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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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烟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处理范围

(1)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专卖稽查大队负责;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专卖办公室(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股)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四、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五、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六、受理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七、受理部门应当对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八、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

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九、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十、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十一、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举报投诉处理预案

为加强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烟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对举报投诉处理的应急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举报投诉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举报投诉处理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按照举报投诉机制开

展工作。

三、积极组织开展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当接到举报投诉时,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责任人到现场调查了解。

四、认真核实登记记录。当举报投诉情况较为严重超过授权范围时,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举报投诉的处理时限。

(1)对违法案件投诉的处理时限:在接到举报投诉的其他部门,应当在当日内转交有处理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对涉及卷烟非法经营的(不含重大举报信息)必须在十分钟内将举报、投诉信息通过电话的形式转到有管辖权的稽查中队处理,并将该信息用统一表格予以登记;对涉及内管、执法、违法违纪等投诉,必须当天将投诉信息移交至相关处理部门,并按规定填写投诉移交单。

(3)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移交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与举报、投诉人进行联系,具体核实相关信息。对涉及举报的,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县局专卖办汇报,经专卖办同意后根据相关举报信息立即组织稽查人员出勤处理该举报信息;对涉及消费者购买假烟投诉的,为避免降低检查出勤效率,原则上在对投诉人卷烟鉴定后进行出勤处理。

市场监管考核监督机制

为持久深入扎实地推进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促进辖区内市场监管,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和内管工作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特制定市场监管考核监督机制。

一、考核对象

考核单位和部门:

各稽查中队

考核岗位:

全体市场监管员

二、考核内容

(1)所有稽查员负责监管零售户不得少于120户/人。权重10分。

(2)所有稽查员每月必须对线路无证经营户进行摸底,并上报中队,无摸底记录,经中队和大队抽查发现有无证经营户1户扣0.5分。抽查市场20户以上,发现有经营非渠道卷烟1户扣0.2分,销售假冒卷烟1户扣0.5分,城区、农村集镇发现无证经营公开摆卖卷烟1户扣0.2分。权重10分。

(3)每月上报中队1条以上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未上报、上报无明显价值,不得分,工作未有效开展扣0.5分。在完成情报考核指标,每提供一条准确情报被成功查获案值在1000元以上,每条信息加0.2分。权重10分。

(4)卷烟零售户许可证未悬挂在显著位置(看不见)1

户扣0.2分。许可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每户扣0.5分。权重10分。

(5)对上季度已办理零售户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1户扣1分,对新申请人制定的位置平面图是否准确,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每户扣1分。如导致行政复议改判或者行政诉讼败诉,该项不得分。权重10分。

(6)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对辖区内波动较大零售户有检查记录。无记录、无工作计划、月度总结视为未开展,为0分,每月至少开展1次,记录资料不齐全扣0.2分。权重10分。

(7)每季度对委托送货员监管覆盖率达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检查无记录、无痕迹视为未监管,该项不得分。权重10分。

(8)每季度对超量供货户监管覆盖率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监管无记录、无痕迹,视为未监管不得分。权重10分。

零售户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建立现代商业信用机制,适应入世的挑战,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经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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