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差价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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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药品的差比价规则是指在医疗保健领域中,为了控制药品价格的过高和保护患者的利益,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下面将通过讨论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重要性、现行实施政策及其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对这一议题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控制药品价格的过高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价格的过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药品的差比价规则通过限制药品的最高价格,可以防止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使患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购买到所需的药品。

其次,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医疗保健领域,药品差比价规则可以防止医生利用开药品来获取回扣或佣金,从而保证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更加客观和公正,不受商业利益的干扰。

同时,药品差比价规则使得相同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售价保持一致,避免了价格的不公平差异,促进了公平竞争和价格透明度。

再次,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对于改善医疗卫生体系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的差比价规则可以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定价,避免药品价格的虚高和不合理上涨,保证医疗保健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此外,药品差比价规则还可以推动药品研发和创新,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现行实施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的价格由政府进行统一拟定,限制其价格上涨幅度,确保基本药物的价格相对稳定。

其次,对于非基本药物,实行差比价管理,即限制最高售价与最低售价之间的比例。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企业的良性竞争,维护患者的利益。

此外,还对医生和医院进行监管,限制药品推销行为和回扣现象的发生,提高医生开具处方药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实施对医疗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患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所需药品,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药品价差比规则范文

药品价差比规则范文

药品价差比规则范文
药品价差比规则,是指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品时,按照统一的规定,以药品的出厂价为基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定价销售的规则。

这一规则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合理规范药品价格,保证药店的经营利润,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药品定价方式。

药品的定价可以通过参考费用价格、市场价格和利润空间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药品的费用价格是指药品的采购价格和相关费用的总和,包括制造商的成本、批发商的运营成本以及药店的经营成本等。

市场价格是指药品在市场上的行情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而定。

利润空间是指药店的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差额,也是药店的经营利润。

最后,药品价格监管机制。

药品价格监管机制是保证药品价格合理的重要手段。

药品价格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药品价格定价机制,对药品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和调控。

监管机制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法规、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方式来实现,减少不合理的药品价格波动。

综上所述,药品价差比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药品价格而制定的一项规定。

药品定价方式、药品的利润空间、医保系统与药店的关系、药品价格监管机制等是这一规则的重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药品价差比规则,可以有效控制药品价格的过高波动,保证药店的经营利润,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 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差比价规则

差比价规则

(20)
每支
(20)-(19)
2.5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效文件未标明 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 粉针的,均按普通粉针 执行。
大容量注射液 (21)
每瓶
(21)-(19)
4.5元
以装量50ml的规格为 计算基准。
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装量50ml以上(含50ml)的注射液归类为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以下
差额或 比值
说明
含素片、糖衣片、薄
1 膜衣片、异形片、划
痕片等。
1.05
1.05
1.1
分散片
(5)
每片
(51) 1.3
硬胶囊
(7)
每粒
(7)÷(1)
1
胶囊剂 (口服)
肠溶胶囊 (胶囊壳型)
软胶囊 (胶丸)
(8) (9)
颗粒剂 (10)
颗粒与溶液 剂
(口服)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1.3
胶囊剂 (口服)
颗粒剂与 溶液剂 (口服)
硬胶囊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简介药品差比价规则是为了规范药品价格比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指导原则。

药品价格差异较大,引发了社会对医疗费用的关注和讨论。

因此,制定合理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背景随着医药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不断完善,药品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使得患者负担加重。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药品市场健康发展,药品差比价规则得以制定和实行。

2. 目的药品差比价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价格差异,提高药品的合理使用。

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患者利益:通过限制药品价格的差异,减轻患者药品费用的负担。

- 推动药品市场竞争:通过比较药品的价格差异,鼓励企业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市场竞争力。

- 防止不合理药品定价:制定差比价规则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发现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定价行为,并加以纠正。

-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通过制定规则引导药品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市场秩序。

3. 差比价规则的制定流程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制定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调研分析: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不同药品的价格差异情况,确定制定差比价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制定草案:根据调研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初步方案,明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3. 内外征求意见:将草案发布给各相关部门和药企,以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反馈意见,在修订规则时加以考虑。

4. 审批发布: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确定最终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并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

5. 监督实施:规则发布后,相关部门会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督和执法,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

4. 差比价规则的内容药品差比价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价格比较方法•选择相同规格的药品作为比较对象,根据药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比较。

•评估价格差异的原因,如生产成本、税费等。

•根据市场需求和患者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价格差比例。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

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

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政策分析分享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政策分析分享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政策分析分享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新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05年1月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新版《药品定价差比价规则》是2005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完善版本,。

和05版规则对比,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主要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剂型以及小幅调整了部分剂型的换算比值(差额)。

含量、装量、包装数量比价参数基本没变,此次差比价调整幅度有限,受招标影响绝大多数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已远远低于国家最高零售限价,所以该规则对绝大多数已上市多年的品种实际价格影响不大。

但《规则》的执行将对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行为起到重要抑制作用。

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剂型差比价的范围调整较大。

化学药与生物制品中新增10种新的剂型(咀嚼片、含片、泡腾片、软胶囊(胶丸)、散剂、泡腾颗粒剂、软膏剂、糊剂、乳胶剂、凝胶剂)。

4种外用剂型首次列入比价规则。

其他新增的咀嚼片、含片、泡腾片、软胶囊、散剂、泡腾颗粒剂都属于西药中的非常见剂型,涉及的品种较少。

中成药与天然药物新增8种剂型(肠溶片、分散片、泡腾片、颗粒剂(无糖型)、干糖浆剂、口服液(无糖型)、合剂(无糖型)、泡腾颗粒)。

从剂型差比价调整幅度来看,共9个剂型比值(差额)有调整,包括:化药、生物制品中1).分散片由1.3下调到1.2,2)取消了每粒低于1元的硬胶囊0.02元加价,3)干混悬剂由1.3下调到1.1,调整幅度最大;中成药、天然药中:4)取消了每粒低于1元的硬胶囊0.02元加价,5)软胶囊由1.5下调到1.4,6)糖浆剂由0.8上调至0.9;7)新版规则普通粉针取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1元加价,8)冻干粉针与溶媒粉针加价调整由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调整为2.5元。

9)大容量注射液在小容量注射液价格基础上加价5元调整为加价4.5元。

含量差比价、装量差比价与包装数量差比价参数不变。

药品差比价规则(新版)

药品差比价规则(新版)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

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log X值。

药品差比价规则(1)

药品差比价规则(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9号文)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9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2011年11月.docx

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2011年11月.docx

发改价格[2011)2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I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3同时暖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二。

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奘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0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传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21)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鬓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 包装数址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卜因素豳定代表品:I、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福建八标药品限价和差比价规则

福建八标药品限价和差比价规则

药品限价和差比价规则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情况,制定药品限价、差比价规则如下:一、竞价组代表品的选取1. 每个竞价组原则上只选取一个代表品。

同一竞价组政府定价文件中有多个代表品时,以最高零售价中价格最高的代表品作为该竞价组的唯一代表品。

当中成药的代表品为片剂且未指明糖衣片、素片或薄膜衣片时,视为糖衣片。

2. 同一竞价组政府定价文件中无代表品的,以该竞价组实际申报最多的剂型规格为代表品,出现剂型数量相同时,以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剂型排列顺序确定代表品;出现规格数量相同时,按最小含量规格确定代表品。

二、限价规则1. 第一、二质量层次药品和第三质量层次中议价药品,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福建省第5、6批中标价、政府定价除以1.15再乘以90%(其中《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1‟73号)中公布的品规,其政府定价除以1.15后不再乘以90%)和本企业该药品在全国最近一期最低中标价,三者比较取其低值作为限价。

2. 第三质量层次竞价药品,取福建省第5、6批和江西、湖北、安徽、河南、山西等六省最近一次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中与代表品同质量层次、同品规的药品中标价,取其平均值作为限价;若无法找到与代表品相同药品中标价的省份,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附表中的剂型排列顺序,依次选择与代表品相近品规的中标价,运用差比价公式换算出代表品价格后,取其平均值作为限价。

注:进口药品在我省质量层次划分中未体现,故江西、山西省进口药品质量层次中标价格不纳入限价参考范围。

3. 大容量(≥50ml)品规以塑瓶包装为基准,玻瓶装的减少0.3元以上、软袋装的增加1.0元以内,无塑瓶者,可按塑瓶价格计算而供应玻瓶和软袋;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07•【文号】发改价格[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药品差比价规则(1).doc

药品差比价规则(1).doc

药品差比价规则(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药品定价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定价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2005/01/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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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
1、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

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

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2X (K=比价值,X=非2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

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2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10m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
0.05 元。

第十一条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

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第十三条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

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2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3 元。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 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包装)最高加4 元。

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六条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其中:
(一)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
为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算剂型差比价。

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量差比价。

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 元的,按0.2 元核定;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格。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再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8 倍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

1 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 元(含1 元)至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 元以上(含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不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九)“多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无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暂定差比价关系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05 年1月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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