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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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6.16
•【字号】深人社发[2011]90号
•【施行日期】2011.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1〕90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200号),经审核,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等7个单位符合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条件,予以备案,确认为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现予公布。

备案期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1.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
2.深圳市档案信息管理培训中心
3.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
4.深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5.深圳市工程师联合会
6.深圳市统计信息培训中心
7.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统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统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统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一、培训类别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前(新证)培训。

2、统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1、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前(新证)培训。

凡是尚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或原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已失效,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统计岗位、兼职统计岗位、内部统计岗位从事统计工作以及准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2、统计人员继续教育。

除202x年申领新证及202x年参加继续教育人员之外且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时间与考试
1、新证考试时间。

202x年9月16日,新证培训开设《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两门课程,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2、继续教育时间。

202x年7月底前完成,开设《统计“四大工程”解读》、《主要统计指标解析》等课程,培训、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报名时间
继续教育从5月份开始到7月10日前结束,新证培训报名从5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五、组织报名方式
按照统一培训计划、统一考核要求,统一颁发证书和分级组织实
施的原则,本市的统计上岗培训由市统计局负责承办。

汇龙镇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可以到统计局法制科直接报名,也可以到所在的主管单位报名。

其它地区的统计人员由所在镇(乡)统计站负责代办报名。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市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
1、新证培训:400元(含报名、教材、培训、证书)
2、继续教育:198元(含报名、教材、培训)
内容仅供参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深统办[2006]24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深统办[2006]24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统办〔2006〕24号)
各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广东省统计局和深圳市统计局修定的《2006年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全市2006年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制定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5]133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统通[2006]9号)文件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我市2006年基本单位半年报工作。

各区要以市反馈的2005年各区基本单位年报数据库为基准库,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开展名录库的新增、变更、注销工作。

二、请各区于8月1-2日派员到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同心路一号统计信息大院A座五楼)领取基本单位法人表和产业单位表,拷取有关部门行政登记数据库(自带U盘)、拷取2005年基本单位年报各区反馈数据库。

三、此次半年报使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与2005年基本单位年报处理程序一致。

四、各区上报数据的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前,具体上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结束——。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单位: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教育培训工作文件精神,2011年,我市继续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在岗专(兼)职统计从业人员。

重点是2009年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可在以下四种培训课程中选择一项作为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新《统计法》解读。

(二)《统计实务与方法》。

(三)《Excel与统计》。

(四)初级调查分析师课程,包括:《调查报告写作》、《调查分析基本技能》、《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第四项为《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培训课程。

三门课程考试均合格者,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的《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

三、培训方式和结业考试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为开卷笔试。

按省统计局下发的试题和要求组织考试,结业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将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一登记在《统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内。

四、培训时间培训时间:2011年5月-6月。

五、报名培训(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开始报名,2011年6月6日截止。

为了便于学员报名培训,提高工作效率,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学员登录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深圳分院网站()进行报名培训。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7.05.09•【文号】人发[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52号)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和服务于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加速统计改革和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现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5月9日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统计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统计工作的实践,主动、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深人社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27号)各有关单位:当前,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已接近110万人,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学习内容和学时要求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2天或12学时。

(一)2012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由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安排,2012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建设文化强省、加快社会建设、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3个专题,省厅安排编写的《广东文化强省建设》、《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参考学习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举办或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首批机构名单见附件)举办的公需科目培训班学习,也可选择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提供的远程教育平台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为落实中组部、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相关文件(见附件1)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时和内容要求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应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201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安排,今年公需科目学习主题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学习低碳经济、自主创新和现代产业知识等内容;目前,我市各相关承办机构(名单见附件2)已安排上述课程。

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联系施教机构参加培训服务。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省《条例》规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由省直有关行政部门或全省性行业组织制定发布。

上述部门或行业组织未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内各承办机构、境内高校深圳研究院等主体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相关通知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jxjy/tzgg/t20110608_127001.htm)、培训班或参加网络学习、远程教育,完成培训任务后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计算学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三)选修科目学习内容。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年审、换证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年审、换证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年审、换证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统通[2002]4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2.07.08
【实施日期】2002.07.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年审、换证工作的通告
(2002年7月8日深统通〔2002〕49号)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加大统计改革力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1〕27号)精神,结合深圳市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原定今年四月份开始的统计登记年审工作延后安排到2002年8月1日到10月底进行,同时对在2000年发放的统计登记证进行换
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均应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统计登记年审。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粤统办字[2009]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09.02.04【实施日期】2009.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09〕7号)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关于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统培院[2009]0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09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2007年度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二)2008年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在岗统计人员,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可在以下课程中选定1门以上课程作为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一)《基层统计报表填报指南》(如何利用财务数据填报统计表);(二)《基层统计分析实用案例》(利用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并进行点评);(三)《基层统计报告写作点评》(介绍统计报告的基本写作方法并进行点评);(四)《统计分析在Excel中的实现》(利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五)《调查报告写作》;(六)《调查分析基本技能》;(七)《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参加(五)、(六)、(七)课程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

三、培训与结业考试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得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采取开卷、笔试形式进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2005年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2005年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2005年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统计局关于2005年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驻深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及《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人发〔1997〕52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字〔1998〕230号)、《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统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圳市统计局决定2005年在全市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一)对象。

《统计法》第四章第24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按照此项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在统计岗位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中,未取得统计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不具备统计专业中专学历,又未参加过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人员,可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

凡是拟从事统计工作属上述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学习、考试,获取统计上岗证。

(二)内容。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学习科目为:《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与统计实务》、《统计电算化》三科。

学习采取自学和面授相结合的办法。

(三)考试。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这是保证和检查学习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统计人员是否达到岗位专业知识基础要求的主要依据。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三个半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证书。

对考试合。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6年深圳市统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6年深圳市统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6年深圳市统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深统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6年深圳市统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深统通〔2006〕54号)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现将《2006年深圳市统计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2006年深圳市统计教育工作要点2006年深圳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干部队伍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完成各项教育培训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6]3号)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人才工作规划》、《国家统计局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广东省统计干部培训工作规划》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6年全市统计教育工作要点。

一、积极稳妥地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培训和考试工作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8号令)和《关于做好2006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6]12号文件精神,在总结2005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并制定好《统计上岗证》、《统计上岗资格证》的换证工作程序,做好换证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22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的规定,充分利用更换《统计上岗证》、《统计上岗资格证》的机会,完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相关措施。

制定并下发统计继续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全市的统计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在职统计人员的结构和层次,今年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好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深统通[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深统通〔2012〕27号)各区统计局、新区统计机构,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委组织部、新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12〕14号)精神,我市2012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审核、试卷领取、考试实施、试卷回收和收取考务费及证书发放等考务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协助统计局组织本地区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日期定为10月14日。

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安排如下:(一)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二)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二、报名条件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二)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三)资格要求:凡初中毕业工作满十年;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初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统计工作人员均可报考中级:初中毕业工作满二十年,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务满四年;高中或中专毕业,专业工作满十五年,任初级职务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专业工作满四年;研究生班结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两年;获得硕士学位,专业工作满一年。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深统通[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统通〔2008〕6号)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一、行政许可内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深人规[2008]1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12日深人发〔1997〕69号)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教育培训处反映。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深府〔1997〕287号)和《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对象。

二、考核登记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次继续教育的形式、课程名称、时间以及成绩等均为考核登记内容。

(一)形式。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国内培训、出国培训、出国进修、出国考察、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研修班、自学等。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统字[2002]2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02.09.09【实施日期】2002.09.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重新发布【失效依据】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9日深统字[2002]25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

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统通[2008]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8.03.20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深统通〔2008〕19号)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2008年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广东省统计局干部培训工作规
划》、和《2006-2010年深圳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2008年我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紧紧围绕统计事业中心工作,深入实施统计人才战略,大规模培训统计干部职工,切实提高统计干部的综合素质,为统计事业大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11]1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11]1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深统规〔2011〕1号)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及驻深单位:2011年统计年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真实反映我市建设成就,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对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国家统计局的农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等部分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就做好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11〕67号)(见附件2)和《深圳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见附件1)。

二、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及时了解、研究、解决年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加大对统计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要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掌握制度修订变化情况,特别要注意加强业务培训。

四、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中之重。

认真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可信。

五、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统计、按时上报,确保全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内有效。

附件:1.深圳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2.关于布置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11〕67号)(略)深圳市统计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深圳市2011年统计年报和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继续执行)(一)深圳市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二)深圳市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三)深圳市其他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四)深圳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五)深圳市生物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六)深圳市互联网业统计报表制度(七)深圳市新能源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八)深圳市房屋租赁业统计报表制度(九)深圳市物业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十)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报表(十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情况快速年报(十二)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财务状况表(十三)交通运输企业生产情况月报(十四)公路汽车客运站统计表(十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十六)农业经济主要指标全年预计表(十七)农业增加值报表(十八)公报指标(农业部分)(十九)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年报表(二十)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年报表(二十一)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月报表(二十二)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年报表(二十三)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月报表以上各专业报表制度修订的表式及要求见相关专业的报表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市科学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全面提供统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事关对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和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及相关统计数据的发XXX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化统计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确定主管统计的领导,明确统计工作的机构,保障统计力量、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条件,对统计工作要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健全政府统计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市统计部门是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全市统计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指导等问题负有重要职能。

要进一步强化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执法职能、监督职能和协调手段,确保全市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认真研究协调统计工作中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应依法按统计制度要求无偿提供所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建立统计监督制度,今后市政府进行各种涉及全市性的单位(企业)的评比、申报,都应有市统计局参与,市统计局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数据不一致,应联合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对未报送统计报表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取消其参评资格;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依法通报有关机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深统通[2007]27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深统通[2007]27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深统通〔2007〕27号)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表决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5月31日发布公告,自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统计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统计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统计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规定,既是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又适应了我市统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抓好《统计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秩序,保护统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和统计制度创新,维护和监督统计机关有效实施统计行政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统计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把贯彻实施《统计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学习、宣传《统计条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中介机构管理指引》等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中介机构管理指引》等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中介机构管理指引》等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统规[2017]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中介机构管理指引》等指引的通知(深统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统计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统计中介机构管理指引》《深圳市统计中介调查规范化指引》《深圳市统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指引》《深圳市政府统计购买服务规范指引》,现予印发,有效期3年,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2017年2月22日深圳市统计中介机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统计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

本指引所称统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统计知识和技能,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制专业组织机构。

第三条统计中介机构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可以依法成立统计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指导统计中介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统计中介机构的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行业整体利益。

统计中介机构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为基本职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统计中介机构与执业资格第五条设立统计中介机构,依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条件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三)应当有3名以上统计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统计师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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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
【发布部门】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单位: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教育培训工作文件精神,2011年,我市继续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在岗专(兼)职统计从业人员。

重点是2009年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可在以下四种培训课程中选择一项作为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新《统计法》解读。

(二)《统计实务与方法》。

(三)《Excel与统计》。

(四)初级调查分析师课程,包括:《调查报告写作》、《调查分析基本技能》、《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第四项为《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培训课程。

三门课程考试均合格者,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的《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

三、培训方式和结业考试
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为开卷笔试。

按省统计局下发的试题和要求组织考试,结业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将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一登记在《统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内。

四、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2011年5月-6月。

五、报名培训
(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开始报名,2011年6月6日截止。

为了便于学员报名培训,提高工作效率,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学员登录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深圳分院网站()进行报名培训。

(二)提交材料
1.《深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附件)一式一份(A4规格);
2.《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培训收费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依据和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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