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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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
(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2]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3页。
[3]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4]蔡琇媛:《论行政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tw。
[5]程宗璋:《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第4期。
[6]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7][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8][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
[9]翁岳生:《行政法》,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页。
[10]邢鸿飞:《论行政相对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