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华市金东区伟娟生态养殖猪场大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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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发改农经[2010]1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发布日期】2010.03.09【实施日期】2010.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2010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发改农经〔2010〕173号)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东阳市、磐安县、武义县、兰溪市、义乌市发改委(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发改办农经〔2010〕380号),经商省农业厅,原则同意建设金华市笑民生猪养殖场等17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

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饲养方式,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一)金华市笑民生猪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项目1、建设内容和规模:改扩建各类猪舍3470平方米;配套建水电、排污管道等附属工程;购置生产设备17台(套/批)。

目标新增基础母猪125头,年出栏商品猪2200头。

2、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15万元,申请中央投资5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65万元。

3、项目选址:金华市石门农场果木分场长宝塘。

(二)金华市开发区后岗养殖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改扩建项目1、建设内容和规模:改扩建各类猪舍3650平方米,新建各类附属用房120平方米;配套建无害化处理池50立方米、贮粪池150立方米及排泄物综合设施利用沼液喷滴灌设施;配套建水电、道路、排污管道等附属工程;购置生产设备17台(套、批)。

目标新增基础母猪125头,年出栏商品猪2200头。

2、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27万元,申请中央投资5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77万元。

《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解读

《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解读

场址及布局(15分) 不同品种、核心群和繁育群分开,公猪舍、怀孕舍、 分娩舍、保育舍、隔离舍、测定舍、销售厅 卫生防疫制度与设施(10分) 消毒、病死猪处理,开展定期疫病检测,免疫记录 技术力量配备(10分) 育种专人负责,专职兽医员、配种员、档案记录员 经营与管理(10分) 质量控制目标、技术标准、各种制度 育种技术与管理(13分) 原始记录、统计分析、育种管理电子化
Multiplication
繁育群:一级场(生产纯种及父母代) 二级场(生产二元母猪及商品代)
Production
生产群:商品场

种畜禽场的设置应当根据根据省级畜牧业 及畜牧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特色及市 场需求,科学设置,合理布局。 种畜禽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及 育种、生产等养殖档案,并及时归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专职职称证书(附劳动合同) 品种来源证明、品种标准、引种单位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卡等。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质量管理技术规程、疫病监测、废 弃物无害化处理等。 技术资料:1、每个品种成年公、母个体和群体照各1张。 2、原种场、一级场种猪选育及性能测定方案 选育工作总结。 3、原种场及保种一级场年度生产性能测定报告。


引种与场内测定(种猪要求)(12分)
按规定引种,种猪统一编号,场内测定。

选育效果(15分)
选育年度总结

种猪质量保障(15分)
分等级、系谱卡、合格证、检疫证明,育成数40%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 关提出申请。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 别建立或者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 保种场。(金华猪、嵊县花猪、嘉兴黑猪、江 山乌猪、碧湖猪、岔路猪、兰溪花猪) 原种场、一级场受委托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任务 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应当具备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 法》(母猪120头以上,公猪10头,三代之间 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7个)。

浙江省地方品种猪现状和保护对策

浙江省地方品种猪现状和保护对策
为加强全省地方猪种的保护和开发利用,2015 年农业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 禽遗传资源 保 种 场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提 出 了 协 议 保种制度,明确了保种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及保障措 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3.1 加快地方猪保种场建设 对于地方猪保种还 需加快保种场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提高补助力度, 保证每年省财政对每个地方品种猪场专项补助在 20万元左右,省级和国家级地方猪保种场每年补助 在 30万左右,确保专款专用。提升软硬件条件,提 高保种效果。创新保种场监管机制,改革管理体系, 加强保种监测水平。
最为 丰 富 的 省 份 之 一。据 《浙 江 省 畜 禽 品 种 志》 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的有 4个品种(分别是金华猪、
(1983年版)记载,全省地方品种猪共有 16个。目 嵊县花猪、嘉兴黑猪,皖浙花猪),其中前 3个都建
前仅存 10个,已经灭绝 4个,台州的潘郎猪和温州 有国家级保种场,保种效果良好。另有 6个省级畜
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 四是加强饲养管理,尽可能把保种群置于相似
或控件近似于地方猪原所处生态环境,保证原产地 或略好于原营养水平,充分发挥地方猪独特的种质 特性和生产性能。 3.3 加强保种科技创新,采取多样化保种 为避免 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灭绝,要强化科技创新体系,积 极开展保种理论、基因检测、种质特性评价等研究, 推动科企联保,提高保种效果。目前,在采用活体保 种、原产地和异地保种外,在科研院校、省级科技推 广部门和保种场的共同努力下,完善保种方法,提高 保种效率。同时正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每一个地 方品种猪,再建造一个同品种的备份保种场,提高保 种效果,保证每个品种猪不灭绝。二是在竭尽全力 保护现有血统的情况下,按照育种目标,通过回交等 方法尽可能创造新的血统,增加血统数量。三是采 用地方品种猪精液和体细胞冷冻等遗传物质采集和 保存。浙江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联合浙江大学、浙 江省农科院采集和制作地方猪遗传物质。至 2019 年 12月底,现已采集制作了 10个地方品种猪 12家 保种场 79个家系 9万多剂精液和 84个家系 1200 多管体细胞的遗传物质,完成后集中保存在浙江省 种畜禽质量监测中心。每个家系制作冻精 1000剂 (每剂 0.25mL)和 12管体细胞(每个家系选择 1公 1母,每头猪制作 6管体细胞),如果将来一旦灭绝, 可以通过保存的精液和体细胞进行恢复。四是计划 通过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和省农科院合作,实施全 省地方品种猪的克隆,借助体细胞克隆技术,获得并 建立浙江省地方猪体细胞克隆再生技术体系,为生 物技术辅助保种提供技术支撑。 3.4 加强开发利用,提高产品值 充分利用浙江大 学、省农科院、浙江农林大学等科研院校的新技术、 新方法,在保护地方猪品种特性的基础上,提高育种 方法,培育新品系,提高生产性能,加强地方猪产品 开发,根据市场需求,打出品牌,增强竞争力,提高产 品值。目前省内的金华猪、嘉兴黑猪、龙游乌猪等地 方品种猪市场开发较好,产业链完善,各大超市及农 贸市场开设专卖店,提升了全省地方猪品种产品值, 发展前景广阔。

浙环发[2010]26号《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若干意见》

浙环发[2010]26号《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若干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农业厅浙环发…2010‟2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农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和《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浙发改规划…2009‟928号),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就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自2005年以来,通过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省存栏生猪200头(牛20头)以上的7800多个规模场(户)得到治理,嘉兴市已基本完成生猪50头以上养殖户的治理,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畜牧业发展态势良好。

但是,我省畜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区域布局不平衡的问题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改变,局部地区畜禽养殖总量增加与环境容量、土地种植消纳的矛盾仍然突出;畜禽养殖排泄物仍然是平原河网和部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源之一;一些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制度尚未全面落实,部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治理设施后续管理不到位。

这些问题制约了畜牧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确保我省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畜牧业生态化建设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以满足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前提,以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建立健全区域和总量控制制度、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等措施,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规模猪场的标准化养殖技术

规模猪场的标准化养殖技术
3 2 1 0 1 7 )
随 着 经 济 建 设 的 发 展 和 现 代 化 科 学 技 术 在 养 猪 业 中 的广 泛 离 饲 养并 维 持一 个 足 够长 的适 应 期 ,以使 那些 没 有 免疫 接 种但 有
应 用 ,我 国 的养 猪 业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成 就 ,养 猪 生 产 已经 由分 散 可 能感 染 的猪群 建立 起 保护 性免 疫力 。 型 向 现 代 化 集 约 型 转 变 。 因 此 ,建 立 一 种 标 准 现 代 化 猪 场 显 得 ( 2 )加强 饲养 管理 。搞 好 猪舍 内外 环境 卫 生 ,使 猪舍 保 持清 洁 、干燥 、持 良好 的通 风 。饲 养 密 度 不应 过大 。做 好 日常 消毒 工 十分 重 要 。 作 ,坚持 每周用 消 毒剂 进行 喷雾 消毒 1 —2 次。 ( 3 )减少 应激 。猪 体很 多 疾病 在应 激 的情 况下更 容 易转 化 为 的 产 出 ,并 取得 较 高 的社 会 效 益 、经 济效 益 和 生态 效 益 的一 种 经 临床 症状 ,规模 猪 场 在进 行 标 准化 生 产和 防疫如 转 群 、采 精 、人 营模 式 。随着 经 济 建设 的发展 和现 代科 学 技 术在 养 殖业 中的 广 泛 工 授 精 、免 疫接 种 等 日常 作业 过 程 中 杜绝 随 意粗 鲁 驱打 猪 群 ,最 应用 , 中国 养猪 业 已 经取 得 了举 世 瞩 目的成 就 ,中 国已发 展 成 世 大限 度保 证 猪体 生 理 处在 最佳 水 平 ,减少 应激 增 强 机体 抵 抗力 ,
1 建立标准 化养殖的意义
规 模化 养 殖 是 以较 多 的 资金 、科 技和 劳 动 的投 入 ,获 得 较 多
界养 猪 大 国 ,规 模 化养 殖 得 到 了迅 猛 发展 ,建立 一 种 以 “ 安全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18•【字号】浙农牧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4月18日浙江省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以下简称“兴办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兴办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兴办者可以在建设前就选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发证机关征询意见,并接受风险评估;未在建设前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实施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意见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确认依据。

经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兴办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应当审核风险评估意见落实情况,不再对选址条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兴办场所,兴办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配合做好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概况、选址地点卫星图,图纸须标注、说明周边相关场所(见附件1)的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等情况;(二)项目设计方案:兴办场所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工艺流程等;(三)动物防疫设施:包括人工屏障以及消毒、病死畜禽及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建设情况。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及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扶持种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使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金华市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金华市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金华市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金东区立即开展了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整改工作,金东区于2016年发布的《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办〔2016〕43号)中部分禁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也有所变化。

鉴于上述客观情况,对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

三、主要内容《金华市金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共设四块内容:调整目的与依据、金东区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金东区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调整后金东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块内容为调整目的与依据。

主要从调整目的、调整依据等方面对方案的背景说明。

第二块内容为金东区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

浙江省规模猪场名单

浙江省规模猪场名单

浙江省规模猪场名单1、萧山种畜场2、萧山市湘湖畜禽养殖公司3、杭州三丰畜业有限公司4、萧山东方养猪场5、6、17、萧山市红垦养殖公司18、萧山湘湖畜禽养殖公司19、临安市锦湖生态养殖公司20、杭州振兴牧业有限公司21、临安市於潜良种场22、建德市粮贸养殖场23、台州春法畜牧公司24、浙江天利实业有限公司25、诸暨市良种繁育场26、绍兴县平江万猪场27、28、29、绍兴种畜场40、嵊州市外贸商品猪场41、嵊州市良种场42、嵊州市外贸商品猪场43、嵊州市花猪育种场44、新昌县梅渚猪场45、德清外贸猪场46、德清县良种场47、德清县东坡畜牧场48、德清县乾隆养殖场49、德清县莫干山养殖场50、51、浙北畜禽公司52、63、宁波市种猪场64、宁波市金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65、宁波市东方万猪场66、宁波市天童畜禽养殖场67、宁波市天童食品有限公司68、宁波梅湖牧业公司69、宁波永青牧业有限公司70、鄞县姜山镇良种繁育场71、宁波市镇海内外贸畜禽场72、慈溪市龙山西门万头猪场73、74、75、宁波种猪场86、杭州灯塔养殖总场87、杭州华丰集约化养猪示范场88、杭州杨家养殖场89、杭州袁浦夏家桥牧场90、浙江浮山集团养猪场91、杭州群兴综合养殖场92、杭州市农科所种猪场93、浙江大学动科院实验牧场94、杭州供港良种猪场95、杭州市种猪实验场96、97、98、余杭市供港猪场109、天台星星畜牧公司110、仙居县永圣养殖场111、温岭市畜禽公司112、温岭市长大母猪繁育场113、温岭市畜禽养殖公司114、温岭市太湖畜禽养殖服务公司115、玉环县五门畜禽养殖有限公司116、台州市椒江罗氏畜牧场117、台州市椒江前所发达畜牧场118、台州市椒江前所沿江养殖场119、120、121、黄岩金荣养殖场132、武义县良种场133、永康市生态综合养殖场134、永康市生态养殖场135、永康市达利种场136、义乌市庄园实业公司137、义乌市佳旺猪场138、义乌市供港科技养殖公司139、义乌三正种猪有限公司140、义乌市何里猪场141、义乌市二十三里丁店猪场142、义乌市良种场143、144、155、衢州畜禽公司母猪繁育场156、衢县畜禽良种繁育场157、江山市第二外贸良种猪场158、江山市良种母猪繁育场159、江山外贸良种母猪繁育场160、江山清湖良种母猪繁育场161、江山市康畜养殖场162、浙江省江山市天蓬有限公司163、江山市天蓬有限公司164、江山市淤头漫塘坞养殖场165、江山市鹤鸣养殖场166、167、龙游县农垦场178、瑞安市宏达畜牧有限公司179、瑞安市宏达畜牧有限公司180、平阳县科龙公司181、乐清市欣欣种猪场182、乐清市正大种猪场183、乐清市家畜良种推广站184、乐清市天成正江养猪场185、乐清市天成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和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和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和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和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猪增产保供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确保市场猪肉供应充足稳定。

为树立典型、推动工作,省政府决定对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等2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集体、朱莉等60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个人,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等25个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集体、金飞飞等110名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单位要以受表扬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猪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水平,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集体和个人名单2.浙江省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13日附件1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集体和个人名单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集体(20个)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淳安县威坪镇政府宁波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象山县晓塘乡政府永嘉县桥头镇政府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长兴县吕山乡政府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政府海盐县农业农村局诸暨市枫桥镇政府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东阳市农业农村局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政府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政府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政府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流通监管处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卫士个人(60名)朱莉杭州市农业农村局王钎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汪国红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办事处孙言祥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办事处吴钫杰桐庐县横村镇政府曲龙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汪洋宁波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林照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政府杨伟斌余姚市泗门镇政府钟建永宁海县长街镇政府吴琼瑜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虞建宇乐清市柳市镇政府杨剑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胡燕燕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吴毓钢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施怡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倪庆荣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章德友湖州市吴兴区西塞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韦小菲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政府童喻浩安吉县梅溪镇政府夏雨钟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政府沈小杰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张希根嘉善县惠民街道办事处陈永全平湖市新埭镇政府朱盛祖桐乡市农业农村局俞小芳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办事处单卫娟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章立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胡赵锋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政府梁晓天新昌县大市聚镇政府王艳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汪开兴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政府何美芳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唐永连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张钟磊浦江县黄宅镇政府吴龙飞衢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李海定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农村局宋凯丽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黄俊峰江山市大桥镇政府黄浩霞常山县检验检测研究院徐波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服务中心陈鸣明舟山市市场监管局罗海军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玫琦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办事处鲍世位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政府高群台州市公安局王玉云台州市农业农村局程坚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办事处刘勇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何碧波临海市涌泉镇政府周德龙丽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方郁丽水市市场监管局蒋凯亚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郑许光遂昌县北界镇政府林钢松阳县赤寿乡政府陈竞凯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邬赟燕省农业农村厅严铁省农业农村厅金贤省市场监管局柳凌省市场监管局附件2浙江省生猪增产保供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一、成绩突出集体(25个)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政府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办事处象山县畜牧兽医总站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平阳县财政局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县农业农村局海盐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办事处诸暨市璜山镇政府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东阳市财政局义乌市赤岸镇政府衢州市发展改革委衢州市衢江区畜牧兽医站开化县桐村镇政府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办事处天台县坦头镇政府仙居县财政局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丽水市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二、成绩突出个人(110名)金飞飞杭州市发展改革委孔利水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胡新平杭州市商务局陈成海杭州钱塘新区农业水利发展服务中心陈阳杭州市萧山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郁建明杭州市余杭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邢刚杭州市富阳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宋永海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政府袁军民桐庐县百江镇政府王军杰淳安县汾口镇政府翁玲建德市钦堂乡政府林青松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周晔宁波市财政局陆子川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鲍伟伟宁波市商务局孙时军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郑燕江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政府胡安江宁波市镇海区遚浦镇政府史海南宁波市北仑区畜牧兽医总站周微阳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政府金国星余姚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王建桥慈溪市农业农村局管剑锋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孙慧温州市财政局吴爱新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军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林日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徐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党委杨超赛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办公室曾俊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周俊晓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周适平阳县麻步镇党委陈立齐泰顺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许明华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夏琰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许建红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钱丽琳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李朋湖州市吴兴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国荣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谈国明德清县新安镇党委朱俊玮安吉县天子湖镇政府潘建元嘉兴市财政局潘辰嘉兴市畜牧兽医站朱银洲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沈华东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政府孙亚丽嘉善县畜牧兽医总站沈水明平湖市独山港镇政府曹继旻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办事处董金格嘉兴市农科院桐乡农科所XXX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骏绍兴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许利芬绍兴市上虞区沥海街道办事处夏丽娜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政府徐朵燕诸暨市畜牧兽医所俞朝嵊州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吕玉波新昌县沙溪镇党委程芳茹金华市财政局倪晓峰金华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贾建学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赵松鹤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政府沈源金华市金东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蒋耀堂兰溪市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金敏东阳市巍山镇政府王君英义乌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李永祝XXX市西城街道办事处金家华浦江县白马镇党委李晓武义县桃溪镇党委陶天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吴剑波衢州市政府办公室余国华衢州市财政局赵丽莉衢州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蒋平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政府杜卫荣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林华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政府刘小俊龙游县畜牧业发展中心毛露奕国家统计局龙游调查队周肖林江山市统计局毛建森江山市贺村镇政府江有明常山县辉埠镇政府李靖靖开化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袁冬舟山市财政局魏晓坚舟山市定海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郑磊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政府高洪龙台州市商务局蒋才力台州市畜牧兽医所李振勇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政府徐学武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政府赖泽民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叶平临海市桃渚镇政府王相荣温岭市箬横镇政府郑通喜玉环市清港镇政府王海青天台县畜牧兽医渔业所吴建军仙居县下各镇政府倪君国三门县浦坝港镇政府郑军伟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廖福伟丽水市发展改革委舒跃军丽水市莲都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李玲珑龙泉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叶旺青田县政府办公室周世福云和县元和街道办事处徐和青庆元县竹口镇政府XXX富缙云县政府办公室毛洁遂昌县新路湾镇党委吴为民松阳县农业农村局罗震景宁县澄照乡政府孙含龙省发展改革委王刚辉省农业农村厅XXX 省林业局卓明省环科院黄立诚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结束——。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修正)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修正)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实施日期】2021.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5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含香奶牛生态养殖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含香奶牛生态养殖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含香奶牛生态养殖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浙发改农经[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含香奶牛生态养殖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发改农经〔2010〕180号)金华市发改委:你委《关于要求审批金华市金东区含香奶牛生态养殖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金发改农经〔2010〕40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建设金东区含香奶牛生态养殖场扩建项目。

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提高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奶牛饲养方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精神,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扩建各类牛舍500m2、各类附属用房220 m2;配套厌氧池200 m3、沉淀池80 m3、储肥池80 m3、湿粪收集池500 m3;配套建设道路300 m2、围墙500米、供水管网1000米、污水管网500米等附属工程;购置仪器、设备4台(套、批)。

项目建成后新增奶牛60头,年供奶量360吨。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01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51万元。

四、项目法人与建设期项目法人为金华市金东区含香奶牛生态养殖场。

项目建设期1年。

五、项目建设地点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长畈山。

请进一步落实节能、消防和环境保护措施,据此批复和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金华市伟鹏土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金华市伟鹏土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金华市伟鹏土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金华市伟鹏土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金华市伟鹏土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

土鸡新品种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江省畜禽 排放标准

浙江省畜禽 排放标准

浙江省畜禽排放标准
浙江省畜禽排放标准。

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
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畜禽排放标准,旨在规范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首先,浙江省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进行了严格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同时,养殖场的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

其次,浙江省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密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畜禽,设定了
相应的养殖密度限制,避免因过度密集养殖而导致的环境污染。

此外,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场,还需进行环评审批,确保其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浙江省还对畜禽粪便的处理和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
的粪便处理系统,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如沼气发电、有机肥生产等,减少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鼓励养殖场将粪便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除此之外,浙江省还对畜禽饲料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严禁使用违禁添加剂和转
基因饲料,推动绿色饲料的使用,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饲料质量符合标准。

总的来说,浙江省畜禽排放标准的出台,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发展、减少环境
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养殖场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畜禽养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浙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畜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第六条规模标准的养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辖区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效保障市场猪肉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扶持发展生猪生产各地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作为稳定市场供应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措施来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生猪生产,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确保猪肉市场稳定。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

从2007年起,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50元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经费,在8月15日前将2007年补贴资金发放给能繁母猪饲养者。

(二)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制度和财政补贴。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对能繁母猪按每头1000元保额保险,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60%(36元),地方财政承担20%(12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12元),地方财政承担60%(36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

在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凡是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协调农业保险共保体或互保组织负责承保;没有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由当地人保公司承保。

在母猪保险的基础上,各地要大力推进肉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扶持发展规模生态养猪。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科技牧场迁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科技牧场迁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科技牧场迁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科技牧场迁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你院《关于上报的函》(浙农院函〔2015〕61号)收悉。

根据我委浙发改函〔2015〕133号文批复内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建设地点及内容1.项目位于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杨渡村杨渡科研创新基地扩建北区967亩的中心位置,用地面积300亩,其中养殖区约266亩,业务管理及绿化隔离区约34亩(含建设用地约4.6亩),项目四周均为省农科院基地的其他农业区块内容。

该项目地块南侧主入口通过农科院科研创新基地内部道路通向青年路,地块西侧东侧均临农科院内部科研创新基地。

2.项目牧场用地总建筑面积26690平方米,其中新建标准化猪舍24319平方米,饲料加工车间906平方米,发电机房239平方米,粪污处理用房561平方米,屠宰房129平方米,维修间与人员用房536平方米。

配套用房建筑面积1878平方米,其中业务管理用房796平方米,职工宿舍1082平方米。

二、总平面布置及单体设计1.原则同意总平面图布置方案。

全场分养殖生产区、业务管理区和粪污处理区三个大功能区。

2.养殖生产区包括公猪站、母猪生产区、保育区、培育区。

公猪站布置在母猪生产区旁,包括1栋公猪舍及配套实验室,公猪舍为地上一层建筑,层高3.6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盖;母猪生产区布置在场区西部,由6栋妊娠舍、6栋分娩舍组成,分娩舍、妊娠舍为地上一层建筑,层高3.0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盖,根据配种、妊娠、分娩的繁殖工艺流程,由配种妊娠舍+分娩舍的形式组成6条生产线(其中1条为预留),每条线以60产床(12产床*5周)为基础设计生产流程,配种妊娠舍与分娩舍间有密闭连廊连接;保育区及培育舍区布置在场区东部,根据保育、培育的饲养工艺流程布局,由5栋保育舍、8栋培育舍及1栋展示舍组成,保育舍、培育舍为地上一层建筑,层高3.0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盖,展示舍为地上一层建筑,层高3.6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盖,保育舍与培育舍及展示舍间有连廊连接;测定舍布置在场区东南部,为地上一层建筑,层高3.0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盖,隔离条件良好且交通便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要在坚决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部署要求,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促进生猪生产,坚持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加快释放潜在产能,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同时加强产销有效对接,做好冻猪肉储备及投放,确保我省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二、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

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

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有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

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从省内种猪场引进种猪,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三、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和发展循环农业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总量,重点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在环境敏感地区,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引导其转产转业,实现禁养目标。

在限养区内,应当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总量,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鼓励养殖户到生态养殖小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健康环保养殖水平。

二、为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各地应当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

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数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

金华市规模猪场仔猪致病性大肠杆菌的分离鉴定

金华市规模猪场仔猪致病性大肠杆菌的分离鉴定

金华市规模猪场仔猪致病性大肠杆菌的分离鉴定
严晗光;杜敏厨;范映春;蒋锦华
【期刊名称】《浙江畜牧兽医》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采集来自金华市11家规模猪场临床诊断疑似仔猪大肠杆菌病的病猪直肠内容物,进行细菌分离。

通过形态学检查、生化鉴定、动物试验,结果11家规模猪场全部分离到致病性大肠杆菌,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鉴定O抗原单价血清型,结果分别为:O98、O13、O161、O146、O149、O48、O54 7种血清型,其中1家猪场存在O48和O54 2种血清型,有2家猪场血清型相同,都是O98,4家猪场未能定型。

【总页数】2页(P5-6)
【作者】严晗光;杜敏厨;范映春;蒋锦华
【作者单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农业与生物工程学院,浙江金华321017;东阳市畜牧兽医局;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兽医局;金华市金东区畜牧兽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8.28
【相关文献】
1.仔猪致病性大肠杆菌分离鉴定及药敏试验 [J], 赵美盈
2.仔猪致病性大肠杆菌的分离鉴定及药敏试验 [J], 杨莉;杨胜坤;刘运平;袁廷明;贾惠珺;余波;杨茂生;徐景峨;李刚;陈远晟;唐远江;龙玲;史开志
3.一例仔猪致病性大肠杆菌的分离鉴定与药敏试验 [J], 祖立闯;谢金文;姚春阳;孟霞;齐继红;赵家磊;李峰;沈志强
4.金华市规模猪场致病性大肠杆菌的药敏试验 [J], 严晗光;杜敏凤;范映春;蒋锦华
5.一株仔猪腹泻致病性大肠杆菌的分离鉴定 [J], 陈亮;黄宝银;史同瑞;刘雪松;黄思琪;张蕾;冯万宇;李丹;兰世捷;苗艳;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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