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主观责任要件——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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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责任(犯罪的主观要件)

不法→责任→刑罚。将责任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是尊重人的基本要求。

1.不法判断是对行为客观层面的判断,责任判断主要是对行为人主观层面的判断。

2.责任的要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精神状况),责任形式(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这是责任的积极要素;此外,还有责任阻却事由(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此为责任的消积要素。

3.行为人具备了责任的积极要素,没有责任的消极要素,就认为有责任。

【贰】犯罪故意

「故意概述」

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认识因素,另一个是意志因素。

3.故意或过失只能二择一,不存在复合罪过二合一的情形。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所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全部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对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持容忍态度,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是听之任之。

「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

通说认为,直接故意存在未遂、中止、预备等修正性构成要件,而间接故意没有修正性构成要件存在的余地,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根本不成立犯罪。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况下: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对

发生的犯罪结果而言,是间接故意。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

【叁】犯罪过失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过失的种类」

1.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

的意愿;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

发生。

2.疏忽大意的过失

(1)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又称无

认识过失。

(2)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

(3)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

缺之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注意义务」

根据注意义务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一般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

于业务规则。责任事故类犯罪一般为业务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失火、过失爆炸等罪为一般过失。

「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前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

的主客观条件,也无法预见。后者是指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了危

害结果,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不保护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了危险,结果的发生也违背了他的意愿,那就是过于自信,否则就是疏忽大意。

3.过失与无罪过事件

(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而结果的发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其区别在于,前者有义务避免结果、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来看,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肆】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越同一犯罪构成范围的认识错误。

2.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2)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这也分为具体的打击错误和抽象的打击错误两类。

打击错误在主观认识上并无错误,只是行为产生偏差而发生意外的结果,而对象错误在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以致行为结果与其认识存在错误。

(3)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结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就既遂。

事前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实现):焦点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能否认定为故意犯罪的类型化实行行为:如果能够肯定实行行为,则是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否则,可能认定为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3.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最大的分歧在于客观上不同的客体能否等价。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客体,认为每个客体都有其独特价值,不能一律等价视之。而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客体,认为不同客体之间内在本质有相同点,在相同本质上可以等价。我国的通说是法定符合说。「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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