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原告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 公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人 (三)原告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定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判定行政诉讼原告的标准应当有以下两个: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 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二, 第二,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害关系。 说明: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 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 裁判拘束的个人和组织,包括第一审程序中原 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二审程序 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申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1.当事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 关系。 关系。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上海行人穿马路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3.当事人是要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 (2)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受到处罚,该法人或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受到处罚,两者均不服 处罚提起诉讼的; 处罚提起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受害人不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行政相对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而提起 诉讼的; 诉讼的; 治安行政案件中, (5)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 (6)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后,纠纷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 当事人均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起诉裁决机关 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两人以上, 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为,并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2.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
(2)行政机关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
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
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诉讼请求相反。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形(土地相邻权、水流相邻权、建筑物相邻权等)。
3.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不予受理。
5.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6.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基本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2011]行他字第93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
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2011]川行终字第8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时,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委托其他公民进行代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许可的具体方式把握不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案件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少梅,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夫。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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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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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真题详解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9.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1.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13.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认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认定20XX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规定较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亦即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但行政第三人即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
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
行政诉讼指引
行政诉讼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4、公民不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1.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以及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I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3. “合法权益标准时期” 1989 年制定、1990 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41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样,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从“法律规定 标准”发展为“合法权益标准”。
为,复议机关是案件的审理人,而非案件当事人; 三、以实际作出裁决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
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维持时以原机关为被告;体现权限相称 原则。
有观点指出:复议机关不作被告,更有利于发挥复议的作 用。
――复议是纠错,是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复议机 关发挥复议的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
2.行政主体的狭隘使很多从事公务的组 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些非授权主体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 情况,造成确定被告时的困难,导致公民诉 讼艰难。
案例: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二)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完善
--谁行为,谁被告。 1. 凡有行为,必有被告 2. 谁行为,谁被告 3. 行为的主体为被告 4. 官员可以成为被告
……
定义: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 提起诉讼的人或者组织。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包括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2、原告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应当出庭应诉一部按原则,这是为了达到“民告官,告官要见官”的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规则,在法考中自然有一席之地。
接下来我们来回顾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1.负责人出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2.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四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②社会高度关注案件;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④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违规的处理(1)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参与人。
它们可能对行政行为的修正有重大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英文是non-parties to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由于行政诉讼的认定程序或有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形式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活动当事人:行政活动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法人、公民、地方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些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
二、参与行政事件的人:参与行政事件的人是指那些不仅受到行政活动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他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损害自身利益,但又不是原告和被告,只是参与行政活动的人。
三、影响的旁观者:影响的旁观者指的是在行政活动中,在行政决定中受到影响的旁观者,这些旁观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可能有利于行政案件的解决,又能够参加行政诉讼,但他们不是行政活动当事人,也不是参与行政事件的人,而仅仅是影响的旁观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参加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第三人诉讼除了能够解决纠纷之外,还能够让司法审判机关成立对案件的多方调查,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充分,更有效,准确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使得受害者从第三人那里得到了证据,影响到行政案件,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得到了加快。
此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向法院发起上诉或请求行政再审,向法院提出行政作用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抗辩,以及其他诉讼措施,以此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仅受到行政行为影响,而且参与行政活动的人,以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旁观者,它们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尽可能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效力,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章_行政诉讼参加人.
2、经复议的诉讼案件中的被告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 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 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改变
(2)复议机关不作为 ——对原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以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为被告 ——对行政复议机 关不作为不服,以 复议机关为被告
思考:如果中科院物理所不对规划局的拆除决定 起诉,酒吧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案例:李某、赵某、王某三人系大学同学, 毕业后经工商局审查批准,三人成立了一 个合伙企业,生产销售农药。某区工商局, 以合伙企业无证从事农药的生产销售活动, 依据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作出了罚款 5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等人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合伙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谁是原告?
案例 2 :王天(男)与李某(女)结婚,婚后生一子 王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王天因病住院治疗, 期间结识张某,后二人自愿结婚,镇政府为两人颁发 了结婚证,但王天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张某的不一致, 分别被错填为 5月30日、5月10日,且王天的婚姻登记 材料被镇政府遗失。不久,王天去世,留有房产等财 产,王某与张某因遗产继承引起民事纠纷。诉讼中王 某发现张某持有的结婚证日期与王天不一致,以婚姻 登记程序违法,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问:王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案例3: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 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 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 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 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 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 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 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 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1928—1949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推行--优秀毕业论文
1928—1949: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推行
导 师:汪太贤 教 授 作 者:黄 锐 专 业: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国·重庆 二○○八年四月
摘要
作为古代中国前所未有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从清末仅作为思想 理念的存在,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初步实践,最后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确定 基本模式,有着一个和本土文化结合的艰难过程。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 诉讼制度起源于民国北洋政府。1915 年颁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行政 诉讼法》和《诉愿法》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然而民国北 洋政府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其行政诉讼制度也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仅 仅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艰难前行的一个起点。北洋政府灭亡后,南京国民 政府于 1928 年成立,到 1932 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法 律。1932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正 式确立。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继北洋政府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 讼制度。而对于为何选取这段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研究主题,其原因 如下:第一,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统一中国,社会较为稳定,行政诉讼制 度有一个能在全国推行的外部条件。第二,相对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这 段时间较长,有行政诉讼制度能够稳定推行的时间条件。第三,国内行政 法学界对这段时期的学术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目前基本没有专著对南京国 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专门阐述。第四,民国南京政府的行政诉讼制 度特色鲜明,决定了现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期待通过 对它的研究,可以对目前我国行的观点,以及自己的理解评价几个方面的因素,对行政诉讼制度的 基本内容进行详细了的阐述。
第三部分,从行政法院判例统计情况和具体案例分析两个角度对民国 南京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作出介绍。首先,对行政法院编撰的《行政 法院判决汇编》的判例进行了统计研究,得出自己的结论:1.民国行政诉 讼制度在社会上已经成功得到推行并开始获得大众的认同。2.民国行政诉 讼法专业化水平大为提高。3.行政诉讼附带损害赔偿制度的推行并不理想。 4.行政法院的判决受案范围相对保守,严格控制着受案范围。5.行政法院 使适用行政变更判决的较少,但撤销判决适用范围的扩大表明了在判决形 式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权有较强的监督作用。6.较之其他领域,行政相对人 在经济活动领域有更强的维权意识。然后,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行政法 院的判例进行法律研究,试图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从而对民国南京政府行政 诉讼制度的实施状况有所了解。
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应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应诉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吗(一)权利关系第三人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
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行政诉讼参加人_真题-无答案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行政诉讼参加人(总分28,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某市某镇山野菜加工厂是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9个月其产品就已打进韩国和日本市场,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
某市政府觉得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管理。
遂指使市工商局于2009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某市天然菜园。
镇政府在该加工厂也有投资,向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但市政府拒绝返还。
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 某镇山野菜加工厂B. 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C. 镇政府D. 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股东大会2. 下列情形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是( )。
A.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B.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分别制裁,被制裁人均不服起诉的C. 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二者均不服起诉的D.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3. 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
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 )。
A. 应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B. 应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C. 应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 应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4. 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B. 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C. 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D. 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5. 某公安派出所例行治安检查时,认定缪某有嫖娼行为,以派出所名义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