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
①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该法提出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受影响者的意见。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推行公众参与.最早先是在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中实施。
1993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供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对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要求:。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髓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得到考虑和补偿。
《通知)中提出的。
公众参与。
包括听取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圃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瑗日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应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
1996年,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随后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也有了相同规定。
1螂年国务院通过的健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听取所在她的单位和居民意见。
在环评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广瑟性和深度还处于较低水平。
建设项目建设前一般不向大众公布.也无听证会形式。
报告书不公开,只在环评过程中通过发放问卷、个别走访收集公众意见,并且将专家意见、地方意见也视为公众意见。
因此,公众参与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2∞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则顺应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
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时机作了相应的规定。
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持续发展。
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各项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保护相协调,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要保护子孙后代的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保护优先。
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护优先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
法律规定了各类环境资源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地位,确保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资源法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促进环境管理的民主化。
公众可以通过诉讼、公众举报等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权责分明。
我国环境资源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制度。
各级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实行罚款、停产停业等制裁措施。
第五,预防为主。
我国环境资源法强调预防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的原则,要求通过预防控制、减量化、清洁生产等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发生。
这就要求各类企业和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环境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六,综合治理。
我国环境资源法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综合考虑各类污染源和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合力,共同推动环境资源管理的综合治理。
总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权责分明、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等重要原则。
通过遵守和贯彻这些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我国的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过程中,积极鼓励、支持和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环境决策,并通过参与来保障环境权益和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平等、有效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参与决策和监督评估,具体形式可以是公众听证会、公众座谈会、社区意见征集、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环境政策制定,也包括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划、环境监管和环境治理等。
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众具有各种各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环境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建议,降低决策的盲目性和错误性。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决策对公众具有直接的影响,公众参与可以提供合法性的保障,确保决策符合法律和社会的正当期望。
公众参与还可以促进决策的可持续性,使其能够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防护的有效性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公众可以监督环境决策的实施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促使环境防护的落实和改进。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责任感,通过参与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政府在环境决策中拥有重要的信息和资源,而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环境决策的影响。
其次是公众参与能力和意愿的不足。
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专业能力和参与意愿存在差异,很多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了解和兴趣,容易被利益集团左右。
再次是参与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公众参与过程被操控、决策结果被预设的情况,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的目标。
2.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了对重大建设项目、政策、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禁止性规定: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禁止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禁止违法排放、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4. 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设立了国家、省级、地方三级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并明确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
5. 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停产停业、罚款、赔偿等。
6.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
7. 奖惩机制:环境保护法设立了环境保护奖励机制,对环境保护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也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尚艳红薛东娥山西省柳林县环境保护局【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使得该项活动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
”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使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
参与的主体是公众,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
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
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
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
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
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
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
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
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
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公众参与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影响决策和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众参与原则1. 信息透明原则在环境保护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信息对公众透明、全面、准确地公开。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等,以便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2. 平等参与原则任何具有环境保护意识和相关知识的公众都应该有平等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和管理的机会。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正、公平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公众意见征求原则在环境保护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如公开听证、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公众的声音,以便制定出更加符合公众意愿的环境保护政策。
4. 公众参与决策原则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由公众代表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 依法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应当依法进行。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行使权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教育培训原则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活动、组织环境保护培训课程等,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7. 公众参与监督原则公众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纠正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
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义1. 增强环境保护的公信力和可行性。
公众参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环境保护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高环境保护的公信力。
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摘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环境保护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以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因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必然会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本文主要简单阐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众保护制度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变的日益恶劣,同时也一直都是世界各国的热点话题。
我们急迫需要解决环境问题,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参与的途径和渠道还不完善,这也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因此,我国应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制度,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断的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以便更好的保护环境。
由于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因此,笔者在此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做出简单的阐述。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所谓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公众有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
当然,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定义的概念也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的权利。
还有的学者认为,公众都有参与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的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单位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同时倡导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总之,不论哪一种说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公众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1]。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也设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还比较抽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公众参与。
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参与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形式比较单一,大多是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这使得信息并不能充分的分布到人们的视野中,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使大多数的人都不是很了解,而问卷调查这种方法太局限,公众只是通过单一的问题形式来进行回答,并不能真正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直接影响了公众和政府的双向交流[2]。
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2021年3月第37卷第2期Mar.2021Vol.37,NO.2治理现代化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Studies 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法律机制研究——以河北省为例范海玉,张思茵(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公众参与在提高生态环境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强化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机制建设,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促进环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公众行使政治权利和环境权的重要体现。
以现行中央和地方立法法律规范、环境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制实践现状,应当通过完善全过程、常态化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的沟通反馈机制,推动公众参与的激励补偿机制,严格考核监督与责任机制,建立大数据应用法律机制等确保公众参与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2-0082-07收稿日期:2020-12-11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机制研究”(HB15FX042)作者简介:范海玉,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张思茵,河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研究。
一、研究缘起2015年《立法法》修改,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自此全国284个设区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一法定权限内,均可依法行使立法权。
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这一立法体制的改革,既体现了立法主体的扩围,也意味着立法权限的限缩。
[1](P104)一方面,立法权扩容对于满足地方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需求,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立法质量等诸多担忧和质疑。
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一.背景介绍1.1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资源消耗的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公众参与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关键之一,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环境保护的效果和公众的满意度。
1.2 公众参与的定义与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指政府、组织或企业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公众的利益纳入决策的过程中。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在于可以弥补决策者和公众之间的信息差距,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公众参与的原则和流程2.1 公众参与的原则公众参与应遵循以下原则:透明公开、平等参与、及时互动、合法合规。
透明公开要求决策者要向公众及时公开环境保护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平等参与强调决策的平等性,每个公众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决策;及时互动要求决策者要与公众保持良好的互动,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合法合规要求决策者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2 公众参与的流程公众参与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信息公开、意见征集、意见整理、决策解释。
信息公开是指决策者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的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方案等;意见征集是指决策者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整理是指决策者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综合报告;决策解释是指决策者向公众解释决策的依据和原因。
三.公众参与的案例分析3.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公众参与可以有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环境影响的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护公众的利益。
3.2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公众参与可以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征求公众对城市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可持续性和公众的满意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世纪随着人类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制度的先河,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的缺陷,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处理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主体,实施公众参与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公众的力量,也能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益。
由于我国公众参与制度还不健全,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以此唤醒我国法律政策的制定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给环境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和作用(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
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资源决策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环境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参加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环境经济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平等的参与与其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这里的公众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参与范围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救济等不同阶段的环境法律实施活动。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纷纷兴起政府治道变革的浪潮,虽然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即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把政府主要职能界定为“掌舵”而不是“划桨”;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权于社会,与公民社会合作治理,政治权力向公民社会回归,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
环境法三同时制度
环境法三同时制度引言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也在加剧,各国纷纷采取行动加强环境保护和监管。
在这个过程中,环境法成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其中,环境法的“三同时”制度被广泛采纳,旨在保障环境保护的高效实施。
本文将介绍环境法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原则和应用,并从实践经验中探讨其效果和问题。
一、环境法三同时制度的概念环境法三同时制度是指在进行某项建设项目时,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措施和预算等资源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投资的制度。
它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经营的整个过程中,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要工程同时制定和实施。
这样可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实施,防止环境问题因为投资和技术原因被忽视。
二、环境法三同时制度的原则1. 环境优先原则环境优先原则是环境法三同时制度的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保护必须放在首位,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环境保护的需求和要求。
只有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要求在项目建设之前进行充分的环境评估和预测,制定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计划。
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发生,减少环境修复和治理的成本。
3.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具有了解和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和公众听证等方式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
这样可以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环境法三同时制度的应用环境法三同时制度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厂、矿山、建筑工程等。
通过制度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1. 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往往会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有关废水、废气、废渣等方面的污染。
环境法三同时制度可以要求工业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同步考虑环境污染防控设施和技术措施,确保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通过有偿使用环境资源,让人们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形成自觉保 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促进可持续发展
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可持 续发展提供保障。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法律依据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 进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环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环保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为环境 保护优先原则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具体应用
01 02
规划环评
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将环境 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环评中,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等手段,为 后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存环境。
人类健康
环境保护对人类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减少空气、水、土壤等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 饮水安全,从而维护人类健康。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要求国家保障自 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节约资源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在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要预先考虑到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通过预防措施,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可持续发展
预防为主原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预防措施,可以保护环境资源,实 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未来的世代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应用
01
制定环境标准和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合理利用。
这些原则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保护优先保护优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首要原则。
在任何开发和利用活动中,都必须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
这意味着在任何决策中,都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
只有当环境保护得到合理保障时,其他开发和利用活动才能得以进行。
二、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核心原则。
它的目标是在开发和利用活动之前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环境和资源的损害。
预防为主的思想是通过科学评估和技术手段,提前预测和识别潜在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后续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三、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强调了各个部门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协同,以实现资源的协调使用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效益。
综合治理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政府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主动与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到决策中,发挥其监督和参与作用,同时提升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环境和资源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五、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高效利用。
这就要求在资源利用中,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节约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减少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资源的长期供应。
综上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合理利用。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至关重要。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共同努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环境。
环保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_崔令之
第7卷第4期2004年7月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7No.4J ul.2004环保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①崔令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 要: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
在阐述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公众参与作为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我国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民主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04)04-0031-04 环境资源法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包括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合理开发原则、受益者负担(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其中公众参与原则是极其重要的,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
一 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含义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它是指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允许、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管理行为作出评价和选择。
按照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该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响环境质量的管理和措施,应该和政府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影响力。
因此,应当说,公众参与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是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监督环境法的实施,调处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自我保护环境的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整理(部分)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概念、3内涵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
内涵: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2、这种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因素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环境利用行为的概念及3构成要件环境利用行为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
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构成要件:1、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2、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4内涵内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及包含直接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索要控制的对象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及3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的3表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5基本制度1、环境标准制度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3、环境费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5年7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7月13日附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
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国家公园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
国家公园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公园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关于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公众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视日益增加,公众参与国家公园的法律制度也成为研究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国家公园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现状,分析其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公园公众参与的背景。
国家公园是一个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旨在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然而,仅有政府的监管无法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因此,公众参与成为了国家公园管理的重要环节。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意见,还能够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并树立责任感,形成共同参与保护的力量。
然而,目前国家公园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在法律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虽然有一些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如《环境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但这些法律规定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其次,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有限。
尽管有一些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等形式,但公众的意见往往只能作为参考,缺乏实质性的影响力。
此外,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也有待改进。
目前,大多数参与形式仍然局限于政府组织的会议或公示,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了解和参与的机会有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推动公众参与。
首先,政府应明确立法,明确国家公园公众参与的基本权利和程序,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以确保公众参与能够落地生根。
其次,建立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多种途径表达观点和建议,包括网络平台、社区咨询和公众论坛等。
这样可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也更好地发挥公众专业知识和意见的作用。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和透明性。
除了政府的积极作为,公众也应该主动参与并发挥自己的作用。
公众可以通过自发组织的方式,建立起自己的环保组织或志愿者团队,通过倡导和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摘要:要理解公众参与原则,就必须对该原则所蕴含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是环境法制革新的民主化方向,,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坚持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法,创造公众参与条件,不断丰富中国环境法的新内涵,认真践行中国环境法的新使命。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制度完善1、前言在我国,环境保护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
保持一个良好的、清洁、舒适的环境,既是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的原则在20 世纪80年代末才正式确立。
这一原则的明确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环境保护和发展方面起到了指引和宣传的作用,也调动了公众。
参与的积极性。
然而这一原则的确立到现在也不过是短短20年的时间,尽管积极作用应该给予肯定,可是它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
2、公众参与原则定义与理论依据2.1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所调整的利益的特殊性。
环境法的使命是保护环境,而环境的基本特点是其整体性。
环境法所要保护的环境或者说环境整体本质上是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人类个体的利益[1]。
"环境法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忙碌的法,而是为人类共同利益而设计的法"[2]。
环境法调整人类整体利益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利益相关者或利害关系相关者,也不能仅限于一定数量的人或团体。
因为环境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对于一国而言是就是指一国民众整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既需要居住于环渤海湾地区群众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居住于云南地区民众的参与。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一种专门管理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康、和谐的生态环境。
它是人类社会对环境和资源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化安排,强调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和引导各类主体的行为,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持续稳定性。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对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探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1994年,我国首次将环境资源保护纳入宪法,并在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专门环境保护的法律。
此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资源法制体系,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专门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陆地草原保护法》等。
环境资源法的核心原则是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保护和提升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以满足现今与未来世代的需求。
环境资源法通过立法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努力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避免过度开采资源和环境恶化。
环境资源法制度包括立法、行政监管、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立法是环境资源法的基础,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监管则是保证环境资源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环境资源的监测、评估和执法检查,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公众参与是环境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环境法治氛围。
责任追究是环境资源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环境资源法的尊严和权威。
在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资源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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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作者:周晶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中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公益诉讼这三个部分用了六个法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成为了此次环保法修订的亮点。
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是人类由原来的为了生存、经济发展而不断地破坏环境到对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的阶段提升;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制度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步地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使得参与主体多元化、参与的方式便捷化、途径多样化,利用公众参与制度更好地保护环境。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个人政府企业环保组织作者简介:周晶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24-02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工业经济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环境的恶化。
最近雾霾问题已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
在柴静最近拍摄的有关雾霾的纪录片《苍穹之下》中,我们也知道了环境问题已经给我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也迫在眉睫。
在《苍穹之下》中,柴静告诉我们雾霾是什么?从哪里来?我们该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
但是,她在纪录片中,我认为最重点的是: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实践。
在最近召开的两会中,我们也看到了、感受到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影响。
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与我们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在学术上也涉及很多学科,比如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
本文从公众参与概念、理论基础、公众参与的主体、主体的参与方式等方面来阐述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公众参与概念纵观整个世界的发展历程,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民主的观点就逐渐被人们接受,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人民能够参与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
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最初发展的形式。
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最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由Mills提出应该给予公众参与主体更多的参与决策权,Lynd等则要求政府在更大范围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和管理。
关于公众参与的定义,我们通常会认为它是指参与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平等、合法的社会参与决策行为。
但是国外对公众参与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公众参与是一种权利,公民自愿参与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能够使得生活在当代经济与政治的最底层的穷人也参与分配。
在公众参与中,参与是每一个个人对国家的一些公众项目的自愿参与,但是不涉及项目的设计与本身的内容的评价。
其实也是公众通过一些正式与非正式的方式直接参与公众决策。
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公众参与也涉及很多阶段,包括制定过程、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利益分配过程,以及完成后的影响评价过程。
公众参与可被定义为在决策过程中人们自愿、民主参与到某一项目中,并且对该项目有关活动的利益博弈。
Brahman John曾经在自己的《大众发展学》中把公众参与的主体进行了角色划分:社区的决策角色;社区利益的博弈角色;社区对决策的决定角色。
在此种观点中,参考决策实际性,参与分为:“真参与”即人们能够民主、平等地控制项目的决策;“假参与”即某一项目的决定是由个人独断决定或者是不属于参与主体的人事先决定项目如何实施。
二、公众参与理论(一)环境公共财产理论随着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经济学家开始对公共物品经济学进行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森林、草原等。
在环境公众财产理论中这些环境都是公共财产资源和公共物品。
人们基于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规定,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随意地将这些公共财产资源用于各种生产,在利益的获得中产生了很多环境问题。
既然公众资源它是整个人类共同享有的“公共财产”,个人或者部分团体都不能为了一己利益而随意地占有、使用、处分和破坏它。
因此,公民应该参与到这些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发表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利益,使得这种“公共财产”的质量得到提高。
(二)环境公共委托理论由于人们因公共资源而导致环境资源的浪费与破坏,造成了“公共悲剧”。
在环境公共财产中,虽然人们有权对于环境破坏行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但是并不能保证公民对于每个违法行为都一一追究,这需要一个团体或者组织代为监管和治理。
因此,美国学者J.L.萨克斯指出为了保护这种“公共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的原理,公民基于自己的权利作为信托人,把环境保护和支配、提起诉讼这些权利委托给政府,由政府作为受托人来管理这些事务。
从理论上讲,公共信托理论是通过信托的形式建立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帮助公民行使环境权力的环境管理机关。
这类环境管理机关应该按照受托人的意思,维护受托人的要求;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信托人能够掌握的信息很少,处于劣势一方,受托人因为参与其中掌握信息很多,处于优势一方。
这就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将带来了很多风险。
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将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
(三)公民环境权理论美国的约瑟夫·萨克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了“环境权”的主张。
随后,西方学者将其作为基本人权的派生权利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环境权。
其实,环境权分为实体的环境权利与程序上的环境权利。
实体上环境权是指人们都享有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而程序上的环境权则包括了环境监督权、知情权、决策权等。
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是一种被肯定的权利,但是在如今环境问题迫在眉睫的时候,需要公民环境权法律化。
三、公众参与主体及相对应的方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一切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到环境事务保护和管理中来的社会力量。
(一)公民(个人)关于公民的定义,在《21世纪议程》中妇女、儿童、青年、工人、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以及农民统称为公民。
公民个人可以通过生活中点滴与环境保护加强联系,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环保宣传活动,同时对于环保非法事件举报以及提起诉讼。
但是,公民作为个人,其力量是薄弱并且零散的,有时候作为具体的相关利益人的公民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很难自觉地参加到具体的实践中。
比如郑州市文化路的公路修建过程中,是否是每一个利益相关人都参加到了文化路修建过程中的听证中。
有些公民认为对于自己的影响不大,所以就不会自觉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有些公民即使感觉到影响个人利益,但更希望公路尽快建好,正常行驶。
在公民的参与过程中,方式的选择在一些方面也受到影响。
首先,比如,对于一个项目的动工,对于周围的居民是否都知情并有合理地建议,这些都是解决公众参与的基本问题,想要达到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在公民的公众参与过程中,是通过怎样的手段去解决发表意见这一问题,是需要每一个公民都写好意见放入意见箱中,还是通过网络进行方案投票,并留下完善意见。
在这些方式中,我们应该通过一些调查问卷进行调研,看看怎样的方式是更方便,更有效,更民主的?最后,每一个公民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是单纯性的发表有关自身相关的利益,还是周边整体的利益,这也跟公民个人的自身特点、文化素质、社会背景、年龄、环保意识等息息相关。
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但是,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主体不应仅局限于公民,应当具有广泛性。
(二)政府、企业政府与企业在公众参与制度中,两者作为参与主体他们代表着一大部分人的利益。
在环境保护中,政府应该及时有效地公开与人民生存、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让人民知道自己的权利、运用自己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公众需要公开的信息,与政府能够公开的信息有着很大地差别。
比如在企业有关环境信息公开方面,企业依照法律有义务向政府进行排污申报和登记,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信息必须及时有效地向公众公开,再加上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信息了解不足,使得信息公开很难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虽然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是基础,但是在公众参与中,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
比如两者在有关环境资源问题需要信息公开的事件中,方式应采取更多渠道公开,比如政府官网、微博;媒体;电视等。
在意见收集过程中,意见的多样化使得方案的抉择有很大的难度。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要权衡最大利益,保护好更多公众的利益。
在权益博弈中,化解权益矛盾,选择最好的补救方案和措施。
(三)环保组织在美国,一个名为塞拉俱乐部的环保组织通过各种合法有效地手段充分地维护着环境权益,特别是在监督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环境诉讼中,他们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诉讼,这些举措都很好地保护了环境。
在环境保护中,真正有效地环境保护除了强有力的政府执法行为以外,还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其中最重要的是积极发挥各种环保组织的作用。
但是,环保组织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之一,也遭到很大地质疑。
在法律中,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在环境保护中,环保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信息掌握方面,环保组织拥有很多的环境信息,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在环境实践中,环保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民间环保组织是预案参与、实施中参与、还是末端参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具体的环境问题中都要考虑这些因素。
(四)非政府的社会性组织在斯里兰卡,政府因为经济的发展准备在亭可马里建立热电厂,需要对Singharaja森林进行砍伐,但是非政府的社会性组织制止了这场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
目前,国外的公众基本上有良好的环境意识,非政府组织也能够积极引导和发挥公众参与进行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中,国家也正逐步采取各种措施鼓励非政府组织的成立与发展,大力发挥以环境公益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扬其组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从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看,非政府的社会性组织被认为是公众参与的主体。
政府性的公众参与很重要,但是,我们也应该重视在非政府的社会性组织在环境问题中的决策权。
它在环境问题中代表着非政府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大多数人的意志。
另外,它在一定方面也有决案参与权,在三个参与的过程中,末端参与尤其重要,它可以代表利益侵害主体享有诉权。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非政府的社会性组织的作用,联合这些组织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境保护而努力。
参考文献:[1]王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理论与实践.西南交通大学.2008.[2]Chambers Robert. Challenging the profession: Frontiers for Rural Development ,Intermedia Technology Publicantions.1993.[3]Chambers Robert. Participatory Rural Development(PRA):analysis of experience. World Development,1994,22(9).[4]赛缪尔·P·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展望200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6]Braham John.大众发展学.1996.[7]崔树义.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地途径分析.东岳论从.2002(4).[8]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郝瑞彬,郑祥民.试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重庆环境科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