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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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议规则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议规则

【法规名称】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议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1-03-2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议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委员会议 (以下简称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之。

委员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由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3 条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4 条委员会议讨论事项如左:一关于原子能科技发展方针及政策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原子能科技年度施政计划之审议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会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废止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委员提案之审议事项。

五其他经主任委员核定应提委员会议决议事项。

第 5 条委员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前项所称全体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第 6 条委员对于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得要求将不同意见载入会议纪录,以备查考。

第 7 条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议。

但由机关代表兼任之委员,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其职务代理人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员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8 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议时,应先期通知幕僚作业单位或有关人员。

委员对于审议事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行回避。

第 9 条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如左:一本会主任秘书、各业务处主管及所属机关首长。

二其他经主任委员指定或邀请之人员。

第 10 条委员会议议程,依左列次序编列之: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第 11 条议程应于开会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员。

但具有时效性之议案,不及编入议程者,经主席核定后,得并列入临时议程,并于开会时分送之。

第 12 条各项议案经委员会议决议后,交由本会各有关承办单位执行及管制考核。

第 13 条委员会议纪录,应分别载明左列事项:一会议次别。

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

【法规名称】原子能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71-12-24【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原子能法第 1 条为促进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之研究发展,资源之开发与和平使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本法中之专用名词,其意义如左:一原子能:谓原子核发生变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

二核子原料:谓铀矿物、钍矿物及其他经行政院指定为核子原料之物料。

三原子燃料:谓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续连锁反应而产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经行政院指定为核子燃料之物料。

四游离辐射:谓直接或间接使物质产生游离作用之电磁辐射或粒子辐射。

五核子反应器:谓具有适当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发生原子核分裂之自续连锁反应之任何装置。

六放射性物质:谓产生自发性核变化,而放出一种或数种游离辐射之物质。

第 3 条原子能主管机关为原子能委员会,隶属行政院,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4 条原子能委员会为推进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之研究发展,开发原子能资源,扩大原子能在农业、工业、医疗上之应用,得设立研究机构。

第 5 条原子能委员会为推广原子能和平用途,得报请行政院令有关部会设立原子能事业机构。

私人设立原子能研究及事业机构时,均须经原子能委员会核准。

第 6 条原子能委员会对外得代表政府,从事国际合作事宜。

第 7 条关于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之研究发展,应由原子能委员会筹拨专款,延聘专家,订定计划,统筹进行。

第 8 条原子能委员会应辅导国内各大学与研究所,增设有关原子科学学系,充实设备,发展原子科学教育。

第 9 条原子能委员会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国内各科学研究机构,统筹选送科学人才,出国进修原子科学。

第 10 条原子能委员会得报请行政院,于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原子能科学与技术研究发展部门。

第 11 条国内各科学研究机构,对于原子能科学及其应用之研究,应依据本法第七条所定计划,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员及设备作有效之运用。

第 12 条国内各大学及有关原子能科学研究机构,与友邦及国际有关组织订立研究合作协定时,应申报原子能委员会核准。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法规名称】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2-04-3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1 条行政院为加强发展科学及技术研究,设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 2 条本会设左列各处、室:一自然科学发展处。

二工程技术发展处。

三生物科学发展处。

四人文及社会科学发展处。

五科学教育发展处。

六国际合作处。

七综合业务处。

八企划考核处。

九秘书室。

第 3 条自然科学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自然科学与数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自然科学与数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自然科学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四建立国内自然科学研究环境事项。

第 4 条工程技术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工程与应用科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工程与应用科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工程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四关于发展国内工程技术有关事项。

第 5 条生物科学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生物科技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医药科技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三关于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四关于生物、医学、药学、农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五关于生物、医学、药学与农学科技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第 6 条人文及社会科学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人文科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辅导及协调事项。

三关于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申请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四关于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揽及奖助事项。

第 7 条科学教育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一关于科学教育研究发展工作之策划、推动及辅导事项。

二关于科学教育研究发展申请补助案件之审核及补助事项。

三大众科学教育之研究、辅导及推广事项。

四科学发展月刊及科学汇编等科学刊物之出版事项。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3-03-26【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所研究发展及各级人员执行职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业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督导所属人员。

第 4 条本所设综合计划组、核子工程组、核子燃料及材料组、同位素应用组、物理组、化学组、化学工程组、核能仪器组、工程技术及设施运转组、保健物理组、分析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综合计划组设四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第一科(一) 有关本所中、长程科技研究发展计划之规划、推动及管考。

(二) 年度施政计划先期作业与施政计划草案编审及联系。

(三) 年度施政计划之管制、选项报会 (院) 列管计划之审定作业及执行进度提报。

(四) 年度施政计划之年终考成作业、年度及结案报告编审、联系及提报。

(五) 本所相关科技人才储备、国内外进修及研究奖助之统筹及规划。

(六) 人员国外公差审查作业与报告审查、汇办及核转。

(七) 计划管理之研究。

(八) 本所相关科技论着之审查与管理。

(九) 史政资料之汇整及典藏。

(一○) 其他计划管考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一) 资讯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 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开发与维护。

(三) 资讯网路建置、维护与应用发展。

(四) 资讯教育规划及执行。

(五) 资讯软硬体审核管理。

(六) 本所资讯网站维护发展。

(七) 图书业务之规划、资料搜集及电子化工作之推动。

(八) 图书、期刊与研究资料之采购、编目及管理。

(九) 其他资讯图书相关事项。

三第三科(一) 与国内外科技学术研究机构进行科技合作之联系、协调及规划。

原子能法施行细则word资料30页

原子能法施行细则word资料30页

【法规名称】原子能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11-22【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原子能法施行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原子能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之核子原料系指:一钍矿物、铀矿物或铀钍混合之矿物,其含有铀、钍之成份重量比在万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学形式之铀、钍或二者之混合物;但不包括第三条所指之核子燃料在内。

三其他经行政院指定为核子原料之物料。

第 3 条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核子燃料系指: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续连锁反应而产生能量之物料。

二钸、铀-二三三、铀-二三五及以钸、铀-二三三或铀-二三五浓缩之物料。

三其他经行政院指定为核子燃料之物料。

第 4 条本法第二条第五款所称之核子反应器系指:一研究用核子反应器:以教学、研究或实验为主要任务之反应器。

二动力用核子反应器:以产生动力为主要目的而设计或运转之反应器。

三其他核子反应器:不属于以上两款之核子反应器。

第 5 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系指左列一种或多种物料之总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而言。

一铀-二三五 (铀中含铀-二三五同位素浓缩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铀-二三三。

三钸。

四铀-二三五、铀-二三三及钸之合并物。

前项总重量之计算公式为:总重量 (公克) =铀-二三五含量 (公克) +二.五×〔铀-二三三重量(公克)+钸重量 (公克)〕核子燃料中含有铀-二三五 (浓缩度未满百分之二十) 、铀-二三三及钸,依前项公式之计算,其总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第 6 条国内有关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之研究发展,应将年度计划及其研究发展情形,报由主管机关核转原子能委员会备查,并接受原子能委员会之督导。

其拟与国外原子能机构订立合作计划者,应经原子能委员会核准。

第 7 条本法第十八条所称核子反应器所生产之可分裂物质,系指钸、铀-二三三及其他经行政院所指定之可分裂物质。

前项可分裂物质,应每半年向原子能委员会申报一次。

核能研究所介绍

核能研究所介绍
119R-6509 C008-4510 C013-4510 C020A-4510 C054-4510 119R-3560A 119R-3560B B1-4506-TaNet 內部網路
連外網路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網路可用度
三月至今
99.998% 99.347% 99.351% 99.953% 99.324% 99.994% 99.072% 99.936% 99.577%
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所內網路拓撲
• WhatsUPGold 14.2 • 監控全所Cisco 65系列、45
系列、 35系列、 2970 、 2960及2950系列網路設備 • 約210台網路交換器
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本所網路架構
6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設備名稱
1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伺服器維護現況及經驗分享
伺服器維護現況 • 維護廠商: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維護內容:
– 1、主機伺服器維護:負責維持本所主機服務一年(含本所資訊機房 主機伺服器維護—Unix、Liunx、Windows) 。
– 2、每季主機弱點掃瞄一次。 – 3、提供每季簡報及半年報。
– 防火牆(ASA 5540) – 網路節點管理系統 – IPS(Juniper 1100) – 中央防毒系統(F-secure) – 電子郵件防毒閘道(TrendMicro
之IMSS) – 垃圾郵件過濾(SPAM SQR) – WSUS – 郵件備援(Cellpoint)
• 線路備援(AscenLink 3000) • 資訊技術服務小組
經驗分享
– 1、依政府採購法,在一定金額下採評比標,適度篩選合格廠商 – 2、廠商工程人員的服務態度影響維護品質 – 3、運用廠商經驗,引進較佳服務系統 – 4、正職人員專職於管理面、行政作業及未來規劃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办事细则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04-17【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4 条本会各处、室依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其员额视业务繁简配置之。

第 5 条综合计划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一计划科:(一) 原子能科技发展政策及方案之规划、研拟、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 原子能科技发展中长程计划之规划、汇整、推行及建档事项。

(三) 年度施政计划之规划、编审、联系及推行事项。

(四) 国内有关原子能科学机构科技合作之规划、协调及联系事项。

(五) 原子能研究机构设置之规划及原子能业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之审查、监督、协调及联系事项。

(七) 电脑资讯业务之规划、推行等统筹事项。

(八) 有关两岸原子能事务交流之研办事项。

(九) 其他本会计划相关事项。

二管考科:(一) 原子能科技发展中长程计划、年度施政计划之管制考核事项。

(二) 行政院院会决定、决议及院长指示有关本会原子能科技之追踪、管制事项。

(三) 本会原子能科技重要方案、计划、会议结论、出国报告及列管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四) 本会原子能科技管制考核制度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 本会原子能科技年度工作之考成事项。

(六) 本会原子能科技业务报告、列管案件进度报告之编印事项。

(七) 其他本会管考相关事项。

三国际事务科:(一) 与国外有关原子能科学机构科技合作之规划、协调及联系事项。

(二) 国际原子能资料之搜集事项。

(三) 与原子能有关国际人士访问之统筹联络事项。

(四) 国内原子能学者专家出国考察、受训及参加会议之联系及安排事项。

(五) 与驻外相关单位及本会驻外人员业务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报告编号EMRAL-TR-95086)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报告编号EMRAL-TR-95086)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報告編號:EMRAL-TR-95086)
工業技術研究院(報告編號:09554C02886)
「光能量遠紅外線眼鏡」
由中日技術合作研製而成,此遠紅外線材質的眼鏡是目前全球市場唯一在眼鏡上使用FI遠紅外線的新產品,從眼鏡本身到套裝的包裝都是精心設計而成的,是一個有保養功能的眼鏡.
聖脈公司最新研發的「光能量遠外紅線眼鏡」研製遠紅外線材質眼鏡,是將波長6μm至14μm(微米)電磁波的遠紅外線放射粒子使用在眼鏡上而遠紅外線材質是由複合式無機物採取多種天然素材為基材,人體接觸該產品,遠紅外線對可達到吸收日光中對人體有益光線,同時產生對人體有益的作用。

簡言之,遠紅外線使原子和分子振動,藉著「共鳴吸收現象」,而產生熱反應,使皮膚深層的溫度上昇,微細血管擴張、促進血液循環,,一掃淤血等的代謝障害,活化組織細胞,促進酵素的生成。

由於代謝正常運作,經由汗腺將體內的〃老化廢物以及不要的有害物質,連同水分,一齊排泄出來,遠紅外線經人體實驗有改善微循環系統、提昇免疫系統功能而増加抵抗力及抗老(氧)化之功能,對於預防黑眼圈跟長時間使用眼睛引起的疲勞等有相當的幫助,因為它具有提高人體的水份子活性化機率及身體含氧量的特性,對平衡身體機能甚有幫助。

“行政院”

“行政院”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行政院”是台湾当局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和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和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事项;“行政院”对“立法院”所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重要政策有异议时,须经“总统”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复议,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员”表决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1997年第三届“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改为“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同时取消了“副署权”;“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等。

“行政院”于1948年5月在南京成立。

根据1948年7月通过的“行政院”组织法,“行政院”设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司法行政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社会部”、“水利部”、“教育部”、“粮食部”、“地政部”、“卫生部”等14个部以及“侨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

以后又多次进行了调整、变更。

经过多次调整,“行政院”现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经济部”、“教育部”、“法务部”、“交通部”等八个部,“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二委员会,各部会首长均为政务委员。

另设立“中央银行”、“行政院”主计处、“人事行政局”、“新闻局”、“卫生署”、“环境保护署”、“海岸巡防署”、“故宫博物院”、“大陆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青年辅导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法规委员会”(目前视同“行政院”本部单位,并未独立在外)、“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劳工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客家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专题研究所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专题研究所
运用辐射源作食物保存、医疗器材灭菌、农产品改良等应用 使用放射性核种或 X 射线作钢板、管线焊缝或铸件成品照相检查 运用放射性核种制造夜光表及其她发光器具 制造放射性同位素或射源 指井中所有涉及下降及升起放射性物质和用于侦测放射性物质之度 量设施或工具之操作。本项操作之目旳为获得井及邻近区域构成之 数据,这些数据也许用于油、气、矿物、地下水或地质之探勘 用于工业应用加速器之运转 所有不属于 3A 至 3F 项目之工业应用
附表二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
人员辐射剂量佩章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请机构代号(注一)
姓名
中文 英文(注二)
机构全衔 国立宜兰大学
身分证字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 男女
学历
博士研究生学士 专科高中(职)国中
科 系
医用
工 □2A 放射诊断 作 □2B 放射牙科
分 □2C 核子医学
(类

□2D 放射治疗 □2E 所有其她医用
非军事用途之飞行 煤矿探勘与采矿等 煤矿之外其她矿物之探勘与采矿等 石油与天然气之炼制与运送等工业 石油与天然气之外所有矿物与矿石之洗矿及解决等
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之员工、学生等 放射线应用于兽医领域 原能会、核能研究所、同步辐射研究中心、研究机构、辐防与侦测 等服务业及其她不属于本表所列项目者 意外事故且剂量超过剂量限度者
以往服务机构及 地址
佩章计读机构
起迄日期
全身剂量
(毫西弗)
局部剂量 体内核种
(器官) (核种名)
(注四,曾使用剂量 佩章者请详填右 边各栏,并提供证 明文献)。
曾否
深部等效剂量:
遭受意外事件及剂量(曾接受者请填右栏) 浅部等效剂量:

核能安全管理制度

核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能安全管理委员会核能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核能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核能安全管理制度、政策,组织协调核能安全管理工作,对核能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 核能安全监管部门核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核设施建设、运行、退役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核事故应急处理,核安全文化宣传等。

3. 核设施运营单位核设施运营单位是核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理,确保核能安全。

三、核能安全管理内容1. 核设施建设安全管理(1)核设施建设前,运营单位应编制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经核能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核设施建设过程中,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3)核设施建设完成后,运营单位应组织进行核设施安全验收,确保核设施安全投入运行。

2. 核设施运行安全管理(1)运营单位应制定核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规程,明确运行人员职责,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

(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运营单位应加强核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核事故应急处理(1)运营单位应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2)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核事故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轻事故影响。

4. 核安全文化建设(1)运营单位应加强核安全文化宣传,提高员工核安全意识。

(2)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核安全知识和技能。

(3)运营单位应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核安全氛围。

四、监督检查1. 核能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核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核能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核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核能安全操作规程

核能安全操作规程

核能安全操作规程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核能作为一种清洁和高效的能源形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核能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核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规范的操作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核能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严格的设备安全措施。

核能发电厂具有一系列复杂的设备,如核反应堆、蒸汽发生器和核燃料储存设施等,必须确保这些设备在运行中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操作规程应明确规定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应急处理措施。

例如,在日常检查中,应检查设备是否存在泄漏、渗透和腐蚀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在应急处理中,应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而准确地执行紧急停机、冷却和排放等操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潜在风险。

其次,核能安全操作规程还应强调员工素质培养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核能发电厂的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细节和应急处置流程,同时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意识培养方面,操作规程应加强安全教育和意识灌输,增强员工对核能事故的风险和影响的认识,使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此外,规程还应规定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以增强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再次,核能安全操作规程应涵盖严格的放射性物质管理。

核能发电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具有辐射性和生物危害性,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

操作规程应规定核电厂必须建立放射性物质监测系统,监测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在放射性物质的处理方面,规程应要求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防止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最后,核能安全操作规程应注重与其他核能发电厂和国际核能安全组织的合作交流。

核能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核能发电厂都面临着类似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操作规程应规定核能发电厂与其他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和合作,学习其他发电厂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共同提高核能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核能安全操作规程是保障核能发电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核与辐射处室规章制度

核与辐射处室规章制度

核与辐射处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核与辐射处室的管理,确保核安全和辐射防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核与辐射处室是指具有核设施或者使用辐射源进行工作的场所,包括核电厂、核研究所、放射治疗中心等。

第三条核与辐射处室管理遵循“保护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与辐射处室的管理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对处室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五条核与辐射处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者的指挥,维护核与辐射处室的安全稳定。

第六条核与辐射处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七条核与辐射处室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危机时刻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条核与辐射处室的管理者应认真核查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书,避免外来人员未经审批进入核与辐射处室。

第九条核与辐射处室的安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核与辐射处室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和控制核和辐射的浓度,确保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辐射防护第十一条核与辐射处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核与辐射处室应设立辐射防护区域和辐射监测点,严格控制辐射泄漏的范围。

第十三条核与辐射处室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避免辐射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十四条核与辐射处室的工作人员在接触辐射源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五条核与辐射处室应定期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核与辐射处室应建立辐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减少事故危害。

第十七条核与辐射处室的工作人员在疏散逃生时应按照预定的逃生通道和逃生点有序疏散,不得慌乱。

核材料管理规定(5篇)

核材料管理规定(5篇)

核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

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是:(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核材料管制办法第九条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____10的____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____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详细资料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详细资料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详细资料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研究制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画和行业标准。

研究和拟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研究制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画和行业标准。

现任主任为张克俭。

基本介绍•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外文名: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性质:科学•类别:组织机构•主任:张克俭•官网::/主要职能,主要机构,领导成员,政策法规,规划总结,技术交流,驻外机构,相关报导,主要职能1. 研究和拟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2. 负责研究制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画和行业标准;3. 负责我国和平利用核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审批、负责监督、协调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执行;4. 实施和核材料管制,实施核出口审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5. 负责核领域 *** 间及国际组织间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 *** 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活动;6. 牵头组织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计画并组织实施。

7.国家原子能机构设五个业务司:行政司、系统工程司、国际合作司、综合计画司和科技质量司。

主要机构1. 行政司:负责国家原子能机构的行政、后勤和保障体系,负责核材料管制的实体保卫和核电站消防工作的管理;2. 系统工程司:负责组织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论证,负责核电站和核燃料的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3. 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协调原子能领域*** 及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承办核进出口许可审查及 *** 保证;4. 综合计画司:负责审批核能研究规划,编制核能开发的年度计画;5. 科技质量司:负责组织开展核能预先研究,制定核能技术标准。

核能安全操作规程

核能安全操作规程

核能安全操作规程1. 背景核能是一种非常重要且有效的能源形式,但其安全性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核能安全操作规程旨在制定一系列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核能相关的工作、实验和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2. 目的核能安全操作规程的目的是确保核能相关工作的安全性,保护工作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风险。

遵守本规程有助于提高操作人员的意识和知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与核能相关的工作、实验和操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核实验室、核材料加工设施等。

4. 主要内容4.1 安全防护设施4.1.1 所有工作场所应设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紧急停机装置、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施需要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1.2 所有设备和工具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2 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4.2.1 所有与核能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完整的培训,并取得核安全相关的资质证书。

4.2.2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4.3 临时工作许可4.3.1 所有临时工作都需要获得核安全部门的许可,并在进行之前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4.3.2 临时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所有安全规范和程序,并及时报告任何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

4.4 安全检查和评估4.4.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4.4.2 安全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和反馈。

4.5 应急预案4.5.1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对事故、泄露和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和流程。

4.5.2 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和培训。

5. 附则5.1 本规程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并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进行相应的修订。

5.2 本规程应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公示,并向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准、颁发和核材料的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围,按《条例》第二条办理。

第二章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第三条能源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制,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

第四条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条例》规定,接受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负责办理发放核材料许可证;(三)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负责建立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和检查许可证持有者的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和保密工作。

核材料帐务与衡算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四)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材料的季度报告(包括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五)在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三章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全面安全责任。

第六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设立负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其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二)按“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三)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核安全规章制度

核安全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安全,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废物处理设施、核技术利用设施等。

三、核安全组织与管理(一)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组织,明确核安全责任,设立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核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培训等工作。

四、核安全管理制度(一)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应制定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核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

(二)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核安全责任,确保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应制定核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确保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四)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应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核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核安全监督与检查(一)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核设施和核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进行核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核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核安全培训与教育(一)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核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核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核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管理制度、核安全操作规程、核事故应急处理等。

(三)核安全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如讲座、实操、模拟演练等,确保培训效果。

七、核安全信息与报告(一)核设施和核活动单位应建立健全核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核安全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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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3-03-26【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所研究发展及各级人员执行职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业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督导所属人员。

第 4 条本所设综合计划组、核子工程组、核子燃料及材料组、同位素应用组、物理组、化学组、化学工程组、核能仪器组、工程技术及设施运转组、保健物理组、分析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综合计划组设四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第一科(一) 有关本所中、长程科技研究发展计划之规划、推动及管考。

(二) 年度施政计划先期作业与施政计划草案编审及联系。

(三) 年度施政计划之管制、选项报会 (院) 列管计划之审定作业及执行进度提报。

(四) 年度施政计划之年终考成作业、年度及结案报告编审、联系及提报。

(五) 本所相关科技人才储备、国内外进修及研究奖助之统筹及规划。

(六) 人员国外公差审查作业与报告审查、汇办及核转。

(七) 计划管理之研究。

(八) 本所相关科技论着之审查与管理。

(九) 史政资料之汇整及典藏。

(一○) 其他计划管考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一) 资讯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 管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开发与维护。

(三) 资讯网路建置、维护与应用发展。

(四) 资讯教育规划及执行。

(五) 资讯软硬体审核管理。

(六) 本所资讯网站维护发展。

(七) 图书业务之规划、资料搜集及电子化工作之推动。

(八) 图书、期刊与研究资料之采购、编目及管理。

(九) 其他资讯图书相关事项。

三第三科(一) 与国内外科技学术研究机构进行科技合作之联系、协调及规划。

(二) 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之联系及协调。

(三) 主办或协办之大型学术研讨会之联系及协调。

(四) 接受委讬计划、合作计划、技术服务及技术转移之相关作业。

(五) 核子物料管理与核子保防业务之联系、执行及监督。

(六) 专利之申请、获得及维持作业。

(七) 文宣公关及为民服务作业。

(八) 法制业务之承办及谘询。

(九) 其他科技合作相关事项。

四第四科(一) 研究器材之采购及管理。

(二) 商情资料之建立及厂商考核。

(三) 贵重金属之追踪及管制。

(四) 研究器材之报废管制及废品处理。

(五) 研究器材维修之招标及订约。

(六) 其他研究器材采购管理相关事项。

第 6 条核子工程组掌理下列事项:一核反应器设计与分析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核反应器物理之分析与应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核能电厂热流安全分析与实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核能电厂可靠度、安全度与其他评估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五核能电厂严重事故分析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核反应器系统模拟与控制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核反应器技术之资讯软体系统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其他有关核子工程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7 条核子燃料及材料组掌理下列事项:一核燃料及材料运转实绩评估与检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用过核燃料及其贮存与处置容器之材料特性及环境影响研究。

三环境保育相关材料特性与制程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辐射对材料特性影响与应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非破坏性检测与破坏性检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核燃料设计、制造、热室与池边检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其他有关核燃料、材料与环境保育相关材料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8 条同位素应用组掌理下列事项:一同位素生产与辐射照射设施之规划及建立。

二稳定同位素与检验试剂之研制及应用开发。

三放射性同位素之研制、生产及推广。

四同位素标帜化合物与核医药物之合成、研制及推广。

五放射性同位素于工业应用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推广。

六辐射照射于医、农、工与生命科学应用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推广。

七其他有关同位素与辐射应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9 条物理组掌理下列事项:一电浆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真空与表面科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电浆表面改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生物物理与医学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光电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理论物理研究及模拟技术发展。

七原子核与中子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加速器物理之研究与技术发展及应用。

九核融合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一○凝聚体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一一其他有关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10 条化学组掌理下列事项:一放射与核子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核反应器水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放射性废弃物处理化学程序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核燃料与材料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合成与分离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环境与相关化学之研究及应用。

七其他有关化学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11 条化学工程组掌理下列事项:一核子化工程序及装置设计与模拟控制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单元程序、单元操作与输送现象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环境工程技术与洁净程序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废弃物热处理与资源化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放射性除污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放射性废弃物及用过核燃料之贮存与用过核燃料最终处置相关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其他有关化学工程与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技术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12 条核能仪器组掌理下列事项:一核能仪器设计、制造、校验与维修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辐射监测系统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仪控电子技术与相关控制理论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半导体辐射侦检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仪控相关软体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核能零组件检证与环境验证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七其他有关核能仪器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13 条工程技术及设施运转组掌理下列事项:一工程管理之规划及执行。

二系统工程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三机械工程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四核能组件之设计、分析、制作、加工与耐震验证等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五核子设施除役技术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六本所核子反应器及公用设施之运转、维护与核子事故应变计划之规划及执行。

七其他有关工程技术及设施运转技术研究发展。

第 14 条保健物理组掌理下列事项:一辐射安全管制之研究、应用、执行及评估。

二辐射度量与辐射防护仪具检测校验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环境辐射监测与安全评估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辐射屏蔽设计与辐射影响评估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人员剂量评估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辐射侦测、辐射防护训练及宣导业务之推展。

七核子事故及辐射公害之应变与处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八其他有关保健物理之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15 条分析组掌理下列事项:一放射性物质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二活化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三超微量元素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四样品前处理与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五粉体样品特性鉴定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六各式样品之核种与成份分析及检验之服务。

七其他有关分析研究及技术发展。

第 16 条秘书室设四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文书科(一) 文件收发、登记、分配事项。

(二) 印信典守事项。

(三) 公文之缮印校对事项。

(四) 档案文卷之点收、稽催、分类、编卷、处理与影像建立及线上查询。

(五) 公文稽催时效管制等事项。

(六) 文书资讯管理系统之处理事项。

(七) 其他有关文书业务事项。

二管理科(一) 采购案件之登记、审查及管制。

(二) 采购专业审查委员会之秘书作业。

(三) 财物采购之招标、订约、履约管理及协助验收。

(四) 工程、劳务采购之招标、订约。

(五) 财物及劳务采购案之经费结报。

(六) 采购招标及履约争议处理。

(七) 采购文件之保存管理事项。

(八) 财产、物品之登记、分类及管理。

(九) 财产、物品之调配、清点、保险、库储管理、报废会办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 不动产之管理事项。

(一一) 采购、财产、物品管理业务之电脑化规划。

(一二) 代办其他机关委讬之采购及财产管理。

(一三) 其他有关财产及采购管理业务事项。

三事务科(一) 行政管理经费之编列及管制。

(二) 技工、工友之管理。

(三) 公务车辆之管理调派。

(四) 防护团综合业务。

(五) 员工活动中心管理。

(六) 公务出国手续之洽办。

(七) 警卫管理及督导。

(八) 门禁管制。

(九) 宿舍 (含招待所) 管理事项。

(一○) 电话交换机管理及管制等事项。

(一一) 所区环境清洁及美化绿化。

(一二) 有关事务业务事项。

四出纳科(一) 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之收支、保管及移转。

(二) 现金出纳收支备查簿之登载、国库银行往来帐单之调节、表报之编造等事项。

(三) 员工薪饷、差旅费、加班费等之发放。

(四) 所得税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缴。

(五) 各类款项收支帐表之编造。

(六) 各类外币之结汇、购。

(七) 其他有关出纳业务事项。

第 17 条人事室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第一科(一) 组织编制、人事规章之研拟。

(二) 人事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拟。

(三) 考试分发之拟办。

(四) 职务归系、铨审、动态之拟办。

(五) 任免迁调之拟办。

(六) 人事业务之研究发展。

(七) 人事人员管理。

(八) 职名章之核发。

(九) 其他综合性人事规章及其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一) 考绩 (成) 、考核、奖惩之拟办。

(二) 工作绩效评鉴、绩效奖金之拟办。

(三) 训练、进修之拟办。

(四) 服务 (兼职兼课、交代宣誓) 及保障事项之拟办。

(五) 差假勤惰管理 (加班) 及出国有关事项之拟办。

(六) 员工参与建议事项之拟办。

(七) 谘商辅导、两性平权之拟办。

(八) 后备军人缓召之拟办。

(九) 其他人事考勤及训练进修有关事项。

三第三科(一) 待遇、各项补助之拟办。

(二) 公务人员保险及全民健保之拟办。

(三) 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之核转。

(四) 员工文康活动之拟办。

(五) 员工购置住宅贷款、急难贷款之拟办。

(六) 职员录及人事统计之编报。

(七) 人事资讯资料之登记、管理。

(八) 所庆活动等之筹划。

(九) 其他员工福利有关事项。

第 18 条会计室设三科,各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第一科(一) 年度概算、预算、决算报告之编制。

(二) 付款凭单、转帐凭单、支出收回书及记帐凭证之编制。

(三) 经费类收支案件之现金出纳、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之登录,及会计报表之编制。

(四) 经费凭证之送审。

(五) 岁入类会计作业。

(六) 财产统制帐相关增减单据与表报会核、传票编制、登载及凭证整理。

(七) 其他预算会计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一) 预算经费动支案件之核签登记。

(二) 营缮工程、劳务委任、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监标、监验。

(三) 经费收支原始凭证之审核及契约草案之核签。

(四) 办理经费流用及岁出应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请编报。

(五) 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零用金及其他财物盘点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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