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能源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综合类01法律法规Law1.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3. 电力监管条例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煤炭01法律法规Law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 煤层气产业政策7.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9.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4-14石油天然气01法律法规Law1.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新能源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1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11.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能源节约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核电01法律法规Law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4-9电力安全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发布前言 (2)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与定义 (4)4 评价指标体系 (5)5 评价方法 (15)6 数据采集及计算方法 (1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煤炭采选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标体系主要起草人:张绍强、谭杰、杨奕、李艳萍、颜丙磊、张青玲、吴晓华。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本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煤炭采选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生态环境指标、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煤炭采选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46 选煤电力消耗限额GB 29444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5 煤炭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50197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810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T 18916.11 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 35051 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17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470号)《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建标[2008]23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3号公告)《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2015年21号公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号令)《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7号)3 术语与定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公告2017 2资源税优惠改革
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
理;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
书面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
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
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
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
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
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
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
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
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 15 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 30%。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
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26
•【文号】财税[2005]79号
•【施行日期】2005.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
的通知
(财税[2005]79号)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煤炭资源可1 / 22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四、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是指为保护地表水体、开采煤层上覆岩层水体和下伏岩层水体,采用充填方式减少水体损害的煤炭开采方法,主要包括采空区充填、上覆岩层离层带注浆充填、下伏岩层注浆充填加固等。
2 / 22五、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
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
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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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资源税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随之落地,现店铺将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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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的税收优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煤矿税收优惠方案
煤矿税收优惠方案煤矿行业现状煤炭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然而,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升级和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煤矿行业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为煤矿企业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煤炭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煤矿税收优惠措施为了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煤矿生产企业,如果年度利润低于30万元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利润高于30万元,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成本费用和费用支出,如生产、经营和管理费用、利息支出等。
减免资源税煤矿企业需要缴纳资源税,但是对于一些经营困难、投资较大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源税减免。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了支持煤矿企业发展,国家对于煤矿企业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加速折旧政策为了鼓励煤矿企业加强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国家加速设备折旧政策。
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下降,从而减少煤矿企业的税负。
煤矿税收优惠措施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对煤矿企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降低煤矿企业的税负,提高煤矿企业的盈利能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财务基础,加强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带动煤矿行业的发展,促进能源产业优化升级,增加就业岗位,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结论煤矿税收优惠方案是促进煤矿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通过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可以实现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1-24字体:【大】【中】【小】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
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四、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充填开采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衰竭期矿山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十一、本公告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上述资 源税税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资源税减免税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 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 7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
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 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九、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 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 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 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申报。 十、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 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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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税收优惠方案
煤矿税收优惠方案在煤矿行业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煤矿税收优惠方案是指国家出台的针对煤矿行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税减免等,旨在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煤炭生产经营中,企业所得税是煤矿企业主要的财务支出之一,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也成为了各大煤矿企业争相追逐的政策。
现阶段,国家对于煤矿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减免税率煤矿企业按照行业特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政策是减免税率。
现行政策规定,煤矿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
投资方向优惠为了鼓励煤炭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国家对于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给予了投资方向优惠的税收政策。
在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煤矿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实现了税收上的减免。
增值利润优惠除了上述政策外,煤矿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享受增值利润优惠的政策,即煤矿企业将合理的利润划分到研发、环保等方向,从而再次减免企业的所得税。
期间免税为了促进煤炭产业升级和转型,煤炭企业可享受所得税期间免税政策。
主要针对煤矿企业新建生产线、完成产能扩产等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项目,国家将在一定期间内免除煤矿企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产业升级。
资源税减免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外,煤矿企业还可以享受资源税减免的政策,这是煤炭企业获得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目前,国家针对煤炭企业资源税减免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小煤矿免税国家对于小型煤矿免征资源税。
具体来说,煤炭企业生产出的煤炭当年总产值不超过10万元时,视为小型煤矿,免征资源税。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中小型煤矿集团所辖的较小规模的煤矿。
高效矿井优惠对于煤炭公司中的高效益煤矿企业,国家给予优惠的政策是一定范围内免征资源税。
具体来说,煤炭企业按照要求可申请免征当年产量确定范围内的资源税,幅度可达到该企业当年产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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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
项的公告
【标 签】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5-04-14
【实施时间】2014-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四、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是指为保护地表水体、开采煤层上覆岩层水体和下伏岩层水体,采用充填方式减少水体损害的煤炭开采方法,主要包括采空区充填、上覆岩层离层带
注浆充填、下伏岩层注浆充填加固等。
五、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煤炭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六、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
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进行计算。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布不同充填开采工艺的充采比参考值。
七、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税。
八、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时,如有必要,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的规定时限以内。
九、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