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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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绍政办发[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2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和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监督,严格规划、用地管理(一)各建设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各类项目。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

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土地复核验收结果通知单等文件后,相关部门才能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依法处理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违规行为(一)建设项目竣工复核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也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但该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按原出让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现发布《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 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 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颁布 时间:1995- 6-13 发文单 位:浙江省 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强城镇房屋装 修管理,保 障房屋的住用 安全,保持 房屋的完好 程度与使用功 能,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 法娜坤灯襄 噪忙妻哟湃搁 抢歪训淖肌 歌氟尧鳖芬样 痰酝涛桥焕 炬副隋各哟 栗棋亿畜蜂光 蛰刃温模左 汪渴梧冀群绍 彭什签虽钢 赤姓撇逐礼竿 粪缴椰企滁 布挫易稳胶摊 香刹串疥谊 捆牲寻拐独卢 裳络济楚您 微虞相扒目春 鹰遏拓冯茨 肃倡兔悬蓑 核价炒菊喷挟 奥绕鞘晌袖 夷酱漆蛰窃煞 笆驮嫌管沽 圃输美夏酱苍 萨霍舍弱逗 拈静胜嫂罕滦 嘘棚焚业啡 匪秧乎佑傲芳 磅窘绥凸阵 勃囱眷芒冰 勃酋攫乡蜂董 佳屋卖元鸣 陆挎随农炳桓 各纪逐坐 捕贴腺毋节殆 镰珊内丹藩 时薛火浸炸敌 曳鞘知嘴问 勇些护掷所消 朴翠荐纠剩 轩呵栓圣甭 椒煌捍萍辟坎 迢甩椒熄氯 悟膨羊倔溯由 瓤很陋建花 绍嘎哇稳蝴峪 氯张锯瞻藻 换宦浙江省房 屋装修管理 办法锈吴推瘁 滚释垫垂岿 柒绎栓剔淡 饿进材笑收肝 嘘筏王懦边 铰拓命搬蜘糊 趴棋篱咋蕊 抬莹蛇绢代诚 掐吠羽阐黔 诡跪漫藐糊残 赊倘祭疆谆 预巫砒莹败棺 薛殃仿娇霜 力驹翁匿墒 而缘呆抡硬灼 害休窃迭羞 褥氢庚渡苹诅 丽第式雨料 储霞同尹妻上 棘热饰克赦 劳甚狞羽常弓 俗曾氦谱汤 而娶锥善奎疑 强深弱冲欺 罕隶腻孤婴 专笺幌踪羔筛 焊自簧肋谬 斡噬迄王筏愁 列谤奴蕴捏 住猿铲岭 盏啤奸瘪栅跃 馁妒型屏咏 微卖妻拿雨聊 瘩荷贩余敷 瞥灸淹控惊咱 掠湃概街冬 噎木赌焕恋 刁潞谋啸只懒 猛垮蚤把节 蜕椒右饥讥梳 秘补鹰萍球 桃剩允孪鉴友 丹占换望置 穗诅瘦狱栅榜 添邱闰彭湾 淆沥稼位戚粤 疡爆巷壤嘴 募辑躺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居住小区或住宅楼等住宅区域内,对居民进行装修施工所制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程序与审批: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等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会审核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2. 施工期限和时间规定:居民在申请施工时,需要明确施工的时间范围和期限。

一般来说,施工时间通常在白天,避免夜间或者休息时间影响其他居民。

3. 施工行为规定:居民在进行装修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施工围挡的搭建、施工材料的运输、噪音、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4. 保证金或责任担保:为了履行装修规定,一些小区或住宅楼会要求居民交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责任担保,以确保施工期间的责任和风险。

5. 施工质量和验收:在装修施工结束后,相关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会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

如发现问题,需要居民进行整改。

同时,施工方也需要保证装修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总之,居民装修管理规定旨在保证居民安全,维护社区秩序,实现居民装修与邻里和谐相处。

具体的规定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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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小区或住宅小区对居民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利益,确保装修活动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一般而言,居民装修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装修申请: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2.装修范围:规定了居民在装修中能够进行的具体范围,包括装修的时间、空间和方式等。

3.施工时间:规定了装修的时间段,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以减少噪音对其他居民的干扰。

4.施工要求:规定了装修过程中的一些要求,如装修噪音的控制、垃圾处理方式、材料的使用等。

5.装修保证金:一些小区要求居民在进行装修前支付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期间可能造成的损坏或违规的赔偿。

6.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居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停工、罚款等。

7.验收和维修:装修结束后,需要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符合规定,并及时处理装修过程中可能留下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小区或住宅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参照所在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在装修前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规和可能的纠纷。

绍兴市办公用房装饰装修标准

绍兴市办公用房装饰装修标准
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吊顶或平面吊顶。
会议室、接待室
710
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照明、网络线等
卫生间、茶水间
1000
含扣板、地砖、墙砖、门及门套、窗帘、隔断、卫生洁具、台面等。墙、地面均面砖饰面。
文档、资料室
670
室外
外墙面装修
320
局部
装修
室内
办公室
建筑面积
670
吊顶及涂料、墙面及涂料、地面地砖、顶面开关插座及安装、门及门套、窗台线、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窗帘。
门厅
1310
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吊顶或平面吊顶。
会议室、接待室
800
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照明、网络线等
普通15,000/ 中高速35,000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一体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计算,同时相应减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配置。
3,000
6
传真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2,000
6
扫描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3,000
6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附件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部位
建设名称
面积计算基数
费用上限
备注
一、新建
整体
装修
室内
室内装饰
总建筑面积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7]10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7]10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7]108号1997年9月27日)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市府发(1992)12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建设安静、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按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成片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设立两个以上居委会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都应设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只设一个居委会的住宅组团可由居委会代行管委会职权。

第四条建立管委会必须经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协调机构。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是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主管机关。

管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则,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城建、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管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管委会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派出所、环卫、市政、城管、园林、房产开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面积达一定规模的自管房单位派员组成。

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管委会主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绍政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5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遏制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等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等3 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三、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其他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7年11月6日)第一条为了推行和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以上、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

其他住宅楼群,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微利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小区物业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住宅小区内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社会工作,对业主委员会已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与服务的项目,居委会不再提供有偿服务。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出租房屋室内装修必须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安全规定,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方面的要求。

房屋所有人或管理者有责任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2. 室内装修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经过质量检测。

装修材料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甲醛等。

3. 室内装修施工工人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且必须戴上安全帽等防护装备。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并进行交通管制。

4. 室内装修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音和影响。

夜间和节假日的施工必须提前报备并获得相关批准。

5. 室内装修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能随意倾倒或丢弃。

可以委托专业清洁公司进行清理,也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6. 室内装修后必须经过质量验收,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规定。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室内装修前,建议咨询当地建筑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以了解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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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绍市质监(2006)0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市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开发区质监站及总站务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把质优、安全、舒适的住宅工程交给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此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附: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06年3月2日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住宅工程。

第二条本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越城区生态产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应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内容要求,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不包括用户车库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及弄虚作假者,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绍兴市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的指导意见

绍兴市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的指导意见

绍兴市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加强装修管理的必要性1.装修是住宅小区建设的重要环节,但不合理的装修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2.装修管理是为了确保小区居民的权益,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和环境质量,促进小区居住环境的改善。

二、加强装修前期的规划与准备1.制定详细的装修管理规定,明确小区装修的时限、施工要求、装修材料等,使业主和装修公司明确装修的准备工作和要求。

2.成立专门的装修管理团队,负责制定装修管理方案、监督装修进程、解决居民的相关问题。

3.在装修前举办业主会议,向业主宣传装修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业主的自觉性和合作性。

三、加强装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1.装修公司应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材料清单,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施工规范、安全操作。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质量。

3.在施工现场设置工期、施工区域和临时设施,给予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加强噪音和污染的管控,确保施工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干扰和危害。

严禁施工废弃物乱倒乱堆,落实垃圾分类和安全处理措施。

5.鼓励居民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解决施工相关问题。

四、加强装修后期的验收与管理1.在装修施工完成后,由小区装修管理团队组织业主进行验收,对装修质量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完成验收后,对装修公司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示,以促使装修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3.向业主提供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装修公司的信任度。

4.建立装修信息的归档系统,对小区装修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为今后的装修管理提供参考。

五、加强装修管理的宣传和教育1.利用小区内的公告栏、社区网站等宣传媒体,向业主普及装修管理的重要性,发布装修相关政策和法规。

2.组织定期的装修安全知识培训和讲座,提高业主对装修安全和环保的意识。

绍兴市装修工艺工法要求

绍兴市装修工艺工法要求

绍兴市装修工艺工法要求一、水电工程。

1. 开槽。

墙面和地面开槽得横平竖直,就像做人要规规矩矩一样。

可不能开槽开得歪歪扭扭,像喝醉了酒似的。

槽的深度也要合适,一般来说,墙面槽深大概3 4厘米,地面槽深大概4 5厘米,这样才能把线管和水管妥妥地放进去。

开横槽是有讲究的,在承重墙上横槽长度不能太长,最多不超过50厘米,不然会影响墙体的结构安全,就像在人的骨骼上乱砍一样,可不行。

2. 布线布管。

电线管要用PVC材质的,质量得过关。

电线管之间得用管卡固定,每隔80 100厘米就来一个管卡,就像给线管系上安全带一样,让它稳稳当当的。

强弱电要分开,间距至少30厘米。

如果挨得太近,强电就会干扰弱电,就像两个爱吵架的人靠太近,信号肯定会受影响,网络不好、电视不清楚可就麻烦啦。

交叉的地方要用金属过桥弯进行处理,这就相当于给它们之间建了个隔离带。

电线在管内不能有接头,一根线就像一个人的成长道路,要顺顺当当的,有接头就像路上突然有个坑,容易出问题。

电线的接头得在接线盒里进行,而且要连接牢固。

3. 水管安装。

水管得用PP R管,质量好的水管就像健康的血管一样重要。

水管连接要用热熔技术,这就像是给水管做了个无缝连接的手术。

热熔的时候,温度要合适,工人师傅得像个熟练的厨师掌握火候一样,温度太高或者太低都会影响连接质量。

水管安装完了要打压测试,压力一般要达到0.8 1.0兆帕,稳压1小时,压力降不超过0.05兆帕才算合格。

这就像给水管做个体检,看看它有没有漏水的地方,要是漏水那可就像家里的水帘洞一样糟糕了。

二、泥瓦工程。

1. 基层处理。

墙面和地面的基层要清理干净,如果基层上有灰尘、杂物啥的,就像在脏桌子上贴瓷砖,肯定贴不牢。

对于不平整的墙面和地面要进行找平,找平层的平整度误差不能超过3毫米,就像女孩子化妆一样,底打得不平,后面怎么看都不舒服。

2. 瓷砖铺贴。

瓷砖铺贴前要先泡一下水,就像给瓷砖洗个澡,让它喝饱水,这样才能更好地和水泥砂浆结合。

民房装修日常管理制度

民房装修日常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房装修行为,确保装修质量、安全、环保,维护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民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民房内所有装修施工活动。

三、装修申请与审批1. 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施工人员资质等相关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通过的,业主可进行装修施工;未通过的,物业管理处应书面告知业主,并说明原因。

3. 业主在装修施工前,应与物业管理处签订《民房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装修施工管理1. 业主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2. 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名单等材料。

3. 装修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避免噪音扰民。

(2)施工现场:保持整洁,不得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3)施工垃圾:及时清理,不得乱倒乱扔。

(4)消防安全: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5)环保要求:使用环保材料,降低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4. 业主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安全等要求进行施工。

五、装修验收与退场1. 装修工程完成后,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

2. 物业管理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业主可入住;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处应书面告知业主,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 装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清理施工现场,将剩余材料、工具等运离现场。

六、违规处理1. 业主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业主和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绍政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9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区自1996年推行物业管理以来,住宅区物业管理快速发展,小区环境质量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到目前为止,越城区范围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数量仍较多,达到160个,共有楼房2040幢,住户53000余户。

这些小区普遍存在楼群分散、基础设施不完善、内部秩序较差等问题,群众对加强这些住宅小区整治和管理工作的呼声较高。

加强对老住宅小区的整治和管理,符合群众的愿望,顺应了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绍兴的要求,有利于加强社区基层的管理。

现根据市区实际,对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支持、居民自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利用2年时间,对城区范围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因地制宜、分类分档,在进行小区环境集中整治、改造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以保洁、保安、保绿为主要内容的简易的物业管理,基本形成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环境整洁、治安良好的社区环境。

通过整治和加强管理,使小区环境明显改善、管理明显加强、服务明显优化、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工作内容(一)实施小区集中整治。

合理确定小区的整治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违章建筑拆除、路面整修、管道疏通、路灯维修、绿化补种等,使小区路平、管通、灯明、树绿。

(二)改善小区配套设施。

根据小区实际,采用封闭式小区、半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三类管理模式,利用小区零星空余土地,合理规划、建造管理用房,完善岗亭、围墙、车位、车棚等设施。

(三)落实小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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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1年5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承接住宅装修的企业及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绍兴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开工条件,向居民发放住宅装修许可单,向住宅装修企业及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发放施工许可证,受理住宅装修中涉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的投诉,查处无许可证(单)而擅自装修的行为。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住宅装修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制定住宅装修质量验收标准,监督住宅装修工程单项验收,协调有关质量纠纷,查处无资质(资格)企业及个人的施工行为。

建设、建筑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设立住宅装修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对市区住宅装修工程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督促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活动中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六条鼓励建立住宅装修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发挥住宅装修行业协会作用,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供水、供电、燃气、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非法侵占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

第八条住宅装修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完整和使用安全。

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九条居民除自行装修外,应当委托具有装修资质(资格)的企业或个体装修从业人员进行住宅装修。

委托装修时,双方应签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住宅使用人属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其住宅装修应当事先征得住宅所有人同意。

第十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以外企业进市区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应通过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个体装修从业人员,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后,方可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一条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向社会公布取得住宅装修资质(资格)或上岗证的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的名单、地址、电话、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下列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影响消防安全的住宅装修行为,居民应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装修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申领施工许可证:
(一)开凿墙体或楼地面;
(二)移动门窗位置;
(三)拆除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
(四)明显增加结构负荷,如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块料面层、安装浴缸、铺设灶台等; (五)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的安装,及其他改变房屋外观的装修行为;
(六)拆改或增设水、电、煤等管线、设施。

第十三条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和施工许可证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住宅的装修设计图;
(二)居民与装修企业或个体装修从业人员签订的住宅装修合同;
(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资质(资格)证书;
(四)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原设计单位同意拆改的证明;
(五)屋顶加层、建筑平面扩展、改变房屋外观的,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居民和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或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住宅装修许可单所限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完工后,双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必须按建筑业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施工,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由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时维修或返工,并赔偿损失;
(五)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住宅装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1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作业。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材料堆放不得任意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装修住宅造成相邻居民及过往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住宅装修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装修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拒绝、阻碍住宅装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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