷,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实际违约行为发生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基于即将必然发生的离婚事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合乎法理的。

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存在牵连性,这是普遍的意见。

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由于这种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与本诉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这种观点对于本诉为非身份关系的诉讼确实具有普遍性。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

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

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返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

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

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

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

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但是,如果发生本文列举的案例,用牵连关系来解释,会遇上麻烦。

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基于牵连关系,使反诉可以达到“抵消、吞并、排斥本诉请求的目的”。

而在本案中,经过法院调解无果以后,王某并不排斥周某的离婚请求,相反,王某同意了周某的请求,即同意与周某离婚;同时,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也不能用来吞并或抵消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我们就不能说王某提出的赔偿给付请求,是基于“抵消、吞并、排斥本诉请求的目的”了。

这应该是B县法院不受理王某反诉的根本原因。

那么是否能因此认定王某的请求不属于反诉呢?房保国认为“反诉与本诉不需要有牵连性”。

他的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要求反诉与本诉要有关联性;二是要求被告提起的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是对被告诉权的限制,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不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经济。

此种观点,似更为合理。

这种观点能更好地解释身份诉讼中本诉被告提出以财产为对象的给付之诉一类的反诉。

鉴于此,立法中,对此类反诉的提出条件似乎应当明确为:在请求解除或变更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本诉被告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对本诉原告提起以财产为对象的反诉。

反诉对于本诉是否必然具有对抗性反诉的对抗性,只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诉讼的共有特征,并非所有反诉的共有特征,不具有普遍性。

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应当是维护自己权益,即,反诉目的的维权性,才是反诉的特征,而非对抗性。

在一般的财产纠纷中,反诉确实具有对抗性。

比如,甲起诉乙欠款若干,乙反诉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反诉可以抵消、吞并、对抗本诉原告的给付请求。

有人由此得出结论,反诉的目的只有对抗性,因而认为,反诉是本诉被告为反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便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种观点不全面。

在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完全可能在承认本诉原告的主张的前提下,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提出反诉。

当本诉为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被告基于身份关系变更、解除的事实,提出要求本诉原告给付债务的请求,反诉与本诉之间,就不会有抵消、吞并、排斥的效应。

比如本案中,王某提出反诉,并非为了对抗周某的离婚请求,而完全是出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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