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牢牢把握“政策引导、差异服务、优化结构、调控总量”的工作主线,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着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稳步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一)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
进一步清理就业方面的不合理规定,研究出台消除就业歧视的相关政策,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健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发XXX预警制度,引导农民工有序合理就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施细则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制订了本方案细则。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我们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XXX 担任组长,XXX学、XXX担任副组长,XXX担任管理员,XXX盛发、XXX、XXX、XXX担任成员。
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具体工作,本项目部负责该项目所承包围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我们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畴。
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我们采取多项保证措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
1、我们项目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他们劳有所得,同时促进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们单独设立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
一旦发现项目或合作队伍有此现象,将严厉处罚,确保“工程清工资清”,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们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和意见箱,让他们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为他们大力解决难题。
3、我们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们预设立了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的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账户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刻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我们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为更好地落实我司工人工资的支付问题,预防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司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XX 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以下管理制度:一、明确劳务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
劳务管理责任人:劳务管理员:二、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XX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实名制机具的安装与配置要根据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设置,原则上应能满足门禁和工人上下班出入现场考勤的要求。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规定可以分包的,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分包队伍,从源头上对劳务用工进行合法规范管理,不得使用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队伍,也不得使用零散用工。
4.需要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分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录入,并将分包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由工人本人及劳务队长签字确认)、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统一。
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变动花名册并通知总包项目部。
禁止使用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
5.项目部大门口处应公示项目经理或劳务管理员的电话号码,并保持畅通,以便于工人在需要时与其沟通。
6.劳务人员进场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安全技术交底、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教育。
7.劳务人员入场后项目经理部根据现场情况还要持续不断地对其进行继续教育。
首先要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同时要做好法纪法规教育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
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
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8.实名制机具使用过程中需专人负责监管,现场施工人员须经现场实名制识别系统识别后才能允许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临时的施工作业人员也需办理实名制信息录入后方可进入,未办理实名制信息录入和非项目施工人员禁止出入。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台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应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劳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指导督促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应配备劳资员,具体负责本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花名册的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清单的制订等;各建筑业企业要定期对各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与本企业所有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签订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劳务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统一制定,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经与务工人员协商一致,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第五条所有施工现场应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并根据工地人员变化即时更新;花名册内容包括企业自有作业人员及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由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合同编号等;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花名册附件;花名册及附件由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第六条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或施工现场项目部,可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制度;第七条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于每月15日前公示上月应付务工人员工资清单,并于每月底前将上月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不得由“包工头”、班组长代领代发;工资发放清单应报建筑业企业劳资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1个月内结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每年春节前5天,不论工程是否完工,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投诉,对已发生过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现场项目部,予以严格的监管;对由于施工现场项目部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负责解决所拖欠的工资;对有务工人员到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拖欠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处理;第九条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在工地“五牌一图”处设立务工人员工资公示栏和务工人员维权告知牌;告知牌内容包括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联系人、地址等;第十条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相应处罚;一务工人员到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等主管部门集体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自有资格承接业务之日算起,下同的处罚;二经当地建设建筑业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解决造成再次投诉上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3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2年内不得重新进台;三因建筑业企业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务工人员集体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暂停承接业务2年的处罚;对该企业给予暂停承接业务6个月的处罚;该企业属外地进台企业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且3年内不得重新进台;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所:委托代理人: ,本市或县市、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街本市或县市、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无试用期;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三、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含社会保险费用;第五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级别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 ,余额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下列A、B中选择: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四、工作时间第八条工作时间为下列A、B中选择: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九条乙方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六、劳动保护第十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第十一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第十三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七、劳动纪律第十四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第十九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九、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乙方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其他: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十一、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一份留企业,一份交项目部,乙方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主题词:建筑劳务工资规定通知抄送:省建筑业管理局,局直管施工企业;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1日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为达到劳资兼顾,互利互惠,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依照以下原则制定本制度:1、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岗位责任,在对员工能力及业绩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薪酬。
2、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对公司的优秀骨干人才在薪资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考虑,以建立稳定、长期合作的劳资关系。
3、员工薪资参考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担任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绩效及工龄、资历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薪酬体制1、薪资标准确定:公司依照岗位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难度高低等因素确定个岗位薪资标准。
2、年薪制:由总经理确定年薪标准(一般一年确定一次)。
1)薪制对象:公司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相关的高级技术、业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
2)年薪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按照业绩、能力、责任等因素肯定,享受年薪制的员工薪资由工资总额的30%作为绩效工资,其余70%按月平均发放,年终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核算绩效工资发放额(以年终考勤、奖惩、绩效考核等根据)。
3、月薪制:享受月薪制的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确定并报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1)月薪制对象:除实行年薪制工资之外的固定在编员工。
2)月薪标准:根据员工能力、岗位重要程度、难度确定,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日工资制:临时雇用的施工工人。
日工资制工人不属于公司固定员工,其工资标准由工程部拟定,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公司固定员工分类:1)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2)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项目经理3)专业手艺人员:造价师、设计师、工程师、预算员、绘图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会计、出纳等4)业务人员:市场开发人员、采购员5)行政后勤人员:文秘、仓管、保安、杂工、清洁工等三、薪资结构:固定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组成。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障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企业用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进行劳务用工的情况。
2. 劳务用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劳务公司借调员工等情况。
第三条用工需求管理1. 企业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用工需求,提前制定用工计划,并向劳务公司提出用工需求。
2. 用工需求包括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劳务公司选择与管理1. 企业应严格审查与劳务公司的合作资质,确保劳务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
2. 企业应与劳务公司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企业应定期对劳务公司的用工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五条用工管理1. 企业应根据用工计划,向劳务公司提供详细的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
2. 劳务公司应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岗位匹配和人员筛选。
3. 企业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包括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项。
4. 企业应为劳务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劳动保障1. 劳务用工人员应享受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假、保险等。
2. 劳务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可续签或解除合同。
3. 企业和劳务公司应加强对劳务用工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第七条纪律管理1. 劳务用工人员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 企业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劳务用工人员进行警告、处罚甚至解雇的处理。
第八条争议处理1. 对于与劳务用工相关的争议,企业和劳务公司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责任1. 企业和劳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如企业或劳务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3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保障企业和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工作效率,保证劳务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的任务是:做好劳务用工计划安排、保证劳务用工合规合法、完善劳务用工管理措施、维护劳务工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企业劳动部门应加强内部员工和劳务工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工的培训,提高劳务工的技能水平和工作安全意识。
第二章劳务用工计划安排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将根据项目需求和劳动力需求,制定劳务用工计划。
第八条劳务用工计划应明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岗位、用工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企业劳动部门应在用工计划中考虑企业内部员工的调配,优先使用内部员工。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务中介机构等渠道建立合作关系,保证劳务用工需求的及时满足。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劳务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劳务用工的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劳务用工合规合法第十二条劳务用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的劳务工都应具备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务用工合同。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合同应明确劳务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十五条劳务用工合同应按法律规定提供给劳务工,劳务工应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合同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应按法律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劳务用工合同到期之前,应及时与劳务中介机构进行续签,或者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务用工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工的培训,提高劳务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和工程款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领域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1)背景建筑业作为一项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是该行业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目的(3)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的企业和个人。
(4)劳务承包管理1.劳务承包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劳务承包双方应签订劳务合同,并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规格、工作周期、工程报酬等内容。
2.劳务承包过程中的工人管理:劳务承包方应对劳务工人进行合理分组安排,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劳务承包方还应定期进行工人素质培训,提高工人技能和安全意识。
3.劳务承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劳务承包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
(5)劳务用工管理1.劳务用工过程中的招聘与录用:企业应明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标准和程序,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录用人员应符合要求,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
2.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企业应为劳务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劳动安全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3.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工资支付: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周期,及时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同时,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等义务。
(6)考核与奖惩1.对劳务承包方的考核:企业应定期对劳务承包方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以激励承包方提供优质的劳务服务。
2.对劳务工人的考核:企业应定期对劳务工人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职业素养。
对表现优秀的劳务工人予以奖励或提供晋升机会。
3.奖惩制度的建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达标或发生事故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处,同时对优秀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7)监督与投诉处理1.内部监督和自查: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定期对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行为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
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绍兴市是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绍兴市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绍兴市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绍兴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的档次,具体如下:一、绍兴市城镇私营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1. 标准一,1000元/月。
2. 标准二,1100元/月。
3. 标准三,1200元/月。
4. 标准四,1300元/月。
5. 标准五,1400元/月。
二、绍兴市城镇企事业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1. 标准一,1100元/月。
2. 标准二,1200元/月。
3. 标准三,1300元/月。
4. 标准四,1400元/月。
5. 标准五,1500元/月。
三、绍兴市农村最低工资标准。
1. 标准一,950元/月。
2. 标准二,1000元/月。
3. 标准三,1050元/月。
4. 标准四,1100元/月。
5. 标准五,1150元/月。
根据上述标准,绍兴市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不同地区的劳动者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同时,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相关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需要注意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各种名目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拖欠工资。
因此,绍兴市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最低工资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绍兴市人民政府应该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收入能够与生活成本相适应。
总之,绍兴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仍需要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和监督,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3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指建筑业企业在进行劳务用工时,为了规范管理,保障用工安全和权益,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内容参考:一、用工管理原则1. 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安全和健康;2.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用工行为合法合规;3.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工作效率;4. 坚持公平公正的用工原则,不搞人身攀比,不歧视、欺压劳动者。
二、招聘与录用管理1. 严格按照用工需求,确定岗位和岗位要求;2. 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人才招聘;3.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面试等程序,按照资历、能力和业绩选择合适的人员。
三、合同管理1. 对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3. 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四、工资管理1.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2. 工资支付应公开透明,不得搞虚假发薪行为;3. 建立工资核算和发放档案,做好工资的记录和管理。
五、劳动保险管理1. 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 定期对保险资料进行管理和更新,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劳动保护管理1.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2. 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建立健全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
七、劳动争议解决1.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劳动纠纷;2. 鼓励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3.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八、违规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2. 建立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积极向上的劳动者给予奖励和激励。
以上是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内容,企业在制定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管理对象实施范围为全县各类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管理对象为在我县从事各类建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改造等活动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xx县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县各类建设施工工程中,督促指导工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实施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账、完善考勤记录、按月统计发放农民工工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方式,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我县的和谐稳定。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把建筑用工实名制有关内容写进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确保实行建筑用工实名制措施的落实。
(二)工程总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
(三)工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均应建立建筑施工项目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管理员制度并进行公示,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后15日内,需将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建筑施工项目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管理员制度报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四)工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分别对自己雇用的工人进行直接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由其对自己雇用的工人和劳务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进行统抓统管;工程总包单位对项目总体用工情况进行统抓统管,全面掌握项目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并制作项目用工总花名册及时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用工花名册应包含每个班组班组长姓名及联系电话、每名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劳动者参与及结束本项目工作的时间,结束工作后工资是否已足额支付等信息。
新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应在参加本项目工作当日纳入花名册管理,已结束本项目工作的人员应注明离场时间,相关信息应保留至少两年。
劳动者姓名、参与及结束本项目工作的时间要在项目工地张榜公布。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细则规范用工与工资支付流程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细则规范用工与工资支付流程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作为一支重要的劳动力队伍,为建筑工地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某些不规范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问题,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流程,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细则应运而生。
一、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实名制管理是指在建筑工地中,对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在于:1. 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实名制管理可以有效监督用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实名制管理可以帮助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提高工地的管理水平,避免发生拖欠工资、无法退还押金等问题,保证建筑工程进展顺利进行。
3. 维护社会稳定:实名制管理可以降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纠纷频发,减少非正当的抗议和维权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名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应包括以下基本要求:1. 农民工信息登记备案:用工单位应对每位农民工的身份证件、户籍信息、劳动合同等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信息台账。
2. 合同签订与公示:用工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公开、透明地保证。
3. 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按照规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
4. 岗前培训和安全保障:用工单位应提供农民工岗前培训,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工地安全。
5.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解决劳动纠纷提供有效途径。
三、工资支付流程规范除了实名制管理外,工资支付流程的规范对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同样至关重要。
建议以下工资支付流程:1. 工资核算:用工单位应每月核算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第三章招聘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第十三条聘用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3、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第四章培训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第五章薪酬待遇第十七条工资结构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给员工个人;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一、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1 劳务承包管理制度总则1.1.1为加强对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规范劳务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建铁路某客运专线二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1.2本制度中所称劳务承包,是指在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前提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劳务任务以劳务承包形式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劳务企业;凡在本项目采用劳务承包从事各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活动均适用本制度;1.1.3劳务承包队伍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能力、相应资质等级、良好的信誉,严禁无资质、无施工能力的劳务承包队伍进行劳务作业;1.1.4各只有经公司本部各所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同班组依法签订劳务承包合同;1.1.5项目部和应将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纳入劳动用工管理范畴,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1.1.6严禁劳务承包班组将所承包的劳务任务再次转包;1.1.7对劳务承包班组所属的劳务企业资格评审把关不严,劳务承包班组管理出现较大问题的,对劳务承包班组在验工计价、付款等方面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分;管理职责1.2.1公司对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职责1.2.1.1按照公司劳务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1.2.1.2对管段内劳务企业名册进行审查;对不合格劳务企业派遣的劳务班组要求项目部限期清退;1.2.1.3负责提供统一的合同范本,负责指导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1.2.1.4指导项目部对劳务企业进行信誉评价以及其他与劳务承包班组管理有关的事项;1.2.2项目部管理职责1.2.2.1贯彻执行公司和公司有关劳务承包队伍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细则;1.2.2.2督促加强对劳务承包班组管理,检查劳务承包班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资格备案、年审、档案建立情况;建立管段内劳务承包企业档案,并对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环保工作实施监控;1.2.2.3协调各的劳务承包单价,统一标准,降低项目成本;1.2.3管理职责1.2.3.1负责从公司合格劳务承包企业名册中选择合格的劳务承包队伍,建立劳务承包班组档案,进行劳务承包企业资格备案、年审、评价,及时上报相关资料详见附表1,并对劳务班组进场机械及时统计详见附表2;1.2.3.2负责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及时处理合同纠纷;1.2.3.3将劳务承包班组的管理纳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范畴,对劳务承包班组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及环保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1.2.3.4劳务班组进场前必须先签定劳务承包合同;1.2.3.5劳务承包单价严格以局红线成本预算批复价为限价,各相同项目劳务单价要保持基本一致水平;1.2.3.6按合同规定进行劳务承包班组验工计价、提供材料和支付劳务价款,严禁超验或超付劳务款;1.2.3.7对施工中表现优异的劳务承包班组,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施工中表现不合格的劳务承包班组,要及时清退;管理机构各项目部及必须成立劳务承包管理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对劳务承包班组选定、单价确定、合同签署及施工等劳务承包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劳务承包企业备案和选择1.4.1各应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对劳务企业实行登记、评审和备案准入制度;1.4.2对首次进入公司施工的劳务企业,必须先评审,报项目部同意,并在公司办理资格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资格后才能从事劳务施工;1.4.3必须及时收集劳务承包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施工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法人委托书等与备案有关的资料;1.4.4对劳务承包企业评审备案从资质状况、工程经历和业绩、合作信誉、劳务工、资金实力、机械装备以及保证人和自有资产抵押等七方面进行考查;1.4.6已经取得备案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每年底项目部应按公司要求组织对劳务企业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取消其资格备案,取消其劳务资格;1.4.7根据平等、协商、同步的原则,劳务班组进场施工前必须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程的特点,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劳务班组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提出的各项条款,明确应该承担的责任;1.4.8对劳务班组进行管理,对施工工序、安全、质量、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做好每道工序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加强对劳务承包班组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施工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1.4.9必须经常性对劳务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在施工中做到“三不伤害”,并要及时向他们传达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劳务班组安全主管必须参加施工现场的有关安全会议,布置落实,做好现场的安全工作;在施工中不得以节省开支为由,削减劳务班组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特别是风险性较大的作业比如高空作业,其安全围护设施及劳务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全部到位;劳务承包合同管理1.5.1所有劳务承包必须做到先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进场施工;1.5.1劳务承包合同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不得与业主合同相抵触,优先采用公司的统一范本;1.5.2严禁给劳务班组配发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严禁班组以项目部或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5.3劳务承包合同形式要规范,条款要严谨,安全、质量、材料超耗等条款的责任要划分明确,协议中必须注明,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解决争议约定在公司法人住所地的法院;1.5.4劳务承包合同必须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其金额按各公司文件执行;1.5.5项目部和都应建立劳务合同台帐,及时将所签订的合同报公司合同部备案;1.5.6劳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都应视为不合格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与其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劳务资格:1.5.6.1因劳务班组的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1.5.6.2劳务班组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在限定整改的期限内不采取纠正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合同要求;1.5.6.3因劳务班组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延误工期、诉讼或仲裁案件以及其他影响危急我方信誉;对劳务班组的验工及拨款1.6.1验工依据:1.6.1.1依据公司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经过正常程序签署的劳务承包合同;1.6.1.2依据合同约定,劳务班组在现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1.6.2验工时间:各依据各自的工程特点,及各自的管理习惯自行决定;1.6.3验工单据的签署:1.6.3.1所有验工单据必须经队长、技术主管、核算员等相关人员签认,报项目部审批后方能生效;1.6.3.2项目部项目经理负领导责任;1.6.3.3核算员负责组织协调,负责按合同单价编制验工单,对验工累计数量、合同总价控制进行监控,并对相关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成本核算小组;1.6.3.4技术主管对验工的数量负责;1.6.3.5安质员负责审核并监控劳务班组的工作是否合格;1.6.3.5材料员负责提供,对劳务班组进行扣款的材料数量和总费用,并对其准确性负责;1.6.3.6机电人员负责按有关规定在水电、机械方面,对劳务班组进行扣款的数量及费用额度;1.6.3.7为减少纠纷,相关的扣款必须具有合同管理依据,而且手续要符合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扣款的现象发生;1.6.3.8项目部财务部负责监控相关扣款情况,并对相关扣款依据的合规性进行相应的规范;1.6.4劳务款的拨付1.6.4.1劳务款的拨付要严格遵循以验工为依据的原则;1.6.4.2劳务款的拨付要遵循集体审核的原则;1.6.4.3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款拨付,动态管理台帐;台帐中至少要显示本期验工额、开累验工额、开累付款、应扣款、本次应付款等项目,台帐要有和项目部验工、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并以此作为项目部进行劳务拨款的依据;劳务班组的监督管理1.7.1劳务班组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承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1.7.2劳务班组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承包给第三人;1.7.3劳务班组现场作业人员统一纳入管理,有关劳务用工合同、工资、技能等要求按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1.7.4劳务班组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1.7.5定期对劳务班组进行检查,劳务班组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工作,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整改;1.7.6劳务班组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1.7.7劳务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上级管理部门;对事故不得隐瞒和虚报,接受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和处理,执行安全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做好“四不放过”工作,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1.7.8严禁将任何单位工程的控制测量、试验检测等控制质量的工作交由劳务班组承担;1.7.9劳务班组不得从事看守炸药库、安全防护等安全性质特殊的工作;项目部应将劳务班组纳入管理体系,在各项管理职责中应明确相关人员负责对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附则1.8.1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1.8.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总则2.1.1为规范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部下属的、少数零散劳务用工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法令,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满足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合同条款规定,结合铁道部“三项治理活动”的有关规定和新建铁路某客运专线二标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1.2项目部必须将劳务用工的管理纳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畴,并依据有关部门政策、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工程施工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原则和条件2.2.1项目部在组织工程施工中必须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的管理;所有路基、桥梁等主体工程必须采用自身的基本职工队伍组建成专业化的作业队进行施工;在劳动力不足、确有缺口时,必须按照“先调剂,后招用”的原则在各自的公司内部先行调剂,确需从社会上吸收劳务用工时,必须经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各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办理有关的劳务用工手续;2.2.2项目部招收劳务工时,应通过各公司的内部劳务公司或在具有良好资信的劳务公司地方劳务基地中,按照“定点、定向、双向选择、专业合理配套、长期合作”的原则招收使用;专业技能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好、具有一年以上铁路工程施工经历、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工作为重点招收对象;2.2.3技术工人和劳务工根据工程施工需要从招收的劳务工中弹性配备;劳务工原则上仅限于施工生产一线,非生产性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劳务工;凡停工、待工的施工工点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劳务工;2.2.4劳务用工条件2.2.4.1轻体力劳动岗位年满18周岁以上,有毒有害、劳动强度达四级及其它禁忌岗位年满18周岁以上;2.2.4.2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企业岗前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岗位同时还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2.2.4.3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2.2.4.4持有居民身份证,符合劳动用工有关规定;2.2.4.5妇女禁忌岗位不得招用女工;2.2.4.6严禁使用童工;管理机构及职能2.3.1项目部和应分别成立由项目经理和队长为组长,班子成员及合同、工程、财务、机物、安质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的劳务资源管理小组,负责项目部和劳务资源管理具体事项的落实;2.3.2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劳务资源合同管理;负责审查劳务资源合同的内容,指导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等工作,并对劳务承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引进的劳务企业进行审查,严禁引进不合格劳务企业;督促检查及时为劳务企业办理准入资格备案、年审等手续;协助清理不合格劳务企业;2.3.3按照项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向公司提出用工计划,在公司的授权允许下,引进使用劳务资源;及时填报劳务企业准入资格备案、年审、评价的相关资料;监督检查劳务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将劳动用工合同复制备查;清退不合格劳务企业;负责人员的培训、考核、劳务工管理台帐等日常工作;劳务用工合同2.4.1使用劳务工,必须书面请示公司,待公司批复后,由合格的劳务企业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4.2项目部与均无权直接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4.3劳务用工合同格式统一按照公司规定范本及要求签订;格式见附件12.4.4劳务工已经和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求各劳务班组递交劳务合同复印件备案;2.4.5劳动用工合同要按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形式签订;劳务用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后确需留用的须重新签订合同;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简单劳动岗位一般不超过4年;2.4.6必须坚持先签劳动用工合同后上岗的原则;2.4.7劳务工的工资从其所在劳务班组工费中扣除,由各项目部财务部监督代发;2.4.8劳务用工合同内容劳务用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2.4.9劳务用工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应符合劳动法及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因施工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务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务工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2不履行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警告后仍不改正的;.3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4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矿工、消极怠工、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的;.6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受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调整或派遣的;.7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被公安机关收容、处罚的;劳务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被认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及上级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务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条款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劳务工管理2.5.1使用的劳务工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必须加强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绍政办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9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实施,2月中旬前完成。
二、考核对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三、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成立绍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组长由市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市考核小组主要组织实地检查,进行考核审议和考核情况汇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考核内容(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考核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纳入工作考核、组织日常巡查、落实上级督办案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落实各部门职责、分析无欠薪形势等情况,切实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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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防患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4〕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务工人员。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各县(市、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内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依职责范围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其中,对市区内的指导、检查、监督,由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照绍兴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完善管理网络、合同签订、记工考勤、
工资支付、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监督的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企业(包括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及民工工资管理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民工工资协调员,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劳动工资员。
形成企业与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
企业的分管领导、民工工资协调员名单应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部劳资员名单上报企业备案。
第六条企业应认真做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落实工作,建立督查制度,对项目部实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快速处理应急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及早、妥善处理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
在关键时段(春节、八月底学校开学前、农忙时节以及其他易发工资纠纷事件的时段),企业应深入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进行摸排、检查,并安排、筹措、储备有关资金,对有拖欠苗头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统一市场准入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建管发〔2005〕76号)规定,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
各县(市、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诚信度,对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
理。
第九条企业应对项目部的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手册》进行归档保存、以供备查。
第十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基础资料的记录、整理工作,并及时处理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制度》要求务工人员在进入工地务工前,项目部应代表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采用绍兴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制订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统一文本。
同时如实告知务工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务工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花名册制度》要求项目部应在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将务工人员的姓名、性别、户籍地、身份证号、进入工地时间等内容登记造册。
项目部应妥善保管务工人员花名册。
第十三条《考勤制度》要求劳资员按时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务工人员当月每天的出勤、缺勤、加班折合成工数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制度》要求劳资员按照考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价和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发放表,如实记
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应付数额、实付数额等情况,交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工资发放表经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项目部或企业职能部门指派专人并会同班组长,按工资发放表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务工人员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并由务工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收,劳资员负责监督工资发放,并签字确认,不能直接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人发放。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公示制度》要求项目部在施工现场设立防雨公告栏,将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在公告栏中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提供核查。
第十六条《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要求企业应在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将《手册》直接发至务工人员手中。
《手册》用于记录农民工劳动关系、出勤、劳动报酬、工资兑付等情况,作为农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也作为行政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劳动仲裁的依据。
项目部委托劳资员记录、审核务工人员的《手册》考勤情况。
《手册》的记录工作必须和《劳动用工五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同步进行,对每月记录的用工情况双方必须核对一至两次,劳资员和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将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
放表、《手册》在务工人员结清全部应付工资后交存总包企业。
第十八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双方约定结清务工人员剩余应得的工资。
1、个别务工人员确因特殊困难要求离开工地,在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常情况下,项目部应在与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之后5天内按约定结清其剩余应得的工资。
2、务工人员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项目部应在15天内按约定结清其剩余应得的工资。
3、务工人员在春节前提出支付工资要求时,项目部应在15天内按约定结清其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企业工资协调员、项目部劳资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同时公布当地建筑业管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工会维权电话。
务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工程项目部、企业反映,要求予以纠正: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3、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在本人因实际原因提出离开工地、关键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一次性结清务工人员剩余应得工资的;
5、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当企业与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务工人员须凭本人《手册》向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投诉。
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情况后,应快速、妥善处理。
务工人员在投诉过程中不能提供《手册》凭据,同一工程如出现两次以上该现象,且责任在企业,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务工人员亦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实行《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及所属项目部该两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企业有关人员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或恶意敲诈勒索的行为,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曝光,与企业的各项考核、信用评估等工作直接挂钩;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将按程序移交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招投标业务、暂缓办理企业资质升级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停止招投标业务、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