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2.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
(2)行政机关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
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
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诉讼请求相反。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形(土地相邻权、水流相邻权、建筑物相邻权等)。
3.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不予受理。
5.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6.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基本形式。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法庭传唤,到庭应诉。
该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
其职责是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成立所需的机构,拟订机关工作规划、业务发展计划和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命令、决定、公告、通知等合法文件。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还需要考虑。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负有领导工作的重大责任,需要在上下级关系中维护机关的权威,不宜过于频繁地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的审判活动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该出庭应诉需要进行权衡和考虑。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其权利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要求法院合法传唤,接受行政诉讼中法官的问询,发表意见等。
其义务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需要着重注意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切实履行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诉讼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向沟通、优化行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诉讼事项,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推进实现政务公开、阳光治理,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形成高效、有监督的行政征信机制。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行政诉讼法知识题库一、判断题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V)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V)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V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V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V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 V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V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 V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V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V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X)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X)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X)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X)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X)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X)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X)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定程序有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庭上的审理流程和相关程序。
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开庭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时,要进行开庭程序。
开庭时,在庭长主持下,对原告、被告及其他出庭人进行身份确认,并宣读法庭纪律与相关规定。
开庭时,法庭会员也会宣读法庭成员名单,并要求参加庭审的人员严格按照法庭纪律参与庭审。
2. 举证和质证在庭审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辩解。
原告在举证环节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
在举证环节之前,法庭会通知当事人出具证据清单,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 争议焦点辩论在举证和质证环节结束后,法庭将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辩论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陈述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
法庭会对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进行记录,并保证双方有平等的表达意见的机会。
4. 法庭调查在辩论环节结束后,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法庭通过法官调查、现场勘验等方式获取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过程。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解释,并可以对案件的相关事物进行勘验。
5. 支持和反驳意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庭会听取当事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告可以对调查结果进行反驳,原告也可以提出进一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意见。
法庭会记录双方的意见,并在后续裁判程序中进行考虑。
6. 结案审议庭审程序的一阶段是结案审议。
在结案审议阶段,法庭会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裁决。
结案审议结束后,法庭会宣布最终裁判结果,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法二巡〔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二巡〔2016〕4号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北三省的行政审判工作,第二巡回法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经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二巡回法庭自2015年初成立至2016年6月3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84件,结案326件。
2015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3件、结案179件。
受理183件案件中,二审案件2件,提审案件7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174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59件,吉林13件,黑龙江7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近87%;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60件,判决123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32.8%。
结案179件中,维持一审裁定2件,驳回再审申请和申诉162件,提审7件,指令继续审理7件,撤诉1件,再审改判率近4%。
2016年1-6月,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01件,旧存4件,共计受案205件,结案147件。
收案205件中,提审案件12件,申请再审案件193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26件,吉林51件,黑龙江28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61.5%;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130件,判决75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63.4%。
结案147件中驳回再审申请132件,提审12件,调解1件,撤诉1件,指令继续审理1件,将提审案件计入改判案件,再审改判率近9%。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讼法的方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新的行诉法增加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论是其在当下新修改的行诉法中地位之重,还是其对于行政诉讼重大理念变化的影响,都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
本文将在叙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之上,阐述该制度目前需要实行的原因,同时更进一步的再思考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价值取向误区,以期对行政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的探索有所助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说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先声是在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该案也因此获得社会轰动效应,并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的立法进程。
①之后该制度走向了一段沉默期,直到2001年福建省罗源县县长刘嘉水“亲自出庭”应诉一起行诉案件,该制度才又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到了2014年,如前所诉,更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兴起的价值意义关于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是当下所论述最多的部分,因本文篇幅有限,且主题非此,故只捡取当下若干代表性观点叙述。
(一)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公权的属性,理应由对该权力行为负总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全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等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系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其应当具有的法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
以下情况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9月13日,因一起非法营运行政处罚案,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正副局长双双出庭应诉,面对不服该局处罚的原告准备充分的庭审发问,官员一度无言以对。
庭审结束后,第一次当被告的两位局领导坦承“心里不舒服,压力大”,“很紧张”。
这是今年《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发布后,该市第一起行政机关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
照此规定,广州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本年度如遇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主要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涉及其它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将按比例计算。
对此规定,当地法院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诉讼是个专业活,应交给更专业的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因为法院在没有足够能力抵御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更大压力。
笔者支持广州市的规定,并倡导全国各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改变观念,积极应诉。
而担心“行政干预”则是多余的,因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排斥同时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一同应诉,倘若行政机关想干预司法,也不是行政首长在庭上干预,而是庭外的干预。
如果法官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更大的压力,恰恰说明法官的心态还未调整好——他们把行政首长当成了官而不是当成平等的诉讼当事人。
行政首长通常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他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是理所当然之事。
广州市之所以强制负责人应诉,或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让各级行政首长接受司法的洗礼,接受更多教育;二是督促行政首长放下身段,在行政诉讼中自觉把自己置于与原告平等的地位;三是通过亲身体验庭审,深刻体会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过去多年间,我国行政诉讼被告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甚至从不出庭应诉,体现了对民众的傲慢态度,这不利于培养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从这次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长出庭应诉的感受也可看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会促使其在庭前庭后认真把握案情,分析理由,寻找法律依据,这种情况,对行政首长和行政官员是最好的普法教育。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题库(140道)
行政诉讼法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单选题]A 主要负责人B 直接负责人C 法制机构负责人D 负责人正确答案:D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进行审查。
——[单选题]A 合理B 合法C 适当D 合法和合理正确答案:B3、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管辖。
——[单选题]A 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B 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C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D 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正确答案:C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单选题]A 一个月B 两个月C 六个月D 三个月正确答案:C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是()。
——[单选题]A 张某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营业执照,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B 孙某对工商管理局对其违章经营的罚款决定不服C 王某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其土地,对征收决定不服的D 赵某认为单位免除自己行政职务的决定不合理6、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可以提起诉讼。
——[单选题]A 其近亲属B 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C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人D 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
——[单选题]A 判决变更B 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C 判决确认无效D 判决确认违法正确答案:A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单选题]A 五日B 七日C 十日D 十五日正确答案:C9、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是()。
——[单选题]A 上一级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审判委员会D 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1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出庭吗
一、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出庭吗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是原告、被告可以不到庭,委托代理人出庭,但必须有正当理由。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出庭吗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黄永维梁凤云章文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一、《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极为重视,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行诉解释》用5个条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概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项制度。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让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进行应诉可以帮助破解“告官难”的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亲自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行政诉讼中,因为被诉行政机关对于起诉的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者是与原告进行调解从而出现撤诉的情况。
这项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行政纠纷更好的解决。
因此,对这项制度我们可以进行宽泛的理解。
即使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实质审理,但是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去,我们也应该认为行政机关做到了出庭应诉。
这样的认定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行政机关积极解决行政纠纷。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在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唯一新增的一个条款。
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对社会民众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政府工作的开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具体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有以下几点意义:(一)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往往掌握是处于高一等的位置,在过去的行政诉讼中,即使法院已经实质审理了行政案件,但是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已是常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行政纠纷。
而这项制度的确立对将行政相对人和政府置于平等的位置,帮助解决纠纷。
(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建设民众对不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是为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出庭应诉界定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职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对应的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出庭应诉情形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出庭应诉程序(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出庭应诉通知书后,本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并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二)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诉讼材料,并参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三)出庭应诉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调查和辩论;(四)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依法行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维护本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遵守诉讼程序,不得干预司法公正。
第八条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二)出庭应诉但未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三)干预司法公正,影响法庭秩序的;(四)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往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就需要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
这种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审理的延迟和效率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和条件缺席判决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因被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或无法按照法定程序被传唤到庭,法院在其未到庭或拒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已经依法传唤被告当事人,并向其送达了传票。
如果被告当事人拒不接收传票或者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法院就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可能造成的问题1.判决结果可能不公正缺席判决的最主要问题在于判决结果可能不公正。
由于被告当事人未到庭,法院无法对其进行审问和辩解,无法掌握其实际情况,容易导致判决结果偏颇。
特别是在一些简单或容易处理的案件中,缺席判决更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2.缺席判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在缺席判决下,当事人可能被剥夺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被告当事人未到庭,可能无法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介绍和说明,法院无法充分了解案件情况,难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三、如何减少缺席判决的问题为了避免缺席判决带来的诸多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传唤工作法院应当加强传唤工作,确保传唤程序合法有效。
同时,被告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传唤工作,确保能够顺利出庭参加诉讼。
2.加大宣传教育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被告当事人充分了解缺席判决的后果,增强其对诉讼的重视程度,避免由于轻视诉讼程序而导致缺席。
3.增强补救措施为了避免缺席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在一些具体案件上,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允许被告当事人申请重新开庭或者提出上诉等补救措施,以便被告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并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四、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缺席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
民告官新规定出台(2018年)沈阳行政诉讼律师刘强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月7日正式发布。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了简要介绍和说明。
沈阳刘强律师整理一、明确行政诉讼立案范围!为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最高法《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以下五种不可诉的行为:1、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作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2、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一般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3、协助执行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亦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4、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5、信访办理行为。
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二、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最高法提出,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
《行诉解释》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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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
一、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有三个人出庭,分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代理律师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
讼代理人。
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
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
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出庭吗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
为的侵害。
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
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
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
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
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
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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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行政诉讼中,作为我国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行政机关,必须要出庭应诉,没有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负
责人必须要出庭应诉。
如果您对行政诉讼被告出庭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