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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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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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国外是很注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的,尊重孩子才能让他们更好的发展,才能让他们懂得尊别人,孩子从出生开始,他们就是独立的个体了,等有自己的隐私了,说明他们长大了,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
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背景编辑2010年8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都作出了明文禁止。

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简要内容
规定相关隐私简要内容编辑《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日益复杂,他们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面临着更多的隐私泄露风险。

而《民法典》的出台,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犹如一把坚实的法律盾牌,守护着孩子们的私密空间。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简单来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就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这包括他们的日记、信件、手机聊天记录、身体的隐私部位等等。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些隐私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学校、家长还是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比如,学校不能未经学生同意搜查学生的书包、课桌;家长不能偷看孩子的日记或者私自查看孩子的手机聊天记录。

在信息时代,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

《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这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很多未成年人都拥有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参与网络游戏等。

在这些活动中,他们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不当收集、使用或者泄露,将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游戏运营商等在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为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学校或者老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法规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法规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法规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交网络的兴起,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法规展开讨论,并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具体法规内容以及现行执行情况。

一、立法背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加强相关立法。

在我国,中央政府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紧迫性,于20xx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律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制定进一步的法规提供了基础。

二、相关法规内容1.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于20xx年发布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集、使用、存储、传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同时,该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惩罚性责任,以便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免受滥用和侵犯。

2. 网络隐私保护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未成年人上网使用的增加,网络隐私保护成为重要议题。

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网络隐私保护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人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该法规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不得做出滥用和泄露的行为。

3.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为了规范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行为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于20xx年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

根据该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进行审核和过滤,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淫秽、恶俗、暴力等不适宜的信息内容。

此外,该规定还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社交媒体平台等进行了相应的监管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隐私权。

三、现行执行情况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很多未成年人缺乏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认知。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1.隐私的含义要研究隐私权,理应然要对隐私的概念进行一定的理解。

何为隐私呢?隐私作为一种秘密,它不愿为他人知晓,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储蓄、通讯秘密等[1],这种秘密是客观存在的,是自然人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权益的意识。

由于计算机、网络、传播等各种科技的快速发展[2],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个人隐私、信息隐私、网络隐私等多种隐私类型相应出现。

2.隐私权的含义和特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3],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另外,我国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也已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并受保护。

隐私权的特点包括: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5],具有唯一性,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6];客体包含私领域、私事和个人信息三个方面,但是并不排除其向更广范围发展的趋势。

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领域和个人信息,因此其必然是隐秘的,并且隐私权保护的均是客观事实,真实性也是其特点。

隐私权在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时,必须注意要与公共利益区分开,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以及违背公共道德。

隐私权是可支配的,对于拥有隐私权的任何人来说,均可在合理情况下放弃支配。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1.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未成年人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我国法律保护而不被非法侵犯的权利。

由于自然人作为主体享有隐私权,那么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也理应享有隐私权。

2.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小、心智还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等因素,属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一类人,也正是因此而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说来包含以下:(1)隐私权客体范围的有限性第一,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客体范围较窄。

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理和生理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社会经验等等都缺乏,种种因素都可看出未成年人的客体范围较窄。

未成年保护的宣传内容

未成年保护的宣传内容

未成年保护的宣传内容标题:共同倡议,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尊敬的家长、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朋友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肩负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我们发起了未成年保护倡议。

倡议各界人士共同行动起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全面的保护和关怀。

1.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我们呼吁,大家在社交网络以及其他平台上不要公开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等。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人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

2.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作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共同努力,确保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

家长们可以设定合理的上网时间,引导孩子合理使用并掌握网络知识,同时积极监护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3. 拒绝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我们要告诉未成年人,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严重后果。

家长、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朋友们要一起加强法制教育,确保未成年人自觉维护法律和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是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我们建议,家长和教育工作者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健康的爱好活动,培养他们的情感表达能力,及时发现并帮助他们化解心理问题。

5. 构建关爱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我们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中来,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共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侵权行为。

只有我们齐心合力,共同推动未成年保护工作,我们才能为下一代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让我们携手行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谢谢!(以上宣传内容为虚构,目的在于呼吁大家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报道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2. 限制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细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限制透露案件的细节内容,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面临的是未成熟和需要被关注的问题,过于详细的报道可能对其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3. 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进行嘲讽、歧视或侮辱未成年人的报道。

对未成年人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4.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关爱和帮助,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引导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支持和关注,帮助其正确回归社会。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限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限制透露案件细节、尊重未成年人权利和利益、积极引导社会和禁止负面炒作等方面。

希望媒体和社会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公正客观的态度来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大保护内容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为什么需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体系
3.1 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
3.2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
3.3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
4.1 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含义
4.2 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4.3 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
五、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5.1 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内容
5.2 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3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六、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
6.1 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定义
6.2 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6.3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七、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
7.1 未成年人教育权的含义
7.2 未成年人教育权的法律规定
7.3 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的挑战
八、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保护
8.1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的重要性
8.2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的保障措施
8.3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9.1 案例一:未成年人肖像权侵权事件
9.2 案例二:未成年人隐私权泄露事件
9.3 案例三:未成年人财产权被侵犯事件
9.4 案例四:未成年人教育权受阻事件
9.5 案例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受损事件
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局限与改进
10.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10.2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改进建议
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中的影响力11.1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与教育
11.2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
11.3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十二、结语。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没有隐私权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没有隐私权

18岁以下的未成年⼈有没有隐私权现实⽣活中,隐私往往也就是当事⼈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看重的部分,不少⼈为了利益不惜侵犯他⼈的隐私权。

那么,18岁以下的未成年⼈有没有隐私权?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相关的内容,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8岁以下的未成年⼈有没有隐私权18岁以下的⼈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收集、利⽤和公开的⼀种⼈格权,⽽且权利主体对他⼈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的私⽣活,对⾃⼰的隐私是否向他⼈公开以及公开的⼈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种基本⼈格权利。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零三⼗⼆条⾃然⼈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隐私。

对未成年⼈的信件、⽇记、电⼦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依法进⾏检查,或者对⽆⾏为能⼒的未成年⼈的信件、⽇记、电⼦邮件由其⽗母或者其他监护⼈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九条 侵犯未成年⼈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政处罚。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有没有隐私权”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格尊严不受侵犯,18岁以下的⼈有隐私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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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面临更广泛和更复杂的隐私侵犯风险。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已成为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和个人信息安全。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1.1 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界定、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救济机制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2 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制定法律法规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第一步,但执行力度也同样重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执行。

二、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指导2.1 学校教育的角色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教育指导。

学校可以开设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隐私权的概念、意义和保护方法,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个人信息和隐私。

2.2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成长环境,家长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教导他们正确使用个人信息并养成良好的隐私保护习惯。

同时,家长还应树立榜样,自觉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不对孩子进行不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公开。

2.3 社会宣传与引导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宣传与引导工作。

媒体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隐私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增强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

同时,各个社会组织也可以组织相关活动,推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和自律3.1 互联网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平台作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和社交交流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责任。

平台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制度和规范,加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管理,不得非法出售或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社会,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安全问题、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欺凌等威胁时刻围绕着未成年人展开,这使得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对于个人发展至关重要未成年人是社会中最为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正在构建自己的身份和价值观。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可以为他们提供安全的环境,使他们能够自由地探索和成长。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分享个人信息,以及与谁分享,这对于他们的个人发展和自由思考至关重要。

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对于心理健康至关重要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对于隐私的需求尤为敏感。

未成年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这可以让他们远离精神上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可以让他们自由地表达自己、保护自己的隐私,这有助于他们建立自信心、增强自尊心,促进心理健康的成长。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对于防止网络欺凌至关重要网络欺凌是当前困扰许多未成年人的严重问题。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可以降低他们成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的风险。

未成年人身份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被降低,欺凌者就会面临更大的困难,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

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对于促进互联网安全至关重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确保互联网安全的重要一环。

通过采取措施,如限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可以减少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从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需要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不仅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家长要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和社交媒体,并教育他们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

学校可以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措施汇报人:日期:•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措施•技术手段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中的应用目录•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中的责任•展望未来: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体系目录01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通常更加活跃于网络,花费在网络上的时间也更多。

活跃度高信息识别能力较弱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识别和处理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干扰和影响。

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常常不经意间泄露个人信息。

03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特点0201隐私泄露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比如家庭住址、学校等信息被恶意利用。

人身安全问题网络上的负面信息可能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心理健康问题未成年人的隐私泄露可能会导致其名誉受到损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名誉损害隐私泄露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此外,还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为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也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保护。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02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国家已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现有的保护措施法律法规保障各大网络平台纷纷制定并发布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政策,设立专门的隐私保护部门,加强自律监管。

平台自律机制家长在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中承担重要监护责任,需引导和教育孩子正确使用网络,保护个人隐私。

家长监护责任技术手段不足当前技术手段难以完全保障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安全,如加密技术、匿名技术等尚不完善。

法律执行不力部分网络平台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存在违规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现象。

未成年法律法规100条

未成年法律法规100条

未成年法律法规100条1.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或剥夺其基本权利。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3.未成年人有权接受基本教育,并且教育部门应当提供合适的教育资源。

4.未成年人在社会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5.未成年人有权保持同父母或其他关系人间的联系,除非这种联系对其身心健康不利。

6.未成年人有权参与适合其年龄和发展水平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7.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8.未成年人有权得到适当的心理和社会支持,以保障其心理健康。

9.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非法贩卖、拐卖、绑架或其他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10.未成年人参与劳动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不能从事危险、有害或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劳动。

11.未成年人有权得到人身安全的保护,禁止对其进行虐待、暴力或侮辱。

12.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医疗服务和保健,保障其身体健康。

13.禁止将未成年人用于传销、虚假广告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4.未成年人有权获得信息,但需要受到合理的监护和引导。

15.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活动时,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16.禁止将未成年人用于恐怖组织、犯罪活动或其他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17.未成年人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8.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赌博、吸烟、饮酒等不适合其年龄的行为。

19.未成年人有权得到帮助和保护,当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时,社会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0.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社会福利和救助,当其处于困难或危险境地时,社会应当对其给予帮助。

21.未成年人在社会参与中享有平等机会,禁止对其进行歧视。

22.未成年人有权获得适合其年龄的健康食品和安全食品。

23.禁止将未成年人用于色情、暴力或其他有害信息的出版、传播。

24.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其隐私。

25.未成年人有权拥有个人财产,并有权享受财产的合法收益。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与方法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与方法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与方法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这涉及到他们的安全与发展。

本文将探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实用的方法。

一、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1.1 保护独立个体权利未成年人同样享有独立个体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权。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可以帮助他们塑造健康的人格和自尊心。

通过保护他们的隐私,可以增强他们的自信与自尊心,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

1.2 避免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对外界的不良影响较为敏感。

如果未成年人的隐私被侵犯,他们可能面临各种不良信息和压力的冲击,这对他们的成长是不利的。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掌握信息,远离不良影响。

1.3 防范网络安全威胁在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容易被攻击者利用,给他们带来潜在的危险。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为了保护他们免受网络侵害和诈骗,维护他们的个人安全。

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方法2.1 家长监护家长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第一道关卡。

家长应关注孩子在网络上的活动,了解未成年人使用的社交媒体平台,并与他们建立沟通,以帮助他们认识到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此外,家长还应定期检查未成年人的设备,确保其没有暴露个人隐私。

2.2 教育与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关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学校和教师应当将网络安全知识纳入课程,并进行定期的教育活动,让未成年人了解隐私保护的措施和应对不良信息的能力。

2.3 政府和机构的责任政府和相关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得到保护。

推出相关法规和政策,限制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曝露,并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维护。

同时,设立举报平台和专门的维权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维权服务。

2.4 加强技术手段技术手段也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应加强隐私保护措施,采用多层级的身份验证机制,限制未成年人的信息曝露。

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要尊重幼儿的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 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
权不受侵犯。”
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
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荣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 智力成果权:又称知识产权 ,属于身份权, 不属于人格权。
3.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要尊重幼儿的名 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 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司法机关也要尊重幼儿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 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 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定义务
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 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人格尊严也就是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 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要尊重幼儿的隐私权
1.什么叫隐私权?
字面理解:隐私指的是公民不愿告诉他人或不
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法律角度:指公民人身权中人格权的一种,指
公民对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私人事务和私生 活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公开、宣扬的权利。
隐私是人的精神世界里最薄弱的环节。
2.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共5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共5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会不会侵犯隐私权?重庆出租车安装摄像头引争议重庆市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给所属的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摄像头,可在车内照相和摄像。

消息传出,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争议的焦点,就是乘客隐私权是否被侵犯。

出租车公司:先进系统“保卫”出租车发生在出租车上的刑事案件,一直让出租车公司和公安机关深感头痛和不安。

据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经理王国明介绍,前两年,公司每年都有出租车司机被歹徒杀害。

今年以来,这家公司共发生出租车抢劫案50多起,6辆车被抢走,10多名司机被打伤。

为了保障司机安全,公司曾在车内安装防护网,但并未有效发挥作用,而且让乘客感到不适,最后只得拆除。

为了有效保障司机安全,2005年,公运出租车公司就酝酿在出租车内安装GPS定位系统。

但一般的GPS系统仅仅显示车辆行驶位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机安全。

2005年,这家出租车公司向全国招标订购GPS系统,要求不仅能定位,而且能摄像、录音、传递文字信息、及时报警,并且操作简便。

最后,深圳一家公司中标,公运出租车公司为此花了500万元。

今年11月开始,公司给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此系统。

记者在公运公司的出租车上看到,系统终端安装在汽车操作台内,驾驶室左前方装有文字显示屏,方向盘下有报警按钮,后视镜上有摄像头。

国家对未成年人有什么保护

国家对未成年人有什么保护

国家对未成年⼈有什么保护未成年⼈享有的⼈⾝权利 ⼈⾝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未成年⼈作为公民的⼀部分,享有如下⼈⾝权利: 1.⽣命健康权 ⽣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命健康权包括⽣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享有⽣命安全、⾝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法侵害。

对侵害未成年⼈⽣命健康的⾏为,未成年⼈及其监护⼈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诉诸法律。

2.姓名权 未成年⼈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由⽗母、收养⼈向户⼝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的姓名,禁⽌他⼈⼲涉、盗⽤、假冒。

未成年⼈可以随⽗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对以各种形式反映⾃⼰容貌特征的个⼈形象享有的专有权。

其内容包括:未成年⼈拥有⾃⼰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监护⼈的书⾯同意,允许他⼈使⽤未成年⼈的肖像,未成年⼈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监护⼈的书⾯同意,任何⼈不得以营利为⽬的使⽤未成年⼈的肖像;未成年⼈及其监护⼈有权禁⽌他⼈⾮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的肖像。

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享有名誉、⼈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禁⽌⽤侮辱、诽谤等⽅式损害未成年⼈的名誉。

《未成年⼈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的⼈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

未成年⼈的荣誉权不受⾮法侵犯,禁⽌⾮法剥夺未成年⼈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的智⼒成果和荣誉权。

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荣誉权的⾏为,未成年⼈及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可以要求⾏为⼈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和小学生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小学生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小学生谈谈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比如教育问题、身心健康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等。

因此,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它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未成年人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无论是富裕还是贫穷,都应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法律要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2. 优先原则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无论是政府、家庭还是社会,都应该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首位,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3. 最佳利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

无论是法律制度、政策的制定还是处置未成年人的案件,都应当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二、未成年人教育权益的保护教育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和家长有责任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的教育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校园欺凌的防治校园欺凌是当前未成年人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它不仅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会对他们的学习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欺凌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对欺凌者进行法律制裁。

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他们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1. 防止虐待和忽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虐待或忽视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或忽视的情况,社会应当积极援助,并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 防止早婚和早育早婚和早育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生活中未成年权利保护的情形

生活中未成年权利保护的情形

生活中未成年权利保护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涉及多个方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

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

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 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 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5. 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 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 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 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

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 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学生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中学生处于青春期的敏感阶段,他们需要更多的隐私空间来探索自我、成长成熟。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进步,中学生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限制。

对此,我们需要对中学生隐私权进行保护和限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成长。

中学生的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学校、社会和家庭都有责任保护中学生的隐私权,不得窥探和披露他们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营销或其他违法活动。

中学生的隐私权保护需要注重教育引导。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的成长阶段,他们对自己的隐私有一定的敏感度,需要得到尊重和理解。

在学校和家庭中,应当加强对中学生隐私权的教育引导,让他们充分认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避免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隐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隐私权的侵害。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保障中学生的隐私权。

学校和家庭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限制对中学生隐私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严格保护中学生的隐私权。

应加强对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的监督,禁止任何人或组织擅自收集、使用或窃取中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中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严惩,保障中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中学生隐私权的也需要加强对其隐私权的适当限制。

中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需要适当限制其个人隐私权。

在校园和家庭中,学校和家长可以对中学生的上网行为进行适当监管和引导,防止他们沉迷于网络、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和家庭也应对中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良行为和影响。

中学生的隐私权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只有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监督和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中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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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权作者:王东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6期摘要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常在家庭中被父母“理所当然”地侵害,这在中国家庭尤为明显。

本文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进行简单综合,发现目前法律并无完整的制度规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进而对“隐私”和“隐私权”两个概念进行探讨,欲从实证的角度得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隐私权的内容。

最后对未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作二分法上的分析,并得出未成年人隐私权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双重属性。

关键词隐私权未成年人绝对权相对权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8-03一、前言(一)一个日常案例引发的思考父亲李雷与母亲韩梅梅、儿子李明,北京某小康家庭成员。

父母对儿子李明的成长之路早已“安排妥当”,不仅每周六日都安排李明上高数、钢琴、英语等课外课程,对李明的心理成长也非常谨慎,从李明的课余活动、交友选择以及学习心态都严加管教。

李明得益于家庭的“精英教育”,发展全面,在班上颇受女生欢迎。

父亲李雷担心李明过多的异性接触会影响学习,总是乘李明不在家的时候翻看他的日记;私拆李明私人来信阅读后再给李明;不仅如此,李雷还总是用电话分机偷听李明打电话;如果有女生找李明,就说李明不在家。

父亲的这些行为让处于反叛期的李明很反感,常跟父亲发生激烈冲突,父亲说这样做是为他好,可是李明认为父亲这是侵犯他的隐私权,认为父亲没有权利这样做。

(二)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其研究意义未成年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有如下几方面:一是《民法总则》中通过对民法原则的规定以及对民事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如法律上平等原则,监护权的设定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等,为未成年人隐私权提供原则性的规定;二是在侵权法领域中对侵犯隐私权的保护,当然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侵害也属于保护之列;三是在司法解释中将监护权的具体化,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提供较具执行性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都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四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

“隐私权”在民法上应得到怎样的定义以及其保护的对象是什么?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国家公民以及亲属关系中的子女,在双重身份的前提下是否享有隐私权以及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又是如何界定?笔者将结合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历史以及学界的研究成果,以解答以上问题。

二、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探讨(一)隐私权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从Poccer教授的分析谈起隐私权(theright to the privacy)的概念发展,需从美国法的历史上追根溯源。

隐私权被正式作为法律概念而提出,首见于1890年美国的两位执业律师Samuel D. Warren和Louis D. Brandeis 在Harvard Law Review中发表的文章“the right to privacy”,后而成为近代隐私权概念之滥觞。

①纵使Warren和Brandeis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②,其文中两人从英美习惯法之传统推导出隐私权之存在,但该文事实上其重点放在法律应保护个人隐私之生活礼仪这一事实上,至于隐私权详细之概念界定与保护范围,则留下了大量的空白未予说明,且该文在当时的美国社会并无引起重大回响。

美国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却逐渐运用“隐私权”这一概念,这一举动一方面创设了隐私权的判例法,另一方面也使得该概念逐渐得到美国学者的重视。

1960年,加州大学Berkley分校法学教授William L. Prosser在他的经典论文“Privacy”中提出其四分类观点,方使此问题达到“共识”。

Posser认为,在美国判例法中所称之tort privacy是在统一名称下四种侵权形态之规范。

此四种侵权形态系指:(1)对个人之独居、独自性或个人性事务之入侵,系指被告在未经被害人同意之情况下,物理性地侵害被害人之独立性,系属于精神层面之利益被侵害;(2)对使个人难堪的私人事务之公开揭露,也是Warren和Brandeis二人在提出隐私权保障概念是所指的情况;(3)将被害人置于错误之公众理解下,系指一种加害人将被害人置于一种公众错误理解的状态下的公开,着重强调加害人的行为;(4)为被告利益而未经同意使用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特征,系指对被害人身份之盗用,而给予商业盈利之目的而加以散步所构成之隐私权侵害。

③笔者认为,四分类说纵使可以把所有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予以概括,为法官在断案时提供更为便利的标准选择,但其过于庞杂的隐私权类型一方面使得隐私权的范围更加难以确定,一方面将部分学术上不纳入隐私权的情形均放在隐私权的范畴之下。

按照Poccer教授的四分类法,第一类的侵害隐私权的情形其实与侵犯公民住宅自由权有所重叠,第三类之将被害人置于错误之公众理解下的情形实质上跟诽谤行为并无异样,第四类之为本人利益而未经同意使用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特征,实质上也有盗用他人姓名和侵犯他人姓名权之嫌。

笔者认为,这些与其他权利的重叠情形绝非不可避免的,可以通过限缩隐私权的范围划分得以解决。

在存在诸般重复界定的情形下,将使大众理解“隐私权”这一概念反而产生了更大的分歧,在确定究竟什么权利理应是隐私权时反而存在更多的疑惑。

④(二)隐私与隐私权通过对“隐私”一词的词义考察,我们可以把隐私权保护之“个人隐私”的内容,根据对学术与实务方面的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作为隐私权保护之客体,隐私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此系公民不愿意向大众披露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纵使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强调“自身控制性”,其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活安宁不受不必要的干扰和侵害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社会关系、家庭住址等;二是公民的私事与秘密,即公民的私生活秘密,公民的私事和秘密强调公民的“私密性”,主要体现在人们的主观的心理上的信息,包括记载公民心理发展的日记、可以使别人对公民的生活产生或正确或错误的认识的私生活尤其是性生活的信息等。

对于上述两方面的内容,笔者在此强调的是公民对自我客观情况和主观思想的自主控制性和私密性,在两方面内容上都存在公民积极隐瞒或者消极地不愿意向别人披露的主观意愿。

因此,笔者把隐私权定义为,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秘密享有的,禁止权利主体认可之外的人的知悉或干扰的人格权。

三、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一)未成年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

亦即从实定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未成年人主体范围是从出生至十八周岁这一年龄层的所有公民。

从民法的规定来看,法律认定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对自然人行为做了三级制(三分法)的制度设计。

根据这一考量,推定法律认定在恒常情况下,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的生理和精神条件。

籍以此笔者认为,法律设定的标准乃综合了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状况的现实考量。

(二)隐私权作为未成年人的效力范围——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混合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身体发展尚未成熟,处于监护人的监护之下,但这并不影响其自然人的自然属性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并且享有隐私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按照该法条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作进一步的思考,则最少可得出以下两层含义:未成年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隐私权处于平等低位。

笔者在上文已为隐私权的内容作了划分,即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公民的私事、秘密。

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当然地享有包括上述内容的完全的隐私权。

但是基于现实情况的考量,未成年人享有个人信息与私生活秘密这一完整的隐私权是不可能的。

从未成年人的生活考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在家庭的监护下成长。

未成年人尚无经济独立能力,其日常生活需要的费用需要家庭承担,体现在:住所的选择性方面未成年人大多都与家长同住;未成年人的身份证等信息,也必须与家长同载于一本户口本上;未成年人的财产必将离不开家长的适当管理,因而其经济情况也必须让家长得知。

因此本文在讨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方面,欲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两方面加以区分。

未成年人对其私事、秘密方面享有的隐私权,其权利作用于所有人,包括其家长在内,具有绝对权的属性。

绝对权(absolutes Recht),亦称对世权,可以相对每一个人产生效力,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

绝对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⑤未成年人对其私事、秘密等方面享有的隐私权,当然地属于人格权,并具有上述人格权的所有特征。

上文讲述,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体对家庭的依赖时使其尚未能产生主体保密意识⑥。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下,普遍已经到了小学五年级以上的教育程度,其独立思考能力已经开始萌生。

尤其处于中学阶段,大部分的未成年人已经更多地接触朋友,在信息爆炸的年代甚至已经使用手机和互联网,接触的信息范围可以触及全世界。

在这个年龄阶段,如此之多的信息必将使未成年人的逐渐具备思考能力,企求拥有不为人知之私生活秘密,且保护这类心理上的个人信息主观意愿也必定逐渐萌生。

隐私权的主观条件——隐瞒意愿在该段年龄层可谓已经具备。

从另一方面来讲,对其私事、秘密方面享有的隐私权与关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存在现实基础上的差异。

个人信息在家长面前始终呈现一种外露形态,并且依赖家长的处置。

而未成年人对其私事、秘密家长若果不加故意去窥探和干扰,是无从得知的,这又为未成年人私密上的隐私权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的私密、秘密方面享有的隐私权呈现出绝对权的状态,是其个人主体的内心的安宁生活的需求,在未经未成年人的允许下,包括家长在内的所有人均不得侵犯。

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按其内容进行二分,从而得出其绝对权与相对权相结合的权利属性,能为该权利的保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更为精确的操作指标。

隐私权之于未成年人,跟其他未成年人的权利一样,呈现一种混合状态。

诚如学界对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上存在例外,在绝对权和相对权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混合形式。

但绝对权与相对权仍然存在效力上的根本对立。

⑦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效力范围也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其权利按照内容上的划分,私事、秘密上的隐私权的效力必将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的效力存在根本对立。

而之所谓对立,在于家长对后者权利的合法、合理的“侵害”并无法当然地推出对前者权利的侵害。

四、结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研究困境如龙老师所言,纯历史的观点可以提供叙述法律和历史的有效方法,但它不能提供一个最终评价标准来衡量什么样的主体结构是理想的。

⑧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继续用过去的亲权至上的观点给予看待,定必不适应时代的进步,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这一隐私权保护提供内容上的划定,为日常生活中的侵害情形提供判断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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