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办法2011.6.8
抗旱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抗旱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应对干旱灾害,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抗旱井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抗旱井建设第三条建设原则抗旱井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程序1. 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抗旱井建设规划;2. 按照规划,由水利部门或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抗旱井设计;3.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抗旱井管理第五条管理责任1.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抗旱井的管理工作;2. 水利部门负责抗旱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3.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水户共同参与抗旱井的管理。
第六条管理措施1. 制定抗旱井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2. 建立抗旱井档案,记录建设、使用、维护等情况;3. 定期对抗旱井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4. 加强抗旱井用水管理,合理分配用水指标。
第四章抗旱井使用第七条用水原则1. 优先保障农业生产用水;2. 确保人畜饮水安全;3. 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第八条用水管理1. 水利部门负责抗旱井用水调度;2. 用水户应按照用水指标,合理使用抗旱井水资源;3. 严禁非法取水、浪费水资源。
第五章抗旱井维护第九条维护责任1. 水利部门负责抗旱井的日常维护;2. 用水户负责抗旱井的日常保养。
第十条维护措施1. 定期对抗旱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2. 加强抗旱井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3. 加强抗旱井用水管理,防止水污染。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经费保障抗旱井建设、管理和维护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监督与考核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抗旱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造成抗旱井损坏、浪费水资源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抗旱服务队建设及发展对策探讨
1 抗 旱服 务 队建设 是一 项成 功 的改革
遇到 的困难 , 分发挥 了抗 旱减 灾 突击 队 的作用 。 充
2 存 在 问题
运城 市 干旱灾 害频繁 发生 , 针对 旱情 , 山西省 每年 郜安排大 量抗旱 资金 用 以抗 旱减 灾 ,发挥 了很 大的抗 旱减 灾作 用 。 18 95年省 财政厅 、 防汛 抗旱 指 挥部 决 省
作制抗旱工程为主 , 以科技服务为主 , 通过更大程度 地满足市场需求 , 努力使抗旱服务队建设迈上一个新 台阶 。 31 立 足本 职 , 好抗 旱服 务 . 搞
311 成立 抗旱 服务 分 队 .. 作 为 县级 抗旱 服 务 队 ,无论 是 设 备还 是 人力 , 都
其中供水工程 9 。抗旱服务队基本做 到了打井 、 处 维 修 配套 、 资供 应 、 备安 装 、 术 咨询 和 管理 一 条 龙 物 设 技 服 务 。随着 抗旱 服 务 队 的不 断发 展 , 旱服 务 的范 围 抗 也越来越广 , 由出租机泵 、 带机作业 , 发展到从开发水 源到浇地管理的一条龙作业 , 到了抗旱服务与农 田 做 水利建设节水灌溉 、解决人畜饮水 困难等 的有机结 合, 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浇地 能力到 目前达 到每天 20h 0 m ,每年打修 机井 2 6眼 ,维 修机 泵 5 10 2台( )解 决 63 人 、1 0 套 , .6万 . 头大 牲 畜 的饮 水 5万
关于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的思考
为 抗旱 服务 组织 的 建设和 发展 积 累 了经验 。
2 0 1 3 年 伏 旱 过后 , 国家 防 办通 过 到 湖北 、 湖南、 江 西
3省 进 行 抗 旱 服 务 组 织 调 研 , 察 看 了部 分 市 、 县 抗 旱 服 务队的建设管理情 况 , 与省 、 市、 县 水 利 部 门 以及 抗 旱 服务 队的 同志 进 行 了座 谈 和 交 流 。 各地 对 中央 的补 助政
和 抗 旱 设备 维 修 养护 费 用 纳 入本 级 财政 预 算 进 行补 助 。
地 方 财政 配 套 与补 助 落 实 情 况应 作 为 中央 财政 继 续 支 持 的重 要 参 考 指 标 。 各省在安排抗旱经费时 , 对 县级 抗
策 十 分欢 迎 , 对 抗 旱 服务 队 发挥 的作 用 十分 肯 定 , 但 也
的 机泵 管 带 、 发 电动力设 备 和打 井机具 , 但与 所承 担 的抗
旱任务相 比, 这些设备还远远不足。 2 0 1 3 年 湖 南 大 旱 期 间, 给旱 区群众 的送水 任务极 为繁 重 , 渠道 、 山塘 清淤 工程 量 很大 , 抗旱 服务 队送 水 车辆 和清 淤设 备严 重 不足 , 一 些
谈 了一 些 困难 和 问题 , 对 队伍 的 发展 提 出了 好 的想 法 和 意见, 归 纳 起 来 主 要 有 县 级 抗 旱 队伍 的设 备 配 置 、 运 行 管 理 以及 抗旱 服 务 组织 体 系 建设 等 方面 。
旱服 务 队进 行 专 项 补助 。 对 于 地方 财 政 配 套 不到 位 的地
2 0 1 1年 以 来 , 中央 财 政 按 每 队 2 0 0万 元 补 助 标 准 , 支持全 国 2 1 4 4 支 县 级 抗 旱 服 务 队购 置 抗 旱 设备 , 极 大 地 提升 了县 级 抗旱 服 务 队的 整 体 实力 。 2 0 1 3 年 抗御 南 方 地 区 高温 伏 旱 过程 中 , 旱 区 各地 积 极 出动 抗 旱 服 务 队深 入 田间 地 头 , 打井取水、 流动浇地 、 拉水送水 , 为 早 区群
县级防汛抗旱工作预案
一、总则1.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自然灾害损失,提高我县防汛抗旱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2.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3.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防汛抗旱工作内容1. 预防工作(1)加强气象监测,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等信息。
(2)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3)完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4)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2. 防汛工作(1)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堤防、水库、涵闸等工程的巡查和维护。
(3)落实防汛物资储备,确保应急需要。
(4)组织抢险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抗旱工作(1)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提高抗旱能力。
(2)科学调度水资源,确保农业用水需求。
(3)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4)开展抗旱救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四、应急响应1. 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
3.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2.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3. 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4. 技术保障:加强科技支撑,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全国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
目前 , 全 国 已基 本 建 成 了 以县 级 抗 旱 服 务 队为 龙
1引 言
受特 定 的 自然 地 理及 气候 条 件 影 响 , 我 国 是 世界 上 受 干 旱 灾 害 影 响最 严 重 的 国家 之 一 。 特 别是 2 1 世 纪 以
来, 我 国干 旱 灾 害多 发 频 发 重 发 , 如2 0 0 0~2 0 0 1 年 全 国
头, 以 乡镇 抗 旱 服 务 分 队 为 依 托 , 以村 级 农 民抗 旱 协 会 和 抗 旱 专 业 户为 基 础 的社 会 化 抗 旱 服务 网络 。 全 国各 级
抗旱服务 队1 1 6 5 0 支, 其 中省 级 3 0支 、 市级 1 1 6支 、 县 级 2 3 3 8支 ( 其 中列入 全 国抗 旱规 划 范 围的 2 1 4 4支 ) 、 乡 镇
修、 租赁 抗旱设 备 1 5 0 多万 台 ( 套) , 解决 了 5 4 4 5 万 人( 次) 因旱 饮水 困难 , 完成 抗 旱浇 地 面积 2 . 0 亿亩( 次) , 挽 回粮 食损失超 过 1 2 0 亿k g, 抗 旱减 灾效益超 过 2 0 0 亿元 。
抗 旱 服 务 组 织 的综 合 抗 旱能 力 。 为 了加 强全 国抗 旱 服 务 组 织建设管理 工作 , 2 0 1 1 年 1 2月 2日, 国 家 防总 、 财 政 部 联 合 召 开 加 强抗 旱 服务 组 织 建 设 管理 工 作 视 频会 议 , 对 今 后一 个 时 期 加 强 抗 旱 服 务 组 织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四川省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四川省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财政厅、水电厅、1994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抗旱服务体系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抗旱工作的规范化,促进抗旱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设在水利部门的抗旱服务组织,以防旱抗旱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抗旱服务为主,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
第二章抗旱服务组织的建立第四条各级水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建立抗旱服务组织的规划方案。
第五条各县(市、区)申请建立抗旱服务组织,由县水电、财政局提出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同意,报市(地、州)水电、财政局审查,择优向省水电、财政厅推荐。
第六条基层抗旱服务队由县(市、区)为主体组建,受县及县以上水行政部门领导。
第七条申报建立抗旱服务队的内容包括:1.组建形式(县队或片区队个数及人员组成);2.开展的服务项目;3.设备选型、购置计划;4.效益测算(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
第八条已建抗旱服务组织的县(市、区)需扩大规模的,仍按第四条至第七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抗旱服务队要积极开展防旱抗旱工作,做好服务效益的统计及汇报。
省上将按“四川省防冒抗旱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抗旱服务队的管理第十条抗旱服务队一般不新增人员编制,其队长、会计、出纳、保管人员从水电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
其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抗旱服务队的机具设备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产权属县一级水利部门。
抗旱服务站规章制度
抗旱服务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抗旱服务站管理,维护正常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抗旱服务站是指为抗击水灾、干旱等自然灾害,在适当的场所集中开展救济、救灾工作的临时性服务场所。
第三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服务站的正常秩序,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包括站长、副站长、保安等。
第二章抗旱服务站的基本任务第五条抗旱服务站的基本任务是为受灾群众提供食宿、医疗、救援等必要的救灾服务。
第六条抗旱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救灾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救灾工作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人员管理、卫生清洁、食品卫生等工作,确保服务站的环境卫生。
第三章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与服务第八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站点的规划布置、人员配置等工作,确保服务站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抗旱服务站工作制度,确保服务站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违反服务站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对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
第十二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组织受灾群众的饮食,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需求。
第四章抗旱服务站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范,确保服务站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服务站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服务站的卫生清洁。
第十六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服务站的安全规定,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
第五章抗旱服务站的服务质量第十八条抗旱服务站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对受灾群众的宣传工作,确保他们了解服务站的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抗旱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受灾群众的满意度。
抗旱工作管理制度
抗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抗旱工作,提高干旱地区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抗旱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行政部门、业务单位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以及涉及水资源管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综合防治、重视预防、科学调度、区域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抗旱工作领导机制、组织机构、责任制度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第五条水利行政部门、业务单位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和信息发布,提高水文观测网络建设和水文信息化水平,及时准确掌握水情动态,提高干旱预警预报准确度和灾情评估能力。
第六条抗旱工作根据干旱情况,采取紧急调度、水资源调配、人工增雨等应急措施,防治干旱灾害。
第七条抗旱工作要加强科研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抗旱作物和耐旱品种。
第二章干旱预警和监测第八条各级水利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机制,开展水情、气象、土壤、植被等监测,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
第九条水利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水情监测和预报精度,并及时向干旱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加强水情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和方式,做好市场供应调节,预防干旱对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抗旱措施第十一条各级水利行政部门根据干旱情况制定应急预案,落实抗旱措施,确保安全供水和生产用水。
第十二条对干旱地区的水资源进行紧急调度和调配,保障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
第十三条采取增雨和云雾增加措施,提高水资源有效利用,调节降水分布。
第十四条积极利用灌溉、生态保水等技术手段,提高作物适应干旱的能力。
第十五条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四章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第十六条各级水利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抗旱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抗旱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抗旱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抗旱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抗旱工作责任。
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职责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我县可能发生的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明确了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职责,确保各级部门在应对自然灾害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2)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组织召开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协调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
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1)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2)负责收集、整理、分析防汛抗旱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发布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3.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负责制定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4)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本辖区防汛抗旱信息,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1. 预防预警信息(1)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2)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等监测预警工作,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预防预警行动(1)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旱能力。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汛抗旱意识。
3. 预警支持系统(1)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预警支持系统,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预警系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应急响应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1)根据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9.08•【文号】财农[2011]32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适应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2004年制定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水利部二○一一年九月八日附件: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
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第五条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水利抗旱项目制度范文模板
水利抗旱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抗旱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的水利抗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确保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给予支持。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等因素。
第七条初步设计应根据可行性研究结论,明确项目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应细化初步设计内容,明确各部位工程的设计细节和施工要求。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实施第九条项目审批分为可行性研究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条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投资预算和资金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六条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应定期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xx市抗旱服务队管理办法
XX市抗旱服务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抗旱服务功能,实现防旱抗旱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抗旱资金的使用效益,延长抗旱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促进防旱抗旱事业的发展,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县级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办法》[国讯( )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并制定优惠政策,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抗旱服务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防旱抗旱减灾服务,特别是为粮食生产提供防灾减灾服务,并以抗旱为主,积极开展抗旱减灾服务。
第四条各抗旱服务队应当建立和完善抗旱社会化服务机制,从人员、技术、资金投入上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积极引导、扶持单位和个人兴办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级组建抗旱服务队或抗旱服务中心站;乡(镇)组建抗旱服务站。
第七条乡(镇)建立抗旱服务站或跨乡(镇)的抗旱服务片站,以市为主体组建抗旱服务队。
第八条已建抗旱服务组织需扩大规模或有其他变动的,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和保护抗旱水源及抗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抗旱用水、破坏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预防减灾措施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和抗旱工作需要,编制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在抗旱预案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土壤墒情等信息划定出干旱等级,明确不同干旱等级的抗旱目标、任务、应急抗旱措施和实施方案,确定应急抗旱水源的管理、使用、调配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抗旱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
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水利(水电)局、防汛抗旱指挥部:自1996年颁发《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有利推动了抗旱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做好抗旱减灾工作做出了贡献。
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服务、经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目前,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大局,按照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推动抗旱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正式印发《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抗旱服务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做好抗旱减灾工作,服务于我国农业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和《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抗旱服务组织是改革特大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
第三条抗旱服务组织以抗旱减灾为宗旨,为农牧民提供有偿、优质的抗旱服务。
要围绕抗旱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增强服务功能。
第四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资金上给予扶持,加强引导和服务工作,推动抗旱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讲求实效、量力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广大易旱地区的抗旱服务组织。
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物资管理
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物资管理摘要:抗旱服务组织是我省抗旱减灾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分析了全省抗旱服务组织当前存在的要紧问题,提出了抗旱服务组织与物资治理建设的计策和措施,供参考。
关键词:抗旱减灾;抗旱服务组织;物资治理;安徽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进展、各行业用水量急剧增长、极端天气事件不断增多,洪涝灾难出现频次增加的态势,旱灾的阻碍范畴扩大,对安徽省可连续进展带来不利阻碍。
强化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物资治理,不仅是促进抗旱服务组织可连续进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提升应急抗旱能力、保证群众饮水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必定要求,对提升应对洪涝风险能力与水平,保证社会稳固和经济进展具有重要作用。
1差不多情形目前安徽省有县级以上抗旱服务队111个,其中省级抗旱服务队3个,市级抗旱服务队5个,县级103个。
累计形成固定资产约3.5亿元,拥有仓储面积7万余m2,打井洗井设备288台套,移动灌溉设备约1.3万台套,应急拉水车100余辆,发电和动力设备1400多台套,其它设备3000多台套,抗旱浇地能力达到5333hm2/d。
此外,各地还成立了专门多兼具抗旱服务功能的民间社会化服务组织,诸如水利专业灌溉合作组织、承包大户、农场主等。
通过多年的建设,差不多完成全省各市、县区抗旱服务队的组建工作,初步构建了全省抗旱服务组织的总体框架,形成了以县级抗旱服务队为骨干,省、市、乡及民间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为补充的网络体系。
2当前存在的要紧问题2.1运行治理不规范基层抗旱服务组织整体素养不高,抗旱设备和人员配置不足,服务范畴和能力有限。
平常受重视不够,投入少、规模小、抗旱能力弱,与承担的抗旱减灾任务不相适应。
多数基层抗旱服务组织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规章治理制度,缺乏明白技术、会治理的复合型人才。
需建章立制包括岗位责任制、设备物资治理方法、设备租赁治理方法、固定资产治理制度等,推动抗旱服务组织正规化、规范化。
2.2运行机制缺乏活力基层抗旱服务组织的机构定性和人员定编上差距大,有全额、差额与自收自支三类。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指《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的抗旱应急备用井和引调提水工程。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部商财政部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定额补助”的原则,分年度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及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二)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与各省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应按照相关建设程序,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前期经费,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编制本地区省级年度实施方案。
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当年度具体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地方资金落实等情况合理安排,并于中央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项目县级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抗旱服务队工作方案
抗旱服务队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全球范围内干旱现象加剧,给农业、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干旱,提高抗旱能力,抗旱服务队成立并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我们的目标是提供高效、专业的抗旱服务,帮助农民和社区应对干旱,保障农作物正常生长、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居民的水资源供应。
二、工作内容1. 监测干旱情况:- 研究和掌握干旱指标,对地区的干旱程度进行实时监测。
- 定期发布干旱预警,提醒农民和社区注意干旱风险。
2. 提供抗旱技术支持:- 就农作物品种选择、灌溉技术、土壤保水保肥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
- 开展培训和示范,提高农民的抗旱技术和管理水平。
3. 管理水资源:- 协调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农田灌溉用水与居民生活用水的供需平衡。
- 推广水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的技术方法,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4. 建设抗旱基础设施:- 筹备并建设抗旱设施,如蓄水池、防渗井等,增加农田灌溉的水源和供水量。
- 维护和管理抗旱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
5. 宣传和教育:- 进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抗旱知识和应对干旱的认知。
- 制作宣传资料,发布抗旱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广大农民和社区进行教育。
三、工作流程1. 收集干旱监测数据和信息;2. 分析干旱程度,制定相应的抗旱对策;3. 提供抗旱技术支持和管理建议;4. 协调水资源分配和节约使用;5. 规划、建设和维护抗旱基础设施;6. 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抗旱意识。
四、工作成果评估1. 定期进行抗旱工作评估,检查工作是否按照计划进行;2. 收集用户反馈和满意度调查,改进工作的不足之处;3. 通过监测指标和数据分析,评估工作对抗旱效果的影响。
五、风险与对策1. 人力不足:增加人员招聘和培训,提高抗旱服务队的专业能力。
2. 资金不足:争取政府和社会资助,寻找合适的项目合作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技术不先进:与相关科研机构合作,持续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抗旱技术。
抗旱应急管理制度
抗旱应急管理制度一、抗旱应急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根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民生活和生产带来的影响。
(二)科学防范原则。
制定和完善抗旱应急管理制度,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抗旱灾害监测预警、应对措施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抗旱应对的科学性和效果。
(三)统一指挥原则。
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各级政府及时调动一切抗旱资源,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抗旱应急管理合力。
(四)依法管理原则。
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沙漠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荒漠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置抗旱应急事件。
(五)预防为主原则。
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要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大力推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加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提高干旱抗灾能力。
二、抗旱应急管理制度的组成要素(一)抗旱应急预警制度。
建立健全干旱监测预警网络,完善监测预警手段,及早发现干旱迹象,全面评估干旱灾害的风险和影响,预警预报干旱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干旱灾害的应对和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二)抗旱应急响应制度。
明确抗旱应急响应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划分应急响应级别,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协调各方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抗旱救灾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抗旱救灾保障制度,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加大灾后重建力度,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降低灾害损失,保障受灾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
(四)抗旱社会协同机制。
积极开展抗旱灾害宣传教育,号召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救助机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五)抗旱灾害风险管理和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抗旱灾害风险管理和评估体系,加强对抗旱灾害潜在风险的评估和监测,提高政府和社会全面抗旱能力和水平。
三、抗旱应急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一)健全抗旱监测预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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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办法2011.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设备购置补助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200个县级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抗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抗旱服务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县级水利部门组建并管理的抗旱服务机构。
第三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加强抗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发展机制,为旱区群众提供优质应急抗旱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政策上给予扶持,业务上加强指导,促进抗旱服务队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备购置
第五条中央财政一次性安排特大抗旱补助费4亿元,按照每县补助200万元的标准,支持旱情严重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200个县级抗旱服务队购置抗旱设备,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第六条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购置抗旱应急拉水车、打井洗井设备、移动灌溉设备、输水软管、简易净水设备、清淤设备、发电和动力设备等抗旱设备。
第七条县级抗旱服务队的抗旱设备购置方案,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部门提出,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
第八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设备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上报所在省、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水利部门。
各省抗旱服务队设备购置任务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和抗旱设备购置情况专题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抗旱设备购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有关省、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财政、水利部门要对采购过程和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中央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购置。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建立健全抗旱设备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维修、养护等管理制度,所有抗旱设备都要建档造册、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抗旱设备要专业管理,保证设备的良好性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章任务职责
第十三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根据本县抗旱预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抗旱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及时为旱区因旱饮水困难群众提供拉水送水服务,实施抗旱应急浇地。
第十五条主动为群众提供抗旱设备、物资的维修、租赁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组织推广应用抗旱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抗旱服务需要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如工作场所、抗旱设备及仓储库房等。
第十九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利用自身的条件和优势,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促管理,努力实现自我维持、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计划,开展实地演练,不断提高抗旱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操作人员需培训后上岗,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抗旱服务队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抗旱服务队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进行抗旱设备的更新改造,维持抗旱服务队的长效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水利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尚未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的县级抗旱服务队参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