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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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单位结算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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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04日目录0目的和范围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范管理,保障银行及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为存款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的柜面操作及风险控制。

1定义、缩写和分类(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结算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a)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c)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应按款项性质开立,同一专项资金不允许在多家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对存款人自行认定需要专项管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但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本规程所称授权人员,是指根据受理业务的风险高低配置相应的授权复核权限人员,具体规定参照《银行综合业务权限管理办法》。

2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1)负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总行2)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辖区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补(换)发开部门岗位职责权限户许可证资料;3)负责辖区备案类账户的审核、授权;4)负责组织全行年检。

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对公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一)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外机构可以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和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以下四类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不适合本规程:1、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2、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4、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香港及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四)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确实需要办理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四条银行结算账户按性质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在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第三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客户须填写《xx 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账户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同时,开户行应与客户签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客户因转户申请开立基本账户的,还需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客户首次申请开立基本账户,还需提交《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第四条开户行经办人员受理客户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应对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特别应严格审核申请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同时应通过企业信息平台核实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在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核栏签字确认,同时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名章,并将开户资料提交营业部经理复审。

第五条营业部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核栏签署意见,并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及加盖业务公章。

第六条营业部经理复审通过后,经办人员应根据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然后在综合业务系统执行“1211开企业账户”交易,建立客户账户信息并产生单位结算账号。

营业部经理应对经办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的账户资料信息与纸质原始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复审,审查无误后进行交易授权。

第七条“1211开企业账户”交易完成后,经办人员应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打印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一联业务通知单,开户申请书应加盖业务公章,业务通知单上加盖经办和复核员名章。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一、引言
本规程旨在明确银行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为银行员工提供操作指南,确保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等。

三、业务操作规定
1. 客户身份验证
在进行任何业务操作前,员工必须严格验证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业务办理
2.1 存款业务
在接受客户存款时,员工应确保存款金额的正确记录,同时按照规定将款项及时存入相应账户。

2.2 贷款业务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员工需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
准确评估风险,并确保贷款合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2.3 结算业务
员工在进行结算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划转和交易结算,确保金额的准确性和交易的及时完成。

2.4 外汇业务
在进行外汇业务时,员工应了解外汇市场的最新动态,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业务记录和报表
员工在完成业务操作后,应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并按
规定填写相应的报表和表格,以便后续审查和核对。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五、附则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我行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内容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银行运营业务操作规程_第二部分_人民币对公柜面业务

银行运营业务操作规程_第二部分_人民币对公柜面业务

第二部分人民币对公柜面业务第一章账户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一、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和银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相应的批文或证明,法人、其它组织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非独立的附属机构应提供其隶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军队、武警单位及党团工会组织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除外)。

五、银行为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时,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储蓄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六、存款人对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八、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

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支付工具,为客户提供的资金划转、结算、清算等服务。

为了规范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资金划转:包括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转账、汇款等操作。

2. 结算服务:包括存款、取款、支票支付、电子支付等服务。

3. 清算服务:包括跨行清算、网上支付清算等服务。

4. 代收代付:包括代理客户收取款项、代理客户支付款项等服务。

三、操作流程1. 业务受理:a. 客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b.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和资料,确认申请表格的真实性。

c. 银行柜员向客户说明相关业务规则和费用标准,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

2. 资金划转:a. 客户提供转账或者汇款的收款方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等。

b. 银行柜员核对收款方账户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c. 银行柜员输入转账或者汇款金额,并进行资金划转操作。

d. 银行系统自动生成转账或者汇款凭证,提供给客户作为交易凭证。

3. 结算服务:a. 存款:客户向银行柜员提供存款金额和存款账户信息,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存款操作,并提供存款凭证。

b. 取款:客户提供取款账户信息和金额,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取款操作,并提供取款凭证。

c. 支票支付:客户填写支票,写明收款方信息和金额,银行柜员核对信息后进行支付操作,并提供支付凭证。

d. 电子支付:客户通过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支付操作,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支付凭证。

4. 清算服务:a. 跨行清算:银行通过与其他银行建立清算通道,进行跨行资金结算。

b. 网上支付清算:银行通过与电子支付平台合作,进行网上支付的资金清算。

5. 代收代付:a. 代理客户收取款项:客户委托银行代理收取款项,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代收款操作,并提供代收款凭证。

b. 代理客户支付款项:客户委托银行代理支付款项,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代付款操作,并提供代付款凭证。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个体工商户资金结算系统(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销户业务处理第三章功能维护第四章交易处理第五章信用额度第六章特殊业务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算通业务管理,规范结算通业务操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个人金融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结算通业务,是指以结算通卡为载体,为客户提供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消费等业务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为客户提供关联客户管理、灵活付费、客户等级管理、透支、差别化服务、商机建议及“交易资金托管”等特色服务的个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办结算通业务的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开销户业务处理第四条开户申请一、操作流程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即可申请办理结算通业务;结算通开户执行实名制规定。

2.客户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3.客户本人需填写《结算通卡申请表》,填写要素包括:申请日期、户名、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住宅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寄送对账单地址、邮政编码等。

4.柜员应提示客户认真阅读“结算通客户服务协议”内容,并请客户在“结算通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5.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资料填写内容是否完整;2)对申请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服务协议上客户签字是否有效;6.柜员审核无误后,将资料录入系统,当录入身份证件号时,系统将已存在资料进行反显,如没有反显,柜员必须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返回相关的客户信息,柜员进行人工判别选定后确认提交。

7.柜员审核有关凭证无误后,将系统打印的“卡申请回执”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字确认。

柜员收回“卡申请回执”,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卡申请回执交客户留存,一联卡申请回执装订在当日会计凭证中。

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流程

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流程

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流程
办理结汇业务的流程通常如下:
1. 提供身份证件:客户准备好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和银行卡。

2. 填写申请表格:客户填写银行提供的结汇申请表格,包括结汇金额、货币种类、收款方信息等内容。

3.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客户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证明文件,如外汇销售合同、出口货物证明等。

4. 进行交易:客户将结汇金额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进行交易确认。

5. 等待银行处理:银行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包括核验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6. 获得结汇凭证:一旦银行审核通过,客户将获得结汇凭证,包括结汇金额、交易日期和汇率等信息。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结汇业务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客户应根据当地银行和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操作。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和推动银行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经营,坚持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

2. 积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实际贸易和投资,不得用于投机等非实际经济领域。

3. 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客户需求开展业务,保持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

4. 注重合规合法合理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动跨境财务管理体系建设。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机构设置银行应设立专项部门或专门的跨境人民币服务窗口,明确业务受理、审核、审批和后台处理等职责。

三、客户准入和业务开展机制1. 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有实际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 客户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货物、服务、资金流向等有关证明材料,同时银行应对客户的资质、真实性进行审查。

3. 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可纳入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标准,规范业务开展。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业务管理1. 根据业务的类型和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风控机制,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2. 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和金融反洗钱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和资金流向,并建立客户档案。

3. 定期开展业务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4.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应及时披露相关业务信息和风险提示。

五、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监管银行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和监管要求。

同时,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自查工作,及时整改问题,确保业务合规。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信息化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自动化、方便和高效。

同时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测试和安全评估,确保数据安全稳定。

七、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在岗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银行应定期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的在岗培训,确保员工了解业务规定和操作要求。

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人民币账户业务操作规程.doc

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人民币账户业务操作规程.doc

附件: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人民币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一条单位客户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军队和武警保密单位可以例外),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户行要严格执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的下属分公司等);(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招待所、食堂、幼儿园等);(十二)其他组织。

第三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并填写相关表单:(一)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文/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或武警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授权行为的出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立存款账户公函(见附件2)。

(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一式三联)。

(六)预留印鉴人名章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及被授权预留人名章所对应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昆仑银行单位客户银企对账服务协议》(一式两联)。

银行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结算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和处理质量,保证客户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途径的结算业务。

第三条: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取款、转账、汇款、代扣代付、支票、借记卡、信用卡等。

第四条: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操作,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或利益输送。

第五条:银行应及时公布本规程,方便客户了解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结算账户第六条:客户应填写银行开户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资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客户应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账户,并按规定完成开户手续。

第九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告知客户有关账户的详细信息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如发生丢失或泄密,应及时联系银行冻结账户。

第三章:存款第十一条:客户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现金到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和现金数量,防止误操作。

第十三条:客户应填写存款单或使用自助存款机进行操作,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对存款金额、单据编号等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第十五条:银行应按照存款单或自助存款机打印的凭证开具存单或存折,并将原始凭证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客户应及时核对存单或存折上的账户余额,如有异议应及时联系银行解决。

第四章:取款第十七条:客户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卡到银行柜台或ATM机办理取款业务。

第十八条: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银行卡和取款金额等信息,确保无误。

第十九条:客户应按照银行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取款操作,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银行应记录每一笔取款的详细信息,包括时间、金额、地点等,并在客户留存的银行卡上作出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保障客户取款的安全性,如发生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等事件,应及时配合客户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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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立
(一)存款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开户资料(所需资料见附表)原件和两套复印件,交开户银行。

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户银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有支行营业室主任进行审批授权,即支行账户受理人员对开户资料正、副本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对,将开户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及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人员对开户资料正、副本真实性与完整性、录入业务系统及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还需对存款人的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营业室主任对开户资料、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开户;审查不合规,则予以拒绝,进而做到从源头上强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各支行还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

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

(三)管辖行
各支行将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系统开户登记簿、人行系统开户明细表一并上报总部。

总部账户管理人员对
各支行报送的开户资料、账户开立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总部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开户银行,责令其整改或销户。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对开户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不符合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二、变更
(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章,连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有关证明文件,交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开户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进行变更信息录入,同时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变更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三、撤销
(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章,交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及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撤销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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