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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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黔建施通[2009]199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9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并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略)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厅成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

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于联系和纠正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出现的联系人姓名必须实行实名制。

实施投标报名时同步申报项目经理(建造师)。

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同步申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时,且承诺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核验通过后,方可报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者才予以报名,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料必须保密。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同一项目只能报名一次。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延长至开标前10天。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核验购买人的相关证明,对购买时间、地点、购买人签字等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建设造价文件汇总

贵州建设造价文件汇总

目录贵州省建设行业相关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 (9)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3)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01]352号) (2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施通[2007]278号 (22)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6)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 (29)04定额勘误表 (35)04定额补充定额 (4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1号) (48)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2号) (65)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3号) (67)贵州省建设厅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1号) (69)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号) (7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385号) (71)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4]29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29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国家标准(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规范》及本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一、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0.08
•【字号】黔建建通[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
家库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3〕55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的文件要求,现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名单公布。

对符合文件要求的专家,可以按照文件要求继续上报,我厅将适实更新。

省厅联系人:谢雪梅、李毅
联系电话:0851-******* 5360378(传真)
附件:全省第一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
2013年10月8日全省第一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35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七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四)依法查处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黔建建通[200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凡符合下列第1条和第2条,第1条和第3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黔府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

省评管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

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批准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协调和解决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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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9]54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一)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含不分级别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对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遵循就近服务的原则(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黄果树”杯的评选。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

(五)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和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聘请专家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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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
(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
(四)依法查处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男65周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省人事厅颁发高级职称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持有国家颁发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省人事厅颁发中级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联合颁发贵州省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独立完成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累计工作量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邀请,参加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三)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四)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和所签字的评标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可予以警告,作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
(一)迟到30分钟以上,影响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时,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应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评审意见被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定评分无效,并拒绝改正的;
(五)评审意见经评审鉴定专家组认定为无效,但未给招投标当事人或工程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向招标人索要高额评审费或提出无理要求的;
(七)评审时,抄袭其他评标专家评审意见的。

第九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不能续聘为评标专
家:
(一)评标中有改动评标办法或改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对利害关系人打分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泄露评标内容的;
(三)评审意见经评审鉴定专家组认定为无效,且给招投标当事人或工程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考评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作不良行为记录两次并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

评标专家库总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分库设在各市(州、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评标专家库通过“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实现计算机联网分级管理和专家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入库:
(一)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每年7月31日前持《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其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每年8
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三)对资格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于每年9-11月份组织培训。

培训合格者发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聘书》,并按其专业类别和所在地区录入评标专家库。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聘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每年12月份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评合格者,可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年龄已满(男65周岁,女60周岁)、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取消专家资格、或因身体健康自愿退库、或涉及犯罪、或死亡等的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出专家库。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占评标委员会
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前1小时内随机抽取,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

招标人派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在开标前一天将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可以在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也可以在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代建制工程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因专业需要或保密目的,招标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区选择评标专家。

跨地区选择评标专家需经招标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招标人负责评标专家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评标结束后,履行监督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对评标专家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评标专家所属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投有股份;
(二)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评审,不得采用“分标到户”相互传抄得分数据方式进行评审;
(二)采用量化评审的,评审得分统计应为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与算术平均值偏离30%及以上时(已被去掉的最高得分和最低得分除外),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审。

经复审,半数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其评分的,该评分有效;否则,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修改其评分,拒绝修改的,该评分无效;
(三)采用投票方式评审的,评标专家应写出投票理由;采用量化方式评审的,评标专家应对评审的所有得分点写出得分理由。

第十九条中标公示应公布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成员姓名可以用数字或符号代替)的评分,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评审鉴定专家组
第二十条根据投诉或司法诉讼的需要,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评审鉴定专家组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或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评审鉴定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评审鉴定专家组由评标专家库中具有高级职称、无不良记录、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组成。

评审鉴定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十二条评审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时,有权对评标专家提出质询。

鉴定意见与评标专家评审意见或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一致,并且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能提供充分依据的,评审意见或评标结果以鉴定意见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黔建招标通[2004]12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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