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牛养殖保险条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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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行洪区内,牛舍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二)投保的奶牛应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布鲁氏菌、牛结核病检疫阴性,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

(三)畜龄在18月龄至8周岁之间;

(四)投保的奶牛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五)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的奶牛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疾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在观察期内患第三条(一)中的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五条每头奶牛保险金额4000-8000元,每头奶牛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奶牛品种、畜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奶牛的保险费率为6%-8%。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上述原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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