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合集下载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毛小平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无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协同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城管、规划、园林、工商、环保、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粪便,造成污损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倾倒堆放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按照被污染道路的面积,结合污染程度,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十一)机动车带泥在市区行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功嘉奖名单

记功嘉奖名单

记功嘉奖名单一、建议给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记集体二等功二、建议给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开发管理处等10个单位记集体三等功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开发管理处、无锡市规划局市政规划管理处、无锡排水管理处、江苏省无锡市航道管理处、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江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三、建议给无锡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管理处等49个单位集体嘉奖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计划处、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管理处、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无锡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局、无锡市锡东新城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宜兴市建设局、宜兴市规划局、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无锡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无锡市重点水利工程建管处、无锡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无锡市绿化管理中心)、无锡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无锡市滨湖区环境监测站、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无锡市新吴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无锡西区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无锡市梁溪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滨湖安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文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建议给曹银和等6名同志记二等功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处长曹银和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刘韶岭无锡市轨道办公共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尤丹无锡市公建中心总师办主任杨炜无锡市地铁集团安全质量部部长梁志恒无锡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王建五、建议给马晓东等13名同志记三等功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副书记马晓东无锡市发改委基础产业处处长周炜无锡市国土局副局长杨武亮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主任董保强无锡梁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毛勇江无锡锡山区建设安装管理处副主任丁彦翔无锡新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沈健明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副主任勇志锋江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支部书记柳仁军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黄兴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无锡市城发集团工程管理部经理陈江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芝萍无锡滨湖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材料科副科长吕宝青六、建议给欧加深等81名同志嘉奖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欧加深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殷圆圆无锡市锡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健刚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主要负责人黄海清无锡市规划局新吴规划分局副局长张斐无锡市民防局工程处处长曹峰无锡市信访局科员陆乐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书记郁明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朱永明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姚寒松无锡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沈君无锡市规划局新城规划管理处处长吴珂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政管理处处长张小禹无锡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处长昝浩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许青凯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团委书记王兰兰无锡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科员祝付玲无锡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陈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马云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沈浩宇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忠明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万建农无锡市锡山区住建局副局长倪宏伟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朝霞宜兴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毛俊江阴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缪敏江阴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吴阿根无锡市梁溪区城市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主任李先光无锡市惠山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刘钢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排水处主任曹大伟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任沈䶮斌无锡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谢辉办公室合同部部长无锡新吴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正科级科员陆建南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钱玲无锡市滨湖区环境监察大队教导员倪斌无锡市滨湖区建设管理安全监督站站长冯伟洲无锡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徐春雷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综合部部长肖爱兵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隧道部部长徐玮国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副主任陈磊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所所长翁一峰无锡照明管理处处长陈大庆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书记姜世英无锡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主任助理王守友无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严镝飞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虞凌红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财务资金处处长钱文忠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室主任苏晓燕无锡市梁溪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赵洵无锡市航道管理处副处长戴丽洁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尹利明江阴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站站长孙业才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新华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吴赞阳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王克亮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总经理周茂庆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部长助理陶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副总经理孙竑岳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主任潘清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总工程师钮海彦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工程部部长刘伯成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物业公司总经理黄少熔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丁剑敏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陈秋萍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陆伟国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霞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徐菁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姚卫红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副主任吕峰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丁旭明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事业投资杨健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主任丁新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主管徐迟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王建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戎移动工程建设部高级项目经理无锡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钮科彦无锡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夏斌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天斌无锡市排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金泉宜兴市公用保洁有限公司总经理关金鸣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姚冬雷。

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视为送达

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视为送达

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视为送达——俞飞与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剥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案例正文俞飞与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南行初字第3号二审:(2010)锡行终字第0043号【案情】原告:俞飞。

被告: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苏锡路365号的建筑物系原告俞飞于2000年前建造。

2009年4月,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在对原告的上述建筑物巡查后,证实原告建筑物现状与无锡市房屋权属证明登记事实不一致,且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09年6月25日以张贴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并载明了相关权利,有邹明了(太湖街道工作人员)证明,但原告不在现场;市城管局于2009年7月3日又以张贴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并载明了相关权利,要求原告在15日内自行拆除,也有邹明了证明,但原告不在现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00年原告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苏锡路365号建造二幢三层建筑物,总面积为275.58平方米。

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

另,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苏锡路365号被滨湖区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原告诉称:1.所建房屋并非违法建筑。

房屋建造于1996-1997年,不适用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其建房、购房是经原村委同意的,是合法建筑。

2.行政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贴在他人门上,原告未收到,不能视为送达,且在场证明人邹明了系负责太湖街道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具证明力。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3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吴新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单位内部的专用道路、桥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环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园林、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实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自建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接受市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达到城市道路标准的,可以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六条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和维修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道路养护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组织检测和普查,确保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锡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有偿使用和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指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投资道桥、环境、场馆等公共设施所形成的潜在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投资的各类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公共景观、公共场馆周边临时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停车泊位)。

各法人实体在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大型地下、地上专营停车场由各投资主体自行管理。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合理布局、有偿有序、疏散方便、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会同市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共同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定点、组织收费、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清理处罚。

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评审。

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名单

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名单

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名单序号单位名称姓名1无锡市水利局蒋跃平2无锡市水政监察支队陆晓倩3无锡市河道堤闸管理处周妍4无锡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孙晓5无锡市太湖闸站工程管理处潘旋6无锡市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徐娟7无锡市水资源管理处匡民8无锡市农林局周国新9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邹忠欣10无锡市农业机械局邱开荣11无锡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吴鎏钊12无锡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洪建忠13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刘伟源1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家星15无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沈尧16无锡技师学院钱可英17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程莹周18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刘惠芳19无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吴伟忠20无锡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周莹莹21无锡市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征收办公室莫润燚22无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沈燕燕23无锡市退休职工桃园公寓袁克24无锡市卫生局邹佩英25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军26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高艳萍27无锡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廉洁28无锡市急救中心顾赟29无锡市医学会马月新30无锡市统筹医疗结算中心吴敏31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钱惠娟32无锡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张燕33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刁文凯34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周建新35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袁汇亢36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于国清37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胡斌38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潘小平39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姚旭武40无锡市中医医院华宁41无锡市传染病医院时浩明42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王敏芳43无锡卫生学校姚建华44无锡市红十字会陈月敏45无锡市民政局邵锡芬46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高荟47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清扬休养所高小兰48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溪南休养所高佳秋49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惠峰休养所钱琦50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惠龙休养所王君51无锡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钱巷休养所高锡锋52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无锡市儿童福利院)唐春蕾53无锡市救助管理站范晔冬54无锡市慈善物资捐赠中心徐燕55无锡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周红56无锡市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周晓春57无锡市老年综合服务中心沈浪芳58无锡市青城公墓周正杨59无锡市殡仪馆顾秀芬60无锡市旅游局尤炯61无锡市旅游监察大队杨惠芬62无锡市投资促进中心赵曦63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王枫64无锡市WTO事务咨询中心徐瑞兰65无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王雪燕66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俞春琛67无锡市煤炭行业调整办公室洑可平68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张伟达69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李建新70无锡市信息中心孙薇71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徐银来72无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张敏霞73无锡市国家安全局张雅洪74无锡市公安局陆震75无锡市司法局陈萍华76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77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委员会610办公室杨军78无锡市劳动教养所蒋志伟79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顾海诞80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张建新8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高银南82无锡市外事办公室周云飞83无锡市接待办公室朱敏84无锡市体育局顾颖85 无锡市健身气功管理办公室 86 无锡市体育市场稽查队 87 无锡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88 无锡市文化局张 政 89 无锡市文化艺术研究所 90 无锡市文化行政执法支队91 无锡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92 无锡市体育场馆和训练管理中心 殷佩瑾 93 无锡市金匮路业余体校 宋志萍 94 无锡市体育中心95 无锡市棒球运动训练基地 孙 琦 96 无锡市射击场业余体校 刘娟华 97 无锡市湖滨游泳场王汝萍 98 无锡市水上运动业余体校 99 无锡市体育科学研究所 100 无锡市人民体育场 徐国兴 101 无锡市图书馆 章伟慧 102 无锡市文化馆 苏 懿 103 无锡市书画院谢沫芝 104 无锡文化艺术学校 尤亚娟 105 无锡市博物馆华根泉 106 东林书院文物管理处孙才珍 107 无锡市文化艺术管理中心 姚国芳 108 无锡市名人故居文物管理处 109 无锡碑刻陈列馆 110 无锡市歌舞团 王 雷 111 无锡市评弹团 112 无锡市越剧团 鞠美琴 113 无锡市锡剧院 114 无锡市滑稽剧团眭群霞 115 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 潘玲芝 116 无锡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田 蓉 117 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杨海明 118 无锡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119 无锡市集成电路创业服务中心 滕淑明 120 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121 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122 无锡市节能监察中心 朱伟俊 123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李敏娟 124 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委员会党校 夏新球 125 无锡市学前教育实验中心 相怡红 126 无锡市教育电视台 许益超127 无锡市电化教育馆128无锡市少年宫刘建美129无锡市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国办公室陈元元130无锡市学校卫生保健所沈鹤春131无锡市教育研究中心徐敏南132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祁静敏133无锡市财政局孙敏134江苏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无锡分校丁小琦135无锡市物价局汪克富136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李芳137中国共产党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章树军138无锡市总工会张玉兴139无锡市地震局陈超140无锡市审计局章天平14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无锡市支会李均142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李琦143无锡市台湾事务管理办公室许宁144九三学社无锡市委员会李勤145中国民主同盟无锡市委员会胡峥嵘146中国农工民主党无锡市委员会王晓147中国致公党无锡市委员会殷亚红148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李晓江149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无锡市委员会黄展宏150中国民主建国会无锡市委员会顾少毅151中国民主促进会无锡市委员会丁晓峰152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施小琴15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无锡市委员会张艺明154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华玲娟155无锡市国际科技开发中心156无锡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肖刘妹157无锡市科普馆孙正红158无锡市广播电视大学丁志明159无锡市第一中学姜颖珂160无锡市辅仁高级中学徐建国161无锡市第三高级中学徐晓丰162无锡市第六高级中学张伟红163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谢晓华164无锡市第一女子中学杨素素165无锡市市北高级中学俞晓玲166无锡市青山高级中学游红卫167无锡市湖滨中学徐羽168无锡市江南中学吴文彬169无锡市江南中学实验分校陈成刚170无锡市公益职业学校杨纯171 无锡旅游商贸职业学校蒋姝蕾 172 无锡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王海珍 173 无锡高等师范学校许长新 174 江苏省无锡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张红敏 175 无锡市聋哑学校 张国晓 176 无锡市蠡湖中学 张金春 177 无锡市实验幼儿园 包丽亚 178 无锡市梁溪中学 梁德英 179 无锡国际学校郁一奇 180 无锡东方国际学校 厉 逸 181 无锡外国语学校 乔纪良 182 无锡市建设局陈小君 183 无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尤敬秋 184 无锡市城市科学研究所 施 晴 185 无锡市工程建设监察支队 杨尉云 186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董志文 187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韩荣芬 188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中等专业学校 钱祖东 189 无锡市白蚁防治所 钱洁敏 190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吴家宝 191 无锡市绿化质量监督中心 192 无锡市园林绿化监察支队 193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王惠英 194 无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朱 红 195 无锡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方 燕 196 无锡市粮食局彭燕青 197 无锡市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所 198 无锡市交通局李亚琴 199 无锡市交通技师学院 董 健 200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吴希夷 201 无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周玲霞 202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 袁梅娟 203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仲晓红 204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队 周 政 205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所管理处 薛 芳 206 无锡市人防通信站 207 无锡市规划监察支队 华 敏 208 无锡市规划局丁蓓耳 209 无锡市规划局滨湖分局 210 无锡市规划局锡山分局 211 无锡市规划局惠山分局 212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张连根 213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朱彩虹214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林琮215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许汝萍216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217无锡市环境监察支队季安娜218中国企业管理无锡培训中心范文华219无锡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缪国虎。

滨湖区政务公开目录

滨湖区政务公开目录

滨湖区政务公开目录(2001——2006年)(BH42)滨湖区城市管理局编制二OO七年八月滨湖区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及时、便民的要求,遵循稳定性、关联性、标准性、精简性、统一性的原则,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特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无锡市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及时、准确地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局除涉密外的政务信息。

本目录包含的信息时限为2001年2月至2006年12月,分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行政许可、业务工作、便民服务五类。

三、项目释义1、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信息条目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的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形成的时间。

5、公开时限:信息公开的时间。

6、公开形式:信息公开的形式。

2四、机构名称及代码机构名称:滨湖区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BH42五、索取号编制说明索取号是为方便政务信息索取所赋予的一组代码。

信息索取号编码总长为17位字符,由分类号、年度号、流水号三段式组成,中间用“-”号隔开。

第一段10位字符表示信息的分类号,前4位代表一级类目(单位代码,滨湖区城市管理局代码是BH42),第5位字符代表二级类目(机构职能为“1”、政策法规为“2”、行政许可为“3”、业务工作为“4”、便民服务为“5”),第6-7位字符代表三级类目。

第二段4位数字表示信息形成的年份。

第三段3位数字表示信息内容的排列顺序。

例如:需查询关于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考核的情况,可查到BH42404001-2006-002。

其中BH42表示城市管理局,4表示业务工作,04代表队伍建设,001表示督查考核方面情况,2006表示年份,002表示第二份信息。

3目录索引1 机构职能01机构概况 (101000)02领导分工 (102000)03内设机构 (103000)001 党政办公室(财务) (103001)002 市容管理科 (103002)003 督查科 (103003)004 综合科 (103004)005 拆违办 (103005)006 城创办 (103006)04 局属事业单位 (104000)00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04001)2 政策法规01 国家级 (201000)02 江苏省级 (202000)03 无锡市级 (203000)04 滨湖区级 (204000)43 行政许可01行政许可类别 (301000)02 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302000)4 业务工作01政务工作 (401000)001计划总结 (401001)002规章制度 (401002)003综合类 (401003)02城管工作 (402000)001 市容管理 (402001)002 工地管理 (402002)003 户外广告 (402003)03 城创工作 (403000)001 “太湖杯”城管创优 (403001)002 “路长制”道路管理 (403002)003 “两整两创”工作 (403003)04 队伍建设 (404000)001 督查考核 (404001)505拆违工作 (405000)06 行政执法大队 (406000)001 行政执法 (406001)002 投诉受理和行政处罚 (406002)5 便民服务01 办事指南 (501000)02 监督投诉 (502000)03 工作动态 (503000)04 公告 (504000)6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机构职能—机构概况)7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机构职能—领导分工)8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机构职能—内设机构)9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政策法规—国家级)10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政策法规—江苏省级)11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政策法规—无锡市级)12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行政许可)13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政务工作—计划总结)14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政务工作—规章制度)15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政务工作—规章制度)16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政务工作—综合类)17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城管工作—市容管理)18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城管工作—工地管理)19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城管工作—户外广告)20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城创工作—“太湖杯”城管创优)21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城创工作—“路长制”道路管理)22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城创工作—“两整两创”工作)23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队伍建设)24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违法建设)25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业务工作——行政执法大队)26城市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便民服务)27。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锡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5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规划、计划,(二)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环境卫生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环卫作业招投标市场管理职责;承担环卫设施拆除、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作业许可的管理职责。

(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全市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空间资源的有偿出让。

(五)参与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临时堆物的管理;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点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主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工作。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某市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和储备工作。

在此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与规划局在土地使用问题上产生分歧,引发了行政诉讼。

二、案件事实1. 事件起因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拟将位于市郊的一块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该地块原为某村集体土地,后被某开发公司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储备过程中,规划局与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问题产生了分歧。

2. 双方争议(1)规划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郊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应由规划局统一进行规划和管理。

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土地使用权应予以收回。

(2)开发公司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大量投资。

收回土地使用权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规划局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争议升级双方就土地使用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公司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规划局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土地储备计划等。

2.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郊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应由规划局统一进行规划和管理。

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土地使用权应予以收回。

(2)开发公司在该土地上进行了大量投资,收回土地使用权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杨晖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晖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晖与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审理法官】张学雁何薇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晖;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杨晖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杨晖【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乔羽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羽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鲍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羽鲍波【代理律所】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晖【被告】无锡市梁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梁溪综合执法局具有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据此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梁溪综合执法局具有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杨晖在西水东城46-701室顶楼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违法建设位置图等证据佐证。

梁溪综合执法局认定杨晖违法建设有事实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限期拆除。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5周年电视汇报片(解说词)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5周年电视汇报片(解说词)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5周年电视汇报片(解说词)5年前的12月6日,随着一声响亮的号令,XX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光荣诞生了!从最初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到如今XX成为全国率先在全行政区域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从第一年查处19531起违章到现在日均办案107件;从单兵“作战”、突击整治发展为目前的城管110联动、网格化长效管理……一千八百二十五个日日夜夜,记录着XX这座千年古城越来越亮丽的姿容变迁;几百万XX市民的殷殷目光见证着城管人无私奉献、辛勤耕耘的感人历程!5年耕耘路——XX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成立5周年纪实XX年12月6日,会议中心广场鼓乐齐鸣,彩旗飘飞,“XX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揭牌暨行政执法队伍宣誓仪式”正在这里举行,市区首批共200名执法人员列队肃立,庄严宣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正式上岗,并实施开展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等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5年的时间悄然而过。

这是艰难奋进的5年,是日趋成熟的5年,也是不断壮大的5年。

团结拚搏的领导班子,务实争先的工作作风、部门配合的协同机制、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使这支全新的行政执法队伍在现代城市管理进程中,获得了发展先机。

全市各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注重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质量,赢得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深受XX百姓的关爱。

理念——以人为本,管理更是服务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是服务质量跃升的关键。

5年来,市城管部门始终坚持“科学、规范、高效、人性”的城市管理理念,将法规知识普及和文明素质教育作为管理和执法的前提,将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执法队伍正式上岗的第二天,市城管执法局与XX日报联办的“城管”专版也正式与广大市民见面了。

5年中,城管部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与XX电视台社会经济频道、生活资讯频道、XX日报、姑苏晚报、城市商报、江南时报、广播电台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宣传,先后刊登报纸“城管”专版95期,城管相关报道4225篇;播出“城市关注”、“城市先锋”、“城管之声”等电视、广播新闻专栏672档,报道1216篇;平均每天刊发的宣传报道达3.3篇次,并在电视上播放城管公益动画,各级城管部门还通过“城管进校园进社区”、“城管娃娃工程”等系列活动定期开展广场咨询、组织主题班会、进行社区讲座,发放便民宣传手册,使广大市民在喜闻乐见的形式中接受法规知识教育。

曹福英与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福英与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福英与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苏02行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雁彭国顺何薇【审理法官】张学雁彭国顺何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福英;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曹福英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曹福英【当事人-公司】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汪倩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倩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倩【代理律所】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曹福英【被告】无锡市锡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查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据此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毛红与无锡市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红与无锡市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红与无锡市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苏02行终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作化马云崔晓萌【审理法官】王作化马云崔晓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红;无锡市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毛红无锡市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毛红【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啸【代理律所】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毛红【被告】无锡市惠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据此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

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惠山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毛红未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两棵榉树进行截干,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惠山综合执法局依照上述规定,对毛红的违法截干行为,作出警告并处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

2024年城管工作个人总结精选(四篇)

2024年城管工作个人总结精选(四篇)

2024年城管工作个人总结精选随着时光荏苒,一年工作周期已然落幕。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秉持务实的工作态度,无论是职责内还是职责外的工作,均以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原则认真履行。

我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得益于大队及分队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全体队员的大力支持。

以下,我简要回顾过去一年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年来,我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行动,紧密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在队长的领导下,团结分队成员,秉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精神,坚持务实创新的工作风格,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全力以赴,力求取得最佳成果,全面完成了分配的创建任务,推动了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提升。

一、强化学习,转变观念从普通市民到城管队员,从一线执法到分队管理,尽管角色转换迅速,但我始终保持警惕和学习的态度。

在完成日常工作及上级交派任务的不断自我提升,查漏补缺,不仅巩固了一线执法能力,也为成为一名优秀的下属和称职的管理者而不懈努力。

城管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不断端正认识,加强理论知识学习,通过自学、业务培训和考察等方式,树立了文明执法、服务为民的理念,提升道德修养。

始终坚持大队“塑造服务型城管”的精神,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将服务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学习、总结与提升中不断进步。

深刻理解并贯彻“城管执法为人民,城管服务为人民”的工作宗旨。

二、注重实效,认真履职,全力推进迎世博工作____年对南汇而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两区合并、城管体制调整,标志着我们城管的二次创业,是世博前的攻坚阶段,也是提升城管行业形象的关键时期。

1. 推行网格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分队积极响应大队要求,探索城管与市容协管、车辆协管相结合的网格化运作模式,以“定人、定岗、定责、定目标、定考核、定奖惩”为原则,根据辖区特点和人员情况,优化网格划分,提升工作效率,扩大管理覆盖面,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2. 推进城管进社区工作3.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重点、难点工作针对露天烧烤、马路餐桌和马路市场等环境污染问题,采取发布公告、严防死守等措施,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城市精细化管理大数据应用模型研究

城市精细化管理大数据应用模型研究

- 127 -技 术 经 济 与 管 理城市是一个复杂、开放、与时俱进的巨系统,作为城市规划、发展和运营管理的集合,城市治理是一项过程繁杂、影响多元、评价标准多样的系统工程,其治理过程需要考虑的内容和需要理清的关系纷繁复杂[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以及人口的增多,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已经很难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运用大数据使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大数据是一种全新的城市管理理念,是一种创新的城市管理技术,是一种新兴的城市管理文化[2]。

大数据是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复杂、疑难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手段。

大数据与城市管理所追求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等目标十分契合。

因此,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将大数据作为智慧化转型的关键,针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场景,研究和构建大数据应用模型,通过大数据和具体业务应用的结合,实现大数据的场景化落地。

1 研究背景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都明确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运用大数据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创新是解决当前城市管理中一些复杂、疑难问题的有效手段。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启动建设“智慧城管”大平台。

构建“一中心”即数据中心;“两平台”即数据支撑平台和业务支撑平台;“N 应用”即数字城管、行政执法、环卫、停车、物联网智能应用等各类智慧城管业务应用体系,旨在全面加强数据整合应用,全面提升业务协同能力,显著提高智能化水平,全面改善基础运行环境。

“智慧城管”平台对局内数字城管、行政执法、市容环卫、市政公用等业务条线的数据资源进行了大范围的整合集成,建成了城市管理综合数据库,规范了数据标准,编制了数据资源服务目录。

数据范围涵盖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城市部件事件监管数据、城市管理行业应用数据、相关行业数据和公众诉求数据等。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的通知-锡城管发〔2019〕13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的通知-锡城管发〔2019〕13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的通知锡城管发〔2019〕13号各区(经开区)城管局: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停放,根据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87号)、《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以创建优美环境合格区建设为引领,以规范共享单车运行秩序为重点,按照“企业主责、属地监管、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原则,着力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重点工作(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企业主责、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责任机制。

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2.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3.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承担对本企业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遵守维护城市公共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停放要求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实行正负面清单式管理,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划设自行车停放区域,实施有序停放,其他区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共享单车的投放与停放:不得占用城市绿道;不得占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得阻塞人行通道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占用公交站台候车区域;不得占用地铁出入口;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不得占用在已设置停车区之外区域;不得将公共通道或公共场地变成共享单车的临时集散地;不得利用车身做广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五条二、受委托执法组织(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无锡市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律依据: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3]172号)“4、核定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全民事业编制85名(含内设的新区大队编制25名)。

”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批复》(锡政发[2004]347号)“四、为促进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的委托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

”三、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法律依据: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四、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备案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共54项)一、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七)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十)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十二)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六、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四)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张挂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