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差比价规则(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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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药品的差比价规则是指在医疗保健领域中,为了控制药品价格的过高和保护患者的利益,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下面将通过讨论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重要性、现行实施政策及其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对这一议题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控制药品价格的过高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价格的过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药品的差比价规则通过限制药品的最高价格,可以防止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使患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购买到所需的药品。

其次,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医疗保健领域,药品差比价规则可以防止医生利用开药品来获取回扣或佣金,从而保证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更加客观和公正,不受商业利益的干扰。

同时,药品差比价规则使得相同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售价保持一致,避免了价格的不公平差异,促进了公平竞争和价格透明度。

再次,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改善医疗卫生体系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可以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定价,避免药品价格的虚高和不合理上涨,保证医疗保健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此外,药品差比价规则还可以推动药品研发和创新,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现行实施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的价格由政府进行统一拟定,限制其价格上涨幅度,确保基本药物的价格相对稳定。

其次,对于非基本药物,实行差比价管理,即限制最高售价与最低售价之间的比例。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企业的良性竞争,维护患者的利益。

此外,还对医生和医院进行监管,限制药品推销行为和回扣现象的发生,提高医生开具处方药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实施对医疗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患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所需药品,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 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差比价规则

差比价规则

(20)
每支
(20)-(19)
2.5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效文件未标明 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 粉针的,均按普通粉针 执行。
大容量注射液 (21)
每瓶
(21)-(19)
4.5元
以装量50ml的规格为 计算基准。
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装量50ml以上(含50ml)的注射液归类为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以下
差额或 比值
说明
含素片、糖衣片、薄
1 膜衣片、异形片、划
痕片等。
1.05
1.05
1.1
分散片
(5)
每片
(51) 1.3
硬胶囊
(7)
每粒
(7)÷(1)
1
胶囊剂 (口服)
肠溶胶囊 (胶囊壳型)
软胶囊 (胶丸)
(8) (9)
颗粒剂 (10)
颗粒与溶液 剂
(口服)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1.3
胶囊剂 (口服)
颗粒剂与 溶液剂 (口服)
硬胶囊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药品差比价规则(新版)

药品差比价规则(新版)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

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log X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9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07【实施日期】2005.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07•【文号】发改价格[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药品定价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定价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简介药品差比价规则是为了规范药品价格比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指导原则。

药品价格差异较大,引发了社会对医疗费用的关注和讨论。

因此,制定合理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背景随着医药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不断完善,药品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使得患者负担加重。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药品市场健康发展,药品差比价规则得以制定和实行。

2. 目的药品差比价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价格差异,提高药品的合理使用。

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患者利益:通过限制药品价格的差异,减轻患者药品费用的负担。

- 推动药品市场竞争:通过比较药品的价格差异,鼓励企业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市场竞争力。

- 防止不合理药品定价:制定差比价规则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发现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定价行为,并加以纠正。

-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通过制定规则引导药品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市场秩序。

3. 差比价规则的制定流程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制定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调研分析: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不同药品的价格差异情况,确定制定差比价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制定草案:根据调研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初步方案,明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3. 内外征求意见:将草案发布给各相关部门和药企,以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反馈意见,在修订规则时加以考虑。

4. 审批发布: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确定最终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并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

5. 监督实施:规则发布后,相关部门会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督和执法,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

4. 差比价规则的内容药品差比价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价格比较方法•选择相同规格的药品作为比较对象,根据药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比较。

•评估价格差异的原因,如生产成本、税费等。

•根据市场需求和患者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价格差比例。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随着药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药品差价问题逐渐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和热议。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消费者购买药品时的选择和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展开讨论,探讨其对于药品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定义和作用药品的差比价规则是指药品价格之间的差异或比较规则。

对于同一种药品,不同销售商之间存在价格上的差异,这就形成了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对消费者来说,有助于选择合适的药品和购买药品时寻找价格较低的药品。

对于药品市场来说,差比价规则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推动医药行业的发展。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原因和因素1. 市场竞争力:不同销售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力是影响药品差比价规则的主要因素之一。

竞争激烈的市场上,销售商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往往会降低价格,形成较大的差价。

相反,竞争不激烈的市场上,销售商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小。

2. 渠道成本:药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都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

不同销售商的渠道成本不同,这会导致药品的差比价出现差异。

3. 政府政策:政府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和政策也会对药品的差比价规则产生影响。

政府对于价格的控制和调整,以及对于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都能够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药品的价格差异。

三、药品差比价规则对消费者的影响1. 提供选择:药品的差比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消费者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销售商之间的价格差异,选择价格较低的药品,从而节省药费。

2. 引导消费:药品差比价规则也会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消费者往往会倾向于购买价格较低的药品,这也促使销售商竞相降低价格,提高药品市场的竞争力。

3. 维护消费者权益:药品差比价规则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比较价格差异,选择价格相对合理的药品,同时也能够通过药品差比价规则来揭示市场不合理价格和垄断行为。

四、药品差比价规则对药品市场的影响1. 市场竞争促进:药品的差比价规则能够促进药品市场的竞争。

药品差比价规则分析

药品差比价规则分析

药品差比价规则分析药品差比价规则(简称“差价规则”)是指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同种药品各品牌间价格差异较大时,为确保患者经济利益和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医保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限价。

差价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定比例差价规则,指同一批次选择相同治疗作用的药品,其价格差异超过规定范围,高价药品按照差价规则的执行标准,降低价格以确保医药费用的合理支出;二是居民自付差价规则,指在同一批次中,选择同种药品品牌,在同一医院同一机构购买的居民自付费用差异超过规定范围,高价药品的差额应当全部由患者自行承担。

差价规则的执行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保护措施。

差价规则的出现,旨在规范同一种药品的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

以抗生素为例,一般情况下,不同品牌的药品,虽然药效相同,但是价格相差很大。

如果没有差价规则的保障,患者很容易被赋予过高的医药费,而在此过程中,患者受损最大。

除此之外,差价规则的执行也能有效地遏制医药费用的飞涨。

近年来,医药费用飞涨的现象愈演愈烈,对经济全局和全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医保部门研究差价规则的制定,正是为减轻人民负担、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而工作的。

因此,差价规则是对医药费用的一种有效监管手段,值得提倡和推广。

差价规则的执行,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首先,差价规则的制定需要研究统计大量数据,包括药品价格、药品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这是需要耗费时间和人力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出错风险。

其次,差价规则需要完善的多方面保障措施。

例如,规定好差价限度不一定能真正保证患者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要详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套餐,让差价规则在实践中真正起作用。

总的来说,差价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通过严格合理的规定和管理,差价规则能够保证患者的利益,遏制医药费用的飞涨。

但是,差价规则的有效实践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药品差比价规则(2012 年1 月1 日)

药品差比价规则(2012 年1 月1 日)

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

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药品差价比规则

药品差价比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

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

差比价表格计算公式(新规则)

差比价表格计算公式(新规则)

代表品非代表品
包装数量1
价格1#NUM!
代表品非代表品
代表品非代表品剂型普通片泡腾片
剂型蜜丸水丸价格1 1.3
价格1 1.3代表品非代表品
代表品非代表品剂型硬胶囊肠溶胶囊(胶囊壳
型)
剂型糖衣片肠溶片价格1 1.1
价格1 1.1代表品非代表品
代表品非代表品剂型软膏剂糊剂
剂型硬胶囊软胶囊(胶丸)价格11价格1 1.4
2011年差比价计算公式(剂型)
[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剂]
2011年差比价计算公式(含量、装量、包装)
2011年差比价计算公式(剂型)[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备注:
1、标注黄色单元格为下拉可选单元格,计算时在代表品、非代表品、代表品价格选择或输入相应的内容,即可计算
出非代表品的价格。

2、混合计算并未列入,请自行分步计算。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解读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解读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解读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在05年发布的试行规则基础上,针对7年试行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正式发布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对比研究试行规则和正式发布规则我们发现主要有如下的变化:1、明确了代表品的选择方法规则代表剂型的优先选择顺序是,固体制剂:普通片剂优先选择,其次是普通硬胶囊剂。

注射剂:优先选择小容量注射液,其次才是普通粉针。

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剂型为代表。

代表规格的选择规则是,从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选择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使用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

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临床常用、国际通用、价格合理方面的因素选择。

2、明确将含量装量差比关系与日治疗量进行挂钩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按含量差比;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按装量差比;药品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无明确比例关系的,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与代表品日治疗量差比。

3、明确了包装形式、包装装量的差比关系“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预充式注射器包装限加价3元,大容量注射液、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元,软袋最高加4元。

具体形式和材料差异,不区分价格。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等。

4、明确了差比价的混合计算原则“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此外还明确了一些可以例外的特殊情况,以避免除此之外的“特殊”或“例外”被滥用。

综合来看,规则明确体现了国家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意欲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收紧、限制企业利用政策或政策解释的漏洞,通过改换剂型、规格、包装等规避降价、变相涨价的行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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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
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

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

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 log2X(K=比价值,X=非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

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2X(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10m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元。

第十一条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

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
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第十三条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

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2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3元。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
的包装)最高加4元。

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六条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其中:
(一)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算剂型差比价。

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量差比价。

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元的,按0.2元核定;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格。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倍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

1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元(含1元)至100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元以上(含100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不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九)“多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无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暂定差比价关系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
附件二: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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