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信用档案、电子文档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1999年6月7日颁布)1.总 则1.1 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应当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1.2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部门要进行指导与监督。
1.3 电子文件的管理由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要提供协助和支持。
1.4 应明确规定归档时间、归档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以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
1.5 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从电子文件形成就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1.6 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1.7 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
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2.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积累2.1 收集范围。
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按国家关于文件归档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2 收集积累要求2.2.1 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
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2.2.2 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2.2.3 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对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纸质或缩微胶片拷贝件保留。
2.2.4 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2.2.5 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象电子文件,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汇总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汇总一、总则1. 目的: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可用性和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组织机构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 定义: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各类文档资料。
二、电子档案的收集与归档1. 收集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归档要求:电子档案应定期归档,归档时应进行分类、编号和登记。
三、电子档案的存储与管理1. 存储介质:应选择稳定可靠的存储介质,如光盘、硬盘等。
2. 存储安全:采取加密、备份等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3. 定期检查:定期对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电子档案的利用与服务1. 利用原则: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2. 服务方式:提供在线查询、电子阅览等服务,方便用户获取档案信息。
五、电子档案的安全与保密1. 安全措施:建立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访问控制、病毒防护等。
2. 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电子档案,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六、电子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 鉴定标准: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
2. 销毁程序: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七、电子档案的法律责任1.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2. 法律效力:电子档案在法律上具有与传统纸质档案同等的效力。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档案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组织的需求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办法
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办法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办法一、目的与背景为了保护组织的重要电子文档和数据,并确保其合法、安全、高效地保存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归档管理要求1. 统一归档规范:所有电子文档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命名和归档,包括文档类型、日期、作者等信息。
2. 归档分类:根据电子文档的性质和用途,划分归档分类,如合同文件、财务报表、项目文档等。
3. 归档权限控制:对于机密、重要的电子文档,进行权限控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
4. 定期备份:定期对归档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可恢复性。
5. 归档标签:对归档文件进行标签,以便快速搜索和检索,提高工作效率。
6. 归档文件保留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定各类归档文件的保留期限,超过期限自动删除或归档至长期存储。
7. 归档文件销毁:定期对保留期限已满或失效的归档文件进行销毁,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规性。
四、操作流程1. 归档前准备:a) 对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和分类。
b) 为电子文档命名,并补充必要的信息。
c) 进行权限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修改和访问。
d) 对重要的电子文档进行备份。
2. 归档方式:a) 将电子文档保存在统一的文件夹或数据库中,确保易于查找和管理。
b) 对归档文档进行标签,并建立索引,以便快速搜索和检索。
3. 归档后管理:a) 定期备份归档文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恢复性。
b) 对归档文件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
c) 根据归档文件的保留期限,及时进行销毁或归档至长期存储。
d) 定期对归档文件进行检查和整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责任分工1. 部门负责人:a) 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b)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
c) 监督和检查部门的归档工作。
2. 归档专员:a) 负责电子文档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b) 编制归档规范和流程,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c) 定期检查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
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电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安全保密,确保信息安全;(四)方便利用,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收集范围:收集与本单位职能、业务活动相关的电子文件,包括公文、报告、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二)收集渠道:通过公文交换系统、电子邮件、网上办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渠道收集;(三)收集方式:采用电子文件收集、纸质文件扫描、数据导入等方式。
第五条电子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门类、保管期限、文件类型等标准进行分类;(二)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形成时间、文件编号、密级等信息;(三)对电子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其可读性和可利用性。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电子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电子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二)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不丢失;(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电子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权限;(二)提供电子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服务;(三)加强电子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第四章电子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电子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鉴定标准,对电子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鉴定标准,对已鉴定为销毁的电子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过程应严格保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1、总则1.1 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应当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1.2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部门要进行指导与监督。
1.3 电子文件的管理由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要提供协助和支持。
1.4 应明确规定归档时间、归档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以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
1.5 为保证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从电子文件形成就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1.6 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1.7 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适时生成纸质文件等硬拷贝。
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硬拷贝一并归档。
2.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积累2.1 收集范围。
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按国家关于文件归档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2 收集积累要求2.2.1 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
当正式文件是纸质时,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2.2.2 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相互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2.2.3 在“无纸化”计算机办公或事务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应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井对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文件制作纸质或缩微胶片拷贝件保留。
2.2.4 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
2.2.5 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象电子文件,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电子档案管理效率和信息安全等级,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电子档案是指经过数字化处理,以电子形式存储和管理的各类信息文件。
第四条电子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如下:1.法律依据原则: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2.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电子档案管理平台,实现对各单位电子档案的集中管理;3.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电子档案泄露、损坏及篡改;4.便捷查询原则:建立快速、便捷的电子档案检索系统,提高档案查询效率;5.持续更新原则:根据档案管理需求,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更新和整理;6.合规使用原则:合法、规范使用电子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创建和采集第五条电子档案的创建和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1.电子档案的创建应与相关业务活动同步进行,确保原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采集的电子档案应当包括相应的元数据,包括文件名称、创建时间、文件大小等信息;3.采集的电子档案应标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环节,便于查询和溯源。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避免使用与业务无关的格式。
第七条采集的电子档案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确保合法合规。
第八条采集的电子档案应及时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可靠性和安全。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存储和归档第九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1.电子档案的存储应采用可靠、安全的存储介质,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2.电子档案的存储系统应具备防火、防水、防尘、防震等功能;3.电子档案的存储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业务流程和档案保管期限,对电子档案进行归类和整理;2.电子档案的归档应标注相应的元数据和索引信息,便于查询和管理;3.电子档案的归档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安全性。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银发[2005]393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数据报送(一)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附件1的规定按时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二)各商业银行要在数据产生的相关环节指定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建立快捷的错误数据处理机制,加快对错误数据的更正和重报工作。
二、关于异议处理(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具有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都要指定异议处理部门,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异议处理工作。
请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于 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异议处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的申请受理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省内各级负责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申请受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异议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通讯、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各级异议处理(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见附件2)的规定,及时处理个人的异议申请。
电子档管理制度
电子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信度,提高机构档案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所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机构委托的外部机构。
第三条电子档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内电子文档、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的电子档。
第四条电子档的管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原则合理、规范、便捷、可追踪、可审计。
第二章电子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管理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电子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电子档管理负责人,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电子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机构应当制定电子档存储管理制度,包括电子档的分类、保存期限、归档、销毁等制度。
第八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电子档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档管理流程,包括电子档的采集、归档、存储、查阅、检索、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电子档管理规章制度的检查和修订,确保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章电子档的归档和存储第十一条正在使用的电子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存储,确保便于查阅和使用。
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对电子档进行定期归档,符合保存期限的电子档须存入归档库中。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档存储管理制度,包括对不同类别电子档的存储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档的安全存储,防止数据泄露和丢失。
第十五条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的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关键数据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四章电子档的合规管理第十六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子档的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管理的审计机制,对电子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查和检查。
第十八条机构应当严格限制电子档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操作电子档。
第十九条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追溯机制,确保电子档的操作记录能够被追溯和审查。
第五章电子档的销毁与保护第二十条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的销毁管理制度,包括销毁审批流程、销毁方式和销毁记录等。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电子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档案。
第三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统一标准:遵循国家电子档案标准,确保电子档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安全可靠:加强电子档案安全防护,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高效利用:提高电子档案的检索和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收集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电子档案收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内部产生的电子文件、电子邮件、音视频文件等;(二)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的电子文件;(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
第六条电子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电子档案标准进行分类、编号、著录;(二)对电子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期限;(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保管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电子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选择合适的电子档案存储介质,确保存储介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二)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三)加强电子档案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利用制度,提高电子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十条电子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电子档案标准进行检索和利用;(二)保障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三)加强电子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电子档案的销毁与迁移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销毁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电子档案标准进行鉴定,确定电子档案的销毁范围;(二)销毁电子档案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无法恢复;(三)销毁电子档案时,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章制度
(十)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办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标GB/ti1889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子文件,是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三条、档案室对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凡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形成科室均必须归档。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电子文件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条、电子文件物理归档的基本要求:(1)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物理归档;(2)电子文件应按照本单位纸质文件的分类方案和整理方法进行分类、整理,下载到耐久性的载体上,(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3)经过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4)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5)归档的电子文件载体应标明载体编号、类别、密级及保管期限;第七条、电子文件归档时,《电子文件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八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互联。
第九条、电子文件在无纸化办公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会非正常改动。
第十条、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文件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专用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当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以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一条、归档电子文件移交前,文件形成单位必须认真检测电子文件,并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检验表一式两份,一份随电子文件移交给档案室,一份由电子文件形成科室保存。
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电子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电子档案进行规范化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环节。
3. 安全管理: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护,确保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泄露、破坏。
4. 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电子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电子档案的收集应包括单位内部产生的电子文件和外部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
2. 收集的电子文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保存价值、真实可靠、完整无缺。
3. 收集的电子文件应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五条电子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电子档案的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电子档案的保管应采用以下方式:(1)物理介质保管:将电子档案存储在光盘、硬盘等物理介质上,并妥善保管。
(2)网络存储保管:将电子档案存储在专用服务器上,并采取安全措施。
(3)云存储保管:将电子档案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利用与鉴定:1. 电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电子档案的合法利用。
(2)保密利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电子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3)便捷利用:提供多种电子档案利用方式,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2. 电子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进行鉴定,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销毁:1. 电子档案的销毁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电子档案的合法销毁。
信用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信用活动的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信用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规范有序: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五)方便利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业务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收集范围:包括信用评估、信用报告、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二)收集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收集方式:通过归档、移交、捐赠、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分类: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进行分类。
(二)编号:为每份档案赋予唯一编号,方便查询和管理。
(三)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
(四)装订:按照档案类别和保管期限要求进行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库房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二)保管期限:根据档案重要性和利用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三)档案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四)档案修复: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利用范围:限于本机构内部业务工作需要,不得外借。
(二)利用手续:办理档案查阅手续,明确查阅目的、期限和责任人。
(三)利用方式:提供档案查阅、复制、摘录等服务。
(四)保密要求:严格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八条档案信息化建设(一)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信用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机构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信用机构,包括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
第三条信用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二)集中统一: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分类管理: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利用;(四)确保安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信用机构档案收集范围:(一)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担保报告等信用产品;(二)信用业务合同、协议、申请材料等;(三)信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四)信用机构与其他机构、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函电等;(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信用机构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分类、内容和形式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目,建立档案目录;(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分类、归档,定期进行清理和调整。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用机构档案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库房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要求;(二)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报警系统、监控设备等;(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信用机构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者需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利用档案;(四)档案利用者应妥善保管所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丢失。
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制度
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信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部门、单位及其下设机构的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应遵循“规划先行、科技支撑、标准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推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并明确工作职责。
第五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法治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广泛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向智能化、自动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利用信息资源,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价值。
第二章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编制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电子化管理的目标、任务、步骤和时间表,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合理规划硬件设施、软件系统和网络环境,确保设施完备、系统稳定、网络安全。
第十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建设应当加强根据档案信息分类、编制元数据和制定保密机制,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建设应当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建设应当充分发挥监督和评估的作用,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操作流程第十三条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应当按照“收集、整理、存储、检索、利用、保管”七个工作环节进行操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全程管理。
信用社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信用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信用社所有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电子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篡改档案内容。
2. 准确性原则:电子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安全性原则:加强电子档案安全防护,确保档案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损坏。
4. 规范性原则: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电子档案管理职责1. 信用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信用社各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对本部门产生的电子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 信用社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五、电子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本部门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收集齐全,并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2. 整理:对收集到的电子档案进行整理,包括文件编号、标题、摘要、关键词等信息的填写。
3. 归档:整理好的电子档案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六、电子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存储设备安全可靠,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2. 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的电子档案查询、借阅服务,满足各部门和员工的利用需求。
3. 保密: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档案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七、电子档案销毁1. 销毁条件:电子档案达到保管期限,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予以销毁。
2. 销毁程序:销毁电子档案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信用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沪档发[2005]220号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正文:----------------------------------------------------------------------------------------------------------------------------------------------------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5年12月26日上海市档案局沪档发〔2005〕220号)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本市各类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或处理的,具有公文规范格式的电子文件。
电子公文归档,是指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将按规范程序形成的电子公文,按一定要求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归档电子公文,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按一定要求归档后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其他类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原则是:遵循电子公文形成特点和规律,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五条本市各机关应当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公文管理和机关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分管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职责,对同级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和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各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归档前由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电子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归档管理办法•相关推荐电子档案归档管理办法电子档案归档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提高信用档案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所有使用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个人信用档案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条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信用档案的采集、存储、使用、销毁等程序和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第四条个人信用档案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正确合法使用个人信用档案,不得违法以及滥用他人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用档案的采集、存储、使用等具体环节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真实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六条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信用档案的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保障信用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个人信用档案的使用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信用档案信息来源进行合法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虚假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和决策。
第八条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对信用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的查询和异议申诉机制,保障公民查询和申诉的权利,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申诉。
第十条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档案的安全防护,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二章个人信用档案的采集和存储第十一条个人信用档案的采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真实的原则,对个人信息进行合法采集,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档案的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不得擅自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确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个人信用档案的采集应当进行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建立完整、真实有效的信用档案数据库,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便于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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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文件中建总办字〔2005〕38号 签发人:赖 刚关于印发《中建总公司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和《中建总公司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总部部门:现将《中建总公司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建总公司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1 —中建总公司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建总公司信用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及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团体、认证机构办法的企业获得的各类资质、信誉等级、认证证书、荣誉证书以及申请、申报资信时所产生的相关资料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总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信用档案是企业档案和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须将信用档案纳入档案全宗、国有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档案室负责对本企业信用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企业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并向档案室移交,第七条 长期使用信用档案原件的部门负责该档案的日常借阅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定期收集企业所属部门、下属(控股)企业形成的信用档案目录、重要信用档案信息,加强对本企业系统信用档案的监管。
第九条 信用信息具有关联性,归档时必须保持归档文件材— 2 —料的完整、准确。
包括:证书(正本、副本)、奖牌(奖杯)、申请材料、评审报告、审核结果以及与之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归档范围1、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管理考核检查的资料;2、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3、资质凭证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证、土地租赁协议、资质(许可)证、质量认证体系证书、产品检验(验收)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的上级表彰、荣誉证书。
.5、企业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专项评审活动取得荣誉以及参评资料;6、企业在国际、国内或行业中排名;7、企业参加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组织评奖活动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以及申报资料等;8、年检资信材料:工商年检、税收缴纳、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估等文件;9、与企业信用相关的资料。
10、其他有关材料,如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视察、访问本企业形成的材料,国内外有关本企业的重要报道材料等。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档案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业务部门使用频繁的企业信用档案,可— 3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即纳入企业档案管理,在档案室统一编号,由主管业务部门实行原件的保管和日常的借阅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档案为随时归档。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公共资源,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凡本办法归档范围内的信用档案,必须及时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室要针对企业信用档案的不同载体采取相应的装具和保管措施,确保企业信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档案按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企业信用档案,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原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写明利用目的、归还时间,由利用者所在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利用重要的企业信用档案还需征得相关部门领导的同意。
第十九条 提供企业信用档案复印件要加盖受控章。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与其他门类档案借阅记录一同归入企业全宗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企业档案信息化和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信用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汇编文件级信用档案目录、重要信用档案全文,及时开发信用档案资源,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建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4 —中建总公司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结合中建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总公司总部和所属单位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义第四条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五条 归档电子文件archival electronic records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 逻辑归档logical filing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第七条 物理归档 physical filing— 5 —指把电子文件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第三章 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 第八条 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结合相应的技术措施,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问断地对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保证电子文件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
(一)登记处理过程中相互衔接的各类责任者(如起草者、修改者、审核者、签发者等)。
(二)登记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者(打字者、发文者、收文者、存储管理者等)。
(三)登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凭证信息(批示、签名、印章、代码等)。
(四)登记电子文件传递、交接过程中的其他标识。
第九条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一)建立对电子文件的操作者可靠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
(二)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
(三)对电子文件采用防错漏和防调换的标记。
(四)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
— 6 —第十条 应建立电子文件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第十一条 应建立电子文件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的处理和保存应符合国家的安全保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防范对策,主要有: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
第四章 电子文件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如没有纸质等拷贝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
归档时,应同时保存文件的电子版本、纸质版本或缩微品。
第十六条 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
第十七条 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和办理情况,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及其电子版本的定稿均应被保留。
正式文件— 7 —是纸质的,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
第十八条 当公务或其他事务处理过程只产生电子文件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同时应随时对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
第十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一)对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
(二)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
(三)对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四)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结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五)对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
— 8 —(六)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
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七)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第二十条 定期制作电子文件的备份。
第二十一条 电子文件完成归档以后,在其形成部门保留时间至少一年以后再删除。
第五章 电子文件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鉴定(一)电子文件的鉴定工作,应包括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鉴定及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
(二)归档前应由文件形成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检验和审核结果填入《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见附件的表1)。
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三)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密级和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文件的背景信— 9 —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应在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保管期限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 检测在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一) 有无划痕,是否清洁;(二) 有无病毒感染;(三) 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四) 硬件环境的有效性;(五) 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按照鉴定标识进行。
电子文件的归档可分两步进行,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然后定期完成物理归档。
(一)逻辑归档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从网络上转移至档案部门,在归档工作中,存储格式和位置暂时保持不变。
(二)物理归档1.凡在网络中予以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均应定期完成物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