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旧城改造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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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要求,为顺利实施株洲旧城更新规划,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2条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一江两岸双中心,二主五次七组团”城市结

构中“七组团”之一,规划形成居住区、工业区、城市商业副中心、学

校等多种城市功能并举的城区。

第3条本规划规划区范围划定:荷塘区和芦淞区核心区域,即贺家土、建设、建宁、庆云、茨菇塘、月塘、龙泉七个街道办事处及石峰区电厂区域,

规划用地面积约18.99平方公里。具体规划控制范围由总图图则界定。第4条本次规划分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三个层次,其中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法定规划。

第5条本规划成果由《株洲市旧城更新规划》文本、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6条本文适用于株洲旧城范围内各街区、地块和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7条本规划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株洲市规划局负责。

第8条本规划是基于旧城改造由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制定的,强调完善公益性设施配套,强调以人为本与可持续发展。

第9条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第二章规划策略与城市结构

第10条规划目标:创造富有活力、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文化特色、充满情趣、可持续发展的宜居城市中心区,成为建设长株潭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

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第11条规划策略:本次规划确定以“织补城市”作为旧城更新的指导思想,通过对城市生态系统、产业与用地系统、城市交通系统、公共设施体系、

城市形态系统、城市社会结构体系等各个城市系统的梳理完善,形成体

现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特征的旧城更新方案。

第12条规划结构:“一轴一带构功能、两楔一带连空间、一核三心筑活力、设施成带利服务”。

第三章规模与用地布局

第一节城市规模

第13条规划总人口到规划末期限定为31万,各片区人口分布由片区控制图则具体界定。

第14条规划总用地面积18.99平方公里,其中主要用地类型包括商业金融用地、居住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

第15条用地平衡表

第二节用地布局规划

第16条重建、修复、保留的用地划分:株洲旧城内的所有用地按照开发利用的综合条件划分为重建、修复、保留三类,其中重建用地565.51公顷,修

复用地417.06公顷,保留用地916.52公顷。重建用地为城市开发的重

要用地类型。

第17条功能引导区的划分:株洲旧城分为17个功能引导区。按照与结构的关联度,可分为两类。①重点功能引导区,共9个,分别是工业遗迹的文化

复兴区、SOHO式生活聚落、体育休闲区、中心商圈、特色商业聚落、市

场限定区、山水居住区、商务商住混合功能区、商务型副中心;②普遍

功能引导区共8个,分别是天鹅湖生态居住区、汽车市场区、601厂区及

生活区、生态休闲区、教育居住区、五金市场区以及两个居住区。

第18条对用地的重大调整应结合旧城功能优化,在保障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开发。用地的重大调整包括电厂的整体搬迁与职业学校搬迁

所腾退的用地,根据规划要求优先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剩余土地全部用

作市场开发。

第19条规划居住用地686.74公顷,占总用地的36.16%。居住用地主要布局在铁路以东的庆云社区、茨菇塘社区、月塘社区,电厂、龙泉社区,京广线

以西以保留为主。

第20条规划商业金融用地177.09公顷,占总用地的9.33%。商业金融用地为旧城铁路以西地区的主要功能,铁路以东地区的城市级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沿新华路设置,在齿轮厂形成较完整的城市副中心商业节点。

第21条规划商住混合用地101.59公顷,占总用地的5.35%。商住混合用地的特征主要为居住混合公建的多功能用地,用地中居住的建设总量不低于

60%。

第22条规划文化娱乐用地28.55公顷,占总用地的1.5%。文化娱乐用地主要包括城市级别的图书馆、音乐厅等公益性设施与独立占地的片区、社区级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第23条规划市场用地79.34公顷,占总用地的4.18%。旧城中规划市场集中用地共三处:功能优化、布局延伸的芦淞市场群,东北部的汽车市场,西北

部的五金市场。

第24条规划工业用地99.22公顷,占总用地的5.22%。在旧城内仅保留现状601厂用地。

第25条规划体育用地12.74公顷,占总用地的0.67%。

第26条规划医疗卫生用地15.17公顷,占总用地的0.8%。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27条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株洲的社区管理体制,以服务人口为基础分为三级:分别为城市级、片区级和街区级,规划区划分13个片区、60个街区。第28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表2

第29条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人口约为30万人,设施的管理主体为城市人民政府;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人口约为3-5万人,设施的管理主

体为街道办事处;街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人口约为0.5万人,设施

的管理主体为社区居委会。

第30条各片区、街区内的配套设施的数量、用地、建筑面积和位置应符合《片区图则》的规定。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对地块内配套公用设

施的位置作适当调整,需制定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调整的位置限于本片区内,其数量、用地或建

筑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图则中的规定。

第31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湖南省和株洲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开发控制

第32条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及相关指标详见本规划“图表”中“街区内开发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第33条现有土地利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按本规划的规

定执行。

第34条株洲旧城的建设强度控制原则为“双增双减”,即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降低建筑密度、降低建筑总量。

第35条旧城内重建地块的容积率与以下两个方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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